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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SDNY"
case_no: "23-cr-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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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信函 · ECF #765

**被害人申请令状信函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765（2025年10月29日提交）。自诉被害人 Ranyue Bai 请求第二巡回上诉法庭簇令令状，要求地区法院停止压制其被害人诉状、登记此前未登记的动议并对 Rule 60 救济申请作出裁定，声称地区法院违反《被害人权利法案》。**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65_0_english**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3200 Zanker Rd unit 2403, San Jose CA95134 +1(510)371-5615 Ranyue Bai proseryanO@gmail.com 日期：2025年10月22日

法院书记官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40 Foley Square
New York, NY 10007

事由：人身保护/训令令状申请书（Petition for Writ of Mandamus）
关于：Ryan Bai（又名 Ranyue Bai［白然越］），申请人
案件：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美国 诉 郭文贵等），案号 1 :23-CR-118-1 (AT)

尊敬的法院书记官：

随函附上由 Ryan Bai（真实姓名：Ranyue Bai［白然越］，在 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1 :23-CR-118-1 (AT) 案中被认定的受害人）提交的训令令状申请书（Petition for Writ of Mandamus）。随函一并附上的还有：

- 证物 A-B（含签署版本及电子邮件提交凭证）。
- 金额为 $600 的立案费支票。
- 送达证书（Certificate of Service）。

送达已于 2025年10月22日 通过 USPS（美国邮政署）完成，以确保通知所有当事方。

请据此将本申请书及所附证物录入案件卷宗（docket）。感谢您对本案的关注。

谨此提交，
标签　数值
签名：　Ranyue Bai (Oct 13, 2025 13:23:17 PDT)

Ranyue Bai (Oct 13, 2025 13:23:17 PDT)

Ranyue Bai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关于：Ryan Bai（又名 Ranyue Bai），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1 :23-CR-1 18-1 (AT) 案中受害人，申请人。
训令令状申请书（PETITION FOR WRIT OF MANDAMUS）
I. 导言

我，Ryan Bai，谨向受尊敬的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签发一份训令令状，责令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下称“地区法院”）：

(1) 停止压制我未来以受害人身份提交的诉讼文书；

(2) 将我此前已提交但未入卷的动议录入卷宗；以及

(3) 对我在已录入卷宗的文件（Dkt. 733）中所请求的依《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0条（Rule 60）的救济作出裁定。

我是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 et al.（美国 诉 郭文贵等），案号 No. 1 :23-cr-00118-AT (S.D.N.Y.) 案中 Dkt. 733 和 Dkt. 744 的作者。

这些文件是依据 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犯罪受害人权利法案》，简称 CVRA），18 U.S.C. § 3771，以经认定的受害人身份提交的，反映了检方的不当行为、检方与破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之间的串通协调，以及直接损害受害人利益的欺诈法庭行为（fraud upon the court）。

在 Dkt. 733 录入卷宗后，出现了一些旨在诋毁我和其他受害人的其他文书（Dkts. 739, 742）。为此我提交了 Dkt. 744 作为回应，揭露了报复性手段并阐明了受害人的合法诉讼资格。

然而，在 Dkt. 744 提交后，地区法院随即禁止了所有第三方亲自出庭当事人（pro se）的文书提交，规定只有拥有 ECF 权限的律师才能提交后续动议。我本人曾致电 SDNY（纽约南区），法院书记官解释称，为了防止“泄露隐私信息”，法院决定不对任何第三方动议进行录卷，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站不住脚的借口，因为如果他们担心隐私泄露，可以在提交动议时对关键信息进行隐匿处理（redact），并指示法院在公开场合使用隐匿后的版本。

这种史无前例的压制行为违反了 CVRA 以及受害人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权利。
II. 被侵犯的 CVRA 权利

《犯罪受害人权利法案》，18 U.S.C. § 3771 (a)，保障犯罪受害人享有以下权利：

- 1. 在涉及释放、认罪答辩、判决或假释的任何公开程序中获得合理陈述的权利；
- 2. 受到公平对待并尊重其尊严与隐私的权利；
- 3. 与本案政府检察官进行磋商的权利；
- 4. 依法获得充分且及时的赔偿（restitution）的权利；
- 5. 获知涉及该犯罪的诉讼程序及诉讼行为的权利。

在 Dkt. 744 之后通过阻拦受害人进一步提交文书，地区法院实际上剥夺了上述每一项法定权利。

受害人有权通过动议和提交文书来发表意见，特别是当此类动议揭露了损害诉讼程序公正性的不当行为时更是如此。
III. 程序历史与动议压制

在压制命令发布后，我又向地区法院的亲自出庭当事人（Pro Se）电子邮件立案系统提交了四份动议，均符合格式要求并已签署。

其中两份动议在程序上至关重要，并作为本申请书的证物 A 和证物 B 附后：

- 证物 A：反对 Dkt. 754 的动议：论述在法庭欺诈中的共谋并敦促讨论司法回避（Motion to Oppose Dkt. 754: Addressing Complicity in Court Fraud and Urging Discussion of Judicial Recusal）（于 2025年10月7日 晚上 10:31 PST 发送）。
- 证物 B：紧急动议：鉴于未获处理的检方欺诈，法院必须停止压制 CVRA 权利并防止程序崩塌（Emergency Motion: Court Must Stop Suppressing CVRA Rights and Prevent Procedural Collapse in Light of Unaddressed Prosecutorial Fraud）（关于：ECF 733, 739, 742, 744）（于 2025年9月28日 凌晨 12:16 PST 发送）。

这些文书均已通过电子和纸质形式提交：

- 我将两份动议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地区法院官方的亲自出庭当事人收件邮箱，原始凭证已包含在本文件中。
- 我还通过 USPS 邮寄了纸质副本，根据 USPS 物流追踪记录，已确认于 2025年10月10日 送达。
- 尽管已进行正规的电子提交并确认纸质送达，地区法院至今仍未将这些文件录入卷宗。

这种遗漏不能归咎于立案错误或技术问题——它反映了对受害人文书的系统性压制，引发了对机构公正性和偏见的严重质疑。
IV. 被压制动议的内容概述
1: 证物 B - 紧急动议

该动议详述了我独立发现的检方与破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 串通协调向法庭实施欺诈的事实，而揭露这一行为本通常属于辩护律师的职责。

这种对抗制功能的失效表明程序保障机制的崩塌。

该动议引用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先例进行对比：

- Hazel-Atlas Glass Co. v. Hartford-Empire Co., 322 U.S. 238 (1944) —— 司法欺诈案；
- Strickland v. Washington, 466 U.S. 668 (1984) —— 无效辩护援助基准案。

我认为，本案中不当行为的规模远超上述先例，构成了美利坚合众国历史上可能最为严重的司法欺诈。
2: 证物 A - 反对 Dkt. 754 的动议

该动议反对辩护律师提交的 Dkt. 754，该文件试图允许政府控制目前由受托人 Luc 控制的被没收资产。

我解释道，根据 Dkt. 733 中的调查结果，由于存在欺诈法庭行为，两个实体均已被取消处理这些资产的资格。

我请求地区法院根据 Rule 60 撤销没收命令并指定一名独立的接管人（receiver）。

地区法院的沉默——连同对所有后续文书的压制——证实了程序崩塌已经制度化。
V. 所请求的救济

鉴于上述情况，我谨请求本院：

- 1. 责令地区法院将我被压制的动议（证物 A 和证物 B）录入卷宗；
- 2. 命令地区法院停止压制受 CVRA 保护的文书提交；
- 3. 指示地区法院对 Dkt. 733 中依 Rule 60 提出的救济请求作出裁定，该请求旨在撤销在欺诈和不当行为条件下获得的没收命令。
VI. 结论

本申请书并非挑战司法裁量权——而是寻求恢复司法裁量权。

当下级法院压制揭露欺诈的文书、拒绝将已通过电子方式和邮寄正式送达的动议录入卷宗，并以此阻止受害人行使其法定权利时，训令令状便成为维护法治的唯一机制。

谨此提交，

Ryan Bai

Ranyue Bai (Oct 16, 2025 16:00:57 PDT)

附件：

- 证物 A：反对 Dkt. 754 的动议
- 证物 B：紧急动议
- 电子邮件提交凭证
证物 A

反对 Dkt. 754 的动议：论述在法庭欺诈中的共谋并敦促讨论司法回避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原告，诉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等，被告。

案号：1 :23-cr-00118-AT
反对 Dkt. 754 的动议：论述在法庭欺诈中的共谋并敦促讨论司法回避
尊敬的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

United States District Judge（美国联邦地区法官）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U.S. Courthouse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1312

尊敬的 Torres 法官：
I. 导言

我，Ryan Bai，作为本案的受害人，提交本份《反对 Dkt. 754 的动议》，以处理我此前提交的文件 Dkt. 733 中所强调的关于检方不当行为及涉嫌法庭欺诈的持续且未解决的问题。一个多月以来，我详述司法欺诈和系统性检方不当行为的 Dkt. 733 报告一直未获得法院、检方或辩护律师的任何回应或处理。

尽管如此，由辩护律师提交的 Dkt. 754 仍在推进没收程序，表面上是为了减轻资产耗尽的风险。然而，鉴于 Dkt. 733 中未决的指控，任何推进没收的行动在程序上都是不当的。基于 Docket 733 及其随附报告中所述的检方欺诈指控，所有相关的没收裁定/命令，包括初步没收裁定/命令（POF），均自始无效，从而使得任何进一步的程序在根本上失去合法性。

最近提交的文件，包括 Dkt. 754 和政府的 Dkt. 750，构成了欺诈法庭行为的典型例证，并表明辩护律师与检方之间可能存在串通，因为双方均未承认或对我就资产控制、债权人争议或受托人在破产财产中的角色所提出的未决问题采取行动。
II. 背景

正如 Dkt. 733 中所述，两年多来，检方未能向 Luc 核实或纠正债权人问题，对像我这样的受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害。该报告记录了横跨多个法院的系统性不当行为，包括 Parker（帕克）法官、Torres 法官和第二巡回法院，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构成了直接威胁。

尽管存在这些指控，法院、检方和辩护律师仍保持沉默，任由没收程序在可能存在欺诈的框架下推进。辩护律师的 Dkt. 754 动议请求法院授权政府管理从 Luc 处没收的资产。虽然其意图在于防止资产耗尽，但这一请求暗中推进了一项如 Dkt. 733 所记录的无效程序。

我此前曾根据 Rule 60 请求法院宣告现有的没收裁定/命令无效，并指定中立的第三方接管人或专门主事官（master）来监督任何没收程序。迄今为止，该动议未收到任何答复，也没有任何一方采取行动叫停或纠正正在进行的没收程序。
III. 程序不当性与共谋

1. 在未处理欺诈指控的情况下推进没收：在当前情况下推进没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因为它是以假定相关裁定/命令具有合法性为前提的，而这些裁定/命令可能因涉嫌的法庭欺诈而自始无效。辩护律师的 Dkt. 754 动议通过请求政府扣押和管理资产，其面临的风险是助长欺诈法庭行为，而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2. 共谋隐忧：

检方在 Dkt. 733 之后的持续不作为，连同辩护律师的 Dkt. 754 动议、检方的 Dkt. 750 以及法院的沉默，引发了对在法庭欺诈中协同共谋的合理怀疑。尽管此前的不当行为已有明确记录，但正在进行的没收程序仍在没有任何纠正性监督的情况下推进。
3. 司法沉默与受损的公正性：

如 Dkt. 733 及所附报告中所记录，Torres 法官（托雷斯法官）已多次接触欺诈性提交材料，且尽管有我提交的受害者报告，却依然保持沉默。这引发了对司法公正性以及法院公平监督没收程序能力的严重关切。辩护律师与法院本应采取行动纠正程序崩塌，或暂停没收程序，直至欺诈指控得到解决。在面对有证据支持的欺诈指控时保持司法沉默，构成了推定默许，这与第五修正案（Fifth Amendment）下的正当程序义务不相容。

IV. 违反《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CVRA）

在法庭欺诈指控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没收程序，直接违反了《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Crime Victims' Rights Act，18 U.S.C. § 3771）。作为一名受害者，我有权获得公正、尊严和尊重的对待，并有权在涉及没收犯罪所得资产的程序中获得合理陈述意见的机会。通过隐匿 Dkt. 733 并无视其内容，法院、检方和辩方共同剥夺了受害者参与公平透明程序的法定权利。

《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要求，受害者的关切——尤其是指控检方不当行为及影响没收合法性的欺诈法庭行为的关切——必须在推进任何实质性行动之前得到解决。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推进没收，不仅破坏了程序正义，还使《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立法旨在防止的伤害持续发生。

这种对受害者程序性权利的系统性无视，进一步加深了一种表象，即法院与律师均在串通庇护体制性的不当行为，而非确保问责并为受害者提供救济。

V. 9月28日动议（被隐匿且未被录入案卷）中所指系统性崩溃的持续

持续的沉默与程序偏离模式，与我于9月28日提交但法院未能录入案卷的前份动议中所描述的“司法程序系统性崩溃”直接吻合。该动议详细说明了包括检方、辩方和法院在内的多方当事人如何任由正当程序中的结构性缺陷持续存在，包括隐匿受害者提交的文件、选择性录入案卷，以及未能纠正已知的债权人登记问题。

这些失败并非孤立的程序性疏忽，而是司法诚信制度化崩溃的体现。Dkt. 733 与9月28日动议中记录的不当行为与欺诈法庭问题的范围与深度，可以说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司法欺诈案例——超过了 Hazel-Atlas Glass Co. v. Hartford-Empire Co., 322 U.S. 238 (1944) 中所处理的不当行为标准，以及 Strickland v. Washington 中所定义的无效辩护门槛。

在法院对 Dkt. 733 保持沉默的同时推进没收程序，是该系统性失败的延续。这表明法院的行政和实质程序已受到损害，达到不再能确保公正裁判或透明度的程度。这种持续的程序崩塌不仅剥夺了受害者获得合法救济的途径，而且使不当行为制度化，导致除非施加外部监督——例如中立的破产管理人（receiver）或独立的特别专员（master）——否则司法纠正已不可能实现。

VI. 程序崩塌背后的宪法侵权行为

在法院未能解决针对检方欺诈的有证据支持的指控的情况下，继续推进没收程序构成了多项违宪行为。第一，这违反了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ifth Amendment），因为财产剥夺及相关程序行动正建立在可能受到欺诈法庭行为污染的基础之上，剥夺了受害者享有公平合法程序的权利。第二，这涉及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因为受害者提交的文件和关键报告——如 Dkt. 733 和被隐匿的9月28日动议——被置之不理，而检方和辩方的提交材料却被选择性地录入案卷并采取行动。第三，持续的程序崩塌破坏了第六修正案获得公正代表的权利（Sixth Amendment right to fair representation），因为辩护律师在涉嫌欺诈的情况下推进没收且未解决这些关键问题，可能是在串通维持一个程序上无效的程序。综合而言，这些宪法性缺失表明司法程序已受损至对受害者权利造成直接且持续损害的程度，必须立即进行纠正性干预。

VII. 要求采取纠正行动的呼吁

法院、检方和辩护律师均未能对我此前提交的文件 Dkt. 733 作出回应，该文件详细列明了关于检方不当行为及欺诈法庭的可靠且有文件支持的指控。尽管这些指控性质严重，所有当事方仍推进了实质性行动——包括推进 Dkt. 754 项下的没收程序——就好像此类指控根本不存在一样。

这构成了程序崩塌，打击了正当程序的核心以及司法系统的完整性。根据长期确立的宪法原则，在有关先前裁定或提交材料系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指控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任何法院均不得继续进行实质性程序。如此行事将导致随后的所有程序自始无效（void ab initio），因为建立在欺诈或受程序污染基础之上的行动不具有法律效力。

鉴于上述情况，我谨提出以下请求：

1. 立即暂停所有正在进行的没收程序，直至 Dkt. 733 中提出的问题得到解决；
2. 指定中立的第三方破产管理人或特别专员以监督所有没收程序，因为 Dkt. 733 中涉及的任何当事方均不应控制该程序；
3. 就由于法院接触欺诈性提交材料及受损的公正性而进行的司法回避展开讨论；
4. 透明度要求：如果在14天内未就司法回避展开讨论或采取行动，我请求法院公开说明其拒绝处理该问题的理由。

这些步骤对于保护受害者权利、确保程序合法性以及恢复对司法程序的信心是必要的。在没有这些措施的情况下推进程序，有可能对受害者权利造成进一步损害，并破坏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谨此提交，Ryan Bai（白冉跃）
RB

Ranyue Bai (Oct 7, 2025 18:28:48 PDT)
反对 Dkt. 754 的动议：解决在法庭欺诈中的共谋问题及……

发件人：D Ryan Prose <proseryan0@gmail.com>
收件人：prose ny s d court <prose@nysd.uscourts.gov>
日期：2025年10月7日 下午
主题：反对 Dkt. 754 的动议：处理法庭欺诈共谋及司法回避请求
邮件发送自：gmail.com
致：Hon. Analisa Torres（阿纳丽莎·托雷斯法官）

United States District Judge（美国联邦地区法官）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U.S. Courthouse（丹尼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美国法院）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1312

I. 引言

我，Ryan Bai（白冉跃），作为本案的受害者，提交本反对 Dkt. 754 的动议，以处理我先前提交的文件 Dkt. 733 中强调的关于检方不当行为及涉嫌法庭欺诈的持续未决问题。一个多月以来，我详细说明司法欺诈和检方系统性不当行为的 Dkt. 733 报告一直未得到法院、检方或辩护律师的处理。尽管如此，辩护律师提交的 Dkt. 754 仍在推进没收程序，表面上是为了减轻资产减损的风险。然而，鉴于 Dkt. 733 中未解决的指控，任何推进没收的行动在程序上都是不当的。根据案卷 733 及随附报告中所述的检方欺诈指控，所有相关的没收裁定，包括初步没收裁定（Preliminary Order of Forfeiture，简称 POF），均属无效，从而使任何进一步的程序从根本上失去合法性。最近提交的文件，包括 Dkt. 754 和政府的 Dkt. 750，充分体现了欺诈法庭的行为，并表明辩护律师与检方之间可能存在串通，因为双方均未承认或处理我就资产控制、债权人争议或破产程序中受托人角色所提出的未决问题。

证据 B

紧急动议：鉴于未获处理的检方欺诈行为，法院必须停止压制《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权利与严重失误，并将受害者动议录入案卷，防止程序崩溃——在连续三任被告律师失职后，受害者被迫根据第33条规则寻求救济并要求以带有偏见的方式驳回起诉以惩戒检方不当行为（参考：ECF 733, 739, 742, 744）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laintiff,
V.
HO WAN KWOK, a/k/a MILES GUO, et al., Defendants.

Case No. 1:23-cr-00118-AT

紧急动议：法院必须停止压制《犯罪受害人权利法案》（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简称 CVRA）权利及重大失误，将受害人动议登入案卷，并在检方欺诈未予处理的情况下防止诉讼程序崩溃——在连续三任被告辩护律师失职后，受害人被迫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3 条（Rule 33）以及检方不当行为寻求带有偏见性裁决的救济（关于：ECF 733、739、742、744）
Analisa Torres（阿纳丽莎·托雷斯）法官阁下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U.S. Courthouse（丹尼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美国联邦法院）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1312

尊敬的托雷斯法官：
背景：法院剥夺了受害人的权利。

本人 Ryan Bai（白瑞安），系依据 18 U.S.C. § 3771 获确认的受害人，此前提交了 ECF No. 733，指控严重的检方不当行为及欺诈法院行为。在我的文件登入案卷后，另一名受害人立即提交了 ECF Nos. 739、742 来攻击我的受害人身份，随后我提交了 ECF No. 744 对这些攻击作出回应。然而，我现在正遭受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书记官办公室的系统性压制。我于 2025 年 9 月 14 日提交的同样涉及欺诈法院问题的动议，被压制了整整两周。随后，在 2025 年 9 月 19 日，我提交了一份强制作为动议，现已被压制了一周。在此期间，检方、受托人以及代表其他实体的律师在访问案卷系统方面未遇到任何阻碍。与此同时，包括我自己在内的所有受害人，却被系统性地阻止上传任何动议。纽约南区书记官办公室的这一行为，构成了对 18 U.S.C. § 3771 项下受害人权益的系统性侵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 1. 合理获听取意见的权利（18 U.S.C. § 3771(a)(4)）
- 2. 免受不合理拖延诉讼程序的权利（18 U.S.C. § 3771(a)(7)）
- 3. 获得公正对待以及尊严和隐私受尊重的权利（18 U.S.C. § 3771(a)(8)）

本案的诉讼程序已遭受严重崩溃：

- o 辩护律师已更换三次，但均未提出政府违反《布雷迪规则》（Brady）的行为，凸显了系统性的辩护失职。
- o 受害人间已开始互相质疑彼此的诉讼资格，诸如 ECF Nos. 739 和 742 的材料试图通过暗示受害人与被告结盟来削弱其合法性。相比之下，虽然检方和受托人提交了 ECF Nos. 750、751 回应此前的一项辩方动议，却完全未能回应我此前提交的指控检方欺诈法院的 ECF No. 733 文件。欺诈法院的指控本应受到最高级别的司法关注；然而，检方非但没有迅速正视这些严重问题，反而对其置之不理。这种差别待遇表明，检方——即便在被指控对法院实施欺诈的情况下——仍获得了进入司法程序的特权待遇，而提出实质性关切的受害人却被排斥在外。这种情况揭示了破坏本案诉讼程序公正性的结构性程序失灵。
- o 其他受害人的律师（例如 Geyer 提交的文件）因代表存在问题的债权主张而受到质疑。这些情况反映了程序保障机制的更大范围崩溃。
- o 本人诉讼（Pro se）的提交已导致本人诉讼部门瘫痪，法院不得不招聘一名本人诉讼事务主管以降低风险。这是本案司法程序崩溃的又一佐证。

- o 新中国联邦（NFSC）现任领导人晴天（又名 Forrest Zhou / Yue Zhou，周悦）及发言人 Ava Chan（又名 Rechael、Sherry）在 Yvett Wang（王雁平）的量刑听证会上登记为受害人，然而，他们一年多来通过各种手段持续阻碍被告的量刑程序，包括伪造联邦监狱会见记录、以被告名义非法为 TDCCP 虚拟货币背书，给追随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另一名新中国联邦成员老江称，中国大陆的一些投资者已因此自杀身亡。在晴天的领导下，该联盟还以郭某女儿的名义为一可疑账户背书，散布可疑信息。然而，检方未能对他们的阻碍行为作出反应，检方未能逮捕、拘留任何新中国联邦共谋者（例如张永兵，他再次声称前往 MDC 会见被告，同时在多份法院文件中被指认为共谋者），未能澄清涉嫌共谋者的这些可疑活动，未能解决某些受害人的阻碍行为，这证明检方未能履行其职责。
- o 正如我在 ECF No. 733 中所提及的，从本案开始至今，受托人和检方从未处理过债权人登记问题（工组、Julia），近期提交的 750 和 751 号文件正是 Luc 与检方继续勾结实施不当行为和欺诈法院的最有力证据。
- o 检方明知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职责是优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正如 ECF No. 733 所证明的，其中许多债权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靠的——而非本案受害人的利益，却未能提出异议。
- o ECF No. 733 由受害人而非被告辩护律师撰写，揭露了检方和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严重不当行为及欺诈法院行为。这份文件是本案系统性程序崩溃的最有力证据。
- o 法院向中国大陆受害人请愿人邮寄裁定书构成了重大失误：

2025 年 9 月 22 日和 24 日，法院在案卷中记录了两笔与受害人请愿人 Chunk Chyi 和 Beibei Zhu（朱蓓蓓）相关的“退件信函”记录。这些记录证实书记官办公室将法院裁定直接邮寄至中国大陆地址。首先，我百分之百同意托雷斯法官此前的声明，即本案是一起没有政治因素的经济案件。然而，该定性仅适用于美国境内。在实际情况中，对于目前居住在中国大陆的受害人请愿人而言，参与本案

带来了远超出法庭范围的严重政治后果。法院将诉讼文书邮寄给这些个人，已在无意中引发了极其复杂的政治风险，更为严重的是，使受害人暴露于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灾难性境地。这一危险并非推测而来。在受害人请愿人 Chunk Chyi 提交的 ECF No. 507 中，他本人就曾警告：“我不确定我写的内容是否会导致我被中国政府逮捕。”这是案卷记录中明确的风险告知。然而，尽管有此警告，法院仍继续向中国大陆地址邮寄敏感裁定书。此种行为构成了重大失误，并侵犯了《犯罪受害人权利法案》（18 U.S.C. § 3771）保障受害人的核心法定权利：

- o 获得公正对待以及尊严和隐私受尊重的权利（§ 3771(a)(8)）：通过披露受害人的参与情况而使其面临已知的外国政府报复，完全违背了公正与尊严的原则。
- o 获得免受被告及他人合理保护的权利（§ 3771(a)(1)）：虽然该法条通常针对免受被告侵害的保护，但其逻辑延伸至可预见的外在危险。向敌对管辖区邮寄文书，是对该项保护的轻率漠视。
- o 免受不合理拖延诉讼程序的权利（§ 3771(a)(7)）：法院制造了受害人可能被拘留、被噤声或陷入危险的环境，危及了他们不受拖延或阻碍地参与诉讼的能力。

辩方证人 Yijian Hu（胡一坚）在法庭上的公开宣誓作证进一步证实了这一风险，他讲述了自己因本案直接遭受的政治报复。虽然我完全支持托雷斯法官此前的声明，即本案从根本上是没有政治因素的经济案件，但法院不能忽视胡先生遭遇必定属实的证据事实——因为如果不是属实的，他的证言将构成伪证。因此，无论法院是否愿意承认其政治维度，中国大陆参与者所面临的政治风险都是不可否认的。

作为训练有素的司法人员，法院及书记官办公室理应预见这些风险。因此，向此类敌对管辖区邮寄裁定书的决定绝非无害的书记员笔误，而是一项既无视法院已有案卷记录、又无视对弱势受害人产生可预见后果的重大失误。

总而言之，法院的邮寄做法不仅构成了文书工作疏忽——更使受害人面临政府报复和危及生命的后果。该决定即使并非故意，也代表了保护受害人权利机制的系统性

崩溃，必须紧急处理以防止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有沦为建国以来最极端司法欺诈案例的风险：

正如我在 2025 年 9 月 14 日被法院压制的动议中所列出的，我在此列出同样的对比：
严重程度对比

从两个角度来看，本案的严重程度均超过了 Hazel-Atlas Glass Co. v. Hartford-Empire Co. 案和 Strickland v. Washington 案：

- 1. 欺诈法院（与 Hazel-Atlas 案对比）。在 Hazel-Atlas 案中，欺诈仅限于隐瞒一篇误导第三巡回法院的代笔文章。而在本案中，不当行为更为广泛且具有系统性：
	- o 根据 ECF No. 733 及其附带报告，检方和受托人 Luc A. Despins 在不同程序中反复误导了多位法官（Parker 法官、Torres 法官、Manning 法官以及第二巡回法院）。
	- o 隐瞒和扭曲《布雷迪规则》材料——例如被告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11 日和 23 日指出存在问题债权人的广播——导致法院长期依赖错误前提，进而影响了保释、没收和破产裁定。
	- o 该欺诈并非孤立事件，而是长达两年的欺骗法院和压制证据的结构性做法。
- 2. 辩护不力与辩护职能崩溃（与 Strickland 案对比）。在 Strickland 案中，法院认定了辩护不力，原因是一名辩护律师未能充分调查酌情从轻情节的证据。然而在本案中：
	- o 连续三任辩护团队均无视或拒绝提出检方违反《布雷迪规则》的行为及系统性不当行为。
	- o 被告本人在 ECF No. 700 中解除了其律师的委托，并表示他“非常失望”，因为连“最基本的工作”都没有完成。

多位律师一贯的失职不仅反映出单纯的疏忽，更反映出辩护职能的结构性崩溃，致使受害人——而非辩护律师——不得不去指出检方的违法行为。

因此，本案司法欺诈的规模超越了仅涉及单次上诉陈述不实的 Hazel-Atlas 案，本案辩护的失职也远超 Strickland 案中的个别疏漏，构成了多年来跨多位律师的系统性辩护不力。

美国历史上从未有任何案件在检方不当行为和律师辩护不力两方面均表现出如此前所未有的严重程度。因此，本案完全符合被认定为建国以来最极端司法欺诈案例的标准。
美国历史上首次由受害人主导揭露系统性司法不当行为：

正如案卷记录所示（见 ECF No. 733 及随附证据），本案中的种种事件使我处于美国刑事诉讼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境地。我没有受过正规法律培训，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也没有进行诉讼的体制性权力。然而，面对对抗制保障机制的多层崩溃——历任辩护团队未能对关乎公平的关键证据事项进行调查或予以维护，且现有记录显示检方和受托人的行为可能误导了多个法院——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和受害投资者，我被迫承担起对抗制体系未能产生的法律事实和书证调查工作。

我向本法院提交的并非推测。这是一份由书证、时间戳、公开广播以及法院归档文件组成的汇编，将它们综合解读时，呈现出了程序性失灵及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的连贯说明（ECF No. 733）。一名非律师身份的受害者——单枪匹马且毫无体制权力——收集并提交了这批直接关乎整个程序（包括保释程序、没收程序等）完整性的材料，这一事实本身就具有历史意义。它表明，刑事司法体系日常的制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未能有效发现或纠正所涉问题。

本法院不应将这一事实视为修辞上的夸饰，而应将其视为具有后果的冷静证据现实。一名私人受害方被迫承担通常由律师和检察官承担的调查角色，这一现实是体制崩溃的体现；它表明日常的体制救济可能已被穷尽或失去效力。对于受害者、被告人以及公众对法治的信心而言，这一现实要求进行严格、透明的审查，而非敷衍了事的驳回。

我并不因这一角色而自夸。我提出这一点，仅是为了提请法院注意，为何在 ECF No. 733 中提出的事项——以及我所请求的救济——并非次要的或投机性的：它们正是因为负责任的律师和公职人员未能履行职责，才由一名私人受害者汇编出的非同寻常的事实记录的产物。该记录的重要性以及适用于此的相应救济，是本法院必须依其案件实质予以正视的问题。

作为一名出生在中国大陆、后归化为美国公民的移民，我对能够参与本案深表感激，这得益于美国法律制度的坚实基础以及我国建国先驱为完善司法程序所付出的持续努力。我在本事项中的行动源于对司法独立和公正原则的坚定信念，我力图捍卫这些原则以向他们的遗产致敬。我向接纳我为公民的美国表达感激，并对我对美国司法制度的信心坚定不移。我在本案中的努力，是对推进正义与公平追求的承诺，正如确立本国法律框架的人们所设想的那样。

当后代审视这一历史篇章时，有些人将被铭记为英雄，有些人则会被视为小丑。至少，我拒绝成为后者。

声明：

在寻求救济之前，我谨作出如下声明：

• 我对中国政府不持偏见，并保持中立立场。

- 我对被告的政治倾向不持偏见，并保持中立立场。
- 我完全支持Torres（托雷斯）法官将本案定性为经济案件、不含政治因素的定性。
- 作为受害者，尽管我揭露了检方与受托人Luc（卢克）串通作恶并对法院构成系统性欺诈的行为，我仍与被告保持对立立场，其行为无可否认地对我的投资造成了严重损害。
- 虽然我作为受害者揭露了检方和Luc的协同不当行为及对法院的欺诈，但我认为他们不是主要责任方。如果连续三任辩护律师团队没有对检方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就不会出现目前荒谬的局面。因此，我认为辩护律师应积极承担应对系统性程序崩溃的责任。

据此，我谨请求法院：

- 确认本案对抗制保障机制的系统性崩溃，正如 ECF No. 733 及后续归档文件所记录的那样，其中检方不当行为及对法院的欺诈并非由辩护律师揭露，而是由我作为受害者本人揭露。
- 由于本案中的受害者遭受了系统性压制——包括被告、检方和受托人通过隐匿证据进行的压制，被告历任律师通过屡次怠于作为进行的压制，以及最近法院书记官办公室通过压制受害者归档文件进行的压制——我作为受害者，已无任何有意义的程序救济。唯有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我被迫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律师在十四（14）天内陈述其是否打算依据 Rule 33（第33条规则）提出重新审理动议并提出具有既判力的检方不当行为（Prosecutorial Misconduct with Prejudice），或解释其为何拒绝这样做。
- 确认受害者不得被压制或噤声，揭露对法院欺诈的归档文件应予立案并裁决而非置之不理，以符合 18 U.S.C. § 3771 的规定，且在未来的归档中亦不得予以压制。
- 将本动议的公开版本及所附中文版本向公众公开，同时在书记官卷宗中对签署版本予以封存，供法院全面审酌。
- 责令法院书记官停止向已知地址位于中国大陆的受害申请人邮寄任何法院命令、通知或信函，除非该等受害申请人已明确以书面形式主动要求向该等地址送达，以避免造成政治报复、人身伤害或其他不可挽回损害的可预见风险。
- 准予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进一步救济。

由于法院持续压制受害者的归档文件，我别无选择，只能通知所有相关利益方，以确保透明度并保护受害者的法定权利。这些利益方包括但不限于：

- 被告现任及前任律师，他们对处理具有既判力的检方不当行为以及 Rule 33 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包括负责监督本事项的监督检察官；
- 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Committee of the Second Circuit（第二巡回区司法行为与身心失能委员会），该委员会对司法公正执行负有监督职责；
- 受害者权利委员会及法院指定的受害者协调员，因为压制归档文件直接违反了 18 U.S.C. § 3771；
- 依据 21 U.S.C. § 853 提出申请的其他受害者及第三方申请人，其权利同样因程序性压制而受到损害；
- 相关的国会监督委员会（若司法和检方不当行为上升至系统性失灵的程度）。

权利保留

我明确保留 18 U.S.C. § 3771 项下的权利，包括若本动议被忽视或未予裁决即被驳回时向 Second Circuit（第二巡回区）寻求职务履行令（mandamus）审查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可用救济。

真诚声明：我出于真诚提出本动议，并非出于任何不当目的。本文所引述的事实主张和证据均有书证支持，或在合理调查后可能获得支持。

谨此提交。Ryan Bai（柏然悦）。+1(510)371-5615 3200 lanker Rd San Jose CA9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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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yue Bai（柏然悦） (Sep 28, 2025 00:10:44 PDT)
Ryan Prose <proseryan0@gmail.com>
to: prose
from: Ryan Prose <proseryan0@gmail.com>
to: prose@nysd.uscourts.gov
date: Sep 13, 2025, 12:55 AM
subject: Emergency Motion: Court Must Stop Suppressing CVRA Rights and Grave Proceedings in Light of Unaddressed Prosecutorial Fraud After Three Rule 33 Motions and Prosecution Misconduct with Prejudice Relief (RE: ECF 733, 737)
mailed-by: gmail.com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Plaintiff]
v.
HO WAN KWOK (郭文贵), et al.,
Defendants.

案号：1:23-cr-00118-AT

紧急动议：鉴于尚未解决的检方欺诈行为，法院必须停止压制《CVRA》（犯罪被害人权利法）权利及重大诉讼程序——在三次《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3条动议及要求附带终局效力救济的检方不当行为之后（关联：ECF 733, 737）

致：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阁下
送达证明
事涉：请愿人 Ryan Bai（白然越，又名 Ranyue Bai），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案件：United States（美国）诉 Kwok 等人案，案号 1:23-CR-118-1 (AT)

我，Ryan Bai（白然越，又名 Ranyue Bai），在此证明于 2025年10月22日，已通过 USPS Priority Mail（美国邮政优先邮件）将《人身保护令/执行令申请书》（Petition for Writ of Mandamus）的真实且正确的副本连同附件 A-8 送达给下列当事方，由 Ryan Bai 仅作为寄件人代表我本人寄出，不具备任何法律代理身份：

1. Analisa Torres 法官阁下，United States District Judge（美国联邦地区法官），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地址：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1312
2. Ryan B. Finkel，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美国助理检察官），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地址：One St. Andrew's Plaza, New York, NY 10007

签署于 2025年10月22日。

~ Ranyue Bai（2025年10月13日 12:55:44 PDT）

Ryan Bai（白然越，又名 Ranyue 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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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65_0_engli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