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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申请书 · ECF #766

**人身保护令申请 ——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 et al., 1:23-cr-00118-1 (AT) 案，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法院案号 25-2726，2025 年 11 月 19 日提出）。自代理被害人 Ryan Bai 主张地方法院压制被害人申请、禁止第三方自代理提交，并指控检控和 Chapter 11 Trustee Luc A. Despins 合谋欺诈法院，请求上诉法院发令制止对被害人权利的压制。**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66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法庭书记官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40 Foley Square
New York, NY 10007

关于：人身保护令/调卷令/执行令申请（Petition for Writ of Mandamus）
案由：Ryan Bai（白睿安），申请人
案件：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美利坚合众国 诉 郭等案），案号 1:23-CR-118-1 (AT)

尊敬的法庭书记官：

随函附上由 Ryan Bai 提交的《执行令申请书》（Petition for Writ of Mandamus），其为美利坚合众国 诉 郭等案（案号 1:23-CR-118-1）中已获确认的受害人。随函一并附上：

- 证物 A-B（附签署版本及电子邮件提交凭单）。
- 面额为 600 美元的申请费支票一张。
- 送达证明书。

送达已于 2025年10月22日 通过美国邮政服务（USPS）完成，以确保所有当事人均收到通知。

请据此对本申请书及所附证物予以案卷登记（docket）。感谢您对此事的关注。

谨此提交。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案由：Ryan Bai，美利坚合众国 诉 郭等案（案号 1:23-CR-118-1 (AT)）受害人，申请人。

执行令申请书

I. 引言

我，Ryan Bai，谨向本尊敬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签发执行令（writ of mandamus），责令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地区法院”）：

(1) 停止压制我今后以受害人身份提交的文件；

(2) 将我此前已提交但未登记入卷的动议予以案卷登记；以及

(3) 对我在已登记文件（ECF 案卷第 733 号文件，Dkt. 733）中依据第 60 条规则（Rule 60）所请求的救济作出裁定。

我是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 et al.（美利坚合众国 诉 郭文贵等案），案号 No. 1:23-Cr-00118-AT (S.D.N.Y.) 中 Dkt. 733 和 Dkt. 744 文件的提交人。

这些文件是依据《犯罪受害人权利法案》（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简称 CVRA，18 U.S.C. § 3771）以已获确认的受害人身份提交的，用以揭发检方的职务不当行为、检方与破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 之间的串通协调，以及直接损害受害人利益的欺诈法庭行为（fraud upon the court）。

在 Dkt. 733 登记入卷后，有人提交了其他文件（Dkt. 739、Dkt. 742）以抹黑我和其他受害人。我提交了 Dkt. 744 作出回应，揭露了报复性手段并阐明了受害人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standing）。

然而，紧随 Dkt. 744 之后，地区法院便禁止了所有第三方的亲自诉讼（pro se）文件提交。只有具备 ECF 访问权限的律师才能进一步提交动议。我本人曾致电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庭书记官解释称，为防止“泄露隐私信息”，法院决定不对任何第三方动议进行案卷登记；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站不住脚的借口，因为如果他们担心隐私泄露，可以在提交动议时对关键信息进行涂覆隐藏（redact），并指示法院在公开场合使用涂覆隐藏后的版本。

这种前所未有的压制行为违反了《犯罪受害人权利法案》以及受害人受宪法保障的正当程序权利。

II. 被侵犯的 CVRA 权利

《犯罪受害人权利法案》（18 U.S.C. § 3771(a)）保障犯罪受害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在任何涉及释放、认罪答辩、判决或假释的公开程序中获得合理陈述意见的权利；
2. 受到公正对待以及尊严与隐私受到尊重的权利；
3. 与本案政府检察官进行磋商的权利；
4. 依法获得全额且及时的赔偿（restitution）的权利；
5. 获知涉及该犯罪的诉讼程序及相关行动的权利。

通过在 Dkt. 744 之后阻止受害人进一步提交文件，地区法院实际上剥夺了上述每一项法定权利。

受害人有权通过动议和呈递材料陈述意见，尤其是当此类动议揭露了损害诉讼程序公正性的不当行为时更是如此。

III. 诉讼程序历程及对动议的压制

在压制命令出台后，我又向地区法院的 Pro Se（亲自诉讼）电子邮件提交系统提交了四份额外的动议，均符合格式要求并经签署。

其中两份动议具有核心的程序重要性，作为证物 A 和证物 B 附于本申请书之后：

- 证物 A：《反对 Dkt. 754 号动议：直面法庭欺诈共谋并敦促讨论法官回避》（于 2025年10月7日 太平洋标准时间晚上 10:31 发送）。
- 证物 B：《紧急动议：鉴于未获处理的检察官欺诈行为，法院必须停止压制 CVRA 权利并防止程序崩塌（关于：ECF 733、739、742、744）》（于 2025年9月28日 太平洋标准时间凌晨 12:16 发送）。

上述文件均已通过电子方式和纸质形式提交：

- 我将两份动议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地区法院官方的 Pro Se 接收邮箱，原始凭单包含在本次提交的文件中。
- 我还通过美国邮政服务邮寄了纸质副本，根据 USPS 追踪记录，已确认于 2025年10月10日 送达。
- 尽管既有合规的电子提交，又有已确认的实体送达，地区法院迄今仍未将这些文件登记入卷。

这种遗漏不能归咎于提交错误或技术问题——它反映出对受害人文件的系统性压制，引发了对机构公正性和偏见的严重质疑。

IV. 被压制动议的概要

1: 证物 B - 紧急动议

该动议详述了我独立发现的事实：检方与破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 串通协调，实施了欺诈法庭的行为，而揭露这一行为本属于辩护律师的职责。

这种对抗制职能的失灵表明诉讼程序保障机制的崩塌。

该动议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先例进行了对比：

- Hazel-Atlas Glass Co. v. Hartford-Empire Co., 322 U.S. 238 (1944)——司法欺诈案；
- Strickland v. Washington, 466 U.S. 668 (1984)——无效律师协助（ineffective assistance）的基准案例。

我主张，本案中的不当行为规模远超上述先例，构成了美利坚合众国历史上可能最为严重的司法欺诈。

2: 证物 A - 反对 Dkt. 754 号动议

该动议反对辩护律师提交的 Dkt. 754 号文件，该文件试图允许政府控制已被没收的资产，而这些资产目前由受托人 Luc 控制。

我解释说明，根据 Dkt. 733 中的调查结果，由于存在欺诈法庭的行为，这两个主体均被取消处理上述资产的资格。

我请求地区法院依据第 60 条规则撤销没收命令，并指定一名独立的接管人（receiver）。

地区法院的沉默——连同对随后所有文件的压制——证实了程序的崩塌已经制度化。

V. 所请求的救济

鉴于上述情况，我谨请求本法院：

1. 责令地区法院将我被压制的动议（证物 A 和证物 B）登记入卷；
2. 命令地区法院停止压制受 CVRA 保护的文件提交；
3. 指示地区法院对 Dkt. 733 中依据第 60 条规则提出的救济请求作出裁定，该请求旨在撤销在欺诈和不当行为情况下获得的没收命令。

VI. 结论

本申请并非挑战司法裁量权——而是寻求恢复司法裁量权。

当一家下级法院压制揭露欺诈的文件、拒绝将通过电子和邮寄方式正当送达的动议登记入卷，并以此阻止受害人行使其法定权利时，申请执行令便成为维护法治的唯一机制。

谨此提交，

Ryan Bai

附件：

- 证物 A：反对 Dkt. 754 号动议
- 证物 B：紧急动议
- 电子邮件提交凭单

证物 A

反对 Dkt. 754 号动议：直面法庭欺诈共谋并敦促讨论法官回避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laintiff, v. HO WAN KWOK, a/k/a MILES GUO, et al., Defendants.
（美利坚合众国，原告 诉 郭文贵（又名郭浩云/Miles Guo）等人，被告）

案号：1:23-CR-00118-AT

反对 Dkt. 754 号动议：直面法庭欺诈共谋并敦促讨论法官回避

致：Analisa Torres 尊敬的法官
United States District Judge（美国联邦地区法官）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U.S. Courthouse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1312

尊敬的 Torres 法官：

I. 引言

我，Ryan Bai，作为本案的受害人，提交本份《反对 Dkt. 754 号动议》，以应对我在先前的提交文件 Dkt. 733 中所强调的关于检方不当行为及涉嫌法庭欺诈的持续且未解决的问题。一个多月以来，我在 Dkt. 733 报告中详述的司法欺诈和系统性检方不当行为一直未得到法院、检方或辩护律师的任何回应。

尽管如此，辩护律师提交的 Dkt. 754 仍在推进没收程序，表面上是为了减轻资产流失的风险。然而，鉴于 Dkt. 733 中未解决的指控，任何推进没收的行动在程序上都是不当的。基于案卷第 733 号文件及附带报告中概述的检方欺诈指控，所有相关的没收裁定，包括《初步没收命令》（Preliminary Order of Forfeiture，简称 POF），均属无效，从而使得任何进一步的程序在根本上失去合法性。

近期提交的文件，包括 Dkt. 754 和政府的 Dkt. 750，充分体现了欺诈法庭的行为，并表明辩护律师与检方之间可能存在勾结，因为双方均未承认或处理我提出的关于资产控制、债权人争议或受托人在破产财产中角色的未决问题。

II. 背景

正如 Dkt. 733 中所概述的，两年多来，检方未能核实或纠正与 Luc 相关的债权人问题，对我等受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害。该报告记录了横跨多个法庭（包括 Parker 法官、Torres 法官及第二巡回法院）的系统性不当行为，对司法裁决的公正性构成了直接威胁。

尽管存在这些指控，法院、检方和辩护律师仍保持沉默，任由没收程序在可能存在欺诈的框架下推进。辩护律师的 Dkt. 754 动议请求法院授权政府管理从 Luc 处没收的资产。虽然其意图在于防止资产流失，但这一请求隐性地推进了一项如 Dkt. 733 中所载无效的程序。

我此前曾依据第 60 条规则请求法院宣告现有的没收命令无效，并指定中立的第三方接管人或专门主事官（master）监督任何没收程序。迄今为止，该动议未收到任何答复，也没有任何一方采取行动叫停或纠正正在进行的没收程序。

III. 程序不当与共谋

1. 在未处理欺诈指控的情况下推进没收：

在当前情况下推进没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因为这预设了相关命令的合法性，而这些命令可能由于涉嫌法庭欺诈而自始无效。辩护律师的 Dkt. 754 动议通过请求政府扣押和管理资产，非但未能保护受害人利益，反而面临为欺诈法庭提供便利的风险。

2. 涉嫌共谋问题：

检方在 Dkt. 733 之后持续的不作为，结合辩护律师的 Dkt. 754 动议、检方的 Dkt. 750 以及法院的沉默，引发了对协同共谋欺诈法庭的合理怀疑。尽管先前的职务不当已有明确的文件记录，正在进行的没收程序仍在没有任何纠正性监督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3. 司法沉默与受损的中立性：

正如 Dkt. 733 及所附报告中所记录，Torres 法官已多次接触到欺诈性提交文件，且尽管有我的受害者报告，却依然保持沉默。这引发了对司法公正性以及法院公平监督没收程序能力的严重关切。辩护律师与法院本应采取行动以纠正程序性崩溃，或暂停没收程序直至欺诈指控得到处理。面对已证实的欺诈指控，司法的沉默构成了推定默许，这与根据 Fifth Amendment（第五修正案）所承担的正当程序义务是不相容的。

IV. 违反《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犯罪受害者权利法）》（CVRA）

在法院欺诈指控未决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没收程序，直接违反了《犯罪受害者权利法》（18 U.S.C. § 3771）。作为受害者，我有权获得公平、尊严和尊重的对待，并有权在涉及源自违法行为资产的没收程序中获得合理的陈述机会。通过隐匿 Dkt. 733 并无视其内容，法院、控方和辩方共同剥夺了受害者参与公平透明程序的法定权利。

《犯罪受害者权利法》要求，在进行任何实质性行动之前，必须先处理受害者的关切——特别是那些指控检方不当行为以及影响没收合法性的欺诈法院行为的关切。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推进没收，不仅破坏了程序正义，而且使《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旨在防止的损害持续存在。

这种对受害者程序性权利的系统性无视，进一步加深了法院和律师串通一气以包庇体制性不当行为、而非确保追究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救济的表象。

V. 9月28日动议中指出的系统性崩溃的持续（被隐匿且未予立卷）

持续存在的沉默与程序偏离模式，与我在9月28日提交且法院未能立卷的前一份动议中所述的“司法程序的系统性崩溃”直接吻合。该动议详细说明了多个行动方——控方、辩方和法院——如何纵容正当程序中的结构性缺陷持续存在，包括隐匿受害者提交的文件、选择性立卷以及未能纠正已知的债权人登记问题。

这些失败并非孤立的程序性疏忽，而是司法诚信制度化崩溃的体现。Dkt. 733 和9月28日动议中记录的欺诈法院问题及不当行为的范围与深度，可以说是 United States（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司法欺诈实例——超过了 Hazel-Atlas Glass Co. v. Hartford-Empire Co., 322 U.S. 238 (1944) 案中处理的不当行为标准，以及 Strickland v. Washington 案中界定的无效法律援助门槛。

在法院对 Dkt. 733 保持沉默的同时推进目前的没收程序，正是这种系统性失败的延续。这表明法院的行政和实质程序已受到损害，达到不再能确保公正裁判或透明度的程度。这种持续的程序崩溃不仅剥夺了受害者获得合法救济的途径，而且使不当行为制度化，导致除非实施外部监督——例如中立接管人或独立特别主事官——否则司法纠正将无法实现。

VI. 程序崩溃背后的宪法侵权行为

在法院未能处理已证实的检方欺诈指控的情况下继续推进没收程序，构成了多项宪法侵权行为。第一，它违反了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因为财产剥夺和相关程序行动是建立在可能被欺诈法院行为所玷污的基础上进行的，剥夺了受害者获得公平和合法程序的机会。第二，它涉及 Fourteenth Amendment（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因为受害者的提交文件和关键报告——如 Dkt. 733 和被隐匿的9月28日动议——被置之不理，而控方和辩方的提交文件却被选择性立卷并付诸行动。第三，持续的程序崩溃破坏了 Sixth Amendment（第六修正案）赋予的获得公正代理的权利，因为辩护律师在涉嫌欺诈的情况下推进没收而不解决这些关键问题，可能是在同谋维持一个程序无效的进程。总而言之，这些宪法层面的失职表明司法程序已受损到对受害者权利造成直接且持续损害的地步，必须立即进行纠正性干预。

VII. 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法院、控方和辩方律师均未对我之前提交的文件 Dkt. 733 作出回应，该文件详细陈述了关于检方不当行为和欺诈法院行为的可靠且有文件支持的指控。尽管这些指控性质严重，所有各方仍继续采取实质性行动——包括推进 Dkt. 754 项下的没收程序——就如同不存在此类指控一样。

这构成了程序崩溃，直接冲击了正当程序的核心以及司法系统的完整性。根据长期确立的宪法原则，当存在先前命令或提交文件是通过欺诈手段取得的未决主张时，任何法院都不得继续进行实质性程序。这样做将导致所有后续程序自始无效（void ab initio），因为建立在欺诈或程序受损基础上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鉴于上述情况，我谨提出如下请求：

1. 立即暂停所有正在进行的没收程序，直至 Dkt. 733 中提出的问题得到解决；
2. 指定中立的第三方接管人或特别主事官监督任何没收程序，因为任何卷入 Dkt. 733 的当事方都不应控制该程序；
3. 探讨法官自行回避事宜，因为法院已接触到欺诈性提交文件且公正性已受损；
4. 透明度要求：如果14天内未就法官回避事宜展开讨论或采取行动，我请求法院公开说明其拒绝处理该问题的理由。

这些步骤对于保护受害者权利、确保程序合法性以及恢复对司法程序的信心是必不可少的。在没有采取这些措施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将冒着使受害者权利受到进一步损害的风险，并破坏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谨此提交。

附件 B

紧急动议：法院必须停止压制《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权利及严重失策并对受害者动议立卷，鉴于未解决的检方欺诈以防止程序崩溃——在连续三任被告律师失职之后，受害者被迫根据 Rule 33（第33条规则）寻求附带不利后果的检方不当行为救济（关于：ECF 733, 739, 742, 744）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原告，诉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 等，被告

案号：1:23-cr-00118-AT

紧急动议：法院必须停止压制《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权利及严重失策并对受害者动议立卷，鉴于未解决的检方欺诈以防止程序崩溃——在连续三任被告律师失职之后，受害者被迫根据第33条规则寻求附带不利后果的检方不当行为救济（关于：ECF 733, 739, 742, 744）

尊敬的 Analisa Torres 法官
美国联邦地区法官，纽约南区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U.S. Courthouse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1312

尊敬的 Torres 法官：

背景：法院剥夺了受害者的权利。

我，Ryan Bai，作为 18 U.S.C. § 3771 认可的受害者，此前提交了涉及严重检方不当行为和欺诈法院行为的 ECF No. 733。在我的文件立卷后，另一名受害者立即提交了 ECF Nos. 739, 742 以攻击我的受害者身份，随后我提交了 ECF No. 744 以回应这些攻击。然而，我现在正遭受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书记官处的系统性压制。我于2025年9月14日提交的同样涉及欺诈法院问题的动议被隐匿了两周。随后，在2025年9月19日，我提交了一份督促动议，该动议目前已被隐匿了一周。在此期间，检方、破产受托人以及代表其他实体的律师在使用案卷系统时未遇到任何阻碍。与此同时，包括我自己在内的所有受害者都被系统性地阻止上传任何动议。纽约南区书记官处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 18 U.S.C. § 3771 项下受害者权利和利益的系统性侵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 获得合理陈述的权利（18 U.S.C. § 3771(a)(4)）
2. 免受不合理拖延程序的权利（18 U.S.C. § 3771(a)(7)）
3. 获得公平对待以及人格尊严和隐私受尊重的权利（18 U.S.C. § 3771(a)(8)）

本案的程序遭受了严重的崩溃：

- 辩护律师已更换三次，然而无人提出政府的布拉迪（Brady）违规行为，凸显了辩护体系的系统性失职。

- 受害者之间已开始就彼此的当事人资格产生争议，且诸如 ECF Nos. 739 和 742 等文件试图通过暗示受害者与被告串通来削弱受害者的合法性。相比之下，检方与信托受托人虽提交了 ECF Nos. 750、751 以答复辩方此前的动议，却完全未能回应我此前提交的 ECF No. 733 文件，该文件中提出了检方对法院实施欺诈的指控。对法院实施欺诈的指控本应受到最高级别的司法关注，然而，检方非但没有迅速正视这些严重问题，反而对其置之不理。这种差别对待表明，检方——即使在被指控对法院实施欺诈的情况下——仍获得了参与司法程序的优待，而提出实质性关切的受害者却被排斥在外。这种情况揭示了一种破坏本案诉讼程序公正性的结构性程序失灵。

- 其他受害者的代理律师（例如 Geyer 提交的文件）被质疑代表了存在问题的主张。这些情况反映了程序保障机制更广泛的崩溃。

- 本人亲自诉讼（Pro se）提交的文件已导致自辩当事人事务部门瘫痪，法院不得不招募一名自辩当事人事务主管以降低风险。这是本案司法程序崩溃的又一证明。

- 现任 NFSC（新中国联邦，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负责人 Qingteng（青藤，又名 Forrest Zhou / Yue Zhou，周岳）及发言人 Ava Chan（又名 Rachael、Sherry）在 Yvette Wang（王雁平）的量刑听证会中登记为受害者，然而，他们一年多来持续以各种手段阻碍被告的量刑程序，包括伪造联邦监狱探视记录、以被告名义非法背书 TDCCP 虚拟货币，给追随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另一位 NFSC 成员 Laojiang（老江）称，中国大陆的部分投资者已因此自杀。在青藤的领导下，该联盟还以郭文贵女儿的名义为一可疑账户背书，散布可疑信息。然而，检方未能对其阻碍司法的行为作出反应，检方未能逮捕、羁押任何 NFSC 共犯（例如 Yongbing Zhang［张勇兵］，其再次声称曾前往 MDC［大都会拘留所，Metropolitan Detention Center］会见被告，同时在多份法院文件中被认定为共犯），且未能澄清涉嫌共犯的这些可疑活动，亦未能解决部分受害者的阻碍行为，这证明检方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

- 正如我在 ECF No. 733 中所提及，信托受托人与检方自本案伊始至今从未解决债权人登记问题（Gongzu、Julia），近期提交的 750 和 751 号文件正是 Luc 与检方继续串通、实施不当行为并对法院实施欺诈的最有力证据。

- 检方未能反对信托受托人 Luc A. Despins，尽管检方明知其职责是将债权人的利益（正如 ECF No. 733 所证实，其中许多债权人极不可靠）置于本案受害者利益之上。

- ECF No. 733 由一名受害者而非被告辩护律师撰写，揭露了检方与信托受托人 Luc A. Despins 严重的不当行为及对法院实施的欺诈。该份文件是本案发生系统性程序崩溃的最有力证据。

- 法院向中国大陆受害者请愿人邮寄裁定构成重大失误：

2025年9月22日及24日，法院登记了两条与受害者请愿人 Chunk Chyi 和 Berber Zhu 相关的“退信”记录。这些记录证实书记官处（Clerk's Office）直接向中国大陆的地址邮寄了法院裁定。首先，我百分之百赞同 Torres 法官此前关于本案是不含政治因素的经济案件的声明。然而，这种定性仅适用于美国境内。实际上，对于目前居住在中国大陆的受害者请愿人而言，参与本案所带来的严重政治后果远超出法庭范围。通过向这些个人邮寄法院文件，法院无意中引发了极其复杂的政治风险，更严重的是，使受害者面临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可能受到威胁的灾难性境地。这种危险绝非凭空臆测。在受害者请愿人 Chunk Chyi 提交的 ECF No. 507 中，他本人曾警告称：“我不确定我所写的内容是否会导致我被中国政府逮捕。”这是记录在案的关于该风险的明确告知。然而，尽管有此警告，法院仍继续向中国大陆地址邮寄敏感裁定。此种行为构成重大失误，并侵犯了《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Crime Victims' Rights Act，18 U.S.C. § 3771）保障受害者享有的核心法定权利：

- 获得公平对待以及尊严和隐私受尊重的权利（§ 3771(a)(8)）：通过披露受害者的参与情况使其面临已知的外国政府报复，是对公平与尊严的彻底背离。

- 获得免受被告及他人侵害的合理保护的权利（§ 3771(a)(1)）：虽然该法条通常针对免受被告侵害的保护，但其法理逻辑延伸至可预见的外部危险。向敌对管辖区邮寄信件是对该项保护的肆意漠视。

- 享有不受不合理延误的诉讼程序的权利（§ 3771(a)(7)）：法院制造了受害者可能被拘留、被噤声或陷入危险的境况，从而危及了其不受延误或阻碍地参与诉讼的能力。

辩方证人 Yijian Hu（胡亦坚）在法庭上就其直接因本案而亲身遭受的政治报复作证，进一步证实了这一风险。虽然我完全支持 Torres 法官此前关于本案从根本上是不含政治因素的经济案件的声明，但法院不能忽视证据事实，即胡先生的苦难遭遇必定是真实的——因为如果不是真实的，他的证词就构成了伪证。因此，无论法院是否愿意承认政治层面的因素，中国大陆参与者所面临的政治风险都是不可否认的。

作为训练有素的司法人员，法院及书记官处本应预见到这些可预见的风险。因此，决定向此类敌对管辖区邮寄裁定绝非无害的文书错误，而是无视在案记录及弱势受害者可预见后果的重大失误。

总而言之，法院的邮寄做法不仅构成了文书疏漏——它更使受害者处于遭受国家报复和危及生命的危险之中。该决定即使并非故意，也代表了在保障受害者权利方面出现的系统性崩溃，必须紧急予以处理以防止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面临成为建国以来最极端司法欺诈案例的风险：

正如我在2025年9月14日被法院压制的动议中所列出的那样，我在此列出相同的对比：

严重程度对比

I

从两个角度来看，本案的严重程度均超过了 Hazel-Atlas Glass Co. 诉 Hartford-Empire Co. 案及 Strickland 诉 Washington 案：

- 1. 对法院的欺诈（与 Hazel-Atlas 案对比）。在 Hazel-Atlas 案中，欺诈仅限于隐瞒一篇误导第三巡回法院的代笔文章。而在此案中，不当行为更为广泛且具有系统性：

	- 根据 ECF No. 733 及其附带报告，检方与信托受托人 Luc A. Despins 在多起独立诉讼程序中反复误导了多位法官（Parker 法官、Torres 法官、Manning 法官以及第二巡回法院）。

	- 对布拉迪（Brady）材料的隐瞒和曲解——例如被告于2023年1月10日、11日和23日指认问题债权人的直播广播——导致长期依赖虚假前提，进而影响了保释、没收和破产裁决。

	- 该欺诈行为并非孤立事件，而是长达两年的欺骗法院和隐瞒证据的结构性行为。

- 2. 无效辩护与辩护机制崩溃（与 Strickland 案对比）。在 Strickland 案中，法院认定一名辩护律师未能充分调查减轻处罚证据构成无效辩护。然而在本案中：

	- 连续三任辩护团队均忽视或拒绝提出检方的布拉迪违规行为及系统性不当行为。

	- 被告本人在 ECF No. 700 中解除了其律师的委托，并表示他“非常失望”，因为“连最基本的工作都没做”。

I

多位律师的一贯失职反映出的绝非普通疏忽，而是辩护职能的结构性崩溃，致使指出检方违规行为的责任落到了受害者身上——而非辩护律师。

因此，本案司法欺诈的规模超过了仅涉及一次上诉虚假陈述的 Hazel-Atlas 案；本案辩护方面的失败也远超 Strickland 案中的个别疏忽，构成了多年来跨越多个律师团队的系统性无效辩护。

在美国历史上，从未有任何案件在检方不当行为和无效律师辩护两方面同时表现出如此空前严重的程度。因此，本案符合被视为建国以来最极端司法欺诈案例的认定标准。

美国历史上首次由受害者主导揭露系统性司法不当行为：

正如在案记录所示（见 ECF No. 733 及随附证据），本案中的种种事件使我处于美国刑事诉讼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境地。我未受过正规法律培训，不是当事人的律师，也没有进行诉讼的体制职权。然而，面对对抗制保障机制的多层崩溃——连续几任辩护团队未能调查或查明对公正审判至关重要的证据问题，且在案记录现已显示检方与信托受托人的行为可能误导了多家法院——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和受损投资者，我被迫承担起了对抗制体系未能开展的事实与书证调查工作。

我向本院提交的内容绝非凭空揣测。它是书证材料、时间戳、公开广播以及法院卷宗文件的汇编，这些内容综合在一起，对程序失灵及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作出了连贯的陈述（ECF No. 733）。一名非律师身份的受害者——单凭一人之力且毫无体制权力——收集并提交了这批直接关乎整个诉讼程序完整性（包括保释程序、没收程序等）的材料，这本身就具有历史意义。它表明，刑事司法体系中常规的制衡机制在实践中未能有效识别或纠正所涉及的问题。

本院应将这一事实视为具有深远影响的严肃证据现实，而非修辞上的夸张。受损的私人当事人被迫承担通常由辩护律师和检察官承担的调查角色，这一现实是系统性崩溃的体现，也是常规体制救济途径可能已穷尽或失效的表征。为了受害者、为了被告，以及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这一现实要求进行严格、透明的审查，而非敷衍了事的驳回。

我在此角色中并不贪图任何荣耀。我陈述这一切，仅仅是为了提醒法庭注意，为何在 ECF No. 733 中提出的事项——以及我所请求的救济——并非无足轻重或纯属推测：它们正是一名私人受害者所整理出的一份非同寻常的事实记录的产物，而这恰恰是因为负有责任的辩护律师与公职人员未曾履职所致。该记录的分量，以及与其相称的救济，乃是本法院必须就其实质内容予以正视的问题。

作为一名出生于中国大陆并在随后入籍为 United States（美国）公民的移民，我对能够参与本案深表感激，这得益于美国法律制度的坚实基础，以及我国建国先驱们为完善司法程序所付出的持续努力。我在此事中的行为源于对司法独立与公正原则的深切坚信，我力图捍卫这些原则以向他们的遗产致敬。我对美国接纳我为公民表示感谢，并对我对美国司法制度的信念坚定不移。我在本案中所作的努力，是对推进这一国家法律框架奠基人所设想的对正义与公平之追求的一项承诺。

当后世审视这段历史篇章时，有些人将被铭记为英雄，有些人则被铭记为小丑。至少，我拒绝成为后者。

陈述：

在寻求救济之前，我谨作出如下声明：

我对中国政府不抱任何偏见，并保持中立立场。

我对被告的政治倾向不抱任何偏见，并保持中立立场。

我完全支持 Torres（托雷斯）法官将本案定性为不含政治因素的经济事件。

作为一名受害者，尽管我揭露了检方与托管人 Luc（卢克）对法庭的系统性欺诈以及协同不当行为，但我仍站在反对被告的立场上，被告的行为无可否认地对我的投资造成了深切伤害。

虽然我作为一名受害者，揭露了检方与卢克的协同不当行为及对法庭的欺诈，但我认为他们并非主要责任方。如果连续三任辩护律师团队没有全都对检方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目前这种荒谬的局面就不会出现。因此，我主张辩护律师应当主动承担起解决系统性程序崩塌的责任。

因此，我谨请求法庭：

承认本案中对抗性程序保障机制的系统性崩溃，正如 ECF No. 733 及随后的呈递文件中所记录的那样，在这些文件中，检方不当行为及对法庭的欺诈并非由辩护律师揭露，而是由我本人作为受害者揭露。

由于本案中的受害者遭受了系统性压制——被告以及检方和托管人通过隐瞒证据予以压制，被告的历任律师通过屡次怠于作为予以压制，以及最近由法庭的 Clerk's Office（书记官办公室）通过压制受害者呈递文件予以压制——我作为一名受害者，陷入了毫无实质性程序救济可用的境地。唯有在此等非同寻常的情况下，我才被迫请求责令被告律师在十四（14）天内陈述他们是否打算依据 Rule 33（《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3 条）动议申请重审并提出具有既判力（永久驳回起诉）的 Prosecutorial Misconduct with Prejudice（检方不当行为），或者解释他们为何拒绝这样做。

确认不得压制受害者声音或对受害者进行打压，依据 18 U.S.C. § 3771 的规定，揭露对法庭进行欺诈的呈递文件应当予以立案登记并进行裁决而非置之不理，且在今后的呈递文件中亦不得压制。

向公众上传本动议的公开版本及所附中文版本，同时将签署版本以盖印密封方式保留在书记官立案卷宗中，以供法庭全面审酌。

责令法院书记官停止向已知地址位于中国大陆的受害者申请人邮寄任何法庭命令、通知或信函，除非此类受害者申请人已明确以书面形式主动请求寄送至该等地址，以避免造成政治报复、人身伤害或其他不可挽回损害的可预见风险。

准予法庭认为公正且适当的进一步救济。

由于法庭持续压制受害者呈递文件，我别无选择，唯有通知所有相关利益方，以确保透明度并保护受害者的法定权利。这些利益方包括但不限于：

被告的现任及前任律师，他们对处理带有既判力的检方不当行为及第 33 条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包括监督此案的主管检察官；

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Committee of the Second Circuit（第二巡回区司法行为与身心失能委员会），该委员会对司法的公正施行负有监督职责；

受害者权利委员会及法庭指定的受害者协调员，因为压制呈递文件直接违反了 18 U.S.C. § 3771 的规定；

依据 21 U.S.C. § 853 提出申请的其他受害者及第三方申请人，其权利同样因程序压制而受到危害；

相关国会监督委员会，如果司法和检察不当行为上升至系统性失职的程度。

保留权利

我明确保留我在 18 U.S.C. § 3771 项下的各项权利，包括若本动议被置之不理或未经裁决即被驳回时向第二巡回法院寻求人身保护令/执行令审查的权利，以及法律项下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救济。

善意声明：本人善意提交本动议，绝非出于任何不当目的。本文所引述的事实主张和证物均有书面证据支持，或在合理调查后很有可能得到支持。

谨此提交。Ryan Bai（白瑞安）

发件人：Ryan Prose <proserryan0@gmail.com>
收件人：
日期：2025年9月28日 上午12:16
主题：紧急动议：鉴于未受处理的检方欺诈，法庭必须停止压制《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权利及重大失误，必须登记受害者动议并防止诉讼程序崩塌——在连续三任被告律师失职后，受害者被迫寻求第33条及带有既判力的检方不当行为救济（关于：ECF 739, 742, 744）

Ryan Prose <prose...>

纽约南区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原告

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被告

案号：1:23-cr-00118-AT

紧急动议：鉴于未受处理的检方欺诈，法庭必须停止压制《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权利及重大诉讼程序——在三任辩护律师失职后，受害者寻求第33条及带有既判力的检方不当行为救济（关于：ECF 733, 7...）

送达证书

事项：Ryan Bai 申请人，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案号：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1:23-CR-118-1 (AT)

本人 Ryan Bai（白瑞安，又名）证明，于 2025年10月22日，已由白瑞安通过 USPS Priority Mail（美国邮政优先邮件）向下列各方送达了 Petition for Writ of Mandamus（上诉复核执行令申请书）连同证物 A-B 的真实正确副本，白瑞安仅作为代表本人的寄件人，不具备任何法律身份

The Honorable Analisa Torres（安娜丽莎·托雷斯法官），United States District Judge（美国联邦地区法官），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1312

Ryan B. Finkel（瑞安·B·芬克尔），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联邦助理检察官），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One St. Andrew's Plaza, New York, NY 10007

签署于 2025年10月22日

Ryan Bai（白瑞安）

案件：25-2726，2025年10月28日，案件表条目：8.2，第 27 页，共 27 页

用力压紧以密封 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美国邮政署） 零售 优先邮件统一定价信封 须付邮资
美国邮资已付
11.90 美元
始发地：95112
25年10月22日
0570210003-17
寄件人：Ryan [已遮蔽]
PRIORITY MAIL
预计递送
国内寄递
USPS 追踪
受限国际
当用于国际时
保险不承保，参见《国内邮件手册》
参见《国际邮件手册》
0 磅 3.60 盎司
RDC 03
预计递送日期：25年10月25日
[C099]
寄至：
40 FOLEY SQ
NEW YORK NY 10007-1502
目的地。
统一定价
单一费率 任何
USPS 追踪号 #
[条形码]
9505 5104 0042 5295 3779 59
已追踪
[条形码]
PS00001000014
EP14F 2023年10月
外径：12 1/2 x 9 1/2
[回收标识] how2recycle.info 纸质封套
[二维码]

收件人：

Clerk of Court（法院书记官）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Thurgood Marshall U.S. Courthouse（瑟古德·马歇尔美国法院大楼）

40 Foley Square

New York, NY 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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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66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