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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动议 · ECF #770

**第三方请愿人调卷令请愿——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770（2025年12月4日提交）。化名「Jason Zen」的自称第三方请愿人/受害人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交调卷令（Writ of Mandamus）申请及贫民诉讼身份申请，主张其此前依 21 U.S.C. §853(n) 及《犯罪受害人权利法》（CVRA）提交的多份动议未被地区法院登录或处理，并另行请求对涉及其身份信息的文件予以密封。**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70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案号：1:23-88862283949；第 40 页之 13/83/2888877865127699951

公开版本
-/Jason Zen

法院书记官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40 Foley Square New York, NY 10007 USA 关于：In re Jason Zen - 调卷令请愿书及申请以贫困者身份进行诉讼的动议（案号：1:23-cr-00118-AT）
尊敬的法院书记官：

根据法院的指示（附件 H），我特此提交随附的纸质文件，以便在上述案件中进行立案归档。这些材料已及时邮寄，以供审查和登记入卷。
附件清单：

附件 A - 调卷令请愿书

附件 B - 发送纸质动议的证明

附件 C - 申请以贫困者身份进行诉讼的动议

附件 D - 表格 4（附申请以贫困者身份进行诉讼动议之宣誓书）

附件 E - 关于我经济困难的说明

附件 F - 根据 21 U.S.C. § 853(n) 强制上传并听取第三方请愿书、以及根据 18 U.S.C. § 3771（CVRA，即《犯罪受害者权利法》）确认受害者权利的紧急动议副本

附件 G - 未上传动议清单

附件 H - 来自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回复电子邮件

附件 I - 送达证明

附件 J - 封存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动议

我谨请求确认收到并登记入卷。感谢您的关注。谨此提交，
/s/-/Jason Zen
电子邮件：

签名
附件-A
调卷令请愿书

公开版本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关于：

，（英文名：Jason Zen），请愿人

案号：1:23-cr-00118-AT
调卷令请愿书

（依据 28 U.S.C. § 1651 及《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 21 条）
I. 引言

我，，（英文名：Jason Zen），是刑事案件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美国诉郭文贵案），案号：1:23-cr-00118-AT（S.D.N.Y.，纽约南区）中的第三方请愿人及经济受害者。

在 2025年8月30日 至 10月21日 期间，我依据 21 U.S.C. § 853(n) 和 18 U.S.C. § 3771 及时提交了七份动议。然而，仅有第一份动议（案卷号 729）被上传至法院案卷系统，且即便该份归档文件也未收到地区法院的任何回应。

所有后续动议均未被登记入卷或确认收到（附件 B、G）。

本请愿书旨在寻求一项调卷令（Writ of Mandamus），命令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依法妥善登记入卷并审议我的动议。

鉴于我经济条件有限且无力承担立案费和上诉费用，我同时依据 28 U.S.C. § 1915(a) 提交一份以贫困者身份进行诉讼的申请。我谨请求本法院批准我作为贫困诉讼当事人继续进行本上诉。我已附上一份“申请以贫困者身份进行诉讼的动议”（附件 C），我声明据我所知其中所载信息真实准确。
封存或遮盖后归档之请求

出于人身安全考虑及防止受到 Chinese Communist Party（CCP，中国共产党）的潜在迫害，请愿人谨请求法院在公开披露之前，遮盖任何归档文件中的所有个人或身份识别信息。仅标题中带有“公开版本”字样的文件方可直接予以公开披露（附件 J）。
II. 事实陈述

我最初提交的 § 853(n) 文件旨在保护合法投资者和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他们的资产在郭文贵案的没收程序中被非法管理或耗散。具体而言，我的动议提出了以下关切：

- 1. 指控检方可能与某些第三方串通，非法扣押或挪用投资者资产。
- 2. 检方隐瞒对被告有利且重大的证据，屡次违反 Brady 规则。
- 3. 法院指定的受托人 Luc A. Despins 对没收财产管理不善并非法耗散。
- 4. 我已向法院提供了我的个人身份信息和投资信息，并且我已恭请法院将该信息予以封存，不向公众披露。
- 5. 请求法院立即为 § 853(n) 项下的第三方投资者和 CVRA 项下的受害者恢复正常的归档立案通道。

除第一份动议（案卷号 729）外，我的各项动议均未被登记入卷或举行听证。

自 2025年9月12日 至今，没有任何个人的第三方请愿书被上传至法院案卷系统。在此期间，我通过亲身诉讼（Pro Se）电子立案电子邮件系统向地区法院提交了另外六份动议。所有归档文件均格式合规并按要求签名。尽管我已向法院和政府发送了电子邮件，并邮寄了确认送达的纸质副本，但纽约南区至今仍未能将这些提交材料登记入卷（附件 G）。

法院已将进一步提交动议的权限严格限制为仅限能够使用 Electronic Case Filing（ECF，电子案件立案）系统的律师。这一史无前例的压制行为违反了 Crime Victims' Rights Act（CVRA，《犯罪受害者权利法》）以及受害者和 853(n) 第三方投资者的宪法正当程序权利。这种持续的不作为反映了对第三方投资者和受害者获得听证及切实参与本诉讼之合法权利的系统性压制。

本案中的许多其他第三方和受害者也经历了与我类似的情况。令人欣慰的是，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受理的第 25-2726 号案件表明，纽约南区的系统性压制已经引起了上级法院的注意，这进一步证明我的上诉并非孤立事件。

鉴于检方拒绝承认合法投资者为受害者以及法院持续的不作为，我随后援引 18 U.S.C. § 3771（CVRA）来行使我作为经济受害者的法定权利，寻求公正的程序、获得听证的权利以及参与没收程序的权利（附件 F）。

这种双重诉讼主体资格——既作为 § 853(n) 项下的第三方索赔人，又作为 § 3771 项下的受害者——直接源于国会的立法意图，而非个人主张。

III. 对我在 § 853(n) 和 § 3771 项下权利的侵犯

地区法院未能将我的动议登记入卷或采取行动，实际上剥夺了我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并压制了我的合法主张。

这种持续的压制：

- 剥夺了我获得听证的权利（§ 3771(a)(4)）；
- 阻碍了我参与没收程序（§ 853(n)(2)）；
- 拖延了我合法的财产索赔和受害者索赔的解决；
- 损害了基本的公平性和程序性正当程序。

此种不作为并非司法裁量权的问题，而是违反了 §§ 853(n) 和 3771 规定的法定义务。因此，给予调卷令救济是理所应当的。
IV. 法律依据

本请愿书是依据 28 U.S.C. § 1651(a)（《通用令状法》）和《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 21 条提起的，该等规定授权上诉法院签发调卷令以强制下级法院履行其非裁量性法定职责。

在下列情况下签发调卷令是适当的：

- 1. 请愿人没有其他充分的救济途径；
- 2. 请愿人获得救济的权利清晰明确且无可争议；以及
- 3. 在当前情形下签发该令状是适当的。（参见 Cheney v. U.S. Dist. Court, 542 U.S. 367, 380 (2004)）。

在本案中，地区法院持续拒绝将我的动议登记入卷或予以审议，完全符合上述全部三项条件。
V. 请求的救济

请愿人谨请求本法院：

- 1. 签发调卷令，责令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立即将随附附件（附件 G）中所列的所有此前提交的动议登记入卷；
- 2. 命令主审法官及时审查并裁决这些动议；
- 3. 指示地区法院为依据 21 U.S.C. § 853(n) 的第三方投资者以及依据 18 U.S.C. § 3771（CVRA）行使权利的受害者恢复正常的立案归档通道，并停止对该等归档文件的任何非法阻碍或压制；
- 4. 签发保护令，以确保在进行任何公开披露之前，请愿人归档文件中的所有个人或身份识别信息均已遮盖；
- 5. 准予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任何进一步救济。
VI. 结论

本请愿书并非旨在质疑司法裁量权，而是为了恢复司法裁量权。当下级法院压制旨在揭示真相的归档材料、拒绝将已妥善送达的动议登记入卷、并由此阻止第三方和受害者行使法定权利时，调卷令便成为维护法治所可用的唯一机制。

基于上述理由，我谨促请本受尊重的法院准予本调卷令请愿书，强制地区法院将我待决的动议登记入卷并举行听证，并确保第三方和受害者的归档文件不再受到非法压制。
VII. 附件清单

鉴于 2025年8月30日 至 10月21日 期间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的动议中所包含的附件极为繁多，本次归档仅包含未上传动议的电子邮件提交记录（附件 G）以及我最近的一份动议（附件 F）。
附件 A - 调卷令请愿书

附件 B - 发送纸质动议的证明

附件 C - 申请以贫困者身份进行诉讼的动议

附件 D - 表格 4（附申请以贫困者身份进行诉讼动议之宣誓书）

附件 E - 关于我经济困难的说明

附件 F - 根据 21 U.S.C. § 853(n) 强制上传并听取第三方请愿书、以及根据 18 U.S.C. § 3771（CVRA）确认受害者权利的紧急动议

附件 G - 未上传动议邮件清单

附件 H - 来自第二巡回法院的回复电子邮件

附件 I - 送达证明

附件 J - 封存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动议

仅标题中带有“公开版本”字样的文件方可直接予以公开披露。

若法院需要查阅任何特定文件或往来函件，我随时准备根据法院要求及时提供。

谨此提交

/ Jason Zen

请愿人，亲自诉讼（Pro Se） 电子邮件：

日期：2025.11.9
附件-B
发送纸质动议的证明
公开版本
案号：1:23-388622533946，第 40 页之 13683/3225777616112/689511
1. 向法院邮寄动议文件的 EMS 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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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133 2 22 20 1.8 1.8:5 8:2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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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公司
Cotoving 254
11 19 12 12 10 10 10 10 11 17 1 第三方
12 Survin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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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of passages as a
Natus 151
25.65
్రామెన్ని
11-22-2017 11:44:2
24:1222-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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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册附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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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2:00 PM IST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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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向有关方面邮寄动议文书的挂号信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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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istant U.S. Attorney Kyca. 15:10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samers. 2000 BOOM M
District of New York One Saint Andrews Plaza Justin
New York STECHERRES 25
ប់ ជា នេះ កោះ ចេញ ក
(邮政编码) (地点)
(邮政地址 确认所填信息准确无误
() 编号 П-2 承印：塞尔维亚邮政公营企业（JP "Pošta Srbije"），混合邮件工作单位（RJ "Hibridna pošta"）- 15 页 2019 11:00:00 PM ISTS
Case 1:23-cr-00118-AT, 13633/20227-7615012/3899912 第 12 页，共 40 页
EE005307478RS

物流追踪号：EE005307478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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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2025 14:51:00 US-10007 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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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025 08:32:19 25274 科卢特 收寄 16.10.2025 08:32:19 25274 科卢特 收寄
物证-C
以贫民身份诉讼动议
公开版本

以贫民身份诉讼动议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

关于：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美国 诉 郭文贵） 案号：1:23-cr-00118-AT

以贫民身份诉讼动议

申请人：Jason Zen，亲自出庭（pro se）

I. 引言

我，Jason Zen（英文名 Jason Zen），作为 21 U.S.C. § 853(n) 规定的第三方申请人，以及 18 U.S.C. § 3771（CVRA，《犯罪被害人权利法》）项下被认定的经济受害者，谨就上述案件向本院申请准予在上述标的案件中以贫民身份（in forma pauperis）进行诉讼。

本申请源于我此前在作为基础的刑事没收案件（案号：1:23-cr-00118-AT）中多次尝试提交若干动议，其中部分动议尚未被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登记入卷或予以处理。然而，本动议的提交仅系因经济困难而请求准予贫民身份诉讼。

II. 经济困难陈述

2023年，为躲避中国的 COVID-19 疫情，我携子女及父母移居塞尔维亚。我已离异、失业，目前完全依赖父母从中国领取的退休养老金维持基本生活开支。我的孩子现年12岁，父母均已年过七旬。

我没有额外的经济资源来支付上诉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因此，我根据 28 U.S.C. § 1915 请求准予我以贫民身份（in forma pauperis）进行诉讼。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谨请求法院：

1. 批准本项《以贫民身份诉讼动议》；
2. 准予我在无需预先缴纳费用的情况下提起上诉。

谨呈，
亲自出庭申请人
日期：2025.10.25

物证-D
附于以贫民身份诉讼动议的表格4宣誓书
公开版本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原告
）
）
）
）
v.　）
案号：1:23-cr-00118-AT
）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
被告
）
）
）
）

随附于准予按贫民身份上诉动议的宣誓书

支持动议的宣誓书　须知
本人在接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宣誓或确认，由于本人的贫困，本人无法预付上诉的诉讼案件登记费或为此提供担保金。本人相信本人有权获得救济。本人在接受美国法律规定的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宣誓或确认，本表格上的回答真实且正确。（28 U.S.C. § 1746；18 U.S.C. § 1621。）
填写本申请表中的所有问题，然后签字。请勿留空：若某问题的回答为“0”、“无”或“不适用（N/A）”，请如实填写。若需要更多空间来回答问题或解释您的回答，请附上一张单独的纸页，注明您的姓名、案件案号以及问题编号。

本人的上诉争议点为：本次上诉旨在审查地方法院未能处理或回应本人根据 21 U.S.C. § 853(n) 和 18 U.S.C. § 3771 及时提交的第三方和受害者请愿书的情况，该行为剥夺了本人陈述意见和参与没收程序的权利。

1. 估算您和您的配偶在过去 12 个月中从以下各项来源获得的平均金额。对按周、双周、季度、半年或年度收到的任何金额进行调整以显示月度费率。使用总金额，即扣除税款或其他项目之前的金额。

修订版 2018年12月1日
收入来源：无　过去 12 个月的月平均金额　下月预期金额
您：0　配偶：0　您：0　配偶：0
受雇工作　$0　$0　$0　$0
自雇就业　$0　$0　$0　$0
不动产收入（如租金收入）　$0　$0　$0　$0
利息与股息　$0　$0　$0　$0
赠与　$0　$0　$0　$0
配偶赡养费　$0　$0　$0　$0
子女抚养费　$0　$0　$0　$0
退休金（如社会保障、养老金、年金、保险）　$0　$0　$0　$0
残疾给付（如社会保障、保险给付）　$0　$0　$0　$0
失业救济金　$0　$0　$0　$0
公共救济（如福利金）　$0　$0　$0　$0
其他（注明）：无　$0　$0　$0　$0
月总收入：　$0　$0　$0　$0

2. 列出您过去两年的就业经历，最近的雇主列在首位。（月总收入指扣除税款或其他项目之前的数额。）
雇主　地址　受雇日期　月总收入
失业　无　无　$0
失业　无　无　$0
失业　无　无　$0
案号 1:23-cr-00118-AT，第 19 页，共 40 页

3. （月总收入指扣除税款或其他项目之前的数额。）
雇主　地址　受雇日期　月总收入
无　无　无　0
无　无　无　0
无　无　无　0

4. 在下方注明您或您的配偶在银行账户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存款。
金融机构　账户类型　您的金额　配偶的金额
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银行账户　$0　$0
无　0　0　0
无　0　0　$0

如果您是寻求对民事诉讼或程序中的判决提出上诉的囚犯，您必须附上一份由相应机构官员证明的声明，显示过去六个月您在机构账户中的所有收支和余额。如果您有多个账户（可能是因为您曾身处多个机构），请附上每个账户的一份证明声明。

5. 以及普通家庭陈设。
房产　其他不动产　机动车 1
（价值）$19000　（价值）$0　（价值）$4000
塞尔维亚的一所房屋　无　制造厂商及年份：2008
型号：2017 01
登记号：1
机动车 2　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
（价值）$0　（价值）$0　（价值）$0
制造厂商及年份：无　无　无
型号：无　无　无
登记号：无　无　无

6. 注明欠您或您配偶钱款的每一个人、企业或组织，以及所欠金额。
欠您或您配偶钱款的人员　欠您的金额　欠您配偶的金额
无　$0　$0
无　$0　$0
无　$0　$0
无　$0　$0

7. 注明依赖您或您配偶抚养的人员
姓名［若未满 18 岁，仅填姓名缩写］　年龄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8. 估算您和您家人的平均月支出。分别列出您配偶支付的金额。对按周、双周、季度、半年或年度支付的任何款项进行调整以显示月度费率。
您　您的配偶
租金或房屋抵押贷款付款（包括移动房屋的租赁场地）
是否包含房地产税？　是　否
是否包含财产保险？　是　否
$0　$0
公用事业费用（电费、取暖燃料费、水费、排污费和电话费）　$115　$0
房屋维护（维修和保养）　$15　$0
食品　$500　$0
衣物　$50　$0
洗衣和干洗　$0　$0
医疗和牙科费用　$0　$0
交通（不含机动车付款）　$0　$0
休闲、娱乐、报纸、杂志等　$200　$0
保险（未从工资中扣除或未包含在抵押贷款付款中）
房主或租客保险：　$0　$0
人寿保险：　$0　$0
健康保险：　$0　$0
机动车保险：　$0　$0
其他：　$0　$0
税费（未从工资中扣除或未包含在抵押贷款付款中）（注明）：　$0　$0
分期付款
机动车：　$0　$0
信用卡（名称）：　$0　$0
百货商店（名称）：　$0　$0
其他：　$0　$0
向他人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支持费　$0　$0
商业、专业或农场运营的日常支出（附详细说明）　$0　$0
其他（注明）：　$0　$0
每月总支出：　$900　$0

9. 您是否预计未来 12 个月内您的月收入或支出、或您的资产或负债会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若是，请在附页上予以说明。
无

10. 您是否已经——或将要——为与本诉讼相关的费用或律师费支出任何款项？　是　否
若是，金额为多少？$0

11. 提供任何有助于解释您为何无法支付上诉诉讼案件登记费的其他信息。
随附对本人经济困难的详细说明。（证据 E）

12. 注明您法定住所的城市和州
您的日间联系电话：
您的年龄：-　您的受教育年限：16

证据-E
关于本人经济困难的说明
公开版本

以贫民身份申请之附件 经济困难声明

案件名称：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　案号：1:23-cr-00118-AT　申请人：/Jason Zen

本人，英文名 Jason Zen，谨此提交本声明，以支持本人的《按贫民身份进行诉讼申请书》。

2023年，为了躲避中国的 COVID-19 疫情，本人带着孩子和父母来到塞尔维亚。本人已离异，目前处于失业状态。我们的基本生活开支由本人父母来自中国的退休金维持。本人的孩子 12 岁，父母均已年过七旬。

目前，本人没有任何额外的财务手段或资源来支付法院要求的立案费或上诉费。因此，本人谨请求准予在本案中按贫民身份进行诉讼。
谨此提交，
/ Jason Zen
签名：
日期：2025.10.25

证据-F
关于根据 21 U.S.C. § 853(n) 强制上传并审理第三方请愿书、以及根据 18 U.S.C. § 3771（《犯罪被害人权利法》）确认受害者权利的紧急动议
公开版本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v.-
HO WAN KWOK（郭文贵），
又名“Miles Guo”，
又名“Miles Kwok”，
又名“Guo Wengui”，
又名“七哥”，
又名“校长”，
KIN MING JE（余建明），
又名“William Je”，
YANPING WANG（王雁平），
又名“Yvette”，
被告。

案号：1:23-cr-00118-AT

关于根据 21 U.S.C. § 853(n) 强制上传并审理第三方请愿书、以及根据 18 U.S.C. § 3771（《犯罪被害人权利法》）确认受害者权利的紧急动议
尊敬的 Torres 法官：

本人 Jason Zen，以自身名义（pro se）作为 21 U.S.C. § 853(n) 项下的第三方权利主张人以及 18 U.S.C. § 3771（《犯罪被害人权利法》）项下获认可的经济受害者出庭，谨此提交本紧急动议并陈述如下：

一、引言

请愿人此前曾就上述标题案件根据 21 U.S.C. § 853(n) 提交了多份第三方请愿书，主张对须受刑事没收的资产享有合法所有权和衡平法上的权益。

尽管已向法院及时邮寄并送达，但仅有一份请愿书（文件编号 729）被上传至案卷，而随后的多份文件仍未被处理且未获确认。

法院的持续不作为以及政府对第三方和受害者提交材料的忽视，剥夺了请愿人及处于类似境地的投资人依法享有陈述意见的法定权利。

因此，请求人提起本项紧急动议，以强制上传并审理所有待决的 § 853(n) 请愿书，并援引《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犯罪受害人权利法）》（CVRA，18 U.S.C. § 3771）赋予受害人的程序性保护。

II. 诉讼主体资格与法律依据陈述

请求人最初根据 21 U.S.C. § 853(n) 出庭，就涉及刑事没收的资产主张合法财产权益（文件编号 729）。

然而，由于政府未能承认众多投资者为受害人，且法院针对第三方请愿持续不作为，

请求人现额外援引《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犯罪受害人权利法）》（CVRA，18 U.S.C. § 3771）所赋予的保护。

这种双重主体资格并非自封，而是源于国会的立法意图，即财产主张人和经济受害人都必须获得公正的程序，

包括根据 § 3771(a) 享有的“获得陈述意见、知情以及获得公正对待”的权利。

因此，请求人请求本法院确认其 CVRA 权利以及其 § 853(n) 权利。

III. 紧急救济的理由

1. 未能上传和处理第三方提交的文件

尽管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交了多份 § 853(n) 动议，但法院的电子系统未能上传或将其中数份录入案卷系统（docket），这实质上压制了合法的第三方权利主张，并违反了透明与公正的原则。

2. 对受害人和被告造成的持续损害

这种不作为剥夺了请求人和其他受害人在 60 天法定窗口期内陈述意见的任何机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程序性损害。

此类疏忽同时违反了 § 853(n) 和 CVRA，因为受害人依法享有切实参与没收相关程序的权利。

3. 法庭文件中披露的 Brady 规则违规及勾结串通证据

此外，正如法院公开案卷中所反映的，特别是在文件编号 723、733 和 733-1 中，已有严重指控指出检方可能存在多项违反 Brady 规则的行为，即向辩方和受害人隐瞒了开脱罪责的实质性证据。

这些文件进一步表明，检方与法院指定的受托人 Luc A. Despins 之间可能存在勾结串通行为，导致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乃至 Second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受到欺瞒，从而对受害人/投资者和被告均造成了重大损害。

此类不当行为一经证实，将构成对正当程序原则和司法诚信的严重违背，直接侵犯了 21 U.S.C. § 853 和 18 U.S.C. § 3771（CVRA）保障受害人和无辜第三方的权利。

继续压制第三方和受害人的声音，有可能侵蚀公众对本法院廉正性的信任。

IV. 救济请求

请求人谨请求本法庭：

- 1. 命令立即上传并将所有已按规定邮寄或递交至法院但仍未处理的 § 853(n) 请愿书录入案卷系统（附件 B）；
- 2.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b)(2)(A) 条审查政府及法院指定受托人的行为；
- 3. 承认请求人根据 CVRA 享有的受害人权利，并确保受害人的声音在随后的所有程序中获得应有的考量和程序公正。

V. 结论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一年多以来，受害人和投资者所寻求的无非是一个陈述意见并保护其合法取得权益的公平机会。

政府的不作为和法院的拖延侵害了这些权利，违反了 § 853(n) 和 CVRA。

请求人谨敦促本法院不再拖延地采取行动，以恢复这些程序中的透明度。

谨此提交，

Jason Zen

第三方请求人兼受害人

（亲自诉讼/Pro Se）

电子邮箱：

日期：2025.10.20

附件-G
未上传动议清单
公开版本

1. 未上传动议邮寄清单
2025.9.20 ｜ 由 [Jason Zen] 提出的参加诉讼动议（亲自诉讼 / 21 U.S.C. § 853(n) 项下的利害关系人）
2025.9.25 ｜ 强制录入案卷系统动议 - Jason Zen，案件 1:23-cr-00118 (AT)
2025.9.30 ｜ 保护被没收资产紧急动议 - 案件编号 1:23-cr-00118 (AT)
2025.10.9 ｜ 关于密封归档个人及投资信息的动议 - 案件编号 1:23-cr-00118 (AT)（注意：本人谨请求法院命令本提交文件的全部内容保持完全密封，仅供法院内部使用，并禁止任何公开展示或查阅。）
2025.10.19 ｜ 反对过早关闭第三方请愿并为亲自诉讼主张人延长提交截止期限的动议 - 1:23-cr-00118-AT
2025.10.21 ｜ 根据 21 U.S.C. § 853(n) 强制上传并审理第三方请愿书以及根据 18 U.S.C. § 3771 (CVRA) 确认受害人权利的紧急动议 - 1:23-cr-00118-AT

2. 亲自诉讼电子邮件截图

由 [Jason Zen] 提出的参加诉讼动议（亲自诉讼 / 21 U.S.C. § 853(n) 项下的利害关系人）
日期：2025年9月20日
发件人：Jimmy Hansen jh2920411@gmail.com
收件人：ProSe@nysd.uscourts.gov
抄送：Juliana.Murray@usdoj.gov, Micah.Fergenson@usdoj.gov, Ryan.Finkel@usdoj.gov, msarafa@sarafalaw.com, ldratel@dratellewis.com, jkaley@doarlaw.com

强制录入案卷系统动议 - Jason Zen，案件 1:23-cr-00118 (AT)
日期：2025年9月25日
发件人：Jimmy Hansen jh2920411@gmail.com
收件人：ProSe@nysd.uscourts.gov
抄送：Juliana.Murray@usdoj.gov, Micah.Fergenson@usdoj.gov, Ryan.Finkel@usdoj.gov, msarafa@sarafalaw.com, ldratel@dratellewis.com, jkaley@doarlaw.com

保护被没收资产紧急动议 - 案件编号 1:23-cr-00118 (AT)
日期：2025年9月30日 03:47 / 13:07
发件人：Jimmy Hansen jh2920411@gmail.com
收件人：ProSe@nysd.uscourts.gov
抄送：Juliana.Murray@usdoj.gov, Micah.Fergenson@usdoj.gov, Ryan.Finkel@usdoj.gov, msarafa@sarafalaw.com, ldratel@dratellewis.com, jkaley@doarlaw.com

关于密封归档个人及投资信息的动议 - 案件编号 1:23-cr-00118 (AT)
日期：2025年10月9日 12:59
发件人：Jimmy Hansen jh2920411@gmail.com
收件人：ProSe@nysd.uscourts.gov
抄送：Juliana.Murray@usdoj.gov
内容：尊敬的法庭书记官：我叫 Jason Zen，我是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美国诉郭文贵案，案件编号 1:23-cr-00118-AT）中的利害关系第三方请求人……

反对过早关闭第三方请愿并为亲自诉讼主张人延长提交截止期限的动议 - 1:23-cr-00118-AT
日期：2025年10月19日
发件人：Jimmy Hansen jh2920411@gmail.com
收件人：ProSe@nysd.uscourts.gov
抄送：Juliana.Murray@usdoj.gov, Micah.Fergenson@usdoj.gov, Ryan.Finkel@usdoj.gov, msarafa@sarafalaw.com, jdratel@dratellewis.com, jkaley@doarlaw.com

根据 21 U.S.C. § 853(n) 强制上传并审理第三方请愿书以及根据 18 U.S.C. § 3771 (CVRA) 确认受害人权利的紧急动议 - 1:23-cr-00118-AT
日期：2025年10月21日 01:06
发件人：Jimmy Hansen jh2920411@gmail.com
收件人：ProSe@nysd.uscourts.gov
抄送：Juliana.Murray@usdoj.gov, Micah.Fergenson@usdoj.gov, Ryan.Finkel@usdoj.gov, msarafa@sarafalaw.com, jdratel@dratellewis.com, jkaley@doarlaw.com

附件-I
送达证明 公开版本

送达证明

关于：Jason Zen（又名 ），请求人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案件：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1:23-CR-118-1 (AT)

本人 Jason Zen（又名 ）证明，于 2025年11月12日，已由 Jason Zen（仅代表本人作为寄件人，不具备任何法律身份）通过塞尔维亚邮政挂号信，向下列各方送达了《人身保护令/职务执行令请愿书（Petition for Writ of Mandamus）》的真实正确副本以及相关文件的真实副本：

1. 尊敬的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United States District Judge（美国联邦地区法官），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1312

2. Ryan B. Finkel（瑞安·B·芬克尔），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联邦助理检察官），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One St. Andrew's Plaza, New York, NY 10007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日。

[签名]

[签名] 签名 ___________ _

Jason Zen（曾杰森）（又名：_）

物证-J
封存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动议 公开版本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In re Jason Zen（关于曾杰森） - 调卷令/执行令申请（Petition for Writ of Mandamus） 案号 1:23-cr-00118-AT
请求涂黑屏蔽个人信息动议

请愿人 Jason Zen（曾杰森）（又名：_），亲自出庭（pro se），谨向本法庭提出动议，请求对就上述标题事项所提交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予以涂黑屏蔽，并禁止公众查阅。

为支持本动议，请愿人陈述如下：

- 1. 提交的文件中包含诸如姓名、联系方式、居住详情及其他身份识别符等个人数据，若公开发布，可能使请愿人及其家属面临来自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CP)（中国共产党）的安全或报复风险。
- 2. 请愿人目前居住在美国境外，并面临与本案相关的潜在政治和人身安全威胁。
- 3. 依据 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49.1（《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49.1 条）及法庭保护隐私与安全的固有权力，对该类敏感信息予以涂黑屏蔽既有必要亦属妥当。
- 4. 请愿人请求法庭仅准许以涂黑屏蔽后的版本向公众开放查阅归档文件，而未涂黑屏蔽的副本仅保留供内部司法使用。

据此，请愿人谨请求本法庭下令对公开诉讼案卷中的所有个人身份识别符及敏感信息予以涂黑屏蔽，并保留封存版本供法庭使用。

谨此提交，

/s/ Jason Zen/ 亲自出庭请愿人 电子邮件： 2025.11.6

[图片]

案号 1:23-cr-00118-AT [邮政收据信息] 圣萨瓦教堂 圣萨瓦教堂 塞尔维亚 12.11.25.08 25274 25274 PTT 25274 2527 -KOLUT 427g　RR319675538RS 1220 12.11.25 9h *872,00 -121 54 7-13 1 2.11.25.03 法院书记官 77 B 25274 十一 美国第二巡回联邦上诉法院 .. 收件人 街道名称/邮政信箱 门牌号 房间号 邮政编码及投递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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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70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