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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ECF #822

**被告量刑陈述书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822（2026年3月21日提交）。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通过长篇幅陈述书阐述其政治背景与中共针对，对检察机关的量刑指南损失额计算提出异议，并主张多项从轻酌情因素包括羁押条件和无支付能力。**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822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
: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
:
诉
:
23-CR-118 (AT)
:
MILES GUO（郭文贵），
:
:
被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
代表 MILES GUO（郭文贵）提交的
量刑辩护备忘录
John F. Kaley，律师
Doar Rieck Kaley & Mack 律师事务所
217 Broadway, Suite 707
New York, NY 10007
电话：212-619-373
Joshua L. Dratel
Law Offices of Dratel & Lewis 律师事务所
29 Broadway, Suite 1412
New York, New York 10006
电话：212-732-0707
Melinda Sarafa
SARAFA ZELLAN PLLC 律师事务所
43 West 43rd Street, Suite 370
New York, NY 10036
电话：212-785-7575
被告 Miles Guo（郭文贵）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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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 1
I.
郭先生的个人背景及本案的
政治背景 ...................................................................................... 5

A.
郭先生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早年成长经历 ........................................... 5

B.
天安门广场抗议、目睹其兄长被
警察开枪打死，以及郭先生遭受的政治监禁 ............................................... 7

C.
郭先生取得经济上的成功、建立政治联盟，
并面临政治风险 .................................................................................... 8

D.
日益增长的商业成功以及与中国政府的摩擦 ........................ 10

E.
郭先生在海外成为一名知名且直言不讳的 CCP（中国共产党）批评者 ..................... 13

F.
郭先生移居美国后，
CCP 对其针对性打压的加剧 ....................................................................... 15

1.
INTERPOL（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干扰 VOA（美国之音）采访、
直接恐吓 .............................................................................................. 16

2.
招募有影响力的美国政商界人士
游说将郭先生遣返回中国 .................................................... 17

3.
912 专项工程——一项旨在在网络上
抹黑郭先生的集中协调行动 ................................................................ 20

4.
干扰郭先生的社交媒体账户 ........................................... 23

5.
黑客入侵郭先生律师的计算机系统 ...................................... 24

6.
利用虚假强奸诉讼将民事法律制度武器化 ........................ 24

G.
CCP 对郭先生的针对性打压与本案指控行为发生交汇 ................... 25

H.
美国的政治局势为
新一届政府转而针对郭先生奠定了基础 .................................................................. 32

I.
投资者和客户明确否认其受害者身份 ............................................... 34

II.
确定足以实现但不过度超出
实现量刑目的所必需的刑罚 .......................................... 38

A.
适用的量刑考量因素 ............................................................................. 38

B.
PSR（判决前调查报告）中的《量刑指南》计算存在错误 .................................... 40

---

ii

1.
本案不存在“损失金额” ................................................................ 41

a.
计算“损失金额”的基本法律框架 ... 42

b.
政府仅依赖流入
G 系列实体的资金存在根本性缺陷 ........................................... 43

c.
政府认定的“损失金额”不当地包含了
郭先生已被判无罪的行为所对应的金额 ................... 45

d.
政府认定的“损失金额”未能考虑大量
明确否认自己是“受害者”的所谓“受害者” ...... 45

i.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 ............................................................ 47

ii.
Hamilton（汉密尔顿）请愿人 ........................................................... 49

iii.
已依据 21 U.S.C. § 853(n) 提交请愿书或已致信
政府否认受害者身份的
投资者 ......................................................................................... 50

iv.
已与辩护律师联系的投资者 ............... 51

v.
否认自己是受害者的
未明人数的投资者 ................................................................................. 51

e.
政府未能考虑能大幅减少
任何“损失金额”的其他抵消项目 ................................................................... 52

f.
进行 Fatico 听证会符合法院的裁定
以及政府的立场，即在本案中基于有限的投资者经历
进行“推测”和“推断”是
不适当的 .......................................................................................... 54

2.
其他法律学说支持认定无损失 ................................. 55

a.
被判无罪的行为不能用于计算
郭先生的《指南》级别 .................................................................... 56

i.
在此使用被判无罪的行为将侵犯郭先生依据
《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享有的权利 ............................. 57

ii.
2024 年《量刑指南》修正案的影响 ...... 58

iii.
最高法院大法官对
出于量刑目的使用被判无罪行为所表达的保留意见 60

b.
具体法律原则显著降低了
本案中的“损失金额” ................................................................... 63

---

iii

c.
多级别的《指南》加重调整需要
更高的证明标准 ....................................................................... 66

d.
依据 2B1.1 条款适用的 30 级加重调整不合理地影响了
郭先生适用的《量刑指南》范围 ............................. 70

3.
对其他《指南》加重调整的异议 ................................................... 79

C.
对 PSR 的其他异议 ..................................................................................... 82

D.
对来自 U.S. Sentencing Commission（美国量刑委员会）及其他来源数据的统计分析
表明，对郭先生判处低于《指南》建议的刑罚将与
当前针对被定罪行为的量刑实践保持一致，并将避免不合理的
量刑差异 ......................................................................................................... 92

1.
量刑委员会的出版物和数据 .................................................. 93

2.
Judiciary Sentencing Information Database（司法量刑信息数据库，JSIN） ............................................ 96

3.
法院在拟定量刑时曾依赖数据 ........................................ 96

4.
数据表明，在实践中《指南》
并非量刑的主导因素 ......................................................... 97

E.
郭先生的病史及在 MDC（大都会拘留中心）接受的治疗 ................................................... 98

F.
郭先生在 MDC 最为暴力和混乱的时期
承受了 37 个月的监禁 .................................................................... 98

G.
BOP（联邦监狱管理局）在 MDC Brooklyn（布鲁克林大都会拘留中心）以外的多个运营层面均处于危机之中 ......... 99

H.
郭先生服刑期满后的相关问题 ..................................................... 100

III.
财产刑 .......................................................................................................... 100

A.
赔偿 ....................................................................................................................... 100

B.
没收 ........................................................................................................................ 100

C.
罚金 ................................................................................................................................. 100

结论 ......................................................................................................................................... 101

---

iv

引用权威目录（TABLE OF AUTHORITIES）

判例（Cases）

Blakely v. Washington, 542 U.S. 296 (2004) ................................................................................ 60

Connecticut v. Doehr, 501 U.S. 1 (1991) ..................................................................................... 61

Gall v. United States, 552 U.S. 38, 128 S.Ct. 586, 598 (2007) .............................................. 43, 82

Gall v. United States, 552 U.S. 48 (2007) .................................................................................. 101

Griffin v. United States, 502 U.S. 46 (1992). ................................................................................ 63

In re GTV Media Group, Inc.（GTV传媒集团公司）et al., Order, Admin. Proc. File No. 3-20537 (Sept. 13, 2021)..... 35

In re Winship, 397 U.S. 358 (1970) .............................................................................................. 60

Irizarry v. United States, 553 U.S. 708 (2008) ............................................................................. 81

Jones v. United States, 526 U.S. 227 (1999) ................................................................................ 62

Jones v. United States, 574 U.S. 948 (2014) ................................................................................ 64

Kimbrough v. United States, 552 U.S. 85 (2007) ................................................................... 79, 80

Koon v. United States, 518 U.S. 81 (1996) ............................................................................. 43, 81

Loper Bright Enters. v. Raimondo, 603 U.S. 369 (2024) ............................................................. 80

McClinton v. United States, 600 U.S. ___, 143 S. Ct. 2400 (2023) ............................................. 64

Nelson v. United States, 129 S.Ct. 890 (2010)............................................................................. 42

People v. Beck, 939 N.W.2d 213 (Mich. 2019) ............................................................................ 61

Rita v. United States, 551 U.S. 338 (2007) ................................................................................... 46

Rui Ma（马蕊）v. Guo Wengui（郭文贵）et al., Sup Ct, NY County（纽约县最高法院）, Sept. 11, 2017, Index No. 158140/2017) ..... 29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v. Ho Wan Kwok（郭文贵）et al., No. 23-CV-2200-PGG (SDNY（纽约南区）, Mar. 15, 2023) ............................. 35

Spears v. United States, 555 U.S. 261 (2009) ............................................................................... 80

United States v. Parris, 573 F. Supp. 2d 744 (E.D.N.Y. 2008) ................................................... 75

United States v. Adelson, 441 F.Supp.2d 506, 512 (S.D.N.Y. 2006),
aff’d 301 Fed. App’x. 93 (2d Cir. 2008) ............................................................................. 75, 77

United States v. Algahaim, 842 F.3d 796 (2d Cir. 2016) .............................................................. 78

United States v. Allen, 644 F. Supp.2d 422 (S.D.N.Y. 2009) ................................................ 72, 73

United States v. Alptunaer, 23-CR-188 (AT) (S.D.N.Y. April 10, 2023) .............................. 5, 102

United States v. Avenatti, 2024 WL 4553810 (9th Cir. October 23, 2024) ...................... 67, 68, 69

United States v. Bai et al., No. 23-MJ-334-SJB (E.D.N.Y., April 6, 2023) ............... 17, 24, 26, 31

United States v. Bell, 808 F. 3d 926 (D.C. Cir. 2015) .................................................................. 64

United States v. Booker, 543 U.S. 220 (2005) ............................................................ 42, 61, 70, 79

United States v. Buesing, 615 F.3d 971 (8th Cir. 2010 .............................................................. 100

United States v. Byors, 586 F.3d 222 (2d Cir. 2009) .............................................................. 66, 67

United States v. Canania, 532 F.3d 764 (8th Cir. 2008) ........................................................ 62, 65

United States v. Cavera, 550 F.3d 180 (2d Cir. 2008) (en banc) ................................................. 43

United States v. Chavez, 710 F.Supp. 3d 227 (S.D.N.Y. 2024 ................................................... 102

United States v. Coleman, 138 F.4th 489, 511-512 (7th Cir.),
cert. denied, 146 S. Ct. 275 (2025) ........................................................................................... 65

United States v. Concepcion, 983 F.2d 369 (2d Cir. 1992) .................................................... 71, 72

---

v

United States v. Confredo, 528 F.3d 143 (2d Cir. 2008), ............................................................. 67

United States v. Cordoba-Murgas, 233 F.3d 704 (2d Cir. 2000) ........................................... 71, 72

United States v. Corsey, 723 F.3d 366 (2d Cir. 2013) ...................................................... 77, 78, 80

United States v. Crosby, 397 F.3d 103 (2d Cir. 2005) .................................................................. 42

United States v. Desimone, 119 F.3d 217 (2d Cir. 1997) ............................................................. 47

United States v. Dorvee, 604 F.3d 84 (2d Cir. 2010),
amended 616 F.3d 174, 186 (2d Cir. 2010) .............................................................................. 76

United States v. Emmenegger, 329 F. Supp. 2d 416 (S.D.N.Y. 2004) ......................................... 75

United States v. Faibish, No. 12-CR-265 (E.D.N.Y., March 10, 2016) ....................................... 76

United States v. Fatico, 579 F.2d 707 (2d Cir. 1978) ............................................................... 8, 46

United States v. Ferguson, 584 F. Supp.2d 447 (D. Conn. 2008 .................................................. 76

United States v. Frias, 39 F.3d 391 (2d Cir. 1994) ....................................................................... 66

United States v. Gagarin, 950 F.3d 596 (9th Cir. 2020) ............................................................... 69

United States v. Gigante, 94 F.3d 53 (2d Cir. 1996) .................................................................... 71

United States v. Gupta, 904 F. Supp.2d 349, 351 (S.D.N.Y. 2012),
aff’d, 747 F.3d 111 (2d Cir. 2014) ................................................................................ 78, 79, 82

United States v. Hundley, 02-CR- 441 (LAP) (S.D.N.Y. 2005) ................................................... 76

United States v. Jackson, 364 F.3d 22 (2d Cir. 2003) .................................................................. 77

United States v. Jenkins, 854 F.3d 181 (2d Cir. 2017) ............................................................... 100

United States v. Johnson, 2018 WL 1997975 (E.D.N.Y. April 27, 2018).................................... 78

United States v. Johnson, 754 F. Supp.3d 305 (E.D.N.Y. 2024) .................................................. 66

United States v. Jones, 531 F.3d 163 (2d Cir. 2008) ........................................................ 43, 73, 81

United States v. Juwa, 508 F.3d 694 (2d Cir. 2007) ..................................................................... 72

United States v. Kamper, 860 F. Supp.2d 596 (E.D. Tenn. 2012) ........................................ 66, 100

United States v. Lauerson, 348 F.3d 329 (2d Cir. 2003) .............................................................. 77

United States v. Lauerson, 362 F.3d 160 (2d Cir. 2004) .............................................................. 77

United States v. Leonard, 529 F.3d 83 (2d Cir.2008) ................................................................... 67

United States v. Litvak, 3:13-CR-19 (D. Conn. July 23, 2014) .................................................... 76

United States v. Miller, 997 F.2d 1010 (2d Cir. 1993) ................................................................. 49

United States v. Musgrave, 647 Fed. App’x 529 (6th Cir. 2016) ............................................... 100

United States v. Rainford, 110 F.4th 455 (2d Cir. 2024) ........................................................ 69, 70

United States v. Russo, 643 F. Supp.3d 325 (E.D.N.Y. 2022).................................................... 100

United States v. Sabillon-Umana, 772 F. 3d 1328 (10th Cir. 2014) ............................................. 64

United States v. Salazar, 489 F.3d 555 (2d Cir. 2007) ................................................................. 73

United States v. Schneider, 930 F.2d 555(7th Cir.1991) .............................................................. 68

United States v. Segura-Genao, 18 Cr. 219 (AT) (S.D.N.Y. February 5, 2019) ........................ 102

United States v. Settles, 530 F.3d 920 (D.C. Cir. 2008) ............................................................... 62

United States v. Shonubi, 103 F.3d 1085 (2d Cir. 1997) .............................................................. 73

United States v. Singh, 390 F.3d 168 (2d Cir.2004) ..................................................................... 68

United States v. Singh, 877 F.3d 107 (2d Cir. 2017) .................................................................. 100

---

vi

United States v. Stephen A. Wynn（斯蒂芬·A·韦恩）, No. 22-CV-1372 (D.D.C., May 17, 2022)................. 21, 22, 23

United States v. Stock, 685 F.3d 631(6th Cir. 2012)................................................................... 100

United States v. Vaughn, 430 F.3d 518 (2d Cir. 2005) ................................................................. 72

United States v. Watts, 519 U.S. 148 (1997) (per curiam ............................................................ 60

United States v. White, 551 F.3d 381(6th Cir. 2008) .................................................................... 61

United States v. White, 96 Cr. 1123 (SHS), 2022 WL 18276933 (December 8, 2022) .............. 101

United States v. Yannotti, 541 F.3d 112 (2d Cir. 2008) .......................................................... 73, 74

Van Loon v. Dep’t of the Treasury（美国财政部）, 122 F.4th 549 (5th Cir. 2024) .............................................. 80

成文法（Statutes）

15 U.S.C. § 78j(b) ......................................................................................................................... 60

18 U.S.C. § 2 ................................................................................................................................. 60

18 U.S.C. § 1343 ........................................................................................................................... 60

18 U.S.C. § 1956(h) ...................................................................................................................... 63

18 U.S.C. § 1957 ........................................................................................................................... 60

18 U.S.C. § 3553(a) ............................................................................................................... passim（见各处）

18 U.S.C. § 3553(a)(2) ........................................................................................................... passim（见各处）

18 U.S.C. § 3553(a)(6) ............................................................................................................ 8, 101

18 U.S.C. § 3553(b)(1) ................................................................................................................. 42

18 U.S.C. § 3582 ......................................................................................................................... 100

18 U.S.C. § 3663A(c)(3) ............................................................................................................. 103

21 U.S.C. § 853 ............................................................................................................................. 53

21 U.S.C. § 853(n) ................................................................................................................. passim（见各处）

其他权威资料
U.S.S.G. §1B1.3 ............................................................................................................................ 62
U.S.S.G. §1B1.3(c) ....................................................................................................................... 62
U.S.S.G. § 2B1.1 .................................................................................................................... 见各处
U.S.S.G. § 2B1.1(b)(1) ................................................................................................................. 47
U.S.S.G. § 2B1.1(b)(2)(A) ............................................................................................................ 77
U.S.S.G. § 2B1.1(b)(10) ............................................................................................................... 84
U.S.S.G. § 2S1.1(b)(2)(B) ............................................................................................................ 77
U.S.S.G. § 2S1.1(b)(3) .................................................................................................................. 84
U.S.S.G. § 3B1.1(a) ................................................................................................................ 77, 84
U.S.S.G. § 3C1.1 ........................................................................................................................... 84
U.S.S.G. § 5K1.1. ......................................................................................................................... 99
U.S.S.G. § 6A1.3 .......................................................................................................................... 73

---

引言

本量刑意见书谨代表被告人 Miles Guo（郭文贵）呈递。基于下文阐述之理由，特此谨请法院作出显著低于适用《量刑指南》（Guidelines）级别的刑罚，该判决将构成一项“足够，但不过度”以实现 18 U.S.C. § 3553(a)(2) 所列之量刑目标的刑罚。正如本法院所确认的那样：
“如果说在一个人的一生中，有哪一天他有权根据其全部个人背景及贡献来接受评判，那就是在量刑之时；而第 3553(a) 条在指示法院考量犯罪者的个人经历和特征时，正与此相符。”
2025年2月18日庭审记录，United States v. Alptunaer 案，案号 23-CR-188 (AT)（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2023年4月10日）（ECF No. 85 第 37 页）。这种包含被告人正面品质并与其犯罪行为相权衡的量刑理念，在此处尤为适用，因为如下文详述，郭先生诸多令人钦佩的品质以及重大、可贵的成就，显然以压倒性的优势超越了其犯罪行为。

显而易见的是，对郭先生在庭审所呈现内容之外的多维人生经历和牺牲进行审视，表明他不能仅由其犯罪行为所定义，也不能由某种简单、单一的叙事所定义。正如文中所详述，他的早期个人经历，从其家庭在中国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受的政治排挤，到他因卷入最终导致天安门广场屠杀的抗议活动而被捕，以及他随后遭受的拘押和酷刑，与其后来随着中国私营企业的蓬勃发展在商业上取得的巨大成功一样，引人瞩目且具决定性意义。

---

郭先生对其中国同胞之夙愿所作出的贡献是无与伦比的，他对国家更美好未来的投入亦是如此。认识到经济资源对于建立海外政治运动基础设施的重要性，他积累并奉献了一笔巨额财富，以及该财富带给他的公众形象，全力投身于他数十年来以极大精力所追求的这一单一目标。

作为回报，郭先生遭受了来自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PRC”）及其执政党 Chinese Communist Party（中国共产党，简称“CCP”）大规模、无孔不入且危及生命的迫害。正如文中所讨论的，这些持续不懈、多维度的攻击包括招募美国商业、娱乐和政治领域的精英来密谋反对郭先生，并对本案中的各项指控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1 事实上，如下文所述，中共发起了铺天盖地的社交媒体运动以抹黑郭先生，并强迫投资者向美国执法机构和媒体机构提交针对郭先生的虚假控告。

鉴于这一无可争议的证据，在本案中判处长期监禁只会坐实中共针对郭先生的打压行动，严重削弱他及其支持者对中国所抱有的目标——这些目标完全符合美国利益——并助长进一步将中国异见人士从公共生活中清除的图谋。

本次量刑中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量刑指南》的计算，尤其是“损失金额”的认定。事实上，并不存在“损失金额”，陪审团的裁决也未确立任何损失金额。此外，如下文详述，并在先前关于没收的呈递文件（参见 ECF Nos. 799、804）中所解释的那样，本案的情况是新颖的，甚至可以说完全是独一无二的，因为涉案实体的众多投资者和客户明确否认自己曾受到郭先生的侵害。

1 郭先生出于量刑之目的，依规承认陪审团的裁决。此处阐述的立场并非挑战该裁决，而是针对与量刑相关的具体问题，不应作其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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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由两个独立群体组成并由律师代理的大量资深投资者坚持认为，是政府的行为而非郭先生的行为危及了其投资（以及投资资产，例如 Himalaya Exchange [喜马拉雅交易所] 加密货币）的价值。此外，数百名个人已向法院请愿，或直接联系政府和/或辩护律师，声明放弃受害者身份，转而要求返还被查封的投资财产。

政府所声称的“损失金额”纯属推测，没有任何可靠证据支持，并且与否认郭先生对其构成欺诈的前所未有的庞大投资者和客户群体直接相悖。此外还存在冲销项目——赎回、退款、和解款项、重复计算以及投资者仍持有的剩余价值资产——政府同样忽略了这些项目，但根据规范“损失金额”的法律，应当将这些项目考量在内。

还有其他事实和法律原则削弱了政府所主张的“损失金额”。如《量刑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 Report，简称“PSR”）中所陈述，政府和缓刑监督部门在计算损失时计入了已被判无罪的行为，而《宪法第五修正案》和《宪法第六修正案》以及 2024 年对《量刑指南》的修正案（在编制 PSR 之后生效）均不允许这样做。

此外，根据第二巡回法院长期的指示，“损失金额”调整的幅度——惊人的增加 30 个级别——要求政府以比仅仅“证据优势”更为严格的举证标准来证明任何所主张的“损失金额”。政府无法满足该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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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下，郭先生根据 United States v. Fatico 案（579 F.2d 707 [2d Cir. 1978]）申请举行证据听证会，以解决有关所主张的“损失金额”、郭先生提出异议的其他《量刑指南》加重调整项以及与量刑相关的任何其他争议事实问题的全部争议。

法院亦屡次确认，金融犯罪案件中的“损失金额”对《量刑指南》量刑范围的影响达到了过分、不公和不合理的程度。因此，这些法院依赖第 3553(a) 条的其他考量因素，来纠正以倍数人为推高刑期的“损失金额”加重调整项所带来的不成比例的影响。

这一认识体现在诈骗案件中判处刑期的均值和中位数上，正如文中所讨论的统计分析所确立的那样，这些数据显著低于本案中的《量刑指南》级别，并且更准确、更公正地体现了本案中应判处的适当刑期，同时避免了第 3553(a)(6) 条所禁止的不合理量刑差异。

与郭先生量刑相关的另外三个因素在历来本司法区中均明显起到减轻监禁刑期的作用：(1) 郭先生在 Metropolitan Detention Center（大都会拘留中心，简称“MDC”）被羁押的艰难痛苦的 37 个月，包括该设施历史上最为暴力和混乱的两年；(2) 他将被关押以服完任何追加监禁刑期的 U.S. Bureau of Prisons（美国联邦监狱管理局，简称“BOP”）系统内不合标准且持续恶化的条件；以及 (3) 与郭先生服刑完毕后可能面临的处境相关的考量。本呈递文件附带的单独、详细的证据附件对这些要素的讨论作出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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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谨此提请，对第 3553(a) 条所列全部量刑因素的审查和评估必然得出如下结论：唯有作出显著低于适用《量刑指南》范围的刑罚，方能符合第 3553(a) 条关于法院应判处“足够，但不过度”以实现第 3553(a)(2) 条所列量刑目的之刑罚的指示。

I.
郭先生的个人背景与本案的政治背景

如果不充分理解导致今日局面的各项事件所展开的个人、历史和政治背景，就无法理解本案，也无法对郭先生进行公正的量刑。这绝非一起常规案件，郭先生也绝非典型被告人。他的个人背景、激励他并激发公众对其爆料革命（Whistleblower Movement）关注的政治和经济条件、中共对他进行的不懈且极度强力的针对打击——这在本案陪审团的裁决中达到了顶峰——乃至美国国内政治事务，所有这些因素共同造就了涉案行为发生及本次起诉展开的条件，也是审视本案必须采取的视角。

A. 郭先生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早期成长经历

Guo Wengui（郭文贵），亦使用粤语名 Ho Wan Kwok（郭浩云）及英文名 Miles Guo2，于 1968 年出生于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PRC”）东北部与朝鲜和俄罗斯接壤的吉林省。他在其身为矿工的父亲和身为家庭主妇的母亲所生的八兄弟中排行第七。PSR ¶ 129。

2 中文姓氏“Guo”和“Kwok”对应相同的汉字（郭），但发音和罗马拼音不同。郭先生的原名为 Guo Wengui（郭文贵）。他在 2000 年取得香港护照时采用了名 Ho Wan（浩云，字面意为“高贵的云”）（参见 PSR ¶ 137）。他于 1991 年在美欧旅行期间开始使用英文名 Miles（向音乐家 Miles Davis 致敬），以便与不熟悉中国名字的西方人进行交流。

Guo先生（郭先生）早年生活既不优渥，也不富足。他出生于Mao Zedong（毛泽东）在1966年5月发起的Cultural Revolution（文化大革命）爆发两年后；文革一直持续到1976年毛去世，在此期间Guo先生的父母被视作国家敌人。因此，他们基本上被当作流放人员对待，发配至Jilin Province（吉林省）的山区，艰难地抚养他们的八个子女。在Guo先生童年时期，全家挤在一间泥土地面、没有通电、也没有室内排水排污设施的单间窝棚里。PSR ¶ 131。他通常一天只吃一顿饭。Id.。这种状况在当时的中国并不少见，对于那些被排斥为执政党Communist Party（共产党）敌人的人来说尤为如此。

Guo先生就读于当地的公立小学Northeastern Nickel Mine School（东北镍矿学校），并于1979年7月毕业。PSR ¶ 150。此后全家迁往Shandong Province（山东省），一个位于北京和上海之间、毗邻黄海的沿海省份，Guo先生在该地就读于当地公立中学Gu Cheng #3（古城三中）。为赚钱协助养家，他于1984年7月退学，时年15岁。Id.。

孩提时代，Guo先生因其父亲支持民主而目睹父母和兄弟遭受CCP（中共）的迫害。PSR ¶ 132。他的父亲时常遭到人身殴打，他的兄弟们在试图协助父亲时被中共支持者殴打并刺伤，他的父亲还经常为了躲避中共而一次东躲西藏数日。Id.。在这段创伤经历中，Guo先生的母亲精神崩溃，有时也会失踪数天，留下Guo先生及其兄弟们自谋生路。Id.。这些经历，加之中共对其家庭佛教信仰公开表达的全面禁止，给Guo先生留下了关于国家体制性压迫与不公的深刻且不可磨灭的早期印记。Id.。

1985年，Guo先生尚在青少年时期，便在山东省与儿时好友的妹妹Hing Chi Ngok（岳庆芝）结婚。PSR ¶ 133。两人于1987年正式登记结婚，至今仍维持婚姻关系。他们育有两个出生于1980年代后期的子女，儿子名为Qiang（郭强），女儿名为Mei（郭美）。PSR ¶ 134。

B. 天安门广场抗议、目睹兄弟遭警察枪击身亡以及Guo先生的政治监禁

到1989年Guo先生大约20岁时，他与妻子带着儿子和刚出生的女儿居住在Henan Province（河南省）Puyang City（濮阳市）；当年春天发生在北京Tiananmen Square（天安门广场）的动荡彻底改变了他们的生活。4月，前中共中央总书记Hu Yaobang（胡耀邦）逝世后——其因经济与政治改革而受到众多人敬仰，亦遭到另一些人诋毁——数以万计的学生开始聚集在天安门广场，以纪念胡的政治遗产并要求推行亲民主改革。

为支持示威者，Guo先生卖掉了自己的摩托车，并将所得款项捐赠给抗议学生。随后，两名警察前往他位于濮阳的办公室进行讯问，当时他的妻子、尚在婴儿期的女儿和弟弟均在场。期间，一名警察拔枪指向Guo先生，促使其17岁的弟弟Guo Wenbin（郭文宾）扑向警察身前。该警察开枪击中Wenbin的手臂和腿部，随后将兄弟二人逮捕。Wenbin被剥夺了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终因伤势过重死亡；而Guo先生则被关押，并被指控犯有煽动反革命活动罪。

Guo先生随后在关押政治犯的羁押场所度过了22个月。他在身体和心理上均遭受殴打与折磨，包括亲眼目睹了50多名犯人被处决。PSR ¶ 127。这些经历，加上他兄弟的死亡以及他童年时期在文革中所目睹的虐待，坚定了他抗击政府压迫与腐败的决心。

C. Guo先生实现经济繁荣、结成政治联盟并遭遇政治风险

Guo先生的房地产开发生涯始于其1991年获释出狱之后。PSR ¶ 154。Guo先生明白，要想成为推动政府改革的有效倡导者，他需要取得一定程度的个人成功和影响力。1990年代是中国经济快速扩张的时期，资本市场建立，民营企业成倍增长壮大，国家控制领域的产出占全国总产出的比重逐步下降。在此背景下，Guo先生及其家族建立起蓬勃发展的商业帝国，最初从河南省省会Zhengzhou（郑州）开发一处高端商业综合体起步。

该家族房地产帝国的皇冠明珠最终是Pangu Plaza（盘古大观），这是一座结合北京筹办2008 Summer Olympics（2008年夏季奥运会）规划的综合体。盘古大观由五座独立的塔楼组成，集酒店、办公楼、住宅和商业零售空间于一体，紧邻National Stadium（国家体育场，即“Bird’s Nest（鸟巢）”），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备受瞩目。Guo先生的家族企业于1999年购得该物业，并从北京主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所带来的巨大增值中获益。盘古大观成为贵宾客人的汇聚枢纽，其中包括在数年间进出该酒店的大批外国政要，Guo先生也由此在全球政界和商界最高层建立了人脉网络。

他们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的成功使Guo先生及其家族得以将商业活动拓展至多项投资领域，推动其积累了巨额财富。见 PSR ¶ 154。他在商业上的巨大成功，也让Guo先生得以越来越多地接触到政治精英阶层，并对中国政府部分最高级别官员以及来访外国官员的政治腐败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2000年，尽管享有巨大的商业成功，Guo先生仍然认为中国政府从根本上是腐败的。那一年，作为拉开与母国及其中央政权距离的初步步骤，Guo先生以Ho Wan Kwok（郭文贵）的名义取得了一本香港护照。见 PSR ¶ 137。

2003年，Guo先生举报了一名北京重要市级官员的腐败行为。这导致中国最高级别的民事情报机构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国家安全部，简称“MSS”）的官员接触Guo先生，要求其提供更多信息并予以配合，他也确实提供了配合。

然而，Guo先生揭发该官员所带来的余波影响深远且持久。2004年9月，当时36岁、家中有两个十几岁子女的Guo先生在抵达北京机场时被数十名警察逮捕。他们将其带至一家酒店羁押了15天。他遭到审讯、殴打以及各种方式的酷刑折磨。他被剥夺睡眠，警察轮班看守他，并在他打瞌睡时使用胡椒喷雾将其惊醒。他被迫长时间罚站，导致双腿因受压而肿胀。他被倒挂并遭殴打。警察剪下他的头发装入塑料袋，并将塑料袋套在他头上，强迫他吸入细小的碎发颗粒。他的背部被开瓶器刺伤。3

羁押Guo先生的警察屡次命令其停止揭发中国政府官员的腐败，他均予以拒绝。他们讯问他是否向其首个商业开发项目所在地郑州市的市长行贿，他如实回答没有。他们要求交代他是否在为美国从事间谍活动，他亦如实回答没有。15天后，他们将其送往医院，他在那里停留了三天后获释回家。不足为奇的是，他与某些在华美国官员的关系引来了中共的审查和猜忌，怀疑其代表美国从事间谍活动。

3 在PSR中描述Guo先生的身体状况时，Probation Officer（缓刑监督官）写道：“Guo身上带有多种疤痕和残疾，系其在祖国中国服刑期间遭受人身酷刑，以及为修复后遗创伤在1993年至2022年期间接受后续外科手术和处置所致。”PSR ¶ 141。Guo先生的医疗状况——包括生理和心理方面——在密封提交给法院的Exhibit 1（证据1）中有更为详细的阐述。

约在2006年，Guo先生与中国国家安全部副部长建立了关系，该副部长除其他职责外还主管国内反腐工作及境外情报搜集。该副部长向Guo先生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以防范因Guo先生揭露腐败而寻求报复的地方官员，同时也使Guo先生得以更深入地洞察中共最高层的运作内幕。

D. 商业成功的扩大以及与中国政府摩擦的加剧

Guo先生及其家族的商业成功与财富持续增长。2012年至2014年期间，该家族成为Haitong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海通国际证券）的最大股东，海通国际当时是中国最大的上市证券公司。PSR ¶ 154。该家族还在中国境外设立了ACA Family Fund Investment Company（ACA家族基金投资公司，简称“ACA”）。PSR ¶ 154。

与此同时，Guo先生与被其揭露腐败的中国官员之间的紧张关系不断升级。2013年12月，Guo先生离开中国大陆迁居香港，与妻子和女儿居住在一起。

次年10月，Guo先生接到一通彻底改变其与中国大陆关系的电话。来电者是一名身居高位的中央政府官员，他通知Guo先生，其涉嫌为美国从事间谍活动，必须返回中国大陆接受讯问。Guo先生深知这预示着必然的牢狱之灾和潜在的酷刑折磨，而他已不愿再承受这些，于是Guo先生离开香港前往伦敦，与居住在该地的儿子会合。

约在2015年1月，Guo先生及其家族设立了一家名为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纽约金泉有限公司）的家族办公室，并在Manhattan（曼哈顿）设有办公地点。PSR ¶ 154。同样在此期间，该家族在曼哈顿的Sherry-Netherland（雪梨荷兰酒店）购买了一套公寓，当Guo先生后来于2017年永久迁居美国时，该公寓成为其主要住所。该家族还利用来自ACA的约2800万欧元家族资金购买了Lady May（梅夫人号）游艇。

Guo先生关于其家族与中国政府之间的敌对状态已处于爆发边缘的预感被证明是准确的。2015年1月在纽约出差期间，Guo先生接到了来自Zheng (“Bruno”) Wu（吴征（“Bruno”））的多通电话。吴自称代表中共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and Inspection（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CCDI”）特别调查组行事，恳求Guo先生停止揭露中国官员的腐败，且不要透露其可能从国家安全部副部长处获取的任何信息。

据吴称，特别调查组希望Guo先生与中方配合，并交回其掌握的高级领导人涉腐的所有证据。作为交换，中共将不对Guo先生家族的资产进行查封，不抓捕Guo先生的家庭成员，且不对Guo先生进行人身伤害或杀害。Guo先生予以拒绝。

当月晚些时候，即 2015 年 1 月 10 日，中国当局突击搜查了在北京 Pangu Hotel（盘古七星酒店）举行的一场活动，当时郭先生的许多近亲属和员工聚集在那里。数百名武装警察进入酒店并逮捕了郭先生的家属，包括他的妻子、女儿、他的五位兄弟、5 两位嫂子/弟媳以及一名侄女/外甥女。警察命令所有员工趴在地上，并逮捕了其中约 270 人。郭先生的家属被强行戴上面罩并带往拘留中心。郭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在被拘留期间遭受了虐待和酷刑（参见 PSR ¶¶ 135, 140），在 10 天后获释，但近两年的时间里不被允许返回家中。相反，她们被安置在临时住所中，并被要求每天亲自向当地情报机构报到。PSR ¶ 135。

郭先生的嫂子/弟媳被拘留了三个月，他的兄弟们被带到了距北京 800 多公里的 Dalian City（大连市），并在那里被拘留了两年。在员工中，约有 30 人被正式拘留，并遭受了殴打、审讯和酷刑。除对郭先生的两名兄弟提出了未指明的指控外，并未提起任何正式指控。

自 2015 年 1 月下旬开始，中国当局开始扣押郭先生家族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国的财产和股票资产，价值约 100 亿美元。其中包括北京 Pangu Plaza（盘古大观）开发项目中的核心建筑和其他组成部分，以及众多其他写字楼。当局在大约 2016 年 12 月和 2017 年 1 月解除了对这些资产的扣押，但在数周后又重新将其扣押。

5 郭先生的二哥/弟曾是一名警察，于 1996 年自杀身亡。PSR ¶ 130。

E. 郭先生从海外成为公开且高调抨击 CCP 的知名人士

郭先生并未因其首要目标动摇，该目标是成为中国民主与法治的显眼且强有力的倡导者。在离开中国前往西方之后，他得以利用 Twitter、Facebook 和 YouTube——这些平台均被“Great Firewall of China（中国防火长城）”6 所屏蔽——来公开揭露 CCP 内部的体制性腐败及其滥权行为。参见 PSR ¶ 153。

通过数千小时的直播，郭先生披露了中国的人权侵犯事件，例如对人权律师的打压以及从囚犯身上非法摘取器官供高级政治人物家属使用等情况。他谴责了中国国家政权对中国和香港民主运动的镇压。他公开揭露了中国对台湾、香港和美国的渗透战略，并致力于揭露中国在美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情报领域的秘密行动，这仅是其中的少数事例。尽管政府声称郭先生是为了个人利益而伪装成持不同政见者，但无可争议的事实——包括从 DOJ（美国司法部）提起的案件中获取的事实——证实了郭先生是在承受巨大的个人代价和风险的情况下开展其爆料活动的。

在进行该等活动的同时，郭先生积累了大量的社交媒体关注者，粉丝数量有时达到数十万甚至超过一百万。数以百万计的

6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美国司法部）对“Great Firewall of China（中国防火长城）”（“GFW”）作出了如下描述：“GFW 主要由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 PRC（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公安部）（“MPS”）运营并强制实施，具有在 PRC 境内屏蔽对特定服务器和应用程序的网络访问的能力，并用于监控和防止 PRC 公民访问可能允许传播和讨论违反 PRC 政府及 CCP 批准的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和服务。”Ex. 2 ¶ 7（United States v. Bai et al., No. 23-MJ-0334 (SJB) (E.D.N.Y., April 6, 2023) 案中支持逮捕令申请的起诉书及宣誓书（“Bai Complaint”/《白案起诉书》））。

海外华人因对 CCP 的压迫手段感到不满——其中以天安门学生抗议者惨案最为不可磨灭——在郭先生传递的信息中找到了共鸣。在中国境内，能够使用 VPN 的人可以突破“防火长城”并观看郭先生的直播，对许多人而言，这是他们首次具体接触到天安门事件等事实以及 CCP 滥权的其他证据。7 从享有广泛第一修正案自由的美国视角来看，这或许难以理解，但对中国的许多人来说，郭先生的直播不仅令人大开眼界，更打破了他们对自己所生活世界的基本认知。参见，例如 Ex. 3（Wansheng Cheng（程万胜）的声明）。8 与此同时，郭先生发起的爆料革命为中国人民迈向更加民主的未来提供了真正的希望。出处同上。

郭先生影响力的广度与威力，代表着且持续代表着 CCP 极力想要消除的威胁。CCP 不仅试图压制郭先生对民主的倡导以及对涉及 CCP 的众所周知之滥权与腐败的抨击，还试图阻止披露他可能掌握的有关高级别腐败、情报行动或其他敏感事务的任何非公开信息。

7 到 2017 年 6 月，New York Times（纽约时报）北京分社报道称，尽管郭先生的直播在中国被正式封禁，但非正式地，“北京的很多人都被深深吸引了。”Chris Buckley，“Tycoon’s Claims Reverberate in China Despite Censorship and Thin Evidence，”New York Times，2017 年 6 月 27 日，http china-corruption-xi-jinping.html。

8 在代表郭先生期间，辩护律师收到了来自 G-Series（G系列）实体的关注者、投资者和/或客户主动发来的 1,000 多份支持郭先生的声明。这些声明仍在源源不断地寄来。鉴于声明数量巨大以及隐私方面的考虑，我们拟向法院和政府提交一份包含这些声明代表性样本的封存补充文件，因为它们为郭先生的工作对其支持者的意义、定罪罪行的性质与情节，以及本案中的损失问题提供了重要视角。为说明起见，我们在本备忘录中纳入并引用了几封信件，这些信件来自曾在本案中作证或表示愿意作证的个人。

CCP 用来使郭先生噤声的手段包括胁迫、对其家庭的威胁、资产扣押、诉讼、为影响美国政府官员而支付款项、部署庞大的特工网络在社交媒体上从全球范围抹黑郭先生、在华审讯、逮捕和起诉其支持者，以及强迫支持者对他提出虚假的欺诈指控。CCP 针对郭先生发起的行动规模之庞大、手段之凶狠，令人震惊。

F. 郭先生移居美国后 CCP 针对行动的加剧

郭先生于 2017 年 4 月从伦敦移居美国，持非移民旅游签证入境。PSR ¶ 137。在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5 月期间，中国官员与郭先生联系了大约 30 次，敦促其与他们配合。他们敦促他：(1) 停止揭露和公开中国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2) 不要与美国政府合作或与 FBI（联邦调查局）交谈；以及 (3) 不要反对 CCP、倡导中国民主改革或谈论正义与法治。

作为交换，他们提出释放郭先生被羁押的家属和员工，并解冻当局在华冻结的价值数十亿美元的家族资产。郭先生予以拒绝。9 CCP 针对郭先生施加的施压行动变得愈发激进且影响广泛，最终直接与本案的指控产生了交集。这些事件为了解致使郭先生站在这家法院面前之行为的性质与情节提供了至关重要的背景。

9 然而，在 2017 年 5 月，郭先生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使其妻子和女儿能够离开中国并赴美与他团聚，条件是他同意不对在纽约被捕并在联邦法院被起诉的前中国国家安全官员出庭作证。

1. 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对 VOA 采访的干预、直接恐吓

2017 年 4 月 19 日，即郭先生抵达美国九天后，中国政府要求 INTERPOL（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将郭先生指认为通缉引渡的逃犯。这发生在郭先生即将在 Voice of America（“VOA”，美国之音）普通话组进行电视直播采访的前几个小时——该节目在中国及其他地区拥有数百万受众——郭先生计划在采访中披露针对 CCP 高级官员家属的腐败指控。参见 Sasha Gong（龚小夏），“How China Managed to Muffle the Voice of America，”Wall Street Journal（华尔街日报），2017 年 5 月 23 日（“Gong WSJ Op-Ed”/《龚氏华尔街日报社论》）。10

郭先生按计划进行了 VOA 采访，但在原定三小时的节目进行到第二小时刚开始不久，VOA 便突然终止了播出。正如 VOA 普通话组主管兼主持该采访的记者 Sasha Gong 事后所解释的，在播出前两天，中国外交部召见了 VOA 驻北京记者，并告诉他中国将把该采访视为对中国内政的干涉，如果继续进行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

这一警告令 VOA 华盛顿高层感到不寒而栗，但管理层最终还是允许进行了一场被缩短的采访。出处同上；另见 Michael Forsythe，“China Seeks Arrest of Billionaire Who Accused Officials’ Relatives of Graft，”New York Times，2017 年 4 月 19 日；11 U.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2017 Report to Congress（2017 年向国会提交的报告），2017 年 11 月，第 472 页（“UCESRC Report”/《美中经安委报告》）（摘录附于证据 4）。可查阅于 http america-1495580183?st=EgyHCa&reflink=desktopwebshare_permalink。

11 可查阅于 http voice-of-america.html。

数以百万计的观众观看了该场直播及其突如其来的中断，对许多人来说，这是他们第一次认识郭先生。

2017 年 5 月，CCP 企图再次让郭先生噤声并更直接地威胁他，派出了 CCDI（中纪委）的纪委书记以及另外三名特工前往纽约与他当面交涉。郭先生拒绝屈从于他们的要求。相反，他揭露了在美国运作的庞大 CCP 间谍网络。

接下来的一个月，中国政府对郭先生在华的部分关联人员启动了公开的刑事诉讼程序。参见 Ex. 4（UCESRC 报告），第 472-73 页。当局发布了诉讼过程的视频和文字记录，其中郭氏家族公司之一 Beijing Pangu Investment（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的三名员工被判定犯有欺诈罪。出处同上。

2. 招募有影响力的美国政商界人物游说将郭先生遣返回中国

正如美国政府通过一系列联邦起诉所证实的那样，中国政府针对郭先生日益激烈的行动直接延伸到了美国政府的最高层。大约在2017年5月，马来西亚商人Low Taek Jho（刘特佐）协调了一次会面，其间中国公安部前副部长Sun Lijun（孙力军）招募了Republican National Committee（“RNC”，共和党全国委员会）前财务主席Elliot Broidy（埃利奥特·布罗伊迪）、嘻哈艺术家Prakazrel Michel（普拉卡兹雷尔·米歇尔）以及商人Nickie Lum Davis（妮基·拉姆·戴维斯），向时任总统特朗普和特朗普政府进行游说，以取消郭先生的签证或以其他方式将郭先生驱逐出美国。参见证据 5 第 16 段（Attorney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es v. Stephen A. Wynn，案号 22-CV-1372（D.D.C.，2022年5月17日）起诉状）。该请求是明确代表PRC（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出处同上。

这些获得了极其丰厚报酬的努力向多个方向展开。布罗伊迪求助于美国房地产开发商Steve Wynn（史蒂夫·韦恩），后者是多家豪华赌场和度假村的所有人，其中包括Wynn Macau（永利澳门）——在韦恩的网站上被称为“亚洲最大的博彩场所”12——以及Wynn Palace（永利皇宫），即2016年在澳门开业的一家大型豪华酒店。

布罗伊迪通过共和党全国委员会与韦恩相识，并认为韦恩在共和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在中国的商业利益以及与时任总统特朗普的友谊相结合，将有助于促成与政府官员的接触。证据 5 第 17 段；另见 Niraj Chokshi 所著《U.S. Accuses Steve Wynn of Lobbying Trump on Behalf of China》（美国指控史蒂夫·韦恩代表中国游说特朗普），《New York Times》（纽约时报），2022年5月17日。13

韦恩在2017年6月直接与孙进行了交谈，并同意向总统提出此事，同时在此期间还与布罗伊迪进行了多次沟通，内容涉及将郭先生列入禁飞名单（No Fly List），并确保郭先生的签证在6月底到期时任何续签申请都会被拒绝。证据 5 第 20-21 段。

在布罗伊迪通过韦恩的妻子发送给韦恩的一条信息中，布罗伊迪称中国国家主席Xi Jinping（习近平）在Mar-a-Lago（海湖庄园）曾亲自向特朗普总统表示希望将郭先生遣返回中国，作为交换，习主席愿意遣返某些在中国被扣为人质的美国公民，接收大量被驱逐回中国的中国非法移民，并在朝鲜问题上向美国提供协助。出处同上，第 21(c) 段。

在2017年6月下旬于华盛顿特区举行的一次晚宴上，韦恩亲自向总统传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希望将郭先生遣返回中国的意愿。出处同上，第 22 段。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韦恩与孙通了多次电话，其间他们讨论了郭先生的签证续签、该事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性以及韦恩在澳门的商业利益。出处同上，第 23 段。在此期间，韦恩多次努力组织与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白宫的高级官员就郭先生的事宜举行会议。出处同上，第 25 段。最终，这些努力——其动机是韦恩出于保护其在澳门商业利益的渴望，而中国政府对这些利益实施着严格的控制——均未获成功。出处同上，第 26、28、29 段。14

然而，韦恩的努力只是该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2017年6月下旬，普拉卡兹雷尔·米歇尔本人此前已在美国和亚洲参加了多次会议，旨在说服特朗普政府官员将郭先生遣返回中国15，他联系了当时担任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美国司法部）律师的George Higginbotham（乔治·希金博瑟姆），庭审笔录 5727，以寻求其协助。庭审笔录 5733-34。

希金博瑟姆先生当年夏天在华盛顿特区的中国大使馆与中国驻美大使进行了会面。庭审笔录 5735-36。在会面期间，他转达了这样的信息：“为了引渡郭文贵先生，有关方面正在付出成功的努力，并且MicMaster [原文如此] 将军即将提供更多信息。”庭审笔录 5738。16 大约两个月后，希金博瑟姆先生前往澳门，亲自告知刘先生仍在采取措施说服政府遣返郭先生，并去完成另一项单独的、无关的目标。庭审笔录 5740-41。希金博瑟姆先生因参与遣返郭先生并实现另一目标的计划而获得了大约1亿美元的酬劳。庭审笔录 5745。17

12 参见 http
13 可查阅 http china.html。
14 埃利奥特·布罗伊迪于2020年10月就与这些事件相关的串谋违反外国游说法罪名认罪。他承认自己接受了来自刘特佐的900万美元，用于游说特朗普政府遣返郭先生。参见 Kenneth P. Vogel 所著《Elliott Broidy Pleads Guilty in Foreign Lobbying Case》（埃利奥特·布罗伊迪在外国游说案中认罪），《纽约时报》，2020年10月20日，http
15 参见证据 6 第 136-149 段（United States v. Prakazrel Michel et al.，案号 19-CR-148-CKK（D.D.C.，2019年5月2日）起诉书）。
16 这显然是指曾在2017年至2018年担任美国国家安全顾问的H.R. McMaster（H·R·麦克马斯特）将军。
17 希金博瑟姆先生于2018年11月就其参与这些未注册游说事务所涉及的一项共谋指控认罪。参见 http conspiracy-deceive-us-banks-about-millions。妮基·拉姆·戴维斯因在该计划中的角色获得了至少300万美元，于2020年8月就协助和教唆违反《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认罪。参见 http businesswoman-pleads-guilty-facilitating-back-channel-lobbying-campaign-drop-1mdb。普拉卡兹雷尔·米歇尔于2023年接受审判，并因与遣返郭先生的计划相关的罪名被定罪。参见 Hannah Ziegler 所著《Pras of the Fugees Gets 14 Years for Illegal Foreign Influence Scheme》（流亡者合唱团的普拉兹因非法外国影响计划被判14年监禁），《纽约时报》，http fugees-campaign-finance-prison.html。

3. 912专项——在网络上诋毁郭先生的集中协调行动

美国政府还证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同一时期针对郭先生发起的同期社交媒体和互联网行动。在中共斥资数亿美元招募华盛顿内部人士开展秘密游说活动以影响美国总统的行动的同时，它还部署了一支由特工人员组成的精干团队，发起了一场最终发展成为旨在诋毁郭先生的大规模社交媒体行动。这场行动具有侵略性、广泛性、有效性，并持续了数年之久。其对本案的重要性、影响力和关联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

在United States v. Bai et al.，案号 23-MJ-334-SJB（E.D.N.Y.，2023年4月6日）（“白案起诉状”，作为证据 2 附于本文件）长达89页的起诉状及支持逮捕令申请的宣誓书中，详细描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用社交媒体传播和放大信息以诋毁并破坏其政治对手的全面行动——包括针对批评中共的特定个人；另见证据 7（纽约东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在白案中的新闻发布稿）。

无可争议的是，这项在白案起诉状中被称为“被害人-1”的行动的主要目标就是郭先生。参见证据 2 第 89-108 段。正如对中国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MPS”，公安部）18 的34名官员提出跨州骚扰共谋指控的白案起诉状所解释的那样，该行动（“912专项”）由北京公安部内一个名为“912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912工作组”）的群体进行协调，并且至少从2017年起直至2023年4月6日白案起诉状提交（即郭先生在本案中被捕三周后）一直直接针对郭先生。证据 2 第 89 段。

利用Twitter（推特）、Facebook（脸书）和YouTube（油管）等社交媒体网站上的数千个虚假网络身份，912工作组针对郭先生的行动特别试图将他打上骗子、行骗高手、诈欺犯等标签，并要求政府对其采取行动。如下文更详细讨论的那样，这一长期运行的机构有效地在公众中对郭先生的信誉播下了广泛的怀疑，包括对本案所涉实体的有效性。

为了领会针对郭先生的网络行动的规模，请参考独立第三方仅就该行动中的推特部分所开展的研究：

• Australian Strategic Policy Institute（“ASPI”，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发现，从2017年4月24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对郭先生发布红色通缉令五天后）到2019年7月31日，来自与中国政府相关的618个推特账户的至少38,732条推文直接针对郭先生。19 “这些推文主要由对[郭]的人格进行的恶毒攻击组成，范围从高度针对个人的批评到指控犯罪、对中国的不忠，以及对他与备受争议的美国政治人物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关系的批评。”Tom Uren 等人所著《Tweeting through the Great Firewall: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PRC-linked information operations against the Hong Kong protests》（推特穿透防火长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针对香港抗议活动的信息行动初步分析），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第 25/2019 号报告，第 14 页。20

18 正如白案起诉状所解释的那样，“[尽]管公安部通常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的国内执法机构——负责公共安全、一般刑事调查、国家安全和互联网安全——但其职责范围超越了执法范畴，进入了更多与情报机构相关的职能。”证据 2 第 8 段。
19 2019年8月，推特注销了936个账户，推特认定这些账户属于中国所主导的协同国家支持行动的一部分，旨在散布与香港亲民主抗议相关的虚假信息和不和。Kate Cooper 所著《Facebook and Twitter Say China Is Spreading Disinformation in Hong Kong》（脸书和推特称中国正在香港散布虚假信息），《纽约时报》，2019年8月19日，http facebook-twitter.html。
20 完整报告可查阅 http firewall/。

• 在一份后续报告中，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发现，从2018年1月到2020年4月17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联的账户共发布了与郭先生有关的70,584条推文、11,832张图片和580个视频。21 他们将从该数据集中显现出的三大核心叙事描述为：(1) 郭先生与史蒂夫·班农勾结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2) 郭先生是一个名誉扫地的骗子；以及 (3) 郭先生是不道德的强奸犯。Jake Wallis 博士等人所著《Retweeting Through the Great Firewall: A persistent and undeterred threat actor》（穿透防火长城转推：一个持续且未受威慑的威胁行为体），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第 33/2020 号报告，第 38-41 页（以下简称“《穿透防火长城转推》”）。22

• Stanford Internet Observatory（斯坦福互联网观察台）还分析了该平台于2020年6月因散布虚假信息而注销的23,750个推特账户在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的活动。在348,608条推文中，绝大多数（78.8%）为中文，关于郭先生的推文构成了数据集中仅次于香港抗议活动的第二大主题。该研究发现，“[与]此前2019年的注销一样，针对郭的行动在整个行动的时间线上一直在持续。”Carly Miller 等人所著《Sockpuppets Spin COVID Yarns: An Analysis of PRC-Attributed June 2020 Twitter takedown》（网络水军编造新冠谎言：对2020年6月归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推特注销行动的分析），斯坦福互联网观察台（2020年6月17日），第 16 页。23

除推特外，该行动还广泛利用脸书和油管针对郭先生及其支持者，通常是将油管上关于郭先生的视频发布在脸书上，然后在帖子下叠加评论。白案起诉状第 93-108 段。仅举一例，2021年9月中旬的一条帖子包含一段关于郭先生的视频，配文（中文）为“天天吹天天骗”。在接下来的三十分钟内，出现了一系列中英文评论，将郭先生描述为“真正的骗子”和“十足的诈骗犯”，并质问“他为什么没进监狱？政府在干什么？”出处同上，第 98 页。

21 2020年6月，Twitter（推特）宣布查封 23,750 个核心账号，推特认定这些账号属于中国散布虚假信息协同行动的一部分；此外还查封了 150,000 个专门通过转推和点赞来放大该虚假信息宣传活动的附加账号。见 Kate Cooper（凯特·库珀）所著《推特清除中国虚假信息行动》，《New York Times》（纽约时报），2020年6月11日，http

22 完整报告见 http firewall/。

23 完整报告见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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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干涉郭先生的社交媒体账号

中国政府不仅满足于发布内容骚扰和抹黑郭先生，还积极企图破坏郭先生本人的社交媒体账号。2017年4月，郭先生的 Facebook（脸书）和推特账号被短暂封禁，引发了外界对中国政府施压的担忧。U.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简称“UCESRC”）在2017年9月听取证词，得知中国政府针对郭先生推特账号的行动仍在持续。证据 4 第 471 页。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美国司法部）同样在 Bai（白）起诉书中承认了 PRC（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美国社交媒体公司施压，要求其将[郭]及[郭]在美关联人员从社交媒体平台上移除”的行径。证据 2 第 89 段。

郭先生的社交媒体账号确实在2017年10月18日中国中共十九大召开前夕被封禁。2017年10月17日据报道，YouTube（优兔）针对一名未具名申诉人提出的骚扰指控，下架了郭先生的一条视频，并暂停其发布任何新直播视频，为期 90 天。见 Bill Gertz（比尔·格茨）所著《优兔封禁中国异见人士账号》，《The Washington Free Beacon》（华盛顿自由灯塔），2017年10月17日，http dissident/。24

优兔的封禁紧随对郭先生脸书账号的限制之后发生。同上。在2025年4月9日 U.S. 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 Subcommittee on Crime and Counterterrorism（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犯罪与反恐小组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前脸书全球公共政策总监作证称，脸书在2017年4月下架郭先生的脸书个人资料并在随后于

24 格茨在同篇文章中还报道称，据“一名美国官员”透露，针对郭的 INTERPOL（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所依据的中国案件是“出于政治目的而非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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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将其永久封禁时，确实是直接按照 CCP（中国共产党）的授意行事的。参见 Cristiano Lima-Strong（克里斯蒂亚诺·利马-斯特朗）所著《记录：前高管 Sarah Wynn-Williams 就脸书对华讨好行为作证》，《Tech Policy Press》（科技政策出版社），2025年4月9日。25

5. 黑客入侵郭先生律师的计算机系统

2017年9月5日，郭先生向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美国国土安全部）递交了庇护申请，理由是他担心因揭露政治腐败而遭到中共报复。PSR 第 136 段。一周后，即2017年9月12日，递交该申请的律师事务所 Clark Hill PLC（克拉克·希尔律师事务所）的计算机系统遭到黑客攻击。26 黑客至少窃取了郭先生的庇护申请书及支持宣誓书，两份文件中包含大量机密和敏感信息，详述了郭先生若返回中国惧怕遭受中共报复的原因。

黑客攻击发生一周后，该律师事务所突然终止了对郭先生的代理。随后，大约从2017年9月23日开始，郭先生的个人信息及其庇护申请书和宣誓书的机密部分开始在推特上出现，造成名誉损害，并将郭先生、其家人及其员工置于危险之中。

6. 利用虚假强奸诉讼将民事司法体系武器化

2017年9月11日，郭先生的一名前员工在 New York State court（纽约州法院）对他提起民事诉状，虚假指控郭先生曾多次强奸她，并将其有效囚禁近三年，尽管当时郭先生本人甚至根本没有在

25 完整听证会视频见 http activity/hearings/a-time-for-truth-oversight-of-metas-foreign-relations-and-representations-to-the-united-states-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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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待满三年。27 初始诉状并未指控所谓的性侵发生于何时——没有具体年份、月份、日期，甚至没有季节——却在开头刻意对郭先生提出不相关的指控，即他作为中国异见人士的公众形象是为获取庇护的政治支持而伪造的，且他拥有“充斥着经济欺诈指控的不光彩过去”。证据 8 第 17、18 段（Rui Ma v. Guo Wengui et al. 案诉状）。

民事诉状递交后不久，针对郭先生的有组织的示威活动开始在其曼哈顿公寓大楼外发生。示威者排成方阵，举着统一预印的标语，称郭先生为强奸犯和骗子，并敦促其离开美国。这些抗议活动的照片随后出现在与中共有关联的推特账号推文中。参见《Retweeting》（转推）第 39-40 页。与马案诉状如出一辙，这些示威活动以及在网络上散布相关照片的行为，均带有由中共协调策划的所有特征。

G. 中共针对郭先生的行动与本案中的行为发生交汇

在此背景下，郭先生已成为中共著名的公开批评者，中国境内外的数百万中国人从其传递的信息中找到了共鸣与希望，而中共正发起一场激烈的行动以抹黑、噤声并遣返郭先生，本案中引发各项指控的事件由此成型。中共本身就是促成这些事件的积极参与者。

构成此项起诉的一个关键因素，是郭先生自2017年底开始与 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建立的关系。在班农先生——一位坚信中国

27 该案为 Rui Ma v. Guo Wengui et al.（马锐诉郭文贵等案），Sup Ct, NY County（纽约县最高法院），2017年9月11日，Index No. 158140/2017。就该案中作出的一项2023年命令提起的中间上诉目前仍在 Appellate Division（上诉法庭）审理中，原告在递交诉状后不久便返回中国，目前在该法庭似乎处于无代理律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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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构成最大长期威胁的人士28——被迫离开其在白宫担任时任总统 Trump（特朗普）顾问的职位后，一位共同认识的人将其介绍给了郭先生。29 郭先生与班农先生对中国政府的共同鄙视促成了双方的自然结盟。30

郭先生于2018年1月聘请班农担任有偿顾问。2018年11月，在经过全年的深入筹划后（庭审记录 469-70），两人宣布成立 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简称“ROLF”）。法治基金会及随附的 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社会，简称“ROLS”）是致力于在中国促进民主和法治的非营利组织，与郭先生的 Whistleblower Movement（爆料革命）协同运作。2020年6月4日，班农先生与郭先生宣布成立 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简称“NFSC”）。31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18年10月下旬查封了郭氏家族的更多资产，32 且 912 专项组继续积极在公开场合抹黑郭先生。2018年1月，

28 见 http /09/08/us/politics/steve-bannon-china-trump.html。

29 郭先生原定于2017年10月4日在华盛顿特区的 Hudson Institute（哈德逊研究所）接受记者 Bill Gertz（比尔·格茨）的采访，但在该研究所追踪到源自上海的网络攻击后，该活动被突然推迟。见 http into-washington-1507260255；http /www.hudson.org/node/41042。格茨此后促成了班农与郭先生的联系。

30 见 htt • •

32 政府方将2018年10月的资产查封定性为郭先生创建法治实体及后来其他 G 系列实体的动机——即将其作为在资产被剥夺后用以诈骗追随者并自肥的工具（见庭审记录 5959）——但大量庭审证词反驳了该理论，包括来自政府方证人 Karen Maistrello（卡伦·梅斯特雷洛）的证词，她陈述称班农先生在2018年全年均积极参与了法治机构启动的筹划工作。庭审记录 4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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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专项组专门创建了一个推特账号，用于“点赞”其他贬损郭先生的推文。白案起诉书第 105 段。

例如，一条中文推文写道：“请广大网友不要被谣言八卦和强奸犯瘟鬼[郭文贵]控制的媒体所利用！瘟鬼[郭文贵]是网络上最大的‘国贼’。每天在网上大放厥词，利用网友满足自己的私欲，瘟鬼[郭文贵]罪行罄竹难书。”同上。

正如 ASPI（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和 Stanford（斯坦福大学）的研究报告所证实，在2018年及之后，成千上万个推特账号参与了协同反郭的信息传播，包括针对郭先生与班农的合作。912 专项组还利用脸书攻击郭先生的声誉，其中一个账号在2018年11月和12月至少发帖九次，频繁称郭先生为“大骗子”。同上，第 104 段。脸书上的活动批评针对性强且持续数年，参见同上第 94-103 段，912 专项组在优兔上的活动亦是如此。同上，第 106-108 段。

鉴于郭先生本人的社交媒体账号屡遭破坏，加之其广播节目的受欢迎程度，建立自己的网络媒体平台对郭先生而言是合乎逻辑且切实可行的一步。为此，郭氏家族旗下实体 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于2020年4月成立了 GTV Media（GTV 传媒），并在当月晚些时候宣布了 GTV 私募发行。庭审记录 4542。该私募发行从数千名投资者处筹集了数亿美元。

农场贷款项目随后于2020年6月启动，旨在为爆料革命的小额支持者创造更多机会，使其能为运动的运作贡献力量，并最终获得 GTV 的股份。33 对于向农场贷款项目出资的人而言，

33 正如辩护律师在庭审期间所阐明的那样，在郭先生被捕之时，债转股的期限尚未届满。参见，例如，庭审记录 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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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出资表明了对该运动及其志愿服务与广播活动的切实投入。鉴于企图破坏郭先生的强大势力正在发挥作用，郭先生认为 GTV 的股份持有者对该运动拥有真正的投入至关重要。

于2020年10月正式推出的 G Club（G会所），同样为个人支持该运动、与志同道合者建立联谊，并享受 G 会所提供的福利（例如 G Fashion 的折扣）提供了途径。数千人购买了 G 会所会员资格，费用从 10,000 美元（1 级会员）到 50,000 美元（5 级会员）不等。

最后，加密货币生态系统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简称“HEX”）使客户能够购买两种代币：Himalaya dollar（喜马拉雅美元，简称“HDO”）和 Himalaya Coin（喜马拉雅币，简称“HCN”）。HDO 是一种稳定币，与美元保持 1:1 锚定并由储备金支持，而 HCN 是一种具有浮动价值的代币。潜在客户可以在 HEX 网站上查阅关于 HDO 和 HCN 的独立中英文白皮书。客户可以使用法定货币购买 HDO，并使用 HDO 购买 HCN。事实证明 HEX 极受欢迎，发行了数亿美元的 HDO，且 HCN 的活跃交易导致其价值大幅上涨。HEX 及其配套应用程序 Himalaya Pay（喜马拉雅支付，简称 H Pay）被广泛使用，直至本案陪审团作出裁决后 HEX 被关停。

在这些实体活跃运作的同一时期，中共通过 912 专项组坚持不懈地继续其在网络上抹黑郭先生的行动，同时在中国境内采取日益激进的措施以削弱对郭先生的支持。这些措施包括审讯、恐吓、刑事起诉、强迫书写悔过书、强迫递交

……向美国当局和媒体机构针对相关实体提出虚假投诉，甚至包括社交媒体抹黑活动的模板。

庭审期间，政府方证人 Ya Li 出庭作证称，CCP（中国共产党）曾致电其在中国境内的父母，要求其父母转告她停止参与 Whistleblower Movement（爆料革命）活动，理由是这些活动危害了国家安全。Tr. 1535。据 Li 所述，中共还致电其他亲属以试图查明她的下落，其父母警告她切勿返回中国，否则会被逮捕。同上。此外在庭审期间，辩方证人 Jianhu Yi 出庭作证称，2020年10月，在他投资 GTV 之后，两名便衣 MSS（国家安全部）官员将其从上海的工作地点带至另一处地点，三名官员在那里对他进行了长达11小时的讯问，期间他无法自由离开。Tr. 5042-46。官员们没收了他的手机，并告知他因向敌视中国政府的组织投资而面临三至五年的监禁。Tr. 5048-53。他们询问了其在中国境内家庭成员的情况，确保他明白自己无法逃避他们，并试图说服他进行配合。Tr. 5050-51。

Yi 就 2020年10月至 2021年1月期间与这些官员的五次后续会面作证。在第二次会面中，官员们拿走了他的 GTV 股票证书，并告诉他这些投资都是虚假的，他将损失全部资金。Tr. 5052。在第三次会面中，他们指示他向郭先生提起诉讼。Tr. 5053。在第四次会面中，他们强迫他写信要求撤回对 GTV、G Dollar 和 G Club 的投资，并将信件照片发送给警方。Tr. 5054-55。

在第五次会面中，他们告诉 Yi 会为他提供一名律师，强迫他记录下其全部投资情况，并向他提供了用于发送投诉的电子邮箱地址。Tr. 5055-56。在第六次会面中，他们要求 Yi 携带安装了 VPN 的电脑，以便向他们展示其被迫提交的虚假投诉。Tr. 5056。辩方第 60704 号证据（已在庭审中获准采纳并作为附件 9 附于本文件之后）系 Yi 向 FBI（联邦调查局）提交的（虚假）投诉的副本。Tr. 5057。

Yi 还向 New York State Attorney General（纽约州总检察长）、New York Times（《纽约时报》）和 Wall Street Journal（《华尔街日报》）提交了虚假投诉，这一切均是为了保护其家人。Tr. 5058-59。中国政府为 Yi 提供的律师确实在未经 Yi 授权的情况下，代表 Yi 对郭先生提起了诉讼。Tr. 5066。

此处较为详细地叙述 Yi 的证言，不仅是为了说明中共为打击郭先生并为本案此类指控奠定基础所采取的极端手段，而且还因为该证言与辩护律师从其他多方来源收到的主动陈述中所叙述的经历完全一致，其中许多来源均提供了书证以资佐证。

其中一个来源 Wansheng Cheng，经下签字律师询问且其声明书作为附件 3 附于本文件之后，描述了国安部官员进行的一系列类似讯问，这些官员最终强迫他就其 G 系列投资提交虚假投诉。讯问发生在 2021年1月至 2021年5月期间，官员们在此后直至 2021年11月期间仍持续与其联系。附件 3 ¶¶ 19-46。因极度恐慌自己可能被监禁或遭受更严重的伤害，Cheng 曾私下立下一份“不自杀声明”，仅与密友和家人分享，作为防范措施和证明文件。同上 ¶ 28 及附件 A。

Cheng 向律师提供了官员向其提供的中文原始指令的照片。见同上 ¶ 37 及附件 B（附英文译本）。这些文件提供了向联邦调查局提交投诉的指南——其中引用的正是官员让 Yi 用于提交虚假投诉的同一网站，http——以及向纽约州总检察长办公室、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 JPMorgan Chase Bank（摩根大通银行）提交投诉的指南。同上。进一步与 Yi 的证言相吻合的是，该网站鼓励联系诸如《纽约时报》和《华尔街日报》等主流媒体，并提供了报道郭先生及其“可疑”活动的《华尔街日报》记者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和 Twitter 账号。同上 34。

不足为奇的是，SEC 大约在 2020年7月开始对 GTV 证券发行展开调查，包括通过 Voice of Guo Media 进行的发行以及推销投资当时被称为 G-Coins 和 G-Dollars 的机会。GTV Media Group, Inc.、Saraca Media Group, Inc. 和 Voice of Guo Media, Inc. 配合了调查，该调查最终以就未能注册发行事项达成民事行政程序和解而告终，该等发行不符合豁免注册的条件。见附件 10（In re GTV Media Group, Inc. et al., Order, Admin. Proc. File No. 3-20537 (Sept. 13, 2021)）。

作为和解协议的一部分，各方同意没收（disgorgement）486,745,063 美元的不法所得，外加 17,688,365 美元的判决前利息以及 35,000,000 美元的民事罚款。正如庭审所证明的那样，SEC 随后设立了一个 Fair Fund（公平基金）以向投资者返还资金，扣除行政费用后，每位投资者收回了其初始投资的大约 92%。见 Tr. 708, 1358, 2377。35

34 除了强迫其提交虚假投诉外，Cheng 还报告称一名国安部官员向其发送了一份“抹黑活动”内容的合同样本手写件，供其在网上发布以贬损和诋毁郭先生。手写中文样本的照片、打印版本及英文译本均附在 Cheng 的声明书后。见附件 3 ¶ 43 及附件 C。

35 在郭先生被捕之日，即 2023年3月15日，SEC 对郭先生等人提起了民事起诉书，指控其在 GTV 私募、农场贷款和 G Club 会员资格方面存在欺诈行为。SEC v. Ho Wan Kwok et al., No. 23-CV-2200-PGG (SDNY, Mar. 15, 2023)。该案已被中止审理，目前仍处于待决状态。如下文所述，陪审团裁定郭先生在 GTV 私募方面的电汇欺诈和证券欺诈罪名不成立。

H. 美国的政治环境为新一届政府转向针对郭先生奠定了基础

郭先生与 Steven Bannon 的密切关联，以及他创立 GTV 平台之举，在 2020年总统大选前夕与美国国内政治发生了碰撞。对郭先生的检控之路由此展开。

Bannon 曾一度在 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公会）的董事会任职，并在 GTV 发行文件中被列为 GTV 董事会成员。在他与郭先生于 2018年11月宣布成立法治实体后不久，他就因其不相关的“We Build the Wall”众筹活动而受到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的审查。该项调查于 2020年8月结出成果，当时 Bannon 先生在 Lady May 号游艇上与郭先生在一起时，以极具戏剧性的方式被捕。在此期间，根据政府消息来源发布的新闻报道大肆宣扬对其关联事业的调查，36 且 SEC 于 2020年7月向 GTV Media 和 Saraca 发出的传票要求获取有关 ROLS 和 ROLF 以及有关 GTV 私募的信息。

2020年10月24日，一名 GTV 用户在该平台上发布了 Hunter Biden 的不雅视频，在总统大选前数日引发了一场全美媒体风暴。郭先生并未坚持删除这些帖子，随后发现自己卷入了接踵而至的政治旋涡。在 Joseph Biden 赢得 2020年大选、郭先生公开支持推翻大选结果的努力、且 Hunter Biden 就视频的披露寻求报复之后，这种局面进一步加剧。

36 参见，例如，Aruna Viswanatha 等，“FBI Probes Chinese Exile, Including Work With Former Trump Aide Steve Bannon，”《华尔街日报》，2020年7月8日（htt）；Brian Spegele 等，“Fundraising at Company Tied to Steve Bannon and Guo wengui Faces Probe，”《华尔街日报》，2020年8月19日（http）。

2023年2月，《Mother Jones》（《琼斯母亲》）报道称，Hunter Biden 的律师最近发出了一系列信件，要求包括司法部在内的州及联邦机构对据信在分发来自 Hunter Biden 笔记本电脑的资料中发挥作用的人员涉嫌的犯罪行为展开调查。37 该文章特别提到了郭先生。两天后，同一家杂志报道称，Hunter Biden 威胁要就笔记本电脑资料的披露对郭先生以及 Bannon 提起诉讼。38

郭先生于次月（即 2023年3月15日）被捕。最初起诉书中针对他的核心指控涉及最初发布 Hunter Biden 视频的 GTV 平台的私募。政府在 2024年1月3日提交的第二份替代起诉书（ECF No. 215）中增加了一项 RICO（《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共谋罪名项，并在 2024年4月24日提交的第三份替代起诉书（ECF No. 307）中将涉嫌的 RICO 企业重新命名为“G Enterprise”（G 企业）。

郭先生于 2024年5月下旬出庭受审。在长达七周的审判过程中，Steve Bannon 的名字和形象在陪审团面前出现了上百次。2024年7月16日，陪审团裁定郭先生在 GTV 私募方面的电汇欺诈和证券欺诈罪名不成立（罪名项五和罪名项六），并裁定其参与非法资金交易罪名不成立（罪名项十二）。陪审团裁定郭先生犯有敲诈勒索共谋罪（罪名项一）、共谋实施电汇欺诈或银行欺诈罪（罪名项二）、共谋实施洗钱罪（罪名项三）、共谋实施证券欺诈罪（罪名项四）、实质性电汇……

37 Dan Friedman，“Why Twitter Was Right to Suppress (Some of) the Material From Hunter’s Laptop，”《琼斯母亲》，2023年2月8日（htt）。

38 Dan Friedman，“Hunter Biden Threatens to Sue Steve Bannon and Exiled Mogul Guo Wengui，”《琼斯母亲》，2023年2月10日（http）。

与农场借贷项目及 G Club（G会所）相关的欺诈和证券欺诈（罪名项第七至第十项），以及与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相关的电汇欺诈（罪名项第十一项）。当时没有特别裁决书，陪审团也未对任何“损失金额”作出裁定。

I. 投资者和客户对受害者身份的明确否认

尽管已作出定罪判决，投资于 G 系列实体的数千名个人已明确表示他们并未被 Mr. Guo（郭先生）侵害。正如辩护律师此前详述的那样（参见 ECF No. 799 第 5-9 页），这些个人包括：(a) 超过 6,500 名根据 21 U.S.C. § 853(n) 提交请愿书请求返还被查扣资金的 HEX 客户（参见，例如 ECF Nos. 759, 761 第 3 页）；(b) 数百名同样提交了 § 853(n) 请愿书的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 投资者（参见，例如 ECF Nos. 674, 756）；(c) 提交了个别 § 853(n) 请愿书或与政府联系声明放弃受害者身份的投资者，例如在证据开示中披露的编号为 USAO_00112534-USAO_00112564 的记录；以及 (d) 数百名直接致信辩护律师的个人。如前所述，我们将向法院提交一份单独的密封呈文，其中包含发送给辩护律师的 1,000 多份声明放弃受害者身份的陈述中的代表性样本。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提出这些观点并不是为了质疑陪审团的裁决——就量刑而言我们接受该裁决——而是为了将该裁决置于适当的背景中并界定其局限性。虽然政府出示了少数自称受害者的证人的证词，声称为特定投资或事业汇款的决定在实质上受到了郭先生某些陈述的影响，但其他数千名个人向相同实体汇款的原因与构成政府案件核心的指控不实陈述无关。对于这些个人而言，所指控的不实陈述根本不具实质重要性。

此外，尽管前文第一部分 G 节（Part I.G）已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讨论，但 CCP（中国共产党）对郭先生实施的恐吓和强迫控告活动，其广泛程度远超庭审中或本备忘录所呈现的范围。由于这使得可能已向政府或其他执法机关提供的任何书面受害者陈述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因此在案件的这一阶段，让法院更全面地了解其影响范围至关重要。

迄今为止，辩护律师已收到约 60 份提及陈述者因涉嫌与郭先生或涉案实体有交集而遭到 CCP 审讯、威胁或拘留的声明。这些个人中至少有五人表示他们被迫对郭先生提出虚假控告，还有更多人指出他们已经离开中国，正在其他地方寻求或已获得庇护。

庭审中提供的证词以及向辩护律师提交的陈述中所作的叙述，让人们深入了解了 G 系列实体为投资者和客户提供的价值。这些叙述篇幅庞大、可信，并且与政府声称某些被指控的不实陈述在实质上诱使个人出资的指控理论直接相悖。

例如，辩方证人 Jianhu Yi（易建湖）作证称，他购买 G Club 会员资格是因为 G Club 所提供的同袍情谊、友谊和服务。Tr. 5072。无数其他购买了 G Club 会员资格的人也致信辩护律师表达了类似的情感。例如，Wansheng Cheng（程万胜）陈述称，他在 2022 年 4 月花费 20,000 美元购买了 G Club 会员资格，资金来自在喜马拉雅交易所进行交易活动的收益。他写道：“我将 G Club 视为一种身份认同——一个人们拥有相同价值观的群体。最初我的理解是我们在某些消费上会获得折扣，随后会增加福利，我预计这需要一些时间。我没有尝试要回我的 G Club 会员费，我也无意要回。”Ex. 3 ¶16。

辩方证人 Lai Dai（戴磊）曾向 GTV 投资 155,000 美元，购买了 50,000 美元的 G Club 会员资格，并向 HEX 投资了 300,000 美元。他作证称，他决定获得 G Club 会员资格与 G Club 会员资格和获得 GTV 股份之间的任何关联毫无关系（Tr. 5248）。相反，他将 G Club 描述为一种“身份象征”（Tr. 5244），使他能够与拥有共同信仰的人走到一起并享受其他福利（Tr. 5244-45）。关于 HEX，戴作证称，对他而言，HDO 是否有黄金支持（Tr. 5379）或者它目前是否在以太坊区块链上（Tr. 5252）是无关紧要的。无论这些特征如何，他都认为 HEX 具有价值，其他数千名坚称自己并非郭先生所实施的任何欺诈行为受害者的 HEX 客户也是如此。对于农场借贷项目的无数出资者、G Club 会员和 GTV 投资者而言，情况也是如此。

戴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量刑陈情信，为案件的这一方面提供了进一步的视角：

本案中与我最直接相关的事项涉及我自己对通常被称为“G系列”公司的投资经历。在此背景下，我是作为一名具备一定相关经验的普通投资者参与的。我的投资决定并非基于盲目信任，而是基于我自己的投资经验和商业判断。在审阅了相关材料和商业计划后，我在完全理解任何投资都固有风险的情况下作出了决定。根据我所掌握的信息，相关业务确实存在且在运营中。

在我个人认识的投资者中，我个人并未遇到过任何认为自己受害的人。当然，我理解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经历，可能存在我不了解的情况。然而，根据我自己的观察，我的经历并不完全符合庭审期间呈现的某些叙述。我无意否认他人的经历；我只是希望解释，作为这些投资的真实参与者，我自己的经历和判断构成了我作出决定的背景依据。

Ex. 11。

鉴于郭先生所积聚的支持规模，他在为中国带来民主改革的热情上显然并非孤身一人。中国政府控制其民众事务并打击其敌人的权力，无论他们生活在中国还是其他地方，都是压倒性的。这一事实是 Whistleblower Movement（爆料革命）和 G 系列实体对无数个人产生吸引力的核心所在。仅引用辩护律师收到的数百封阐述投资者和客户认为重要的考量因素的信件之一：

郭先生一再且着重地警告他所有的追随者，反对 CCP 是世界上最危险的事业，任何有丝毫犹豫的人，或者任何出于名利动机的人，都不应该参与。

这是所有坚定参与者之间的共识：我们的投资不是金融投机——而是选票。用以解体 CCP、终结其数代人以来造成的人类悲剧、保障我们自身及子女生命安全的选票。我选择投资，选择追随郭先生，选择加入 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我认为这些是我一生中最重要、最正确的决定。

Ex. 12（陈述人
，2026 年 3 月 10 日）。

事实上，许多 HEX 客户从购买 HCN 中获得了可观的利润。例如，程万胜陈述称，他向 HEX 投入了约 22,000 美元，其中部分用于购买 3,000 枚 HCN。Ex. 3 ¶ 15。在最高峰时，他持有的 HCN 价值约为 160,000 美元，而且正是在经历了多次审讯后从中国前往美国的近两年旅程中，他使用存留在 HEX 的资金来维持生计。同上。

正如在下一节中更详细讨论的那样，在这种存在广泛否认受害者身份的罕见情况下，且陪审团并未对他们作出有罪裁决的任何欺诈范围作出事实认定时，政府在本案中计算出的 13 亿美元欺诈金额完全是推测性的，在没有进行 Fatico 听证程序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任何“损失金额”。

II.
确定足以实现但不超过实现量刑目的所需之判决

A. 适用的量刑考量因素

根据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美国最高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 Booker, 543 U.S. 220 (2005) 中的裁决，以及 Second Circuit（第二巡回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 Crosby, 397 F.3d 103 (2d Cir. 2005) 中对 Booker 案的解释，本法院的量刑裁决必须基于 18 U.S.C. § 3553(a) 中规定的各项因素。§ 3553(a) 要求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足以达到、但不过度超出所需之程度”，以体现罪行的严重性、促进对法律的尊重、提供公正的惩处、对犯罪行为提供充分的威慑、保护公众，并为被告人提供所需的教育或职业培训、医疗护理或其他矫正治疗。18 U.S.C. § 3553(a)。

法院不再被强制要求在《量刑指南》（Guidelines）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判处刑罚。Crosby, 397 F.3d at 111。实际上，“地区法院不得假定《指南》规定的刑期是合理的；相反，它必须在控辩双方辩论的协助下，对量刑因素进行独立的审查。”同上。最高法院已确认，“《指南》不仅对量刑法院不具有强制力，而且也不得被推定为合理。”Nelson v. United States, 129 S.Ct. 890, 892 (2010)（原文强调）。

此外，正如 Justice Scalia（斯卡利亚大法官）在 United States v. Booker, 543 U.S. 220 (2005) 一案中对“补救性”意见的异议中所指出的：制定法在所有这些因素之间没有规定优先顺序，但是由于刚才提到的三项[§§ 3553(a)(2)(A), (B) & (C)]是支配刑罚学的基本准则，该制定法——在没有 § 3553(b)(1) 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授权法官运用其自身对公正惩罚、威慑和保护公众的理解，即使

这些理解与制定《指南》的委员会成员的理解存在分歧。543 U.S. at 304-305 (Scalia, J., dissenting in part)。

法院在决定如何实现所列量刑目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被告人的历史和特征、可适用的刑罚种类、美国《量刑指南》规定的量刑幅度、量刑委员会发布的任何政策声明、避免无正当理由的量刑差异的必要性，以及向本罪任何受害者提供赔偿的必要性。18 U.S.C. § 3553(a)。39

第二巡回法院重申了这些量刑原则，同时强调“量刑法官在决定针对特定罪犯和特定犯罪的适当惩罚程度方面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United States v. Cavera, 550 F.3d 180, 188 (2d Cir. 2008) (en banc)。量刑必须在充分考虑任何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任何特定被告人的背景和品格的前提下进行。正如最高法院在 Koon v. United States, 518 U.S. 81 (1996) 中所指出的，并在 Gall v. United States, 552 U.S. 38, 128 S.Ct. 586, 598 (2007) 中再次确认的那样：

在联邦司法传统中，量刑法官始终一贯地将每位被定罪者视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并将每个案件视为对人类弱点的独特性研究，这些弱点有时会减轻、有时会加重罪行以及随之而来的惩罚。

518 U.S. at 113；另见 United States v. Jones, 531 F.3d 163, 182 (2d Cir. 2008)（“在每一案件中，地区法院‘必须根据所呈现的事实’以及 § 3553(a) 中详细列明的考量因素，对适当的量刑‘作出个别化评估’ ”）（援引 Gall v. United States, 128 S.Ct. 586, 597 (2007)）。

39 根据政府于 2026 年 1 月 9 日致法庭的信函，鉴于赔偿的可行性问题，政府在本案中不寻求赔偿（restitution），而是寻求通过赦免退还（remission）程序向投资者和客户退还资金。参见 ECF No. 785 at 4-5。Guo 先生（郭文贵）表示同意。ECF No. 789 a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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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判决前调查报告（PSR）中的《量刑指南》计算有误

《判决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 Report，简称“PSR”）第 112-123 段为 Guo 先生计算出的建议性《指南》量刑罪行等级为 43。PSR 对《指南》的具体计算如下：

PSR 段落
描述
《美国量刑指南》（USSG）条款
等级

第 114 段
基础罪行等级
2B1.1(a)(1)

第 114 段
损失超过 $550,000,000
2B1.1(b)(1)(P)
+30

第 114 段
10 名或以上受害者
2B1.1(b)(2)(A)(i)
+2

第 114 段
代表慈善、教育、宗教或政治组织、或政府机构等行事
2B1.1(b)(9)(A)-(C)
+2

第 114 段
将欺诈计划转移至或参与转移至另一管辖区以规避执法或监管官员，且该罪行在其他方面涉及精巧手段，且被告人故意从事或促成了构成精巧手段的行为
2B1.1(b)(10)(A) & (C)
+2

第 114 段
因该罪行从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获取超过 $1,000,000 的总收入
2B1.1(b)(17)
+2

第 114 段
总基础罪行等级

第 115 段
依据 18 U.S.C. 1956(h) 定罪
2S1.1(b)(2)(B)
+2

第 116 段
适用 2S1.1(b)(2)(B) 且该罪行涉及精巧洗钱
2S1.1(b)(3)
+2

第 118 段
涉及 5 名或以上参与者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
3B1.1(a)
+4

第 119 段
妨碍司法公正
3C1.1
+2

第 120 段
调整后罪行等级（小计）

第 123 段
总罪行等级

PSR 建议判处 300 个月监禁（参见 PSR 量刑建议第 58 页），在我们看来，这一刑期超出了本案所充分的程度，并且对于本案处于刑事前科类别 I（Criminal History Category I）的被告人而言，远大于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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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不存在“损失金额”

作为首要问题，Guo 先生继续坚持自己对任何指控均无罪，并打算基于多项理由对其定罪提出上诉。因此，Guo 先生不承认存在任何“损失金额”。

审判也未确立任何“损失金额”。陪审团并未被要求确定损失金额或任何所谓的“受害者”身份。事实上，法庭对陪审团的指示在这方面是非常明确的。例如，关于电汇欺诈罪名项，法庭指示陪审团“无需认定被告人从欺诈中获利”。Tr. 5793。同样，关于证券欺诈，陪审团被指示无需认定“任何人遭受了任何损失或被告人获得了任何利益”。Tr. 5802。

然而，由于量刑阶段仅为了《指南》等级的抽象计算而要求接受陪审团的裁决，因此本陈述意见将该评估作为量刑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进行探讨。

该建议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指南》计算有误，主要原因在于所声称的 13 亿美元“损失金额”没有依据，具体原因有多点：(1) 政府完全基于流入 G 系列（G-Series）实体的资金得出 13 亿美元这一数字，而非基于任何严谨的资金追踪分析或其他确立损失的证据；(2) “损失金额”不当地包含了经裁决无罪的行为，这既违反了《第六修正案》，也违反了 2024 年《指南》修正案；(3) “损失金额”错误地包含了明确否认自己受骗的个人的资金；以及 (4) “损失金额”不正确地包含了根据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原则应当排除的金额，例如赎回、退款、残余价值或重复计算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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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收（forfeiture）与“损失金额”在法理上截然不同，但与没收相关的许多问题——以及在 Guo 先生关于没收的陈述意见（ECF Nos. 799, 804）中所讨论的许多问题——同样适用于“损失金额”。

本案即便不是独一无二的，也是极不寻常的，因为它并不属于那种每一位投资者都声称虚假陈述对其决定出资具有实质性影响、或者每一位投资者实际上都遭受欺诈的典型欺诈案。相反，与几乎所有的欺诈案件不同，G 系列实体的许多投资者和客户明确否认自己实际上是 Guo 先生任何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如下文所述，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坚称他们是在经济上遭受了政府行为的损害，而不是 Guo 先生的损害。40 鉴于否认受害者身份的投资者人数众多且背景各异，这种新颖的情况要求在确定任何“损失金额”之前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和精确计算。

如果政府试图确立任何“损失金额”，或者对本文提出的减少“损失金额”的任何理由提出异议，Guo 先生谨提请注意，有必要根据 United States v. Fatico, 579 F.2d 707 (2d Cir. 1978) 举行听证会，以对《指南》计算中的这一核心组成部分作出裁决。正当程序（Due Process）和《第六修正案》绝不允许低于此标准的要求。

a. 计算“损失金额”的基本法律框架

政府主张出于《指南》目的的“损失”为 13 亿美元，PSR 采纳了该数字。PSR ¶¶ 109, 113-14。然而，PSR 和政府的算术计算

40 这并非关于证据充分性的抗辩，也不是企图重新审理陪审团的裁决——Guo 先生为了量刑目的以及在该语境下的《指南》计算而承认该裁决。相反，这涉及审查该计算的各项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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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建立在 GX Z-26 中列出的流入各实体的资金金额之上，存在根本性且致命的缺陷。

分析始于 Rita v. United States, 551 U.S. 338, 351 (2007) 中阐述的命题，即地区法院在开始所有量刑程序时，应当首先正确计算适用的量刑幅度。不正确的计算会妨碍法院履行判处“充分但不大于必要”刑期的职责，以符合 18 U.S.C. § 3553(a)(2) 中列明的量刑目的。

U.S.S.G. § 2B1.1 及相关判例法为在欺诈等金融犯罪中准确确定损失金额这一有时较为复杂的任务提供了指引。§ 2B1.1(b)(1) 损失表附注 A 规定，“损失”为“实际损失或预期损失中较高者”。附注 C(i) 将“实际损失”定义为“由该罪行导致的合理可预见的金钱损害”，附注 C(ii) 将“预期损失”定义为“被告人故意企图造成的金钱损害”，包括“不可能发生或不太可能发生的预期金钱损害”。41 政府承担以优势证据证明损失的举证责任。United States v. Desimone, 119 F.3d 217, 228 (2d Cir. 1997)。

在作出损失认定时，法庭无需做到完全精确。然而，其对损失的估算仍必须是基于证据的合理估算。U.S.S.G. § 2B1.1 评注附注 B。适用于损失具体方面的其他法律原则详述如下。

b. 政府完全依赖流入 G 系列实体的资金存在根本性缺陷

政府要求法庭采纳 13 亿美元的损失数字，几乎完全基于其庭审证据 GX Z-26，42 这是一份汇总图表，源自政府聘请的专家——Brattle Group（博然思维集团）的 Paul Hinton 所进行的分析。

41 附注 C(iii) 将“金钱损害”定义为金钱上的损害或“容易用金钱衡量的损害”。
42 GX Z-26 已在庭审笔录第 4329 页（Tr. 4329）被采纳为证据。其副本作为附件 13（Ex. 13）附于本文件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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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依赖的问题在于，Brattle Group 的工作只不过是处理政府提供的银行记录和相关文件，以便绘制出政府感兴趣的交易图表。最终形成 GX Z-26 的工作成果并非针对投资者损害的独立司法会计分析，而是对检方所挑选内容的呈现。

Hinton 作证称，GX Z-26 本质上“是将数据库中所有交易的价值相加的结果，因此这就是我们处理并根据政府给我们的 GTV、Farms（农场）、G Club、和 Himalaya（喜马拉雅）分类进行归类的所有交易。”Tr. 4330。Brattle Group 对这些实体的资金来源没有独立的了解，也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去偏离政府提供的关于界定资金来源的指示。Tr. 4331。它只是根据政府界定的来源，将流入政府界定的每个类别的资金相加。Tr. 4331, 4355-56。

在与其分析相关的过程中，Hinton 未被要求进行任何资金追踪。Tr. 4356, 4430。他没有进行任何详细的资金流向分析，因此无法作证有多少资金流经了特定账户。Tr. 4458。他没有对所谓的欺诈收益进行任何交易层面的分析，也没有对存款、提款、赎回或收到的价值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核算。

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进入 Guo 氏家族实体 ACA Capital 在 First Abu Dhabi Bank（第一阿布扎比银行）开设的一个关键账户的“其他流入资金”的来源。这反过来意味着，在审判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供任何事实认定者可靠地得出结论，认为任何所谓的欺诈收益——更不用说归因于农场贷款（Farm Loans）的所谓 7700 万美元或 1.1 亿美元收益——曾流出过该账户。参见 Tr. 4428-30；Ex. 13 at 8。这些流出资金的来源完全未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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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 5.17 亿美元的损失归咎于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同样存在缺陷。该 5.17 亿美元的数字汇总了账户总流入资金，而没有将投资者的存款与二级市场交易活动或向 G Club 等其他类别的转账区分开来。政府的计算仅反映了交易量，并未反映任何金钱损失。

c. 政府的“损失金额”不当地包含了归属于已裁决 Guo 先生无罪之行为的金额

如下文第二部分第 B.2 节（Part II.B.2）详述，《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以及 2024 年《指南》修正案均禁止在任何“损失金额”计算中计入归属于已裁决 Guo 先生无罪之行为的资金。单凭这一点，就应将政府归属于 GTV 的 4.11 亿美元排除在任何“损失金额”之外。

d. 政府的“损失金额”未能考虑明确否认自己是“受害者”的大量所谓“受害者”

如上所述，本案与绝大多数欺诈案件明显不同，因为有相当数量的投资者和客户站出来证明他们并未因欺诈而被剥夺金钱或财产。反过来，他们的投资也不符合计入任何“损失金额”的条件。在这个多元化的群体中，包括一些根据 21 U.S.C. § 853(n) 提交了请愿书的个人和实体。

这些投资者的立场的影响在 United States v. Miller, 997 F.2d 1010 (2d Cir. 1993) 中得到了阐明。在该案中，被告人是两名律师，被指控欺骗了他们所代表的投资者，目的是购买合作公寓转换（co-op conversion）期间可获得的公寓。指控的欺诈行为包括在未告知投资者的情况下，为自己谋取购买大楼内其他公寓的特定机会。43

正如法庭在 Miller 案中所总结的，虽然

43 关于 Miller 案更详尽的讨论包含在 Guo 先生（郭文贵先生）就没收事宜提交的信函中，ECF No. 799，第 4-5 页。

政府主张［被告人］将原本拟归属于该集团的财产挪作己用；即这些公寓以及转售所得利润……政府未能克服［证人］未受反驳的证词所造成的障碍，该证词削弱了关于存在某种特定代理关系的任何理解，而该代理关系本应普遍阻止［被告人］在［该公寓大楼］的公寓中进行平行投资，或特别是在这八套公寓中进行平行投资。

同上，第 1020 页。

因此，虽然重要性通常受制于“理性人”标准，但 Miller 案确立了在另外情况下的规则——正如本案中诸多投资者和客户的情形一样——当所谓的“受害者”明确且肯定地否认该要素时，从而使针对该特定人员投资的欺诈指控失去效力。顾名思义，如果一名投资者并非欺诈的受害者，那么该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就不能被视为任何“损失金额”的一部分。

结果是，本案中的任何“损失金额”都在实质方面被明确否认自己具备任何欺诈“受害者”身份的几类人员（或实体）所扣减：

(1)
在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持有加密货币账户的 6,512 人。参见，例如，《6,512 名作为 Himalaya Exchange 成员的申诉人及其律师对个别动议的答复》，2025 年 10 月 22 日（ECF No. 761）（“HEX 答复”）；

(2)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的 324 名投资者。参见，例如，《关于裁决请愿人对被没收财产之权益并修改就被告 Miles Guo 作出的初步没收命令的补充第三方请愿书》，2025 年 10 月 22 日（ECF No. 756）（“Hamilton 补充请愿书”）；《关于裁决请愿人对被没收财产之权益并修改初步没收命令的第三方请愿书》，2025 年 4 月 7 日（ECF No. 674）（“Hamilton 请愿书”）；

(3)
向政府致信声明放弃受害者身份的投资者，部分作为证据开示材料提供于 USAO_00112534-USAO_00112564；

(4)
已联系辩方律师声明放弃受害者身份的投资者。

除了这一庞大数量之外，还包括那些政府未能识别、但可能包含在这四类非受害者中的所谓受害者。鉴于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当数量的所谓“受害者”拒绝接受该归类，

政府有责任以足够的具体性来确立任何“损失金额”，以使法院能够以必要的确信度得出究竟是否存在任何“损失金额”的结论。该评估需要进行一次 Fatico 听证会，因为 Guo 先生对存在任何损失的主张持有异议。

i.
Himalaya Exchange

Himalaya Exchange（“HEX”）是一个可行且受欢迎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供其投资者和用户用于交易和赚钱，他们也确实做到了这一点。HEX 是一个商业活跃的平台，交易 HCN 是许多从事 HCN 交易的投资者的收入和利润来源。

政府证人 Wei Chen（陈薇）作证称，即使在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查封了她投资于 GTV 的资金之后，她仍在 HCN 中投资了超过 500,000 美元。庭审笔录 4499, 4634。事实上，她在多次交易中买卖了 HCN，有时是在二级市场上。庭审笔录 4671-72。此处待续 – 补充 JK 的引用 Wansheng Cheng（程万胜）的宣誓声明也记录了对 HEX 的活跃且高盈利的使用。参见证物 3。Cheng 在 HEX 投资了约 22,000 美元，在 3,000 枚 HCN 上线可用时进行了购买，并见证其投资在最高峰时膨胀至 160,000 美元的价值。同上，第 15 段。他在因 CCP（中共）持续审讯而逃离中国后生活在土耳其和泰国期间，以及在前往美国的后续途中，均依赖 HDO 和 HCN，并在本案陪审团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作出裁决后 HEX 被关闭前夕，以每枚 19 美元的价格出售了 500 枚 HCN。同上，第 15、17、48 段。Cheng 并不认为自己是 Guo 先生实施的任何欺诈的受害者。同上，第 55 段。

此外，通过其代理律师，Himalaya Exchange 的 6,512 名成员——代表了 Himalaya Exchange 大约三分之二的成员，参见 HEX 答复，第 3 页——反对将其账户（以及其中的资产）作为任何欺诈所得予以没收——这一立场驳斥了可以将其视为任何“损失金额”之一部分的任何主张。正如 HEX

答复所述，“Himalaya Exchange（HEX）的许多投资者对被贴上受害者的标签表示沮丧。”同上，第 2 页。

HEX 请愿人进一步阐述，明确拒绝政府的控诉理论：“针对［Guo 先生及其共同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建立在他们欺诈投资者的断言之上，然而这些投资者中有许多人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受骗，并拒绝受害者标签。”同上。

此外，这些 HEX 请愿人实际上赞同 Guo 先生的观点，即“检察官并未确定具体的受害者或量化其指称的损失，而这在此背景下对于证实欺诈指控至关重要。”同上，第 3 页。

此外，这些 HEX 请愿人坚持认为，他们遭受的唯一经济损失是由政府的不当干预造成的：“记录中没有证据表明 HEX 投资者遭受了损失，除了因政府在查封请愿人账户时的行动给 HEX 造成的声誉和财务损害……”同上，第 2 页。

确实，“投资者之间达成了共识，即他们没有被［Guo］、Je 或 Wang 欺诈，而是受到了查封其投资的美国政府行为的伤害。”同上，第 3 页。正如他们所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是政府“造成了其旨在防止的财务损害。”同上。

此外，HCN 保留了价值，因此持有（并继续持有）HCN 的投资者获得了保留价值的资产，如下文第 II.B.1.e 部分所述，这必须从任何“损失金额”中予以扣除。根据已知信息和合理相信，发行的 HCN 总数为 930,222,521 枚，政府查封某些 HEX 账户当天（2022 年 9 月 18 日）的收盘价为 25.30 美元。随后，Guo 先生被捕之日即 2023 年 3 月 15 日的收盘价为 17.81 美元，而在 Guo 先生被定罪之日即 2024 年 7 月 16 日的收盘价为 19.77 美元。

次日，即 2024 年 7 月 17 日，HCN 的交易被暂停，收盘价为 13.77 美元。参见 2025 年 10 月 22 日《代理律师为 6,512 名客户提交的更新及最终出庭通知书》，第 2 页（ECF No. 759）。这 6,512 名 HCN 账户持有人的代理律师 Bradford L. Geyer 律师在该份文件中表示，其客户持有 433,992,619.55 枚 HCN，并估计政府对 HEX 的干预扰乱了 HCN 市场，已给其客户造成了 5,976,051,078 美元的损失。同上。

谨此提请，应使用查封之日的收盘价来确定所持有 HCN 的价值——23,534,604,000 美元——因为该事件对价格的影响（下降 30%）显然大于 Guo 先生被捕的影响（因为到定罪时价格已有所回升——回升了 11%）。

HCN 那 235 亿美元的总市值使政府所指称的“损失金额”相形见绌，接近后者的 20 倍。即使按被捕之日、定罪之日或次日停止交易时的市值数据计算，剩余价值也超出指称的“损失金额”数个数量级。

ii.
Hamilton 请愿人

Hamilton 请愿人提出了类似的立场。Hamilton 请愿人的财产——总计 89,992,861.75 美元，参见 Hamilton 请愿书第 8 页第 20 段——“完全由并购基金投资者合法投资的资金组成，与两起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的行为没有任何关联，因此完全处于任一诉讼程序中应予没收的财产范围之外。”Hamilton 补充请愿书第 4-5 页；亦参见同上第 19 段脚注 6（投资是“合法的”且“受监管的”）；同上第 25 段（请愿人将其自有资金投资于一个“与［起诉书］中指控的欺诈计划完全无关”的工具中）。

因此，Hamilton 投资不能构成“损失”。Hamilton 请愿人的资金未被用于实施所指控的任何犯罪，同上第 26 段，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 2770 账户中的任何资金属于被告 Guo，或曾与受污染资金混同，以至于政府可以辩称查封请愿人的财产符合 21 U.S.C. § 853 的要求。”同上第 22 段；亦参见同上第 27 段（“［没］有证据表明被告 Guo 曾使用、指示或对这些资金行使任何控制权，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资金是被告 Guo 任何犯罪活动的一部分或犯罪所得”）。

此外，与 HEX 请愿人一样，Hamilton 请愿人的立场是，他们在经济上遭受损失不是因为 Guo 先生，而是因为政府对投入 Hamilton 请愿人资金的交易进行了干预。正如 Hamilton 补充请愿书所述，“虽然该交易确实完成了（Guo 案庭审，2024 年 6 月 17 日，2794:25-2795:4），但［卖方］从未收到投资款项，因为‘该款项在途经转账过程中被 U.S. Marshals（美国法警局）查封。’Guo 案庭审，2024 年 6 月 17 日，2796:14-23。”同上第 26 段（省略脚注）。44

iii.
根据 21 U.S.C. § 853(n) 提出请愿或向政府致信声明放弃受害者身份的投资者

本案的公开电子备查日程表包含了根据 21 U.S.C. § 853(n) 由至少 126 名个人（不包括 Hamilton 或 Himalaya Exchange 请愿人）提出的请愿书，涉及总计超过 2800 万美元的主张。这些请愿书以及该总额使政府所指称的“损失金额”受到了进一步的质疑。

44 政府证人作证指称的损失中，有很大一部分并非源于实际损失，而是源于政府对与 GTV、G Club、G Bank 以及 Himalaya Exchange 相关账户中资金的查封。例如，由于 GTV 被查封，GTV 投资者失去了其 GTV 投资的至少 8%，因为 8% 是 SEC 根据其公平基金进行分配前扣留的金额。关于农场贷款（Farm Loans），这些贷款的付款直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才到期，在政府查封时尚未到期且无需支付。

此外，政府方出示的证据开示材料中包括至少一个文件夹，内含 31 封投资者阐述 Guo 先生（郭文贵）未对其实施欺诈的申诉电子邮件。该文件夹由 Bates 编号 USAO_00112534 至 USAO_00112564 标定。其中大部分电子邮件并未指明每位投资者的具体投资金额，因此无法据此推导出一个总额。然而，即便投资金额无法量化，这些通信也应进一步削减潜在的「损失金额」总数。

iv. 已联系辩方律师的投资者

辩护律师持续收到自称为 G-Series（G系列）实体投资者或客户的人士发来的信息，且他们均否认自己受害。目前收到的此类声明总数已超过 1,000 份。

此外，部分人士已告知律师，就他们向美国或其他当局提交的针对郭先生的投诉而言，这些投诉受到了 CCP（中国共产党）特工的强迫——在某些情况下完全是由其撰写。参见例如证物 3 第 36–42 段（Wansheng Cheng [程万盛] 的声明）。在此过程中，许多通信者遭受了 PRC（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的审讯和拘留。45

v. 人数未知的否认自己是受害者的投资者

上述讨论引出了一个问题：还有多少人并不认为自己是郭先生任何欺诈行为的受害者？有些人可能不知道量刑（以及随之而来的没收或免除没收款项发放）程序；有些人可能不敢站出来，因为他们害怕如果违背 CCP 企图出于政治原因诋毁郭先生的叙事，会遭到 CCP 的报复；还有些人可能没有途径或缺乏法律认知来理解自己依据 21 U.S.C. § 853(n) 所享有的权利。

45 如前所述（第一部分注 8），郭先生计划向法院提交一份补充意见书，其中包含辩护律师收到的数百份声明中的代表性样本，包括那些叙述受到 CCP 审讯和强迫的声明。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合乎逻辑且合理的结论是，在这起极不寻常的案件中，上述类别并未代表各类别中的所有人（或许 Hamilton [汉密尔顿] 投资者除外）。这种「未知」使得要求政府承担证明任何「损失金额」存在的举证责任变得更加势在必行。

退一步讲，归属于上述类别投资者的金额必须从任何「损失金额」的考量中剔除。进而，鉴于本案情况的空前性质，政府必须精确确定归属于特定投资者的任何「损失金额」。这同样需要召开 Fatico 听证会。46

e. 政府未能计入实质性削减任何「损失金额」的其他抵扣项

政府指控的 13 亿美元「损失金额」也未能计入进一步削减任何「损失金额」的具体抵扣项。适用的扣除额包括赎回款、退款、和解款项、投资者保留财产的剩余价值，以及对某些资金的重复计算。

例如，据信，HEX 进行了至少 200,000,000 美元的客户赎回，可能高达 268,000,000 美元。此外，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 GTV 私募和解所获得的约 487,000,000 美元（因基于获判无罪的行为亦应予以排除）必须从任何损失计算中予以扣除。

出人意料的是，正因如此，政府选择不在本案中根据《强制受害者赔偿法》（Mandatory Victim Restitution Act）寻求赔偿，而是通过免除没收款项发放和 § 853(n) 请愿的方式进行。简单且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政府无法以确定「损失」所需的必要精度来确定所谓的「受害者」或任何相应的「损失金额」。

此外，政府错误的「流入」理论导致其对涉及账户间转账的资金进行了重复计算，而政府似乎从未试图对其进行梳理。如前所述，为检方进行某些财务分析的政府证人 Paul Hinton 作证称，他未被要求且未进行详细的资金流向分析，导致他无法提供资金从一个实体或账户流向另一个实体或账户的账目核算。审判记录（Tr.）4458。

因此，例如，如果某位投资者使用 HEX 账户中的资金通过 G Club 购买商品，政府在其损失计算中，先是在这笔资金存入该投资者的 HEX 账户时将其计入，随后在同一笔资金转移至 G Club 用以支付该投资者购买的任何商品时，又再次将其计入。

G Club 提供了一个具体的例子。虽然 G Club 可能发放了价值 2.55 亿美元的会员资格，但并非所有会员资格都是用法定货币支付的。G Club 接受 HDO 和 HCN 作为 G Club 会员资格的支付方式。价值约 7000 万美元的 G Club 会员资格是通过兑换 HDO 发放的，价值约 2500 万美元的会员资格是通过兑换 HCN 发放的。

相应地，政府列出的由个人向 G Club 汇出的任何金额，都因 G Club 接受作为会员支付方式的约 7000 万美元等值 HDO 购买以及至少 2500 万美元等值 HCN 购买而存在错误。因此，账户间转账中至少有 9500 万美元被重复计算，必须从任何「损失金额」中予以扣除。

此外，向投资者支付的其他退款也必须扣除，包括总计至少 100 万美元的 G Club 退款。这些各项款项和核算错误同样需要通过 Fatico 听证会来解决。

f. 举行 Fatico 听证会符合法院的裁定以及政府的立场，即在本案中基于有限的投资者经历进行「推测」和「推断」是不恰当的

郭先生的立场与政府在审判期间提出并得到法院认可的、关于从有限数量投资者的经历中合理得出推论的立场完全一致，并得到了后者的强化。

在讨论从辩方证人 Jianhu Yi（易剑虎）的证词中得出的合理解释时（该证人曾就 CCP 对其施加的压力和威胁行动作证），政府极力、反复且详尽地辩称，不应允许陪审团从 Yi 先生身上推断发生在他身上的事情也发生在了其他人身上。

联邦助理检察官（AUSA）Finkel 辩称，法院不应允许就 CCP 对其他人的威胁进行辩论（和推论），因为「那是利用推测来进行辩论。」Tr. 5568。法院支持了政府的异议，裁定「你不能从 Yi 先生的个人经历进行概括。你不能推测他代表了大多数投诉人，因为除了在此作证的投诉人之外，我们没有任何关于任何其他投诉人的证据。」Tr. 5571。法院继续指出，「不要引导他们进行推测。」Tr. 5571。

当该问题再次被提出时，联邦助理检察官 Horton 重申了辩方不能提出超出 Yi 先生自身个人情况的推论的论点。AUSA Horton 主张，「他们（辩方）试图做的、以及法官阁下所裁定的，是获取单个受害者、单个投资者的仅限于其自身经历的证词——我可以查看记录中的具体引用以说明它是多么有限——并据此进行推断，从而对本案中的受害者证人产生真正令人遗憾的影射，法官阁下明确表示坚决不行，这完全是正确的。」Tr. 5852。

法院再次同意政府的这一限制性原则，裁定辩方不能「根据本案的证词进行概括和推测，因此我坚持我的决定。」Tr. 5855。然而，这恰恰是政府目前在量刑时关于「损失金额」试图做的事情：「推测」和「推断」数千名投资者遭到了欺诈，尽管数千人已明确否认了该身份。

政府不能两头占便宜。如果辩方寻求的推论不被允许使用推测、推断和猜测，那么就不能允许它们来支持政府就「损失金额」提出的毫无根据的推论。同样的原则必须适用于此处的任何「损失金额」，尤其是当它在郭先生最终的《量刑指南》（Guidelines）级别中占据如此过大的比重时。

事实上，在现阶段，鉴于已有数千名投资者挺身而出并根据 18 U.S.C. § 853(n) 提交了请愿书，并坚决否认自己受到过任何欺骗，或否认自己是因重大虚假陈述而被诱导进行投资，辩方的立场推测成分要少得多，而且要可信和可靠得多。

2. 额外的法律原则支持无损失的认定

除上述分析外，还有四个独立的法律原则层面共同消除了本案中的任何损失：

(1) 获判无罪的行为——在本案中为罪名项 5、6 和 12 中指控的行为——在计算「损失金额」时不得予以考虑；

(2) 与政府关于「损失金额」不可分割的错误立场相反，法院必须评估投资资金中的哪些部分属于适当地归类为「损失金额」；

(3) 第二巡回法院（Second Circuit）的司法判例确立了增加 30 级的量刑调整——即判决前调查报告（PSR）和政府计算的数额——需要由政府承担更高的证明标准，超出仅凭优势证据的程度；以及

(4) 许多法院已基于各种理由正确地得出结论，认为《量刑指南》对「损失金额」的侧重是不成比例的，并非基于经验证据或实践经验，且不是用于量刑目的的有效指标。

如果政府坚持存在某种「损失金额」，郭先生谨请求举行 Fatico 听证会，由政府承担举证责任以提供证据，试图确切证明该损失到底是多少。

a. 获判无罪的行为不能用于计算郭先生的量刑指南级别

郭先生在罪名项 5（指控涉及 GTV 私募投资、违反 18 U.S.C. § 1343 和 § 2 的电汇欺诈）和罪名项 6（指控涉及 GTV 私募投资、违反 15 U.S.C. § 78j(b) 和 78ff、17 C.F.R. 240.10b-5 以及 18 U.S.C. § 2 的证券欺诈），以及罪名项 12（指控从事和试图从事非法货币交易、违反 18 U.S.C. § 1957 和 § 2）中均获判无罪。然而，政府和 PSR 却在得出用以确定《量刑指南》罪行级别的「损失金额」时，将郭先生获判无罪的行为纳入其中。

虽然政府依据 United States v. Watts, 519 U.S. 148, 151 (1997) (per curiam) 提出「法院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审判记录中与 GTV 相关的事实」（参见 ECF No. 716 第 3 页），但在 Watts 案判决后的近 30 年里，关于量刑中处理获判无罪行为的司法格局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

具体就《量刑指南》而言确实如此，这体现在指南修正案以及 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大法官表达的质疑中，两者均表明认识到了在对被告人就陪审团已判无罪的行为进行量刑时存在的宪法层面的不和谐。

i. 在本案中使用被判无罪的行为将侵犯郭先生（Mr. Guo）的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权利

正如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在 Blakely v. Washington, 542 U.S. 296 (2004) 一案中所重申的，第六修正案规定的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属于“我们宪法结构中最根本的权力保留”之一。同上，第 305-306 页。此外，该第六修正案权利与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权利结合适用，后者“保护被告免于被定罪，除非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构成其被指控罪行所必需的每一项事实。”In re Winship, 397 U.S. 358, 364 (1970)。

在此背景下，Watts 案裁决的是一个狭窄的问题——“量刑指南与双重追诉条款的相互作用”，United States v. Booker, 543 U.S. 220, 240 n.4 (2005)——并且并未认可超出“陪审团裁决所授权”惩罚的“量刑加重情节”。同上，第 240 页。亦见 United States v. White, 551 F.3d 381, 392 (6th Cir. 2008)（Merritt 法官异议） （“将 Watts 作为依据被判无罪的行为予以加重处罚的先例，显然是一个错误”）；People v. Beck, 939 N.W.2d 213, 224 (Mich. 2019)（认定“Watts 对于解决在量刑中使用被判无罪的行为是否违反正当程序毫无帮助”，因为“Watts 仅处理了双重追诉异议”）。

此外，Booker 案中的法院明确警告不要过度依赖 Watts 案，该案“甚至没有获得充分书面答辩或口头辩论的益处”。Booker, 543 U.S. at 240 n.4；亦见，例如 Connecticut v. Doehr, 501 U.S. 1, 12 n.4 (1991)（简易处置“不享有经过实体审理辩论案件的全部先例价值”）。

第六修正案和正当程序的法律含义也不仅限于因量刑法院认定的事实而超出法定最高限度的刑罚。正如 Scalia 大法官在 Rita 案的附同意见中指出的那样，无论 Booker 案还是先前的先例，都没有排除“对基于陪审团裁决或认罪答辩所包含的事实而本不能被维持为合理的刑罚提出具体适用的第六修正案异议”。Rita, 551 U.S. at 375（Scalia 大法官附同部分意见并附同判决，Thomas 大法官加入）；亦见 White, 551 F.3d at 389（Merritt 法官异议）（“很明显，Booker 案之后合理性审查的发展，已经为第六修正案异议敞开了大门”，即使“针对的是陪审团裁决授权的法定范围内的刑罚”）。

体制层面的考量同样要求在量刑时排除被判无罪的行为。在普通法时代，陪审团通过作出“我们今天称之为对较轻包含罪名的有罪裁决”，故意且“间接地限制了”“刑罚的严厉程度”。Jones v. United States, 526 U.S. 227, 245 (1999)。例如，陪审团“经常……裁定盗窃价值在十二便士以下”，以避免被强制判处死刑。4 William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248。

毫无疑问，陪审团仍在继续履行这一职能，即使在非死刑案件的背景下，他们并不了解具体可适用的刑罚（尽管他们通常通过对配合证人的交叉询问了解到这一点）。如果在量刑时重新引入被判无罪的行为而忽视陪审团的自觉选择，将“削弱对法律和陪审团制度的尊重”。United States v. Settles, 530 F.3d 920, 924 (D.C. Cir. 2008)（Kavanaugh 法官）。亦见 United States v. Canania, 532 F.3d 764, 778 n.4 (8th Cir. 2008)（Bright 法官附同意见）（援引陪审员致法官的信，称使用被判无罪的行为是一场贬低“我们作为陪审员所作贡献”的“悲剧”）。

ii. 2024 年量刑指南修正案的影响

美国量刑委员会（U.S. Sentencing Commission）作为其 2024 年修正周期的一部分，修订了 §1B1.3，增加了 (c) 款，在计算美国量刑指南（U.S. Sentencing Guidelines）范围时排除了对被判无罪行为的考量。见第 826 号修正案（Amendment 826），见网址 http

第 826 号修正案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规定“相关行为不包括被告在联邦法院被刑事起诉并被判无罪的行为，除非该行为亦构成或部分构成本案被定罪的罪行。”U.S.S.G. §1B1.3(c)。

正如量刑委员会主席 Carlton W. Reeves 法官在宣布该修正案时所声明的那样：“无罪就意味着无罪。”量刑委员会新闻稿，“委员会全票通过一揽子改革方案，包括限制在量刑指南中使用被判无罪的行为”，2024 年 4 月 17 日，见网址 httpw.ussc.gov/about/news/press-releases/april-17-2024。

在该修正案首次传阅时，Reeves 法官评论道：“‘法官在适用指南时可以考量何种行为’……‘对整个联邦司法系统的运作具有奠基性和根本性的重要意义。’”同上（引用 Douglas Berman 教授），见网址 httphearings-andmeetings/20230405/20230405_transcript.pdf。

本案中被定罪的任何其他罪名也不能作为将已被判无罪的行为纳入任何“损失金额”计算的“后门”。这不仅会彻底挫败 2024 年量刑指南修正案的目的，破坏 Booker 案以及第六和第五修正案，而且会违背长期确立的法理——即当陪审团对多重目标阴谋罪做出定罪裁决时，其中某一项支线证据不足并不构成推翻定罪的理由，因为推定陪审团是基于具有充分证据的目标做出的裁决。Griffin v. United States, 502 U.S. 46 (1992)。

在此，Griffin 案表明，陪审团既然认定 GTV 支线证据不足，就不会在认定其他目标足以判定有罪的其他罪名项中（仅出于量刑分析之目的）将其视为证据充分。这不仅适用于共谋罪，而且适用于要求有敲诈勒索前置行为的 RICO（《反敲诈勒索与腐败组织法》）指控。陪审团的无罪判决排除了将 GTV 私募行为作为 RICO 前置行为的任何结论。

同样，关于洗钱罪，陪审团不可能将通过 GTV 募集的资金认定为 18 U.S.C. § 1956(h) 所要求的作为前置条件的“特定非法活动”，因为陪审团对与 GTV 相关的罪名项做出了无罪裁决。

因此，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禁止在本案的任何“损失金额”计算中纳入被判无罪的行为。

iii. 最高法院大法官对将无罪裁决行为用于量刑目的所表达的保留意见

量刑委员会的行动也为最高法院审理该问题扫清了障碍。见 McClinton v. United States, 600 U.S. ___, 143 S. Ct. 2400 (2023)（Sotomayor 大法官关于拒绝调卷令的声明）；同上，第 2403 页（Kavanaugh 大法官关于拒绝调卷令的声明，Gorsuch 大法官和 Barrett 大法官加入）。

在 McClinton 案中，在驳回调卷令申请时，Sotomayor 大法官和 Kavanaugh 大法官均表示有意重新审视 Watts 案。例如，Sotomayor 大法官指出，“正如许多法官所指出的，使用被判无罪的行为来提高被告的量刑指南范围和刑期，引发了关乎刑事司法系统公正性及公众对公正性认知的重大问题。”143 S. Ct. at 2401（援引 Jones v. United States, 574 U.S. 948, 949-950 (2014)（Scalia 大法官对拒绝调卷令的异议，Thomas 和 Ginsburg 大法官加入））；United States v. Bell, 808 F. 3d 926, 928 (D.C. Cir. 2015)（Kavanaugh 法官附同驳回全院庭审复歇的意见）；United States v. Sabillon-Umana, 772 F. 3d 1328, 1331 (10th Cir. 2014)（Gorsuch 法官）；Watts, 519 U. S. at 170（Kennedy 大法官异议）（脚注省略）。47

Sotomayor 大法官还解释称，“本院今日拒绝调卷令不应被误读”，因为“负责量刑指南的量刑委员会已宣布，将在未来一年内解决围绕基于被判无罪行为量刑的问题。”143 S. Ct. at 2403。Sotomayor 大法官补充道：“但是，如果委员会不迅速采取行动或选择不采取行动，本院可能需要审理所提出的宪法问题。”同上；亦见 United States v. Coleman, 138 F.4th 489, 511-512 (7th Cir.)，cert. denied, 146 S. Ct. 275 (2025)（“在驳回 McClinton 案的调卷令申请时，四位最高法院大法官鼓励美国量刑委员会解决在量刑中使用被判无罪行为的相关问题……十个月后，量刑委员会响应了这一呼吁”）。48

Sotomayor 大法官进一步阐述道：“当控方凭借未能说服陪审团的证据，加上较低的证明标准，获得了‘第二次尝试机会’时，程序公正性和准确性也令人担忧。”143 S. Ct. at 2402。Sotomayor 大法官还指出，“许多其他州和联邦法官也对这种做法提出了质疑。”143 S. Ct. at 2401 n.2（引文省略）。在 Bell 案中，Kavanaugh 大法官在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任职期间认识到，“允许法官依据被判无罪或未被起诉的行为施加比原本应判处刑罚更高的刑期，似乎是对正当程序和由陪审团审判权利的可疑侵犯。”808 F. 3d at 928（Kavanaugh 法官附同驳回全院庭审复歇的意见）。同样，在 United States v. Sabillon-Umana 案中，Gorsuch 大法官在美国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任职期间，质疑了以下假定，即“地区法院法官可以在未经陪审团协助或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法官认定的事实，减轻或加重被告的刑罚（在法定授权范围内）。”772 F. 3d at 1331。Kavanaugh 大法官同样表示，“本院今日拒绝调卷令不应被误读”，143 S. Ct. at 2403，并补充道，“使用被判无罪的行为来改变被告的量刑指南范围引发了重大问题。”同上。然而，Kavanaugh 大法官再次指出，鉴于“量刑委员会目前正在考虑该问题”，因此“在本院决定是否对涉及使用被判无罪行为的案件批准调卷令之前，等待量刑委员会的决定是适当的”。同上。

此外，在 McClinton 案中，Sotomayor 大法官指出，基于被判无罪行为的量刑还引发了公众对正义是否得到伸张的认知问题，这一关切对刑事司法系统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多位法官曾指出，街头的普通女性在得知这一做法时会感到相当错愕。见，例如 United States v. Canania, 532 F. 3d 764, 778 (8th Cir. 2008)（Bright 法官附同意见）。同上，第 2402-03 页。

当然，Watts 案是在没有这些后续发展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49 第 826 号修正案体现了对该问题的解决，并明确禁止在确定适用的指南级别时使用被判无罪的行为。见 United States v. Johnson, 754 F. Supp.3d 305, 312-13 (E.D.N.Y. 2024)（鉴于第 826 号修正案的颁布，并援引 McClinton 案指出，“根据被判无罪的行为对被告进行量刑的做法如今已受到坚决反对”）。

在本案中，政府试图将 GTV Private Placement（GTV 私募）资金计入用于《量刑指南》（Guidelines）计算的“损失金额”（loss amount），此举不仅企图规避 Amendment 826（第 826 号修正案）的条文与精神及其所维护的宪法保护，而且企图规避削弱 Watts 案判例的明确且持续的发展势头。50 因此，被判无罪的行为不能计入为《量刑指南》之目的而确定的“损失金额”。

即使是 Watts 案也并未强制要求在量刑时考虑被判无罪的行为；相反，该判例仅认定“并不禁止考虑……被判无罪的行为[。]” 519 U.S. at 152-155。

甚至在 Watts 案之前，Oakes 法官在（受制于当时巡回法院有效先例的）勉强一致意见中就指出了允许将被判无罪的行为用于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不合理之处：

我们裁定，一个人因其被定罪之罪行所获的刑罚，可以通过考虑其已被判无罪的行为而增加四倍。这种法理令人联想到《爱丽丝梦游仙境》。“先判无罪，后行判刑。”

United States v. Frias, 39 F.3d 391, 392-394 (2d Cir. 1994) (Oakes, J., concur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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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具体法律原则大幅减少本案中的“损失金额”

法院在评估“损失金额”时确立的若干原则同样适用于本案，并要求举行 Fatico hearing（法蒂科听证会）。例如，在 United States v. Byors, 586 F.3d 222 (2d Cir. 2009) 一案中，法院适用了 Application Note 3(E)（第 3(E) 条应用注释），该条规定损失应扣减或抵消“‘在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被告人……退还给被害人的金钱、退还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以及所提供的服务的公平市场价值。’” 586 F.3d at 226（援引 U.S.S.G. § 2B1.1 cmt. n. 3(E)(I)）。

与该应用注释一致，法院对偿还给被害人的金额予以了扣减记入。同上；另见 United States v. Avenatti, 2024 WL 4553810 at *2 (9th Cir. October 23, 2024)（《量刑指南》要求量刑法院从损失中扣减记入 § 2B1.1 cmt. n.3(E)(I) 所界定的款项）。

然而，Byors 案中的被告人还主张，其他“金额不应计入损失，因为投资者以其资金换取了有价值的东西——根据 Byors 的说法，这些投资者得到了向他们承诺的东西。” Byors, 586 F.3d at 226。法院原则上同意这一观点，但指出“然而，与被告人所依赖的判例不同，[Byors 案中]被告人的被害人在欺诈行为被揭露时一无所获。”同上。

因此，Byors 案法院将案情与 United States v. Leonard, 529 F.3d 83, 93 (2d Cir. 2008) 一案的情形区分开来；正如 Byors 案法院所描述的，Second Circuit（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 Leonard 案中裁定“地区法院根据投资者为证券支付的总价值计算损失是错误的……并指出‘投资者确实获得了一家从事电影制作和发行的公司的权益’，且该证券很可能具有一定的‘实际价值’。” 586 F.3d at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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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 United States v. Confredo, 528 F.3d 143 (2d Cir. 2008) 一案中，法院在分析涉及贷款欺诈案件中确定“损失金额”的应用注释时得出结论，即“[U.S.S.G. § 2F1.1 的]经修正的 Note 7(b)（第 7(b) 条注释）给予被告人基于客观事实的扣减记入——即在发现欺诈之前支付的款项以及为担保贷款而质押的资产——如果仅仅依据贷款申请的票面金额，这些事实可能会改变损失的计算。”同上，at 151；另见 United States v. Schneider, 930 F.2d 555, 558–59 (7th Cir. 1991)（称将所有欺诈等同于盗窃是“简单”但“不理性”的，并选择转而考量被告人是否事实上意图保留其通过虚假陈述所获取金额的票面价值）。51

在 Confredo 案中，法院还讨论了 United States v. Singh, 390 F.3d 168 (2d Cir. 2004) 一案，根据 Confredo 案法院的描述，在该案中：
一名医生使其诊所向 medicare（联邦医疗保险）和 medicaid（联邦医疗补助）保险机构提交了高于政府为所提供服务设定的固定费率的账单。见同上，at 176-77, 193。地区法院根据账单票面价值的合计总额确定了意图损失。见同上，at 193。被告人主张他从未打算获得全额报销，因为他知道费率表是不可更改的。
528 F.3d at 152。Singh 案法院进而裁定，被告人“在发回重审时‘应有进一步的机会表明（如果他能做到的话），他预期从保险机构收到的总金额确实少于他实际开具账单的金额。’” 390 F.3d at 194；另见 Confredo, 528 F.3d at 152。

51 在 Confredo 案中，法院指出“尽管争议仅涉及一个级别的加重调整，但由此导致的两个可适用的量刑幅度上限之间的差距为 27 个月。” 528 F.3d at 149。当然，在本案中，这一差距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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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 20 个等级的“损失金额”加重调整的 Avenatti 案中，除了要求对退还给被被告人（一名侵吞案件和解资金的律师）欺诈的客户的款项予以扣减记入外，Ninth Circuit（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还指出，“即使 Avenatti 的行为合法，他的客户也不会收到全额的和解金额。” 2024 WL 4553810 at *1。

因此，“地区法院在未考虑 Avenatti 的费用和成本的情况下，认定 Avenatti 的被害人‘损失’了全部和解金额，这是基于并未发生且非‘因[Avenatti 的]犯罪行为导致’的金钱损害对 Avenatti 加重了刑罚。”同上（援引 U.S.S.G. § 2B1.1 cmt. n.3(A)(I)）。第九巡回法院得出结论，“向被害人提供的此类服务必须从应付的赔偿中扣除。”同上，at *2（援引 United States v. Gagarin, 950 F.3d 596, 607 (9th Cir. 2020)）。

Avenatti 案法院补充指出，在“损失金额”中过度计入“违背了损失加重调整的目的，即确保被告人的刑罚与其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同上，at *1（援引 § 2B1.1 cmt. Background）。52

最近，在没收的情境下，在 United States v. Rainford, 110 F.4th 455 (2d Cir. 2024) 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针对基于并非一律属于欺诈的一系列交易所作出的统括性没收主张，表达了相同的保留意见。在 Rainford 案中，政府的立场是基于一名证人的证言，即被告人律师事务所 40% 的案件属于“滑倒跌伤”类案件，但法院判定即使是那 40% 也应该再减少 20%，因为这些案件中只有 80% 属于欺诈。同上，at 489。

52 在 Avenatti 案中，法院还对“损失金额”与没收进行了区分。2024 WL 4553810, at *2（发回重审并指示“地区法院在其‘实际损失’计算中计入 Avenatti 法律服务和成本的公平市场价值，而不依赖于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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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Rainford 案法院撤销了部分没收判决，因为“即使政府关于[该证人]证言的指控得到了证实，政府在得出没收金额时也仅采信了[该]证言的一部分。”同上。正如法院所述，“政府和地区法院均未解释为什么最初 160 万美元的没收请求应核减 60%，而由此得出的 644,000 美元却不应为了计入非欺诈性的滑倒跌伤索赔而再核减 20%。”同上。

此外，在计算没收时，Rainford 案法院宣布“政府的一面之词不是证据。”同上。因此，在本案中，政府关于“郭随后通过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骗局继续欺诈其追随者，包括 2020 年的 GTV 私募”，以及“GTV 私募与 G Enterprise（G 集团）的其他分支相关联且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主张（ECF No. 716 at 3），既非证据性的，也非决定性的。

这些主张也未得到证实。因此，就“损失金额”而言，它们与在没收方面一样毫无说服力。见 Rainford, 110 F.4th at 489（虽然“地区法院可以采用‘通用参考基准作为计算损失或收益的出发点’，[但]未经证实的政府主张并不是‘参考基准’”）（内部引用省略）。

所有这些因素——退还给投资者的资金（包括赎回款）、投资者在欺诈之外所保留的投资价值、费用、成本及服务的公平市场价值，以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郭先生意图保留投资者的全部出资——都切实使得本案中的“损失金额”大幅减少。

c. 多级别《量刑指南》加重调整要求更高的举证责任

在 United States v. Booker, 543 U.S. 220 (2005) 之前的时期，作为旨在减轻强制性《量刑指南》影响的补救措施，第二巡回法院建立了一套程序，通过该程序，量刑法院可以确保因调整或计入相关行为而导致的被告人罪行等级的大幅上升，能够通过将事实置于更严格证明标准的二级分析得以缓解。如果这些事实未能达到该标准，则从《量刑指南》幅度向下偏离（或在 Booker 案之后的时期，向下变动）将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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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 Booker 案前环境下的举证责任问题时，第二巡回法院数次努力解决量刑时被告人的正当程序及第六修正案权利与优势证据标准之间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例如，在 United States v. Cordoba-Murgas, 233 F.3d 704 (2d Cir. 2000) 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澄清了其在该问题上的各项意见，解释称：
基于被告人的“相关行为”加重刑罚，如果在进行时不考虑证明该相关行为的证据证明力，可能会导致根据《量刑指南》而言过重、不当且非预期的总监禁刑期。

同上，at 708。

Cordoba-Murgas 案法院援引并摘录了 United States v. Gigante, 94 F.3d 53 (2d Cir. 1996) 一案，该案将调整纳入了该框架之内：
优势证据标准仅仅是进行调整和偏离的门槛基础，在刑罚严厉程度的连续谱系上的某个节点，应就向上调整和向上偏离同时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关于向上调整，量刑法官应要求事实记录的证明力足以证明在调整后的《量刑指南》幅度内判处刑罚是正当的。

94 F.3d at 56；另见 United States v. Concepcion, 983 F.2d 369, 390 (2d Cir. 1992) 以及 983 F.2d at 393-95 (Newman, J., concurring)。

在此种情形下，Gigante 案法院指示，在作出决定时，法院可以审查作为多项向上调整基础的行为是否通过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予以了证明，例如在适当情况下达到清晰且有说服力的标准甚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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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F.3d at 56。

Gigante 案中的法院补充指出，“在未达到与大幅提高的量刑幅度相适应的更高标准时，法院应当向下偏离。”同上。在 Cordoba-Murgas 案中，法院同样宣布，“依据优势证据作出的事实认定只是容易受到调整的初步步骤。”载于《联邦判例汇编第三辑》第 233 卷第 709 页（233 F.3d at 709）。法院还授权在未满足适宜证明标准时向下偏离，同上第 708 页，并在依据优势证据认定此类加重情节或相关行为后，向量刑法院提供了如下指导：
在可能出现于本案的情形组合下，包括(i)针对(ii)未在审判中证明的(iii)未经起诉的行为作出的(iv)仅凭优势证据认定的(v)且法院对该认定的准确性存在实质性怀疑的巨大向上调整，由于这种非同寻常的情形组合，法院有权从预定的调整幅度向下偏离。
同上第 708 页（引用 United States v. Concepcion 案，983 F.2d at 389）；另见 United States v. Allen 案，644 F. Supp.2d 422, 435 (S.D.N.Y.（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2009)（省略脚注）。

自 Booker 案以来，该原则从未动摇。参见 United States v. Vaughn 案，430 F.3d 518 (2d Cir.（第二巡回上诉法院）2005)（在探讨能否使用判决无罪的行为计算《指南》幅度时，同时引用了 Cordoba-Murgos 案和 Gigante 案）；United States v. Juwa 案，508 F.3d 694 (2d Cir. 2007)（引用 Cordoba-Murgas 案，认定起诉书中的指控本身不足以支持加重刑罚）。

事实上，Cordoba-Murgas 原则曾被适用于 United States v. Allen 案，644 F. Supp.2d 422 (S.D.N.Y. 2009)。在该案中，法院依据优势证据标准认定存在某些相关行为，但指出“《指南》并非强制性的”，同上第 434 页（省略脚注），并且“如果依照《指南》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向下偏离可能是适当的。”同上第 435 页。

在审查该行为时——法院认定其“毫无疑问确实发生过”，但补充称同样“怀疑任何理性的陪审团能否排除合理怀疑作出这一认定”，同上（省略脚注）——Allen 案法院指出，“Cordoba-Murgas 案的情形与这些被告人的情形完全对应”，因为“仅凭优势证据证明的相关行为使他们的量刑风险增加了至少五倍。”同上第 435 页（原文强调）（省略脚注）。

此外，Allen 案法院阐述道：“如果《指南》具有强制性，且无法向下偏离，这种情况将引发严重的宪法问题。如果正当法律程序不能保护公民免受此类专断权力的行使，那么它就毫无意义。”同上第 434 页。

在 Booker 案后的环境下，Cordoba-Murgas 案及其后续判例赋予量刑法院用于减轻不成比例的加重情节和/或相关行为影响的自由裁量权，自 Booker 案以来，因《指南》仅具建议性质的地位，以及在平衡《指南》严厉性时对 § 3553(a) 规定的量刑因素的附加考量而得到了进一步放大。参见例如 United States v. Jones 案，531 F.3d 163, 176 (2d Cir. 2008)（指出证明标准的问题不再那么紧迫，因为 Booker 案使所有《指南》认定“归根结底仅具建议性”）；United States v. Salazar 案，489 F.3d 555, 558 (2d Cir. 2007)（“Booker 案赋予地区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仅适用于在计算出《指南》幅度后，将该幅度作为 § 3553(a) 因素之一予以考量”）。53

Jones 案合议庭所作的“鉴于本法院一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将[United States v. Shonubi 案，103 F.3d 1085, 1089 (2d Cir. 1997)中的]表述解释为授权使用更高的证明标准是不正确的”这一声明（531 F.3d at 176），看似剥夺了法院遵循 Cordoba-Murgas 案和 Gigante 案的自由裁量权，充其量是令人困惑且前后矛盾的。Cordoba-Murgas 案和 Gigante 案均未被推翻；事实上，重申优势证据标准的案例——即 Vaughn 案，甚至 Jones 案本身——都将 Cordoba-Murgas 案援引为判例权威，同时却令人费解地忽略了 Cordoba-Murgas 案对地区法院指示的其余部分——即至少允许甚至应当根据某项特定调整或某组事实对被告人《指南》等级产生的影响，相应地调整证明标准，并据此向下偏离。此外，Jones 案中关于 Shonubi 案中的表述仅为附带意见的评论（531 F.3d at 176）令人费解，因为 Shonubi 案中的相关段落明确宣布：“尽管量刑委员会倾向于采用优势证据标准来解决量刑时的所有争议事实问题（《美国量刑指南》（U.S.S.G.）§ 6A1.3，政策声明，评注），但我们裁定，如果相关行为一旦被证实将大幅加重刑罚，那么在确定该相关行为的争议方面时应当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103 F.3d at 1085。

United States v. Yannotti 案，541 F.3d 112 (2d Cir. 2008)的判决意见亦未改变这一分析。在 Yannotti 案中，陪审团裁定被告人犯有《反勒索及腐败组织法》（RICO）共谋罪，但在实质性 RICO 罪名项上未达成一致。同上第 118 页。陪审团在被指控的绑架共谋上也未达成一致，同上第 119 页，法院作出了并无出奇之处的裁定，即该行为“可以依据 § 1B1.3 作为相关行为纳入 Yannotti 的量刑考量中。”同上第 128 页。法院并未涉及 Cordoba-Murgas 案或 Gigante 案，也未涉及是否可以通过施加更高的证明标准以及向下偏离来缓和相关行为的影响（正如这些案例所授权的那样）。

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在 Yannotti 案中，虽然陪审团在裁决书上就谋杀和谋杀未遂标注了“未证实”，同上第 118-19 页，但显然该行为未作为相关行为被计入《指南》计算或刑期中（仅绑架共谋存在争议）。同上第 127-28 页。

因此，谨提请本院，Cordoba-Murgas 案中的规则应当适用于本案中的“损失金额”。54 郭先生（Mr. Guo，郭文贵）的量刑可能面临如此剧烈的增加——30 个等级——需要附带有关证明标准的保障措施，以保护郭先生的第五和第六修正案权利。

诚然，正当程序对法院可以考虑和/或依赖的信息，以及在采纳前所要求的可靠程度施加了约束。在此，政府指控的“损失金额”未能达到任何适用的证明标准，且至少需要举行一场适用相应严格证明标准的 Fatico 听证会（Fatico hearing）。正当程序和第六修正案不允许低于此要求。

d. 依据 § 2B1.1 作出的 30 个等级加重不合理地影响了郭先生适用的《量刑指南》幅度

即使前述所有主张未能消除“损失金额”，在类似案件中，依据 § 2B1.1 因损失金额而作出的 30 个等级加重对郭先生适用《指南》幅度的巨大影响，已被多家法院予以否定，因为该加重不成比例、扭曲了量刑程序，并且理应通过更多地依赖 § 3553(a) 项下的其他因素来予以纠正。

金融欺诈案件中的《指南》等级主要由“损失金额”调整所驱动。然而，法院批评了在此背景下《指南》的僵化和专断本质，认识到“因量刑指南对抽象算术的盲目崇拜有时导致的不公，以及若不由常识加以限制，指南计算可能施加给人类的伤害。”United States v. Adelson 案，441 F.Supp.2d 506, 512 (S.D.N.Y. 2006)，经 301 Fed. App’x. 93 (2d Cir. 2008)维持原判；另见 United States v. Parris 案，573 F. Supp. 2d 744, 745, 754 (E.D.N.Y.（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2008)（将“针对白领犯罪的《量刑指南》”描述为“对常识的抹黑”，并在“建议指南幅度为 360 个月至终身监禁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 60 个月监禁”）；United States v. Emmenegger 案，329 F. Supp. 2d 416, 427 (S.D.N.Y. 2004)（Lynch 法官）（“《指南》对欺诈涉及的损失金额赋予了过度的权重”）。

学者和评论家们同样认识到了“损失金额”对欺诈案件量刑的过大影响。参见例如 Derek R. Vollrath，《摆脱损失计算：迈向白领刑事案件中更公正的量刑制度》，载于《杜克法律杂志》（59 Duke L.J. 1001, 1025 (2010)）（“《指南》未能在白领刑事案件中实现正义。其量刑建议过高得不合常理，且由于《指南》对损失计算的过度强调，未能准确反映被告人的可谴责性”）；Frank O. Bowman III，《Booker 案后高损失企业内部人欺诈的量刑》，载于《联邦量刑报告》（20 Fed. Sent. R. 167, 169, 2008 WL 2201039 at *4 (2008 年 2 月)）（“自 Booker 案以来，几乎每位在巨额欺诈中面对高层企业欺诈被告人的法官都得出结论，认为《指南》所要求的刑期过高。这种近乎一致的共识表明，司法界看到了《指南》所规定的刑期[在企业欺诈案件中]与 § 3553(a) 要求法官处以‘足够但不超过实现其目标所必需’的刑期这一根本要求之间存在持续的脱节”）。

事实上，其他例证不胜枚举。在 United States v. Faibish 案中，Vitaliano 法官指出，“即使经过微调，一旦在损失或收益表中加入任何规模的数字，指南就会机械式地盲目飙升。”United States v. Faibish 案量刑程序庭审记录，案号 12-CR-265 (E.D.N.Y., 2016 年 3 月 10 日)（ECF 编号 271 第 23-27 页）。在 Faibish 案中，对于一名被判犯有欺诈罪、其《指南》等级为终身监禁且“上限”为 80 年的被告人，Vitaliano 法官判处其 63 个月监禁。同上第 54 页；另见 Robert J. Anello 与 Richard F. Albert，《美国律师协会工作组“影子量刑指南”的兴起》，载于《纽约法律杂志》（New York Law Journal），2016 年 4 月 5 日，网址见 http（“影子量刑”）（指出在 United States v. Litvak 案，3:13-CR-19 (D. Conn.（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2014 年 7 月 23 日)中，首席法官 Janet C. Hall 判处一名证券欺诈被告人 24 个月监禁，尽管量刑前报告（PSR）中的《指南》建议刑期为 108 至 135 个月）。55

参见 United States v. Litvak 案量刑程序庭审记录，3:13-CR-19 (D. Conn. 2014 年 7 月 23 日)（ECF 编号 298 第 135-136、141-47、158 页）。在 Litvak 案中，Hall 法官表达了对《指南》“损失”表“压倒”所有其他需考量因素的担忧。正如 Hall 法官进一步指出的那样，“我认为总罪行等级的 60% 仅归因于纯粹的金额，而完全不考虑罪行的任何其他特征。因此，我认为《指南》毫无帮助。”同上第 142 页。

上诉后，Litvak 的定罪被部分推翻、部分撤销并被发回重审。United States v. Litvak 案，808 F.3d 160 (2d Cir. 2015)。发回重审后，Litvak 接受了重新审理，并在证券欺诈罪名项上再次被定罪。2017 年 5 月 2 日，Hall 法官再次判处 Litvak 24 个月监禁。ECF 编号 542。

同样，在 United States v. Ferguson, 584 F. Supp.2d 447 (D. Conn. 2008)（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案中，尽管咨询性的《联邦量刑指南》（Guidelines）建议判处终身监禁，法院因五名被告人参与一起涉案金额达 5 亿美元的欺诈案，分别对其判处一年零一天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在 United States v. Hundley, 02-CR-441 (LAP) (S.D.N.Y. 2005)（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中，四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被裁定犯有共谋罪、银行欺诈罪（涉及约 1 亿美元损失）以及税务欺诈罪（逃税约 2900 万美元）。其中两名被告人还被裁定犯有作虚假陈述罪，一名被裁定犯有伪证罪。然而，Preska 法官对各被告人的量刑远低于其《量刑指南》建议幅度。例如，被裁定犯有作虚假陈述罪而非伪证罪的被告人，其面临的《量刑指南》幅度为 78 至 97 个月；他最终被判处一年零一天监禁。

在 Adelson 案中——该案涉及一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经庭审定罪，造成股东损失达 2.6 亿美元；尽管《量刑指南》总罪行等级为 46 级（建议幅度为 360 个月至终身监禁），法院仍判处了 42 个月的监禁——Rakoff 法官详细阐述了《量刑指南》欺诈损失表缺乏底层合理依据的问题：
正如许多人所指出的那样，《量刑指南》由于其算术化的方法，且为了表现出“客观”，往往对据称可量化的数额给予极大的权重，例如毒品案件中的毒品重量或欺诈案件中的经济损失金额，但却并未解释为何给予这些因素如此巨大的权重是合理的。参见 Kate Stith 与 Jose Cabranes 著，《Fear of Judging: Sentencing Guidelines in the Federal Courts》（1998年），第 69 页。
441 F.Supp.2d，第 509 页（强调为原文所加）。56
此外，正如本案以及许多欺诈案件一样，当指控的“损失”金额超过 10 亿美元并附加了其他加重调整时，这些加重调整必然会发生重叠，因为高额的损失数据本身已经将这些加重情节涵盖在内。参见 United States v. Lauerson, 362 F.3d 160 (2d Cir. 2004)（第二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v. Lauerson, 348 F.3d 329 (2d Cir. 2003)；United States v. Jackson, 364 F.3d 22 (2d Cir. 2003)。例如，本案中的量刑前调查报告（PSR）依据 § 2B1.1(b)(2)(A)（PSR ¶ 114）包含了因受害者超过十人而增加两级的加重调整，而这在现代金融欺诈案件中几乎是自动适用的。在 United States v. Dorvee, 604 F.3d 84 (2d Cir. 2010), 修正于 616 F.3d 174, 186 (2d Cir. 2010) 案中，法院警告称，“几乎与所定罪行内在相伴”的《量刑指南》加重调整可能会不恰当地、不成比例地将《量刑指南》等级拉高至超出合理限度的程度，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机械恪守《量刑指南》”会导致“与 § 3553(a) 根本不相容”的结果，量刑法院可以通过分析 § 3553(a) 的其他法定考量因素来纠正这种失衡。604 F.3d，第 96 页。依据 § 2S1.1(b)(2)(B)（PSR ¶ 116）适用的“复杂洗钱”加重两级，以及依据 § 3B1.1(a)（PSR ¶ 118）适用的“涉及 5 名或以上参与者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加重四级，同样属于此类情况。

在欺诈案件量刑中，损失表占据主导地位缺乏实证依据，以及/或者缺乏关于“为何给予该表如此巨大权重是合理的”之解释，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 Corsey, 723 F.3d 366 (2d Cir. 2013) 案中，Underhill 法官在其协同意见中指出：“损失指南……并非量刑委员会基于过去量刑实践数据采用实证方法制定的。”同上，第 379 页（Underhill 法官协同意见）；亦参见 United States v. Algahaim, 842 F.3d 796, 800 (2d Cir. 2016)（“这种在其他量刑体制中未曾谋面的做法，是委员会原本有权采取的，但其异乎寻常的特性构成了量刑法院有权考量的情形”）。

事实上，损失指南存在着一个原生的、根本性的重大缺陷，削弱了其提供实证基础的能力：量刑委员会在计算欺诈案件在《量刑指南》实施前的“平均”刑期时，仅纳入了监禁刑，而排除了所有缓刑，从而导致《量刑指南》不仅严重偏向于监禁，而且偏向于更长的监禁刑期。参见 U.S. Sent'g Comm'n，《Supplementary Report on the Initial Sentencing Guidelines and Policy Statements》（1987年），表 1(a)，第 22、34 页，引至第 22、24 页（提及第 27 页的表 1(a)），见于 http

这一疏漏绝非细枝末节，因为在 1984 年，近 40% 的被告人被判处纯缓刑。由于这种向监禁倾斜的原生偏差，“量刑委员会的损失加重数值并非源于关于如何使惩罚最契合罪行的任何理性判定，也绝非对罪行道德严重程度的任何近似评估。”United States v. Johnson, 2018 WL 1997975, at *3 (E.D.N.Y. April 27, 2018)（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

相反，“量刑委员会分配给各项量刑因素的数值，似乎更多是推测、心血来潮或抽象数字拼凑的产物，而非源自任何严谨的方法论——从而最大化了司法不公的风险。”United States v. Gupta, 904 F. Supp.2d 349, 351 (S.D.N.Y. 2012), 维持原判于 747 F.3d 111 (2d Cir. 2014)。正如法院在 Gupta 案中所指出的，由于主要关注犯罪行为所造成的金钱收益或损失金额，量刑委员会“实际上无视了联邦量刑必须考虑诸多因素的法定要求，参见 18 U.S.C. § 3553(a)，并且相反地，实际上确保了许多此类判决在表面上就是不合理的。”同上；亦参见 Johnson, 2018 WL 1997975, at *4（将损失加重定性为“严重的不公”，并指出“损失金额的僵硬性压倒了复杂金融犯罪的多样现实，[并且]缺乏对社会危险性的任何考量”）。

评论界人士同样表达了保留意见。参见 Mark H. Allenbaugh 著，“Drawn from Nowhere: A Review of the U.S. Sentencing Commission's White-Collar Sentencing Guidelines and Loss Data,” 26 Fed. Sent’g Rep. 19, 22 (2013)；Jillian Hewitt 著，“Fifty Shades of Gray: Sentencing Trends in Major White-Collar Cases,” 125 Yale L. J. 1018, 1025 (2016)（得出结论认为，对 [United States v. Booker, 543 U.S. 220 (2005)] 案后量刑数据的审查“从实证上印证了学界批评，即损失表往往极大地夸大了罪行的严重程度”）。

事实上，一些人甚至称《量刑指南》在高损失案件中“彻底失灵”。参见 Frank O. Bowman, III 著，“Comment on Proposed Amendments to Economic Crime Guideline, § 2B.1.1,” 2015年2月19日，第 2 页（援引 Patti B. Saris 法官2015年1月9日的讲话，见于 htt meetings/20150109/Remarks.pdf）；亦参见《Shadow Sentencing》。

因此，损失金额往往是“一种意外事故”，因而是一个“衡量道德严重程度……或威慑需求的相对微弱的指标。”Emmenegger, 329 F.Supp.2d，第 427 页。正如最高法院在 Kimbrough v. United States, 552 U.S. 85 (2007) 案中所指示的，当量刑委员会在制定某项指南时未能依据《量刑指南》实施前的实证证据，以及/或者未能基于司法裁判和量刑数据进行审查与修订，或者当某项指南“未体现出委员会履行其特有机构职能”是由于委员会“未考量实证数据和全国经验”时，量刑法院完全可以认定该指南“即使在普通案件中也会导致超出实现 § 3553(a) 目的所必要限度的刑期”，并“可以纯粹基于政策考量偏离[《量刑指南》幅度]”。同上，第 101、109-110 页；亦参见 Spears v. United States, 555 U.S. 261, 264-66 (2009)。57

因此，在 Corsey 案中，Underhill 法官建议，“在这起拟图谋损失极高的案件中，该指南边际效用的低下，本应促使法院更多而非更少地依赖《量刑指南》之外的第 3553(a) 条法定考量因素。”723 F.3d，第 380 页。最高法院在 Loper Bright Enters. v. Raimondo, 603 U.S. 369 (2024) 案中的判决进一步强化了本案无须给予司法尊重的结论；亦参见 Van Loon v. Dep’t of the Treasury, 122 F.4th 549 (5th Cir. 2024)（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将 Loper-Bright 案判例适用于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法定语言的解释）。Corsey 案法院还指出，损失指南“存在根本性缺陷，特别是在损失金额攀升的情况下尤为明显。损失金额越高，该指南向量刑法官提供的建议就越扭曲。”同上。

在本案中，指控的损失金额对 Guo 先生（郭文贵）的《量刑指南》等级所造成的扭曲影响，因确定准确可靠的损失金额方面存在的不确定性而进一步加剧。反过来，有关可核实损失金额的种种疑问，也强化了举行 Fatico 证据听证会的必要性。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在另一个时代出于不同目的写下的一句观察——“并非所有能计算的都算数，也并非所有算数的都能被计算”——在本案中具有特殊的适用意义。一个人的生命以及衡量这一生命的尺度，绝不能被简单地归结为量刑表格上的一个方格，而这个方格仅仅是由“损失”表上同样机械化的定位所推动的。

量刑不仅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鉴于其本质上的人性维度，它根本就不是一门科学。相反，它是一个“流动且动态的过程”，Irizarry v. United States, 553 U.S. 708 (2008)，其目的在于作出合理的判决，既量体裁衣地契合具体案件的事实与被判刑的具体个人，又实现法律规定的惩罚目标，即施加“足够但不过度”的刑罚以实现 § 3553(a)(2) 所列明的各项宗旨。

正如最高法院在 25 年前所提醒的那样，即使在《量刑指南》时代，“量刑法官的一贯传统[是]将每名被定罪者视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并将每起案件视为对人性弱点的独特个案审视，这些弱点有时会减轻、有时会加重罪行以及理应适用的惩罚。”Koon v. United States, 518 U.S. 81, 113 (1996)；亦参见 United States v. Jones, 531 F.3d 163, 182 (2d Cir. 2008)。

在 Gupta 案——一起涉及内幕交易的股票欺诈案，被告人是一位位居全球经济财富与权力巅峰附近的金融巨头——中，Rakoff 法官重申了其此前在 Adelson 案中表达的担忧，即《量刑指南》的损失表在该案中对衡量恰当刑期产生了不成比例且脱离实际的影响。在评估与量刑相关的全盘因素时，Rakoff 法官就法院在量刑时的职责进行了哲学层面的审视：
对一个同为人类的同胞施加刑罚是一项艰巨的责任。这要求法院以极大的审慎与敏感性，考量极其复杂的庞大事实与因素。认为这种复杂的分析以及道德责任，可以被简化为对人为分配给少数任意挑选的变量的小批数字进行机械相加，这种观念与常识背道而驰。苹果和橙子或许只有少数显著特征，但在人类与社会的互动中，人是极其复杂的，绝不能被当作商品对待，而试图这样做的企图只会导致离奇荒谬的结果。
904 F. Supp.3d，第 350 页。

Rakoff 法官并未作出《量刑指南》（Guidelines）所规定的极重刑期判决，而是在 Gupta 案中判处被告两年监禁。Rakoff 法官所指出的若死板遵循《量刑指南》所导致的“该方法的不合理性”，在本案中同样存在，并且正如 Rakoff 法官在 Gupta 案中所认识到的那样，可能造成“以统一性之名，行最不合理的量刑差异之实”。同上引，第 351 页。

因此，本法区（District）法院已多次确认，使《量刑指南》等级提高数个数量级的“损失金额”扭曲了量刑程序，需要通过加大对 18 U.S.C. § 3553(a) 其他量刑因素的考量来予以矫正。

在本案中，审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 简称 PSR）中计算的针对“损失金额”的 30 级加重调整占了总罪行等级的一半以上。见 PSR ¶ 114。正如 Rakoff 法官在 Gupta 案中所评价的，“该［损失金额］是确定适当刑期的非常粗糙的替代指标”。904 F. Supp.3d at 351。

因此，谨此恭敬提出，本法院应当与审理该问题的其他法院保持一致，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以纠正任何“损失金额”所带来的扭曲效应，并将重点转移至 § 3553(a) 的其他因素，以便如最高法院在 Gall v. United States, 552 U.S. 38 (2007) 一案中所建议的那样，“根据所呈现的事实作出个别化评估”。同上引，第 50 页。

3. 对《量刑指南》其他加重情节的异议

除对因损失而增加 30 个《量刑指南》等级提出异议外，Guo 先生（郭文贵）亦对以下加重情节提出异议。

PSR ¶ 114：我们对针对 10 名或 10 名以上受害者增加 2 级的加重情节提出异议。除声称在 G 系列投资中亏损的 5 名证人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存在任何其他受害者。

PSR ¶ 114：我们对因涉嫌代表慈善、教育、宗教或政治组织或政府机构行事而增加 2 级的加重情节提出异议。法治基金（The Rule of Law Foundation, 简称 ROLF）与法治社会（Rule of Law Society, 简称 ROLS）均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ROLF 与 ROLS 均为遵守非营利组织税收规定进行运营的非营利机构，拥有各自的领导层和员工。政府方传唤的证人作证称，每个实体都设有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对各项计划进行表决，且 Guo 先生不是这两个董事会中任何一个的成员。因此，关于 Guo 先生代表慈善组织行事（特别是在涉嫌欺诈方案的背景下）的主张是毫无根据的。此外，正如庭审证词所反映的，ROLF 与 ROLS 在中国促进人权与民主，并援助希望逃离中国的中国公民。

PSR ¶ 114：我们对因将欺诈方案转移或参与将其转移至另一管辖辖区以逃避执法或监管人员、且该罪行在其他方面涉及复杂手段以及被告故意参与或促成构成复杂手段之行为而增加 2 级的加重情节提出异议。G 系列实体具有跨国性质，而 Guo 先生是一名中国公民，其家庭与许多富裕家庭一样，在多个不同管辖辖区持有金融资产。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关于选择任何商业实体或账户的地点是为了逃避执法或监管人员这一观点。这纯属推测。

PSR ¶ 114：我们对因犯罪行为从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获取超过 100 万美元总收入而增加 2 级的加重情节提出异议。Guo 先生并未因该罪行而个人从任何金融机构获取超过 100 万美元的总收入。

PSR ¶ 114：基于上述理由，以及我们对因损失金额增加 30 分提出的异议，我们对本段所计算的总基准罪行等级提出异议。

PSR ¶ 116：我们依据 § 2S1.1(b)(3) 对“复杂洗钱”增加 2 级的加重情节提出异议，其理由与我们对将欺诈方案转移至另一管辖辖区之加重情节提出异议的理由基本相同。G 系列实体的多管辖区性质以及随之而来的对多个银行账户的使用，并未使本案中的行为构成“复杂洗钱”。所涉及的实体并非虚构，不存在空壳公司，亦不存在为了隐瞒目的而进行的交易分层。此外，如果适用了 § 2B1.1(b)(10)(A) 及 (C) 项下的复杂手段加重，则不得适用该加重情节，因为法院认为足以支持该加重情节的任何行为，均与可被认定支持本加重情节的行为相同，而 § 2S1.1 应用注释 5(B) 已明确排除此种结果。58

58 《美国量刑指南》（U.S.S.G.）§ 2S1.1 应用注释 5(B) 规定：“如果适用第 (b)(3) 款，且构成适用于基础罪行的指南项下加重情节依据的行为，是适用本指南第 (b)(3) 款的唯一行为依据，则不适用本指南第 (b)(3) 款。”

PSR ¶ 118：我们依据 § 3B1.1(a) 对作为犯罪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增加 4 级的加重情节提出异议。尽管 Guo 先生是“爆料革命”（Whistleblower Movement）的领导者，但他并非任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在这方面，我们指出，同案被告 Je（余建明）与 Wang（王雁平）对相关业务具有运营控制权并控制着相关银行账户。

PSR ¶ 119：我们依据 § 3C1.1 对妨碍司法公正增加 2 级的加重情节提出异议。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PSR ¶ 110 中所列出的适用该加重情节的所谓理由。第一，没有证据表明 Guo 先生与他人合谋逃避适用法律，或对任何寻求退还资金的人进行报复。第二，支持者可能在 Mahwah 豪宅张贴的任何标语均不能归咎于 Guo 先生，认为此类标语构成妨碍司法的观点纯属胡乱推测。第三，关于 Guo 先生“及其共谋者”可能在 Guo 先生被捕当天点燃吞噬 Sherry-Netherland 公寓的火灾之暗示，基于后文所述理由，完全是荒谬绝伦的。第四，关于 Guo 先生“在其破产程序相关表格中说谎，其方式同样旨在阻挠本案调查”的说法，同样完全基于纯粹的推测。第五，没有证据支持 Guo 先生涉嫌参与所谓教唆政府证人 Ya Li 作出虚假声明以阻挠调查的行为。第六，同案被告 Wang 所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能归咎于 Guo 先生，且涉案行为似乎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第七，没有任何证据表明 Guo 先生曾指示销毁证据。最后，就该加重情节基于“运动”支持者的任何抗议活动而言，该等活动不存在攻击性行为，未发生任何逮捕，且任何抗议活动均属于支持者受《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保护的言论自由。

PSR ¶ 123：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对本段计算的总罪行等级提出异议。

C. 对 PSR 的其他异议

虽然为了量刑目的接受陪审团的裁决，但 Guo 先生不同意该裁决，并且除上述对《量刑指南》计算的异议外，提出并为上诉保留其对 PSR 中旨在指控或认定 Guo 先生犯有任何罪行、实施任何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或企图、合谋或实施任何不当行为、欺诈、洗钱或妨碍司法，或对所谓的损失（更不用说 13 亿美元的金额）及同等金额的没收承担责任的任何段落的异议。

这些总体异议适用于上文及下文所列的各项具体异议，以及 PSR 的第 25、26、29、33、47 和 50 段。

¶ 24 涉案商业实体并非为了实施欺诈或犯下任何罪行而“设立”的虚构实体。每个实体都有员工工资册、公开运营、向客户及公众提供服务，且/或依照其商业使命运营。GETTR 持续作为社交媒体平台运营。它向公众开放。政府证人 Limarie Reyes 就向 G-Club 会员提供的福利以及该实体的日常业务运营进行了作证，包括为争取额外的会员福利而付出的巨大努力和差旅。关于法治社会（“ROLS”）和法治基金（“ROLF”），两个组织均未出售或推广销售证券，也均未挪用任何资金。

¶ 27 Guo 先生并未与“约 500 个账户”或任何账户进行互动以隐瞒资金的非法来源。Guo 先生并未控制这些实体的银行账户；它们由同案被告 Je 和 Wang 控制。所有资金均非非法资金或非法所得。

¶ 28 所有支出均是为了支持民主运动，并展示其财富与影响力的形象。基于陪审团对涉及 GTV 私募欺诈罪名的无罪裁决，向 Hayman Capital 汇出的 1 亿美元应予以剔除。¶ 28 中列出的具体物品系购买供支付这些物品费用的实体的客户或会员使用，且部分物品是在涉嫌欺诈期间之前购买和付款的。例如，Lady May 号游艇是在 2015 年 2 月使用来自 ACA 的家族资金购买的。此外，投资者和支持者并非“受害者”（因为他们并未被欺诈），且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已作此声明。

¶ 30 2015 年在纽约市购买公寓及其价格与本案无关，应予删除。Sherry-Netherland 公寓是在涉嫌欺诈期间之前数年购买的。至少应当在本段中增加该事实。

Guo 先生亦对将 ROLF 和 ROLS 定性为“所谓”非营利组织提出异议。ROLF 和 ROLS 均为遵守非营利组织税收规定进行运营的非营利机构。

Guo 先生对该段其余关于向投资者提供了虚假和重大误导性信息的指控提出异议。

¶ 31 Guo 先生对本段中提及“方案”（scheme）提出异议。

¶ 32 Yanping Wang 为民主运动工作，从未为 Miles Guo（郭文贵）管理任何资金。

¶ 34 “所谓的”（purported）一词应予删除，因为陪审团对 GTV 罪名项的无罪裁决反映了其对 GTV 是一个以新闻为主、旨在推进民主运动目标的真实社交媒体平台这一事实的认可。

¶ 35 “所谓的”一词应予删除。此外，政府证人 Limarie Reyes 作证称，G Club 由 Haoran He 拥有并控制，且财务决策由 Haoran He 批准。

¶ 36 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Exchange）及所提及的其他实体绝非“所谓”的实体，将其描述为由 Miles Guo“实质上拥有”和“控制”是不准确的。HEX 账户归各独立账户持有人所有。

¶¶ 37-38 Miles Guo 并未表示他将使用自己的“个人”资金资助任何慈善机构。他表示他的家族基金会出资，且 ROLF 和 ROLS 的银行记录显示郭氏家族基金向 ROLF 捐赠了至少 500,000 美元。

¶ 38 本段应予全段删除，因为其反映的是 Steve Bannon（斯蒂芬·班农）而非 Guo 先生所作的陈述。此外，Bannon 先生获酬担任 GTV 的顾问，而 Guo 先生在所有涉及 GTV 的行为上均已被判无罪。

第 39 段 这两个组织均不存在所谓的“声称/据称”性质。ROLF（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并未被用于宣传 Miles Guo（郭文贵）。正如庭审证言所反映的那样，ROLF 与 ROLS（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社会）旨在促进中国的人权与民主，并援助希望逃离中国的中国公民。

捐赠的 N-95 口罩并未被寄往郭先生家中供其个人使用。对 Karen Maistrello（凯伦·迈斯特雷洛）的交叉询问明确表明，她并不在 ROLF 工作，完全缺乏依据来断言口罩被送到了郭先生家中。

此外，N-95 口罩被捐赠给了 New York City（纽约市）的多家机构（包括酒店、NYPD（纽约市警察局）及医院），以及全美各地和中国的个人。即使在疫情期间有口罩被送至郭先生住所，这也与大多数组织的作法相符，这些组织均采取措施以确保其成员获得充分的病毒防护。对于民主运动而言，郭先生保持身体健康并能够继续开展公开活动是至关重要的。

第 40-46 段 郭先生针对该行为已被判无罪。这些段落应当予以删除，或者至少应当反映该事实。

第 48 段 载有“那些银行账户的关闭阻碍了郭、余及其共谋者向寻求投资 GTV 的受害者收取收益的能力”这一表述的句子应当予以删除，因为其所陈述的无非是政府的主观意见。此外，陪审团裁定郭先生所有与 GTV 相关的行为均为合法。另外，这些银行扣押发生于 GTV 这一私募完成之后，这意味着从逻辑上和形式要件上而言，账户关闭不可能阻碍投资者投资 GTV 私募的能力。

第 49 段 本段的前两句应当予以删除。郭先生关于 GTV 市值为 20 亿美元的声明是正确的，事实上，这甚至低估了 GTV 的市场价值。政府获得了 Alvarez & Marsal Valuation Services, LLC（阿尔瓦雷斯与马萨尔估值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份评估报告，该报告确定 GTV 的企业价值范围在 14 亿美元至 26 亿美元之间。因此，指称郭“深知”“GTV 的市场价值远低于此，原因包括 GTV 是一家没有产生任何收入的新企业”的表述是不正确的。郭先生认为 GTV 的市场价值超过 20 亿美元，这得到了 Alvarez & Marsal 的专家估值的支持。这一点还进一步得到了 GTV 私募备忘录中对 GTV 价值计算的支持（该备忘录并非由郭先生撰写，且经由律师审核），以及 GTV 在一个月内以该估值筹集了近 5 亿美元这一事实的支持。辩方专家证人 Raymond Dragon（雷蒙德·德拉贡）在庭审中就这两项事实作证，指出这些是确定估值时应考量的项目，且该证言未受到反驳。

第 51 段 “purported（所谓的/据称的）”一词应当予以删除。G Club（G俱乐部）是一项真实存在的业务，人们确实进行了购买。

第 52-53 段 Limarie Reyes（利马丽·雷耶斯）就 G Club 提供的福利以及向 G Club 会员发放的数百万美元奖品出庭作证。雷耶斯女士还作证称，G Club 聘请了两家独立公司来规范管理 G Club 的抽奖派发活动。她的庭审证言与本段中包括“G Club 甚至未兑现其向参加比赛的会员提供的奖品”在内的陈述相矛盾。关于 BMW（宝马轿车），不存在任何欺诈证据，也没有任何支持 PSR（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量刑前调查报告）中此项叙述的证据或证言。

郭先生并未经营或管理 G Club；他不是其首席执行官。此外，在 2021 年 3 月 8 日，全世界正处于疫情之中，许多公司因此面临业绩下滑的困扰。G Club 不是一家虚构的公司，这些事实也与郭文贵无关。

第 54 段 William Je（余建明）发表的言论不应归咎于郭先生。此外，所提及的视频摘录应当包含郭先生在该日期的整场直播，而不仅仅是脱离语境的截取片段。

第 55 段 庭审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郭文贵曾要求投资者购买多份 G Club 会员资格。

庭审证人作证称，第 (a) 至 (f) 分项中指出的物品是为 G Club 会员的利益而购买的，并非为了郭先生的个人使用而购买。

第 (a) 项所指的“游艇”在郭先生被捕前、以及在被 G Club 所有人 Haoran He（何浩然）出售前，均由 G Club 会员使用。出售该“游艇”所得的收益归于 G Club。

关于第 (b) 分项所提及的 Lamborghini（兰博基尼跑车），一份政府证据显示郭先生在一则宣传视频中声明该兰博基尼是供 G Club 会员使用的。政府没有任何证据可以驳斥郭先生的声明。没有任何关于该车辆被个人使用的证据；事实上，郭文贵没有有效的驾驶执照，也不开车。此外，他的儿子被禁止进入美国，他的女儿和妻子也都不开车。

第 (c) 分项所提及的 Bugatti（布加迪跑车）从未离开展厅，郭先生也从未收到过。

FBI（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联邦调查局）特工在 SDNY（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的指示下，假扮布加迪的买家与何浩然进行了“卧底”通话。何先生在不知情与卧底特工交谈的情况下，再三确认该布加迪及其出售所得的任何收益都将归 G Club 所有。这一证据未在庭上呈示。

Mahwah（马瓦）“豪宅”是供 G Club 会员使用、作为民主运动的秘密基地。虽然政府试图声称郭氏家族的每位成员在马瓦都有一处专属侧翼套房，但政府无法解释为什么在郭先生的儿子因美国政府拒绝其签证延期申请而被禁止前往美国的情况下，马瓦还会有一处留给“儿子”的套房。此外，当辩方试图引出此类证据时，政府提出了异议。

辩方传唤的 Operation Fox Hunt（“猎狐行动”）专家 Paul Doran（保罗·多兰）证实了设立此类设施的必要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书承认，郭先生是中国政府旨在使其噤声的广泛行动的目标，手段包括绑架、胁迫和人身骚扰。政府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郭先生或其家属打算居住在马瓦。他们没有出示郭先生及其家属居住在马瓦的任何监控证据（他们曾对马瓦进行过监控）。存在一处给“儿子”的“套房”，明确表明这些名称仅仅是一种便于指代空间的称谓。郭先生的儿子被 ICE（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禁止进入美国，根本不可能使用美国任何住宅中的套房。当辩方试图在庭审中引出该证言时，政府提出了异议。

政府也没有传唤 ICE 特工出庭作证以证明 Mileson Guo（郭强，儿子）进入美国的签证已被撤销。

基于这些理由，第 55 段应当予以通篇删除，或对这些异议予以记录。

第 56 段 “purported（所谓的/据称的）”一词应当予以删除。政府证人 Jesee Brown（杰西·布朗）和 Roberts（罗伯茨先生）作证称，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在区块链上发行了一种加密货币。辩方证人 Sklar（斯克拉女士，庭审中唯一出庭作证的加密货币专家）以及 Armino（阿米诺会计师事务所）作证称，HCN 是一种加密货币，且流通中的 HDO（喜马拉雅币）实际上是一种以货币为后盾、具有 1 比 1 价值的数字资产。进一步的记录反映，该加密货币进行了交易，人们通过买入、卖出或持有该加密货币赚到了钱。

第 57 段 参见对第 56 段的答复。此外，政府证人杰西·布朗作证称，喜马拉雅交易所曾有购买黄金的计划。证人 Tom Bishop（汤姆·毕晓普）作证称，2022 年 3 月，喜马拉雅交易所向位于伦敦的黄金经纪商 Sharps Pixley（沙普斯·皮克斯利）支付了 500 万美元。布朗先生还作证称，喜马拉雅交易所由余建明所有并控制。因此，本段应当反映上述内容，并反映尽管郭先生知悉喜马拉雅交易所购买黄金的目标，但郭先生在发表相关声明时并不知晓该交易所已购买的黄金总量，且这些声明并非出于欺诈意图而作出。

第 60 段 喜马拉雅交易所的所有人余建明的行为不应归咎于郭先生。没有呈示任何表明郭先生参与其中的证据。此外，政府掌握的信息表明，该车辆的拍卖方确实在喜马拉雅交易所开设并维持了一个钱包，确实收到了以 HDO 支付的购车款项，并且该 HDO 随后被兑换成了法定货币。本段具有误导性。

第 61 段 喜马拉雅交易所白皮书公开刊载于其网站上，关于该交易所及其运作方式，该白皮书本身已说明一切。庭审中采纳的银行对账单表明，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客户能够将至少 7000 万美元的 HDO 兑换为法定货币（据信，兑换金额至少约为 2.68 亿美元）。政府证人、HDO 持有人 Ya Li（李雅）作证称，她成功将 HDO 兑换成了法定货币。

第 62 段 本段应当予以删除，因为其涉及的是余先生所采取的行动而非郭先生。政府证人兼喜马拉雅交易所首席执行官杰西·布朗作证称，喜马拉雅交易所董事会审议并以全票赞成通过了发放该贷款的决定。布朗先生并未作证称郭先生参与了该项决定，且没有呈示任何证据显示郭先生参与其中。

第 63 段 如本段所述，A10 项目于 2023 年 2 月启动，距郭先生被捕不到两个月，当时该项目的任何方面都尚未完成。不存在所谓的“计划/骗局”，也不存在虚假陈述。因此，陈述郭先生关于该项目的声明不真实是具有误导性的，因为一旦被拘留，他便无法采取任何行动来完成该项目。

第 64 段 郭先生并未“控制”数百万美元的欺诈收益，也未“经常性转移资金”。该句应当予以删除。

此外，第 64 段的第一句话并非事实陈述，而是读起来像是一篇政府的主张陈词，应当予以删除。没有任何关于郭先生为何申请破产的证据。该申请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提交，这一事实在 PSR 中已作适当记录。

此外，郭先生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并享有其家族财富的支持，该财富在本案指控的行为发生前许多年便已存在。对于民主运动而言，财富意味着直面并对抗 CCP（中国共产党）的力量。“despite（尽管）”这一表述暗示郭先生出于不良目的申请破产，这属于辩论主张而非事实。

同样，尽管“他控制着数亿美元的欺诈收益”这一措辞是毫无根据的，并不能推翻郭先生申请破产的事实。事实上，政府在这方面的论点削弱了其自身关于郭先生因需要资金而实施欺诈的理论。

第 65 段 该部分应当仅引述经庭审笔录所支持的案件承办特工在法庭上的宣誓证言。

第 66-79 段 政府关于郭先生及 GTV 私募的指控已被陪审团对罪名项 5、6 和 12 的无罪判决所否定。

此外，Wang（王女士）知道或不知道什么与郭先生无关。因此，“王深知从 GTV 私募中筹集的资金不能投资于为亲属-1 的利益而设立的高风险对冲基金”这一表述是不相关的，且陪审团在对 GTV 相关罪名项作出无罪判决时已对此予以否定。这些段落中的大部分内容代表的是政府的推测而非事实。

第 80 段 第 80 段的第一句应当予以保留，该段的其余部分应当予以删除，因为其描述的是余建明的行为。

第 81 段 该段应当予以删除，因为其描述的是余建明的行为。

第 82 段 所指的款项并非欺诈收益。

¶ 83 本段应当澄清，PAX（太平洋商业联盟）是“声称”郭先生对该笔贷款提供了个人担保。此外，第二句之后的所有陈述均完全属于推测，应当予以删除。

¶ 84 郭先生否认其隐匿资产，并对法院在 PAX 诉讼中的认定以及 Bankruptcy Court（破产法院）中的相关认定提出异议。

¶ 85 郭先生对提交破产申请的日期没有异议。然而，他确实对本段的其余部分提出异议，因为那是论辩而非事实。此外，在郭先生最初的破产申报中，他声明其生活方式和所有个人开销均由其家族通过一家设在美国境外的历史悠久的家族基金支付。该事实包含在郭先生的破产申报中，应当予以载入以提供完整的全貌。

¶ 86 我们反对使用“正式地”以及“郭氏企业”等用语。在 Trustee（破产受托人）将其出售之前，Mei Guo（郭美）是 Lady May（梅号游艇）的合法所有人。此外，“郭氏企业”一词是政府凭空捏造的，除 indictment（起诉书）外未见于任何地方。

¶ 87 本段应当予以删除。首先，加密通信是在 WhatsApp 上的通信——这是一款在每部手机上均可下载的应用程序。它被全球各地的个人使用，并在通信中默认采用加密技术。

其次，在郭先生的女儿与 Ms. Wang（王女士）就梅号游艇的所有权进行沟通期间，梅号游艇事实上登记在郭美名下，且已在她名下登记多年。它是在被指控的涉案欺诈期间之前购买的。第三，无论王女士据称进行了何种指使串通，更适宜反映在她的 PSR（判决前调查报告）中，而非此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王女士关于梅号游艇所有权的陈述是受郭先生吩咐所作，或郭先生曾据此采取行动。

¶ 88 第一句之后的内容应当予以删除。郭先生认为 CCP（中国共产党）有能力对每小时收费约 2,000 美元的破产受托人施加影响，鉴于中共在针对他的行动中能够招募诸如 DOJ（美国司法部）雇员 George Higginbotham（乔治·希金博瑟姆）以及其他知名专业人士等资源，这一看法是合理的。此外，郭先生的支持者享有第一宪法修正案的保护，并获准在法律范围内表达其观点。

¶ 89 Miles Guo（郭文贵）认为，正如“Operation Fox Hunt（猎狐行动）”专家在庭审期间指出的那样，中共采取了许多类似做法来骚扰反对其目标的人士。郭先生没有理由相信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能够被劝阻，因为其决策受到了中共强迫投资者对郭先生提出虚假索赔的胁迫影响。

¶ 90 PAX 诉讼紧随郭先生接受 Voice of America（美国之音）采访之后发生。我们对第 90 段的全部内容提出异议，但承认 PAX 赢得民事判决的第二句除外。此外，郭先生的支持者享有第一宪法修正案的保护，并获准在法律范围内表达其观点。

另外，任何针对破产受托人、其家人或 SEC 的抗议均被视为合法行使第一宪法修正案权利。尽管报了警，但没有任何人被捕或被指控犯罪。受托人及其家人被执法人员告知并未违反任何法律。在针对 PAX 或受托人的抗议中，没有任何人被任何人打伤眼睛。此外，归咎于郭先生的“干得好”这一陈述，即便准确，也是一段完全脱离语境的节录。应当载入郭先生的完整陈述，以便为 PSR 中提及的任何“干得好”提供完整的背景语境。

¶ 91 Mahwah（马瓦物业）并非使用欺诈收益购买。它是购买供 G Club（G会）会员使用的。脚注 6 仅仅是重复了第 91 段的正文，因不正确且重复应当予以删除。

¶ 92 郭先生反对使用“一丝不苟地”来描述该搜查，认为该词缺乏事实支持，属于不必要且结论性的用语，且与 PSR 无关。搜查是否一丝不苟无需在此作出认定。关于“定制设计的 Brioni”西装，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些物品是使用欺诈收益购买的。

¶ 93 我们反对任何关于 NFSC（新中国联邦）成员使用马瓦物业是“郭氏犯罪企业”之“延续”的暗示。在郭先生被捕后，新中国联邦成员对马瓦物业的使用既非首创，亦非刻意摆拍。若非政府扣押了马瓦物业，新中国联邦成员可能至今仍像过去一样在使用它，并本会纪念 2024 年和 2025 年的 June 4（六四），以纪念天安门广场大屠杀。据信，上一次此类纪念活动有多名美国国会议员、G会会员及社区领袖出席。

¶ 95 郭先生被捕后，新中国联邦成员在马瓦场地内的行为（例如在马瓦的门旁悬挂小纸标语牌）不能正当地归咎于郭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郭先生指示了此类行为。由社区未知成员实施的行为不构成妨碍，亦不能正当地归咎于郭先生，应当从 PSR 中删除。

¶¶ 96-97 这些行为与郭先生无关，应当予以删除。

¶ 100 据信，检控官已与 William Je（余建明）的律师进行了交谈，后者告知他们余先生已拒绝自愿返回美国。

¶ 101 郭先生对本段的全部内容提出异议。政府的观点应当反映在其量刑意见书中，而非反映在 PSR 中。PSR 应当包含 Probation Department（假释缓刑监督局）认定的事实以及记录在案的事实。在此还需指出，郭先生是 ROLS（法治社会）和 ROLF（法治基金）的发起人和推动者。每个实体均确立了自己的使命，并拥有自己的工作人员和董事会。政府传唤的证人作证称，每个实体均举行了董事会会议并对各项计划进行了表决，且郭先生不是任一董事会的成员。因此，关于郭先生代表慈善组织实施欺诈的主张是毫无根据的，应当予以删除。

同样，郭先生在其破产程序过程中从未作出虚假陈述、采取欺诈行为或违反裁定。他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申请破产，在该案中由律师代理，且该等程序仍在继续。因此，该段中对郭先生破产的提及应当予以删除。同样，郭先生否认政府对涉案犯罪活动、其涉案角色的定性，亦否认涉案计划被转移至另一司法管辖区以规避执法人员或监管官员，否认涉案罪行涉及复杂手段、超过 10 名涉案受害者以及 5 名或更多参与者，或者郭先生非法从金融机构收取了金额超过 100 万美元的总收入。

¶ 102 应当要求政府详细说明其归咎于余建明的具体角色。其拒绝这样做显然是出于策略考虑，因为对余先生角色的准确描述将清楚表明，余先生从事了郭先生不知情且郭先生未参与的独立活动。例如，辩方证人 Leanne Li（李连）作证称，余先生及其在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工作人员拒绝按郭先生的要求准许其对交易所进行审计。同样，郭先生为查明该社区的所有资金而直接干预余先生以允许审计进行，也遭到了拒绝。这一证词清楚地表明了余先生在财务事宜及喜马拉雅交易所运作上的独立性。

¶¶ 103-105 郭先生反对这些段落，认为其不具关联性；HEX（喜马拉雅交易所）是一个拥有自身领导层和架构的持续运营实体。此外，郭先生反对使用“郭氏企业业务”和“郭氏企业”等用语。这些术语是政府捏造的，除政府外，没有任何证词表明各商业实体被任何人称为“郭氏企业业务”或“郭氏企业”。

第 103 段中的第二句在事实上是不正确的。自 2020 年起，在郭先生被捕之前，Qidong Xia（夏奇东）就是 Himalaya Alliance（喜马拉雅联盟）的领导人，由全球联盟委员会选举担任联盟秘书长。郭先生不可能“任命或宣布”夏奇东为“新”领导人。在郭先生被捕前发布的众多网络视频中，夏奇东均作为喜马拉雅联盟的领导人发言，这一事实支持了该论点。

对于第 103 段所提及的通话，还有一些更进一步的背景。郭先生原定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即其被捕两天后）与来自 United Arab Emirates（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主权基金的高级代表举行会议。余建明与 Yanping Wang（王雁平）之间的聊天记录证实了与阿联酋代表举行本次会议的日程安排与协调。该会议旨在敲定阿联酋对喜马拉雅交易所的投资，以及阿联酋向喜马拉雅交易所发放政府牌照事宜。阿联酋原定发放一项银行牌照，允许喜马拉雅交易所和民主运动成员以欧元进行支付和交易。阿联酋主权基金的合作与投资无疑会提升喜马拉雅交易所及其加密货币的价值。郭先生在被捕后鼓励继续推进与阿联酋合作及谈判的努力，并继续申请阿联酋银行牌照，这是合法且正当的。

PSR 第 104 段中暗示郭先生在任何通话中使用了“暗语”，这完全属于推测，该表述应当予以删除。

更宽泛地说，郭先生向夏奇东作出的关于继续支持喜马拉雅联盟领导人以及保持海外运动各项持续运营良好运转的陈述，与民主运动是一致的，既非非法亦非妨碍。同样，郭先生就其被捕相关情况或商业谈判向自由战士同道作出的陈述并无不当，且与起诉书中的任何指控均无关联。

最后，这些“狱中通话”没有一通表明受到郭文贵的控制。相反，它表明联盟拥有类似于独立组织的架构，并由具备相关能力的社区成员领导

在其各自机构的运营中拥有“最终决定权”。提醒人们注意其对话正被录音属于常识，而非居心叵测。

第 106-108 段：这些段落按目前的措辞必须予以删除，因为它们除包含政府在这些段落中关于郭先生引发火灾的推测与影射外，并未描述郭先生的任何行为。任何暗示或提出火灾是由郭先生在其已被羁押且处于隔绝状态期间引发的主张，均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此外，ATF（美国烟酒枪炮及爆炸物管理局）和 FBI（联邦调查局）均得出结论认为起火原因无法确定，且并无相反证据。同样不可忽视的是，起火时郭先生处于联邦执法人员的羁押之下，而在 FBI 搜查期间处于公寓内的另一名人士——某个人一（Individual-1）——也无法在现场随意走动。他也受到了限制，并处于 FBI 的严密监视之下。

若保留这些段落，应补充以下信息：
郭先生的被捕发生于 2023年3月15日。12名以上全副武装并配备无人机的 FBI 执法人员选择在清晨 6:00 通过服务电梯进入郭先生位于 Sherry-Netherland（雪梨荷属酒店）的公寓。郭先生的卧室与服务电梯相距甚远，且公寓内的所有当时人均在熟睡。郭先生被戴上手铐且不得离开。据我们所知从未就该问题接受过 FBI 询问的某个人一，也几乎同时被搜身并戴上手铐。对其人身及公寓的搜查未发现任何爆炸物或能够引发火灾的遥控装置。由政府独家持有和控制的公寓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显示，某个人一未进行任何不法行为。FBI 与 DOJ（美国司法部）均未选择让其执法人员佩戴个人执法记录仪。正是 FBI 选择拔掉了公寓内的闭路电视监控摄像头，而这些摄像头本可以记录下他们在公寓期间所采取的行动。搜查的方式是由 FBI 选择的，而非 Miles Guo（郭文贵）。政府关于搜查的证据显示，墙板从墙上被扯下，露出了龙骨和电线；所有的拆除工作均是使用锋利金属工具进行的，且未咨询 New York Fire Department（纽约市消防局）。

此外，火灾是在郭先生和某个人一被带离雪梨荷属酒店至少数小时后才发生的。在火灾发生前的数小时内以及火灾被扑灭后，现场仅留有执法人员，且仅有执法人员能够进入该公寓。

这是一次有计划的逮捕；政府选择通过服务电梯进入，如今却对无人听到其要求进入的敲门声表示惊讶。逻辑表明，服务电梯位于公寓后部，设计上尽可能远离住户。

由于该公寓最终被破产受托人（bankruptcy Trustee）扣押，辩方仅在现场被清理完毕很久之后才获得了有限的进入权限。因此，郭先生无法有效质疑 ATF 和消防局的结论；如前所述，ATF 得出的结论是起火原因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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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108 段：这些段落及子段落与本案的争议焦点毫无关联，仅旨在助长政府关于郭先生以某种方式对火灾负有责任的毫无根据的影射。因此，应予删除。

第 109、114 段：郭先生对这些段落中列出的调整及罪级提出异议。此外，双方已达成一致，认为在本案中进行赔偿（restitution）是不切实际的。参见 ECF 编号 785、789。

第 110 段：本段缺乏审判证据支持，应予删除。若法院倾向于采信上述任何论点，郭先生请求举行 Fatico 听证会。

第 114-123 段：在此重申前文针对第 88-97 段及第 101-114 段提出的异议。郭先生对这些段落中指出的各项调整与加重情节，以及第 120、123 段中列出的调整后罪级和总罪级提出异议。

第 129 段：郭先生出生于中国吉林省，原名“Guo Wengui（郭文贵）”。

第 130 段：为澄清事实，郭先生的兄弟是在警察前往郭先生办公室询问郭先生期间被警察开枪打中的，而非在天安门广场抗议活动期间。

第 173-175 段：鉴于《量刑指南》的建议性质，郭先生符合判处缓刑（Probation）的条件。

第 179-180 段：双方已达成一致，认为在本案中进行赔偿是不切实际的。参见 ECF 编号 785、789。

第 181 段：没收（forfeiture）问题已成为双方提交书面意见的主题。参见 ECF 编号 799、803、804。政府持有和控制的资金与资产、GTV 资金（获无罪判决指控的行为）、给予投资者的退款和赎回款、受托人持有的犯罪所得以及其他款项，均必须从对郭先生作出的任何没收判决中予以抵扣。郭先生就本案任何没收裁定/命令的金额请求举行 Fatico 听证会。

D. 来自美国量刑委员会及其他来源的数据统计分析表明，对郭先生判处低于《量刑指南》范围的刑罚符合当前对所定罪名行为的量刑判决，并将避免不合理的量刑差异

来自 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美国量刑委员会）及其他来源的数据表明，对郭先生判处大幅低于适用《量刑指南》范围的刑罚，总体上符合本司法管辖区针对郭先生罪名行为的大多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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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的分析对照 PSR（量刑前报告）第 112-114 段，重点针对洗钱（适用 § 2S1.1）及欺诈/盗窃（适用 § 2B1.1）的定罪。尽管下文列出的上述各项罪名的数据存在差异，但它们仍明确指向一个方向：对郭先生的量刑应果断低于 PSR 中列出的建议《量刑指南》级别（对应于级别 43，对此我们提出异议，且犯罪前科类别为 I）。参见 PSR 第 114、126 段。

1. 量刑委员会出版物及数据

量刑委员会每季度发布一份题为《美国量刑委员会季度初步数据报告》的联邦量刑统计摘要。最新的季度数据载于《美国量刑委员会季度数据报告，第 4 季度发布，2025 财政年度初步数据，截至 2025年9月30日》（以下简称《2025 财年第 4 季度初步数据报告》），涵盖 2024年10月1日 至 2025年9月30日 期间作出的判决（以下简称“2025 年第 4 季度”）。59

量刑委员会每年发布一份综合性的《联邦量刑统计资料源书》，最新一份包含 2024 财政年度的数据（以下简称《2024 年资料源书》）。该资料源书可查阅自 http sourcebooks/2024/2024_Sourcebook.pdf。

可从量刑委员会公开信息中提取的第三类数据见于委员会 2019 至 2023 财政年度的“个人数据文件”。《2025 财年第 4 季度初步数据报告》可查阅自 http statistics/quarterly-sentencing-updates/USSC_Quarter_Report_4th_FY25.pdf。以往的季度数据报告亦可在量刑委员会网站上查阅，网址为 http statistics/quarterly-sentencing-upd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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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的数据文件可从其网站下载。参见《美国量刑委员会数据文件》，网址为 http。

有关联邦判决的数据总体表明，《量刑指南》在全国范围内约半数的判决中，以及在 SDNY（纽约南区）的绝大多数判决中，已不再构成主导因素。例如，在全国范围内，《2025 财年第 4 季度初步数据报告》显示，51.4% 的判决在《量刑指南》范围之内，仅有 0.4% 的判决高于《量刑指南》。见该报告第 14 页。

更具体而言，在 Second Circuit（第二巡回区），仅有 31.3% 的判决在计算出的《量刑指南》范围之内；而在纽约南区，仅有 23.8% 的判决在建议的《量刑指南》范围之内，且没有任何法院基于向上偏离（upward departure）作出判决。同上。

《2024 年资料源书》表明，2024 年在全国范围内，联邦法院中被判犯有洗钱罪的被告人平均被判处 54 个月监禁，中位数为 28 个月；被判犯有电汇欺诈罪的被告人平均被判处 21 个月监禁，中位数为 12 个月。参见《2024 年资料源书》表 15。

对于犯罪前科类别为 I 的郭先生而言，洗钱罪的均值和中位数均低于总体平均水平，分别为 41 个月和 21 个月；欺诈/盗窃/侵占罪亦是如此，分别为 18 个月和 7 个月。同上，表 27。洗钱罪的刑期比量刑委员会赋予终身监禁刑期的 470 个月低 416 至 442 个月。参见同上，表 15 注 1。

此外，即使是那些在适用的《量刑指南》范围内被判处洗钱罪刑罚的被告人，在 21.6% 的情况下被判处该范围的下半部分刑期，在 51.8% 的情况下被判处该范围的最低刑期。同上，表 34。同样，因欺诈罪被判刑的被告人在 53.4% 的情况下被判处最低范围刑期。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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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财年第 4 季度初步数据报告》中的数据与此类似。2025 年全国洗钱罪的平均刑期为 61 个月，中位数为 30 个月。参见表 6（“按犯罪类型划分的刑期长度”），第 9 页。所作出的洗钱罪判决中，不到半数——即 28%——处于适用的《量刑指南》范围之内。参见表 10（“按犯罪类型划分的判处刑罚与量刑指南范围的关系”），第 17 页。

在纽约南区，2024 年洗钱定罪的平均刑期为 34 个月，比全国平均水平少 20 个月。美国量刑委员会，《2024 财政年度统计信息包：纽约南区》，表 7，可查阅自 http statistics/state-district-circuit/2024/nys24.pdf。同样，纽约南区洗钱罪的中位刑期为 18 个月，比全国平均水平少 10 个月。同上，表 7。

量刑委员会的“交互式数据文件”60 提供了审查“个人数据文件”的功能，为“对郭先生判处终身监禁将相对于当前判决产生不均衡结果”这一结论提供了进一步支持。交互式数据文件反映了跨越七年期间在纽约南区对处境相似的被告人所作出的判决。所选择的参数为：洗钱及欺诈犯罪类型，适用《量刑指南》§ 2B1.1，犯罪前科类别为 I，量刑区域 D，年龄在 51 至 60 岁之间的被告人，且在纽约南区管辖范围内。惯犯已被从该样本池中剔除。

该画像共得出 183 份已作出的判决，平均刑期为 27 个月。事实上，56.3% 的被告人获得的刑期少于 2 年，仅有 2.2% 的被告人获得的刑期在 10 年至 15 年以下。
美国量刑委员会的“交互式数据分析器”可查阅自：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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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司法量刑信息数据库（JSIN）

另一个数据库——Judiciary Sentencing Information（司法量刑信息数据库，“JSIN”，可查阅自 http）——提供了针对一组特定标准的数据：即在 2020 至 2024 财政年度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被指定主要《量刑指南》条款为 § 2B1.1、最终罪级为 43（如前所述，该级别因不合理的 30 点“损失金额”加重而被严重夸大），且处于犯罪前科类别 I 的被告人。

在全国属于该特定数据子集且未成为 § 5K1.1 动议对象的 31 名被告人中（占 2025 年第 4 季度期间全部 1,345 起联邦洗钱案件的极小一部分；参见《2025 财年第 4 季度初步数据报告》第 17 页 [表 10]），JSIN 报告称其平均刑期为 158 个月，中位数为 138 个月——比用于终身监禁的刑期长度少了 312 个月。

3. 法院在拟定量刑时依赖数据

法院在量刑时越来越认可并依赖这些数据。在 United States v. Singh, 877 F.3d 107 (2d Cir. 2017) 和 United States v. Jenkins, 854 F.3d 181 (2d Cir. 2017) 案中，Second Circuit（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将统计比较作为确定刑罚是否构成不合理量刑差异的关键要素。事实上，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均认定，对于处于同一 CHC（犯罪前科类别）且犯有相同罪行的人员，显著高于全国标准的判刑在实体上是不合理的。61
其他法院在审查和拟定量刑时也依赖了统计数据。参见 United States v. Stock, 685 F.3d 631, 629-30 (6th Cir. 2012)（指出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此类罪行，该判刑是“迄今为止最长的”，这可能会影响发回重审时量刑的合理性）；United States v. Musgrave, 647 Fed. App’x 529, 538 (6th Cir. 2016)（量刑合理的部分原因在于地区法院“研究了全美以及 Southern District of Ohio（俄亥俄南区）的量刑统计数据”）；United States v. Buesing, 615 F.3d 971, 974 (8th Cir. 2010)（维持部分通过分析量刑委员会统计数据得出的量刑）；United States v. Kamper, 860 F. Supp.2d 596, 608 (E.D. Tenn. 2012)（“委员会的统计工作对地区法院法官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并参见 Alan Ellis 与 Mark Allenbaugh 所著《Unwarranted Disparity: Effectively Using Statistics in Federal Sentencing》，载于 101 Crim. L. Rptr. 71（2017年4月26日），网址见 http statistics-in-federal-sentencing.pdf。

与平均刑期和中位数刑期的统计比较，也成为法院在根据 18 U.S.C. § 3582 提出的动议语境下审查先前判刑的一项特征，特别是当犯罪性质（通常为凶杀案）导致终身监禁时。例如，在 United States v. Russo, 643 F. Supp.3d 325 (E.D.N.Y. 2022) 案中，法院注意到依据认罪答辩作出的量刑与全国平均水平一致，而经过庭审后作出的量刑则更长，为此列举了一系列平均刑期具有指导意义并说明了这种差异的案件：
例如参见 Graham v. Florida, 560 U.S. 48, 93 (2010) (Roberts, J. 协同意见)（指出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判决“远比对被判犯有谋杀或过失杀人罪的人所作出的平均判决更为严厉，后者通常获得25年以下监禁”）；United States v. Qadar, No. 00 Cr. 603 [(ARR), 2021 WL 3087956, at *12 (E.D.N.Y. July 22, 2021)]（指出2020财年联邦谋杀罪的平均刑期约为21年）；United States v. Tellier, No. 92 Cr. 869 [(LGS), 2022 WL 1468381, at *4 (S.D.N.Y. May 10, 2022)]（指出根据美国量刑委员会的统计数据，在2015至2021财年，谋杀罪的监禁中位数刑期和长度为240个月，谋杀罪的平均刑期和监禁长度分别为262和263个月）。

643 F. Supp.3d at 335-36；并参见 United States v. White, 96 Cr. 1123 (SHS), 2022 WL 18276933, at *4 (December 8, 2022)（引用 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 Interactive Data Analyzer，网址见 http（查看于2022年12月8日））。

4. 数据表明，在实践中《量刑指南》并非量刑时的首要决定因素

上述数据表明，SDNY（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内部明确且普遍的做法是在《指南》范围之下量刑，而在适用的《指南》范围内量刑——尽管《指南》仍然是量刑的基准，参见 Gall v. United States, 552 U.S. 48, 56 (2007)——是相当有限的例外，而非普遍规则。因此，目前的规范是，法院在拟定“足以实现但不过度于实现”18 U.S.C. § 3553(a)(2)(A)-(D) 所列法定判决目的之刑罚时，认为《指南》以外的 § 3553(a) 因素更为重要。

此外，被判犯有类似行为的被告在罪责程度、再犯风险、危险性以及法官现在必须考虑的其他差异方面可能各有不同。参见 Kimbrough, 552 U.S. at 108（“偏离统一性是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必然付出的代价”）。

Guo 先生在上述每一个衡量基准上均表现良好。

数据确凿地证明，对 Guo 先生处以远低于《指南》的量刑将与针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多项其他判刑保持一致，而更长的刑期将造成 18 U.S.C. § 3553(a)(6) 所禁止的那种不合理差异。

E. Guo 先生的病史及在 MDC 的治疗情况

Guo 先生的病史载于附件 1 中，该附件系根据 1996 年《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HIPAA)（Public Law 104-191）的强制规定，为保持健康相关材料的保密性而谨此密封提交。

F. Guo 先生在 MDC 最为暴力和混乱的时期承受了长达 37 个月的关押

MDC 多年来一直是一个运转失灵的机构。如后附附件 14 所详述，MDC 一直饱受人员配置问题、暴力、维修与运营方面的设施物理问题、安全漏洞、领导层问题以及医疗和心理健康照护方面玩忽职守的困扰。

本法院自然对该机构严重、多重且系统性的问题非常熟悉。参见 United States v. Segura-Genao, 18 Cr. 219 (AT) (S.D.N.Y. February 5, 2019) (ECF # 211) 庭审笔录。事实上，本法院在2019年视察了 MDC，随后举行了证据听证会，指出了目前依然存在且难以补救的诸多问题。同上。

近期，在2025年2月的一次量刑程序中，本法院指出：
MDC 的关押条件异常艰难。本辖区法院已经认识到，MDC 在向囚犯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心理健康治疗方面出了名地迟缓，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极其恶劣。该设施内的物理条件包括霉菌和受污染的饮用水。
2025年2月25日量刑笔录，United States v. Alptunaer, 23-CR-188 (AT) (S.D.N.Y. April 10, 2023) (ECF No. 86 at 36)（引用 United States v. Chavez, 710 F.Supp. 3d 227, 234-35 (S.D.N.Y. 2024)）。

遗憾的是，自法院2019年对 MDC 进行检查以来，该设施的运转失灵在许多方面进一步恶化。正如法院所知，由于这些关押条件，SDNY 和 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东区）的法院已常规性地缩短了它们原本会作出的刑期。该标准同样应当适用于 Guo 先生，他在 MDC 的关押期正值该机构一个尤为暴力、动荡且极度艰难的时期。

附件 14 提供了由辩护律师准备的更新、全面的审查报告，描述了 Guo 先生在 MDC 被关押 37 个月期间的各项条件。

G. BOP 在除 MDC Brooklyn 之外的多个运营层面均处于危机之中

U.S. Bureau of Prisons（美国联邦监狱管理局，简称“BOP”）多年来一直处于危机之中，司法部监察长在过去二十年发布的详细报告中对此屡次记录。此外，如下文所述，当前的某些发展态势将加剧 BOP 所面临的问题，并不可避免地加剧其设施内被监禁人员所面临的问题。

Guo 先生将面临 BOP 设施中不断恶化的条件。这种衰退既涉及物理基础设施，也涉及长期的人员配置不足。两者都危及像 Guo 先生这样的囚犯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关于 BOP 面临的危机及其令人沮丧的未来预兆的详细审查，见本文件所附附件 15。

H. Guo 先生刑满后的相关问题

Guo 先生在本案服刑期满后还将面临其他问题。这些问题在密封的附件 16 中予以说明。

III.
财产刑罚

A. 赔偿

政府已根据 18 U.S.C. § 3663A(c)(3) 提出动议，请求作出认定在本案中实施赔偿不可行的命令。ECF No. 785 第 5 页。Guo 先生表示赞同。ECF No. 789 第 3 页。因此，不应下达赔偿命令。

B. 没收

Guo 先生已就没收问题提交了大量书面意见。参见 ECF Nos. 799, 804。若法院倾向于对 Guo 先生作出没收金钱判决，我们在作出任何此类命令前请求举行 Fatico 听证会。

C. 罚金

鉴于 Guo 先生拥有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且有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因其无支付能力，不应处以罚金。

结论

Miles Guo（郭文贵）是一个复杂的个体，这是一起复杂且独特的案件。基于本备忘录及所附附件中讨论的所有理由，以及辩护律师已经提供和即将提供的补充材料，郭文贵谨此基于其个人生活以及本案独特而复杂的事实，并在考量法院必须考量的所有量刑因素后主张，显著低于适用《指南》范围以及 PSR（判决前调查报告）中量刑建议的刑罚，将足以实现但不过度于实现量刑目的。

日期：2026年3月20日
纽约州纽约市

谨此提交，

/s/
John F. Kaley
Doar Rieck Kaley & Mack
217 Broadway, Suite 707
New York, New York 10007
电话：212-619-3730

/s/
Joshua L. Dratel
Law Offices of Dratel & Lewis
29 Broadway, Suite 1412
New York, New York 10006
电话：212-732-0707

/s/
Melinda Sarafa
SARAFA ZELLAN PLLC
43 West 43rd Street, Suite 370
New York, NY 10036
电话：212-785-7575

送达：
全体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通过 E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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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822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