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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ECF #844

**程序投诉（Writ of Mandamus 请愿）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844（2026-05-01 立案）。Pro Se 申请人投诉其诉状未被及时列入法庭册，而律师代理的诉状被列入，根据 21 U.S.C. § 853(n) 等规定请求监察令救济。涉及初步没收令下第三方权益异议，与 Himalaya Exchange 投资相关。**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844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Case: 26-1178, 04/30/2026, DktEntry: 7.1, Page 1 of 31

2026年4月23日

致：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书记官
40 Foley Square, New York, NY 10007

事由：重新提起的履职令状请愿书（Renewed Petition for Writ of Mandamus）
请愿人
案件：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美国诉郭案），案号 1:23-CR-118-1 (AT)

尊敬的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书记官：

随函附上由 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案号 1:23-CR-118-1 (AT)）中的一名亲历请愿人（Pro Se Petitioner）依据 21 U.S.C. § 853(n)、Fed. R. Crim. P. 32.2(c)（《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2条(c)款）、非受害者身份（《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 CVRA）、投资目的以及 Fed. R. Crim. P. 49.1（《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9.1条）所提交的《重新提起的履职令状请愿书》。

2025年10月18日，基础的亲历诉讼文书首次提交至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亲历诉讼部门（Pro Se department）。在该文书未被登记入卷（docketed）后，请愿人于2025年11月24日将《履职令状请愿书》直接提交至本法院，并随附了递交给地区法院亲历诉讼部门的送达证明以及一张金额为600美元的申请费支票。在等待本法院审理期间，请愿人于2026年4月3日向第二巡回法院书记官处发送了一份《亲历诉讼案件状态查询》（Pro Se Filing Status Inquiry），询问为何自提交以来已过去四个多月却仍未有任何回复或案件编号。

由于最初提交的《履职令状请愿书》未获处理或登记入卷，本人现重新提交，以便法院能够毫不迟延地审理基础问题。

Case: 26-1178, 04/30/2026, DktEntry: 7.1, Page 2 of 31

随函附上：
金额为600美元的申请费支票
- 证物 A - 2025年10月18日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亲历诉讼部门提交的文件
- 证物 B - 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送达的证明（2025年10月18日亲历诉讼文书）
- 证物 C -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Torres 法官于2025年8月11日作出的裁定，案卷号 720
- 证物 D - 2025年11月24日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交的原始附信及《履职令状请愿书》副本（附送达证明）
- 证物 E - 2026年4月3日提交的《亲历诉讼案件状态查询》副本（附电子邮件送达证明）

谨此提交，
姓名：
签名：
日期：2026年4月23日

Case: 26-1178, 04/30/2026, DktEntry: 7.1, Page 3 of 31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In re: Pro Se Petitioner
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1:23-CR-118-1 (AT)

重新提起的履职令状请愿书
依据 21 U.S.C. § 853(n)、Fed. R. Crim. P. 32.2(c)（《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2条(c)款）、非受害者身份（CVRA）、投资目的以及 Fed. R. Crim. P. 49.1（《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9.1条），针对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中涉案财产没收命令所提起的请愿，并请求对移交至破产法院的财产以及由 Chapter 11（第十一章）破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管理的资产行使管辖权并予以保护。

财产”，通过电子邮件和美国邮政服务（USPS）送达。两项均获得了送达确认。

d) 在请愿人于2025年10月18日提交文件后，请愿人注意到由律师代理的请愿书均已被登记入卷，而亲历诉讼请愿书无一被登记入卷。截至今日，请愿人的请愿书仍未被登记入卷。

请愿人于2026年4月3日向第二巡回法院书记官处提交了一份完整的《亲历诉讼案件状态查询》，请求确认2025年11月24日提交的文件之状态，并询问为何该文件仍未被处理或录入案件卷宗。

Case: 26-1178, 04/30/2026, DktEntry: 7.1, Page 4 of 31

请愿人向以下各方提交了本文件：

Case: 26-1178, 04/30/2026, DktEntry: 7.1, Page 5 of 31

证物 A - 2025年10月18日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的文件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v. Kwok (a/k/a Miles Guo)
Case 1:23-cr-00118-AT

针对没收判决及向破产受托人移交财产的第三方权益主张请愿书，依据 21 U.S.C. § 853(n)、Fed. R. Crim. P. 32.2(c)、非受害者身份（CVRA）及投资目的，并依据 Fed. R. Crim. P. 49.1 保护个人隐私

主张对面临被政府没收及移交至破产案件（案号 22-50073，由 Chapter 11 破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管理）中的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相关财产享有财产权益。

I. 权益声明
1. 本人是与被告 Ho Wan Kwok（又名 Miles Guo）相关的“G系列”（G-series）实体的善意投资者。本人的投资（详见所附证物 A）系使用合法取得的资金投入到合法实体中。在投资之时，本人对任何指控的犯罪活动均不知情。
2. 本人坚称，本人的投资不得被政府没收，亦不得移交给案号为 22-50073 的破产财产。Chapter 11 破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 截至今日已耗费约6000万美元，约占信托价值的30%——主要用于律师费，如案件 1:23-cr-0118-AT 文件 754 第5页共5页所述。此外，Luc A. Despins 依靠未经核实且虚高的主张对被冻结资产主张他人权益，直接损害了本人的财产权益。

II. 《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下的非受害者身份
1. 就本案所指控的罪行而言，本人并非《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简称 CVRA，18 U.S.C. § 3771）定义下的受害者。本人未受到郭先生的欺诈，政府或其他各方将本人定性为“受害者”在事实上是错误的。
2. 政府对“数千名受害者”的认定仍不明确。本人是在破产案件（In re Ho Wan Kwok，案号 22-50073）中登记为债权人的大约1600名个人之一，各项主张总计达到

非受害者身份请愿书 第1页 共7页

Case: 26-1178, 04/30/2026, DktEntry: 7.1, Page 6 of 31

本人依据 21 U.S.C. § 853(n) 及 Fed. R. Crim. P. 32.2(c) 提出请求，声明本人系善意投资者而非 CVRA 项下的“受害者”，并请求确认本人的投资属于合法财产，不应予以没收或移交给破产受托人，郭先生并未对本人实施欺诈。

在随附的文件及任何相关法院记录中，依据《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49.1 条。

四、 声明
我依据 28 U.S.C. § 1746 声明，在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据我所知和所信，上述内容真实且正确。

谨此提交，

日期：2025年10月18日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
纽约州纽约市，邮编：10007
电子邮箱：USANYS.VictimAssistance@usdoj.gov

案件编号：26-1178，2026年4月30日，案件卷宗索引号（DktEntry）：7.1，第 7 页，共 31 页

附件：证物 A（投资详情）
投资详情、银行电汇回执、银行搜索结果或屏幕截图。进一步详情如下：

B.
农场贷款
a. 2024年3月18日 / 2020年1月8日（见银行搜索结果 / 电汇回执）
b. 2021年4月14日（见电汇回执）

C. A10 项目
a. 2024年3月12日 / 2022年1月28日（见银行搜索结果）
已完成交易记录
日期 / 描述 / 金额 / 余额
交易信息
2024年3月11日
非受害者身份请愿书 第 3 页，共 7 页

案件编号：26-1178，2026年4月30日，案件卷宗索引号：7.1，第 8 页，共 31 页

银行记录
纽约州纽约市公园大道 270 号
客户机密记录 保留期限：7 年
非受害者身份请愿书 第 4 页，共 7 页

案件编号：26-1178，2026年4月30日，案件卷宗索引号：7.1，第 9 页，共 31 页

国际电汇明细
客户机密记录 保留期限：7 年
非受害者身份请愿书 第 5 页，共 7 页

案件编号：26-1178，2026年4月30日，案件卷宗索引号：7.1，第 10 页，共 31 页

U.S. Bank（美国银行）
初始电汇转账回执
日期：2021年4月14日
电汇类型：国内
美国银行
电汇业务部
已从相关账户扣款并完成转账。
非受害者身份请愿书 第 6 页，共 7 页

案件编号：26-1178，2026年4月30日，案件卷宗索引号：7.1，第 11 页，共 31 页

非受害者身份请愿书 第 7 页，共 7 页

案件编号：26-1178，2026年4月30日，案件卷宗索引号：7.1，第 12 页，共 31 页

证物 B - 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送达之证明（2025年10月18日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归档文件）

USPS.COM
USPS Tracking（美国邮政追踪）
追踪号码
送达信息
已送达
最新更新：已送达至前台/前台接待处/邮件收发室
纽约州纽约市，邮编：10007
2025年10月22日，晚上 7:27
挂号信回执明细及追踪状态证明

案件编号：26-1178，2026年4月30日，案件卷宗索引号：7.1，第 13 页，共 31 页

证物 C -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Judge Torres（托雷斯法官）2025年8月11日裁定，卷宗号 720（第 1 页、第 13 页和第 14 页）

归档文件 720，共 14 页
案件号：1:23-cr-00118-AT 文件 720
电子归档文件
文件编号：720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归档日期：2025年8月11日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诉
针对特定财产/金钱判决之初步没收令

MILES GUO（郭文贵），
又名“Ho Wan Kwok（郭文贵）”，
又名“Miles Kwok（郭文贵）”，
又名“Guo Wengui（郭文贵）”，
又名“Brother Seven（七哥）”，
又名“The Principal（校长）”，
又名“Boss（老板）”，
被告。
案件号：S3 23 Cr. 118 (AT)

鉴于，在2024年4月24日或前后，MILES GUO（郭文贵）（以下简称“被告”），在共计十三项罪名的追加起诉书 S3 23 Cr. 118 (AT)（以下简称“起诉书”）中被指控：
涉嫌违反《United States Code（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62(d) 条，犯有敲诈勒索共谋罪（罪名项一）；
涉嫌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9 条，犯有共谋实施电汇欺诈和银行欺诈罪（罪名项二）；
涉嫌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6(h) 条，犯有洗钱共谋罪（罪名项三）；
涉嫌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371 条，犯有共谋实施证券欺诈罪（罪名项四）；
涉嫌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3 条及第 2 条，犯有电汇欺诈罪（罪名项五）；
涉嫌违反《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78j(b) 条及第 78ff 条、《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联邦法规汇编）》第 17 编第 240.10b-5 条，以及《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2 条，犯有证券欺诈罪（罪名项六）；
涉嫌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3 条及第 2 条，犯有电汇欺诈罪（罪名项七）；
涉嫌违反《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78j(b) 条及第 78ff 条、《联邦法规汇编》第 17 编第 240.10b-5 条，以及《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2 条，犯有证券欺诈罪（罪名项八）；
涉嫌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3 条及第 2 条，犯有电汇欺诈罪（罪名项九）；
涉嫌违反《美国法典》第 15 编，犯有证券欺诈罪……

案件编号：26-1178，2026年4月30日，案件卷宗索引号：7.1，第 14 页，共 31 页

案号 1:23-cr-00118-AT 文件 720 归档日期 08/11/25 第 2 页，共 14 页
《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 15 编第 78j(b) 条及第 78ff 条；《联邦法规总则》（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 17 编第 240.10b-5 条；以及《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2 条（罪名项十）；电汇欺诈，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3 条及第 2 条（罪名项十一）；非法货币交易，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7 条及第 2 条（罪名项十二）；

鉴于，起诉书中包含针对罪名项一的没收指控，依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63 条，寻求向美国没收：违反第 1962 条所获取或维持的任何权益；在被告及其同谋违反第 1962 条所建立、经营、控制、操纵或参与操纵的任何企业中的任何权益、证券、债权，或赋予其对该企业控制影响力的任何性质的财产或合同权利；以及构成或来源于直接或间接从罪名项一所指控的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中获得的任何收益的任何财产，包括某些指定的具体财产；

鉴于，起诉书中包含针对罪名项二、罪名项四以及罪名项五至十一的没收指控，依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981(a)(1)(C) 条及《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2461(c) 条，寻求向美国没收：涉及起诉书罪名项二、罪名项四以及罪名项五至十一所指控罪行的任何及全部财产（不动产与动产），或可追溯至该等财产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代表起诉书罪名项二、罪名项四以及罪名项五至十一所指控罪行所涉财产数额的一笔美元货币款项；

鉴于，起诉书中包含针对罪名项三及罪名项十二的没收指控，依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982(a)(1) 条，寻求向美国没收涉及起诉书罪名项三及罪名项十二的任何及全部财产（不动产与动产），或可追溯至该等财产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代表起诉书罪名项三及罪名项十二所涉财产数额的一笔美元货币款项；

案号：26-1178，04/30/2026，案卷记录条目：7.1，第 15 页，共 31 页

案号 1:23-cr-00118-AT 文件 720 归档日期 08/11/25 第 3 页，共 14 页

鉴于，在 2024 年 7 月 16 日或该日前后，被告被陪审团裁定罪名项一至四以及罪名项七至十一罪名成立；

鉴于，政府主张 1,300,000,000 美元货币代表：(i) 被告个人获取的可追溯至实施起诉书罪名项一、二、四、七至十一所指控罪行的收益；以及 (ii) 起诉书罪名项三所指控罪行所涉及的财产，在本案对共同被告 Yvette Wang（王雁平，以下简称「共同被告」）作出没收金钱判决的范围内，被告与共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政府寻求作出金额为 1,300,000,000 美元货币的金钱判决，代表：(i) 被告个人获取的可追溯至实施起诉书罪名项一、二、四、七至十一所指控罪行的收益；以及 (ii) 起诉书罪名项三所指控罪行所涉及的财产，在本案对共同被告 Yvette Wang（「共同被告」）作出没收金钱判决的范围内，被告与共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政府进一步寻求没收被告在下列资产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

a.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银门银行）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5090037713 的账户内的 64,826.87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或该日前后扣押；

b.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5090037705 的账户内的 75,000,000.00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或该日前后扣押；

案号：26-1178，04/30/2026，案卷记录条目：7.1，第 16 页，共 31 页

案号 1:23-cr-00118-AT 文件 720 归档日期 08/11/25 第 4 页，共 14 页

c.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5090037747 的账户内的 148,026,355.02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或该日前后扣押；

d.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5090037721 的账户内的 (i) 18,962,989.23 美元货币及 (ii) 2,190.00 欧元，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或该日前后扣押；

e.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5090037730 的账户内的 85,899,859.20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或该日前后扣押；

f.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5090037755 的账户内的 18,874,277.99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或该日前后扣押；

g.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5090037763 的账户内的 8,247,991.03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或该日前后扣押；

h.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5090037771 的账户内的 1,000,000.00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或该日前后扣押；

i.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5090037780 的账户内的 2,074,382.72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或该日前后扣押；

j.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5090037798 的账户内的 6,072,508.82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或该日前后扣押；

k.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商业国际银行）以「G Club International Ltd.」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MB110103-0000 的账户内的 12,620,625.39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或该日前后扣押；

案号：26-1178，04/30/2026，案卷记录条目：7.1，第 17 页，共 31 页

案号 1:23-cr-00118-AT 文件 720 归档日期 08/11/25 第 5 页，共 14 页

l.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G Club International Ltd.」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MB110133-0000 的账户内的 10,008,284.04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或该日前后扣押；

m.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MB110135-0000 的账户内的 30,092,083.65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期间或该等日期前后扣押；

n.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MB110138-0000 的账户内的 27,235,042.92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期间或该等日期前后扣押；

o.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MB110139-0000 的账户内的 310,594.31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期间或该等日期前后扣押；

p.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MB110123-0000 的账户内的 7,171,988.33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期间或该等日期前后扣押；

q.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MB110126-0000 的账户内的 4,772,019.88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期间或该等日期前后扣押；

r.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MB110127-0000 的账户内的 1,068,892.70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期间或该等日期前后扣押；

s.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MB110128-0000 的账户内的 2,308.80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期间或该等日期前后扣押；

案号：26-1178，04/30/2026，案卷记录条目：7.1，第 18 页，共 31 页

案号 1:23-cr-00118-AT 文件 720 归档日期 08/11/25 第 6 页，共 14 页

原存放在以「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名义开设的账户内的资产，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或该日前后扣押；

t. 原存放在 Manufacturers & Traders Trust Co.（制造商与贸易商信托公司，即 M&T Bank）以「GETTR USA, Inc.」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9878904409 的账户内的 2,745,377.75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或该日前后扣押；

u. 原存放在 US Bank（美国银行）以「G Fashion」名义开设的账号为 157525208185 的账户内的 9,899,659.19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或该日前后扣押；

v. 位于新泽西州博根县（Bergen County, New Jersey）马瓦镇（MAHWAH TWP）的全部不动产及附属建筑物与改良物，地块编号 Block: 20, Lot: 1.02，Qual: C0724（「标的财产」）；

w. 车辆识别号（VIN）为 2FB293SWat3ViC3XhiNroMn 的 2020 年款布加迪（Bugatti）Chiron 跑车。

v. 一台三星（Samsung）Q900系列 QN98Q900RBF 98英寸 QLED 8K智能电视；

vi. 一件由约瑟夫-埃马纽埃尔·兹维纳（Joseph-Emmanuel Zwiener）制作的路易十五风格法国鎏金铜饰红木五斗柜；

vii. 一张由菲利普与开尔文·拉弗恩（Philip & Kelvin LaVerne）制作的“康熙”延伸桌，材质为蚀刻与做旧包浆白镴及青铜，饰有手绘彩色珐琅；

viii. 一对菲利普与开尔文·拉弗恩（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法式鎏金铜饰角柜，带有手绘彩色珐琅；

ix. 菲利普与开尔文·拉弗恩（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中国风（Chinoi）14号饰板，1960年代限量版，青铜及白镴饰板；

x. 巴洛克风格雕花金箔木框，19世纪晚期，44.75英寸 × 38.5英寸；

xi. 一对弗朗索瓦·林克（Francois Linke）风格的鎏金铜饰陈列柜；

xii. 鎏金铜饰单门玻璃展示柜，弧形玻璃侧面及正面，立于蹄形足上；

xiii. 华丽锻铁桌，配镶嵌大理石台面，中心对花饰线纹样，黑色轮廓；

xiv. 菲利普与开尔文·拉弗恩（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特别版“永恒森林”游戏桌，底部带标签，青铜及白镴材质；

xv. 菲利普与开尔文·拉弗恩（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婚姻之旋”东方图案飞镖形青铜、白镴及珐琅桌；

xvi. 菲利普与开尔文·拉弗恩（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永恒森林”鸡尾酒桌，青铜及白镴配彩色珐琅；

xvii. 一对塞夫尔（Sevres）风格瓷质花器/花瓶，白底金饰，配鎏金铜饰；

xviii. 一件布尔（Boulle）风格平式书桌，金银双色金属卷草纹设计，镶嵌玳瑁；

xix. 现代产伊朗大不里士（Tabriz）地毯，13英尺8英寸 × 20英尺，品质：45结（raj），棉质经纱与纬纱；

xx. 20世纪一季度的伊朗比贾尔（Bidjar）地毯，14英尺5英寸 × 19英尺7英寸，羊毛纬纱，棉质经纱；

xxi. 19世纪晚期至20世纪初的伊朗比贾尔（Bidjar）地毯，12英尺3英寸 × 19英尺，羊毛经纬纱，羊毛毯面；

xxii. 一对19世纪中期的路易十五风格花卉嵌板镜；

xxiii. 两面意大利托斯卡纳风格金箔木框镜，顶部带羽饰花卉顶饰；

xxiv. 两面路易十五风格金箔木框壁镜；

xxv. 一对意大利佛罗伦萨风格金箔木框镜，饰有交叉影线卷草纹及羽饰；

xxvi. 一对法国摄政风格金箔木框镜，顶部带羽饰花冠；

xxvii. 一对路易十六风格金箔木框壁镜；

xxviii. 一对法式鎏金铜饰双门书柜，配大理石台面；

xxix. 菲利普与开尔文·拉弗恩（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特别版节日配餐台，带瀑布式边缘，台面有签名，1960年代；

xxx. 菲利普与开尔文·拉弗恩（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韩苏”（Khan Su）咖啡桌，青铜及白镴/银色调金属台面，饰有花卉图案；

xxxi. 菲利普与开尔文·拉弗恩（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禅”（Chan）圆形青铜、白镴及珐琅桌，带中国传统图案；

xxxii. 摄政风格X形交叉底座折凳，配爪足、红色天鹅绒软包及流苏；

xxxiii. 20世纪早期的酒吧柜，带有纯银镶嵌的垂直立柱、装饰框及球足；

xxxiv. 1960年代让森之家（Maison Jansen）风格法国黄铜、黑色包浆及烟熏玻璃咖啡桌；

xxxv. 法式鎏金铜饰拼花镶嵌平式书桌，带单个饰带抽屉，正反面均有装饰修饰；

xxxvi. 一对法兰西第一帝国风格金箔及做旧包浆青铜鎏金铜饰桌，配黑色大理石台面；

xxxvii. 帝国风格中心桌，配对花火焰纹贴皮台面；

xxxviii. 让森（Jansen）风格双层博约特（Bouillotte）桌，立于凹槽三脚底座上，配鎏金铜饰及大理石台面；

xxxix. 一对大理石基座，带方形顶板及圆形立柱；

xl. 一对摄政风格做旧包浆青铜火炬式落地灯架，归属于英国灯具制造商；

xli. 乔治晚期齐本德尔（Chippendale）风格六角形中心桌，配三弯腿、带毛爪足及球足；

xlii. 菲利普与开尔文·拉弗恩（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禅”（Chan）拉长六角形桌，台面为斑驳青铜，青铜及白镴材质；

xliii. 菲利普与开尔文·拉弗恩（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禅”（Chan）中国风鸡尾酒桌，台面为斑驳青铜，青铜及白镴材质；

xliv. 波斯大不里士（Tabriz）丝绸地毯，7英尺7英寸 × 11英尺2英寸，位于涉案房产（Subject Property）二楼；

xlv. 路易十五风格金箔木框壁镜；

xlvi. 意大利金箔木框镜；

xlvii. 法式金箔木框镜，饰有路易十六风格花环；

xlviii. 中国风齐本德尔（Chinese Chippendale）金箔木框双嵌板镜；

xlix. 法国路易十五风格金箔木框镜；

l. 法国摄政风格金箔木框镜；

li. 一对路易十六风格金箔及做旧包浆青铜双臂烛台（1880年代）。

案号：26-1178，04/30/2026，案卷分录：7.1，第 24 页，共 31 页

lxx. 路易十五风格（Louis XV style）镀金青铜「柴架」；
lxxi. 一对路易十五风格镀金青铜壁炉柴架（chenets）；
lxxii. 法国挂毯，尺寸 6英尺8英寸 x 9英尺5英寸，位于涉案标的财产（Subject Property）三层；
lxxiii. 91,900.00 美元现金；
lxxiv. 18,050.00 美元现金；
lxxv. 中国外销古董瓷器一对福犬（Foo Dogs）；
lxxvi. 一条手链附盒；
lxxvii. 一枚戒指附盒；
lxxviii. 1,300.60 美元现金；
lxxix. 394,040.00 美元现金；
lxxx. 黄色钱币；
lxxxi. 51,880.00 港元；
lxxxii. 5,000 欧元；

案号：26-1178，04/30/2026，案卷分录：7.1，第 25 页，共 31 页

案号 1:23-cr-00118-AT，文件 720，归档日期 08/11/25，第 12 页，共 14 页

经尽职调查仍无法查明起诉书（Indictment）罪名项（Count）第七项至第十一项所指控罪行和/或涉及起诉书第三项罪行之财产的下落，但特定财产（Specific Property）除外；且

鉴于，根据《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 21 编第 853(g) 条，以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 32.2(b)(3) 条和第 32.2(b)(6) 条的规定，在处理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期间，政府现已有权将特定财产收归其占有，并通知所有合理显现为潜在主张人的利害关系人；

因此，现裁定、判决并命令如下：

1. 因被告被判定犯有起诉书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七项至第十一项所指控的罪行，特此对被告作出金钱判决（Money Judgment），以没收因上述罪行所获取或涉及之非法所得财产；

案号：26-1178，04/30/2026，案卷分录：7.1，第 26 页，共 31 页

案号 1:23-cr-00118-AT，文件 720，归档日期 08/11/25，第 13 页，共 14 页

合众国应当在官方互联网没收网站（如 www.forfeiture.gov）上至少连续三十（30）天发布没收公告，或在报纸上刊登。合众国应立即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告至少三十（30）天，向所有第三方告知其对特定财产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同时，合众国应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b)(6)(A) 条的规定，向已知就特定财产声称拥有利益的任何人直接发送书面通知。

任何非本案被告人并声称对特定财产享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方，可依据《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n)(2)-(3) 条，在上述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或收到直接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30）天内，向本法院提出申请（Petition），要求举行听证以裁定其对该财产权利的有效性。

案号：26-1178，04/30/2026，案卷分录：7.1，第 27 页，共 31 页

案号 1:23-cr-00118-AT，文件 720，归档日期 08/11/25，第 14 页，共 14 页

7. 在对所有第三方权益进行裁判后，本法院将根据《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n) 条就特定财产作出最终没收令（Final Order of Forfeiture），并在其中对所有权益作出处理。根据最终没收令没收给合众国的所有特定财产，均应冲抵并用于清偿金钱判决。

8.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b)(3) 条，授权联邦检察官办公室（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进行为识别、定位或处置应予没收之财产所需的任何证据开示，包括录取证言、书面质问书、要求出示文件以及签发传票。

9.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本法院保留执行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初步没收令（Preliminary Order of Forfeiture）并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改的管辖权。

命令如此执行：
日期：2025年8月11日
阿娜丽莎·托雷斯阁下（HONORABLE ANALISA TORRES）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案号：26-1178，04/30/2026，案卷分录：7.1，第 28 页，共 31 页

物证 D - 2025年11月24日提交给第二巡回法院的原始附信及职务执行令状申请书（Petition for Writ of Mandamus）副本（附送达证明）

2025年11月24日

致：
法院书记官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
40 Foley Square New York, NY 10007

案号：美国诉郭等案（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1:23-CR-118-1 (AT)

尊敬的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书记官：

随函附上由美国诉郭等案 1:23-CR-118-1 (AT) 中的自身代表申请人（Pro Se Petitioner）依据 21 U.S.C. § 853(n)、《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c) 条、非受害者身份（《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 CVRA）、投资目的以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49.1 条提交的职务执行令状申请书。

随附文件如下：
金额为 600 美元的申请费支票一张
物证 A - 2025年10月18日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SDNY District Court）提交的文件
物证 B - 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送达的证明（2025年10月18日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归档文件）
物证 C -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托雷斯法官 2025年8月11日命令，案卷号 720

谨此提交，

姓名：
签名：

案号：26-1178，04/30/2026，案卷分录：7.1，第 29 页，共 31 页

证据 E - 2026年4月3日提交的本人诉讼（Pro Se）立案状态查询件副本（附向 SDNY（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送达证明）

状态查询 - 本人诉讼立案，案件：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美国诉郭文贵），案号：1:23-cr-00118-AT - 提交于 2026年3月18日

致：法院书记官，收件人：本人诉讼接收处（Pro Se Intake Unit）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DNY（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500 Pearl Street, Room 200
New York, NY 10007

我是上述动议中的自我代理本人诉讼当事人（Pro Se litigant）。

2026年3月18日，我提交了《手动立案通知》（Notice of Manual Filing），交由本人诉讼接收处在案号 1:23-cr-00118-AT 案件中立案。

截至目前，我尚未收到关于此次提交的任何收件确认、立案确认、案卷记录（docket entry）或其他答复。我特此请求您核查状态并告知我：
- 该文件是否已成功立案并录入诉讼案卷，以及
- 是否需要我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或作出更正。

供您参阅：
- 案号：1:23-cr-00118-AT
- 提交日期：2026年3月18日
- 提交文件：《手动立案通知》，交由本人诉讼接收处在案号 1:23-cr-00118-AT 中立案
- 本次查询日期：2026年4月3日

感谢您在此事项上的协助，并理解书记官办公室处理大量立案事务的辛劳。提前感谢您的宝贵时间与协助。

Case: 26-1178, 04/30/2026, DktEntry: 7.1, Page 30 of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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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2026, DktEntry: 7.1, Page 31 of 31

[本页为传真/送达凭证图像及手写签名底件的 OCR 噪点及乱码字符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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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844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