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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SDNY"
case_no: "23-cr-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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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84-1

**法庭命令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等案，SDNY 1:23-cr-00118 ECF #84（2023-06-13 立案）。法院批准被告郭文贵和王艳平在布鲁克林大都会羁押中心使用政府提供的互联网禁用笔记本电脑审查案件发现材料，设定使用条件包括密码保护、工作日访问、不得与其他囚犯或其他律师共享。**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84_1**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诉-

S1 23 Cr. 118 (AT)

PROPOSED ORDER（拟定命令）

HO WAN KWOK（郭文贵）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

被告。

鉴于，本法院及各方当事人力求确保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Kwok”、“Miles Guo”、“郭文贵”、“七哥”、“校长”）（简称“郭”）与 Yanping Wang（又名“Yvette”）（简称“王”）在羁押于 Metropolitan Detention Center, Brooklyn（布鲁克林大都会拘留中心，简称“MDC”）期间，能够实质性地查阅证据开示及其他案件材料；且

鉴于，本法院力求确保此类证据开示查阅不会危及 MDC Brooklyn（布鲁克林 MDC）的安全和运营利益；

特此命令：

1. 郭和王各自可使用其本人的“物理隔离”笔记本电脑（各称“笔记本电脑”），该电脑已被禁用连接互联网、局域网或其他电子设备的功能；

2. 收到各被告辩护律师提供的合格笔记本电脑后，政府应：(a) 确保每台笔记本电脑均已妥善进行“物理隔离”并符合布鲁克林 MDC 的安全要求；(b) 为每台笔记本电脑载入本案的非敏感证据开示材料；以及 (c) 将每台笔记本电脑移交给布鲁克林 MDC 的主管当局；

3. 每台笔记本电脑均应设置密码保护，并存放在 Bureau of Prisons（联邦监狱局）工作人员认可的地点；

4. 联邦监狱局工作人员将于周一至周五的每个工作日在会客室向各被告提供笔记本电脑的使用权限；

5. 本命令在审理本案完成之前持续有效，且本命令的一份副本应提供给关押郭或王的任何监区；

6. 各被告均应签署一份协议，载明其知悉并理解：其使用笔记本电脑的唯一目的为查阅与上述标题刑事案件相关的证据开示和法律材料；未经本法院命令，其不得与其他在押人员或未被指定负责本案的任何律师共享笔记本电脑或载入笔记本电脑的材料；其不得访问或试图访问互联网或任何形式的无线通信；若其违反上述任何理解条款，其将丧失依据本命令使用笔记本电脑的权利——且各被告今后可能因持有或分发 18 U.S.C. § 1791(d) 所定义的“违禁物品”而面临刑事起诉；以及

7. 在布鲁克林 MDC 从政府处收到各笔记本电脑后的七十二小时内，各被告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应获准使用其笔记本电脑：

a. 在向其所在监区提出申请后，各被告将于工作日被带至会客室（如提出申请，将尽力按每日一次提供使用权限）；且

b. 各被告不得持有任何充电器具或连接至笔记本电脑的线缆。

日期

日期：纽约州纽约市 2023年6月____日 依此裁定

依此裁定

The Honorable Analisa Torres（尊敬的阿娜丽莎·托雷斯）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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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84_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