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86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SDNY
案号
23-cr-00118
ECF #
86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3-06-13

法庭命令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86(2023年6月13日立案)。法官 Analisa Torres 就被告 Ho Wan Kwok 与 Yanping Wang 在布鲁克林大都会拘留中心(MDC)羁押期间查阅辩护材料作出命令,允许二人各自使用与网络隔离的“气隙”笔记本电脑查阅控方开示的非敏感材料,并规定了使用条件与违规后果。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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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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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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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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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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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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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归档文件 文件编号: 归档日期:6/1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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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23 Cr. 118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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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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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法院与各方当事人旨在确保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Kwok”、“Miles Guo”、“郭文贵”、“七哥”、“校长”,以下简称“郭文贵”)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以下简称“王雁平”)在关押于 Metropolitan Detention Center, Brooklyn(布鲁克林大都会拘留中心,以下简称“MDC”)期间,能够切实查阅证据开示材料及其他案件材料;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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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法院旨在确保该等证据开示查阅不会危及 MDC Brooklyn(布鲁克林大都会拘留中心)的安全与运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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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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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文贵和王雁平可各自使用一台属于其本人的“物理隔离”(air-gapped)笔记本电脑(以下各自简称“笔记本电脑”),该电脑已被禁用连接互联网、局域网或其他电子设备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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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收到各被告辩护律师提供的合格笔记本电脑后,政府方应:(a) 确保每台笔记本电脑均已妥善进行“物理隔离”并符合 MDC Brooklyn 的安全要求;(b) 为每台笔记本电脑载入本案的非敏感证据开示材料;以及 (c) 将每台笔记本电脑交付给 MDC Brooklyn 的相关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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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台笔记本电脑均应设置密码保护,并存放在 Bureau of Prisons(联邦监狱局)人员认可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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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联邦监狱局人员将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在会客室向各被告提供使用笔记本电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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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裁定在审理本案结束前持续有效,且本裁定的一份副本应提供给关押郭文贵或王雁平的任何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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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各被告应签署一份协议,载明其知悉并同意:其仅可将笔记本电脑用于查阅与上述标题所示刑事案件相关的证据开示材料及法律材料;未经本法院命令,其不得与其他在押人员或非本案指定律师分享该笔记本电脑或载入其中的材料;其不会访问或企图访问互联网或任何形式的无线通信;若其违反上述任何约定,其将丧失依据本裁定使用笔记本电脑的权利,且各被告今后可能因持有或分发 18 U.S.C. § 1791(d) 所定义的“违禁物品”而面临刑事起诉;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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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 MDC Brooklyn 收到政府方交付的每台笔记本电脑后七十二小时内,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各被告应获准使用其各自的笔记本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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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向其所在监区提出申请后,各被告将在工作日期间被带至会客室(若提出申请,将尽力每日提供使用机会);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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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各被告不得持有任何与笔记本电脑连接的充电器具或线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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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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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纽约州纽约市 2023年6月13日 依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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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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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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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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