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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ECF #998

**传票响应程序批准动议——联邦破产法庭康州分庭，Case No. 22-50073，ECF #998（2022年10月提交）。律所 Baker & Hostetler LLP 代表破产人 Ho Wan Kwok，申请批准其在回应 Rule 2004 Subpoena 时的文件生成程序，根据特权同意令将应披露和应保护的文件区分生成。**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99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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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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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1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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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BAKER & HOSTETLER LLP 请求批准应诉传票文件提供程序的动议

Baker & Hostetler LLP（“B&H”）特此提交本动议（“动议”），请求作出基本与随附提交形式一致的裁定，批准本动议中载明的、与《关于第 2004 条规则传唤文件及信息的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及工作成果保护控制权的同意裁定》（文件编号 856）（“特权同意裁定”）相关的提供文件程序。债务人同意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

背景

1. 在申请日之前，B&H 在六起诉讼（“申请日前诉讼”）中代表债务人。2 申请日前诉讼因债务人提起上述破产案件而已告中止。

1 债务人亦使用以下姓名为人所知：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2 申请日前诉讼为：(a) Wu and Lan v. Kwok，纽约州纽约县最高法院，索引号 152123/2018；(b) Tang and Geng v. Kwok et al.，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案号 1:17-cv-09031-JFK；(c) Fu v. Kwok et al.，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Western District of Texas（德克萨斯西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米德兰/敖德萨分院），案号 7:20-cv-257-DC；(d) Huang v. Kwok，纽约州纽约县最高法院，索引号 156552/2017；(e) Meng and Boxun Inc. v. Kwok，纽约州纽约县最高法院，索引号 159636/2017；以及 (f)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v. Kwok et al.，纽约州纽约县最高法院，索引号 652077/2017。

2. 2022年8月22日或该日左右，第 11 章托管人（“托管人”）向 B&H 送达了第 2004 条规则传票（文件编号 37，附件 C-1）（“传票”）。在传票送达后，B&H 与托管人的律师及债务人的律师就传票往来了多封电子邮件并举行了电话会议，包括就各方对债务人根据 2022年9月15日特权同意裁定第 7 段所保留的“人身伤害”特权之含义的各自立场进行了沟通。

3. 在与托管人的律师协商并获得对最初传票截止期限的延期后，B&H 于 2022年10月10日（“答复截止期限”）3 及时送达了对传票的答复及异议，并正在努力审阅文件并在托管人同意的延长后的 2022年10月21日提供截止期限（“提供截止期限”）前提供文件。

3 为免疑义，本动议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放弃或修改 B&H 对传票的答复。

4. B&H 正在努力审阅并向托管人提供文件。截至本动议提交之日，B&H 拥有五十（50）多名专业人员，正在审阅使用与托管人律师协商一致的检索词所确定的约 60,000 份可能符合传票要求的文件。B&H 预计绝大多数符合要求的文件将在提供截止期限予以提供。

拟议的文件提供程序

5. 通过本动议，B&H 谨请求法院作出裁定，准许 B&H 按照特权同意裁定依据以下程序向托管人和债务人提供符合传票要求的文件，债务人对此不持异议：

(i) B&H 应在提供截止期限前，或在 B&H 通过本动议所述的勤勉努力确定该等文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托管人提供 B&H 善意认为不属于特权同意裁定第 7 段规制范围的文件（“非人身伤害文件”）。

(ii) B&H 应秉持善意确定可能属于特权同意裁定第 7 段规制范围的文件（“人身伤害文件”），并在提供日期前或在 B&H 通过本动议所述的勤勉努力确定该等文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债务人提供该部分文件。

(iii) 在 B&H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律师之间，应由债务人的破产律师最终决定 B&H 所确定的文件是否属于人身伤害文件，并应根据特权同意裁定中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人身伤害文件，或予以扣留并在特权清单中载明。

(iv) 本动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损害任何当事方在特权同意裁定项下的各自权利，所有该等权利均予保留，包括债务人有权就自提供截止期限起算的十（10）日期间申请合理延期，债务人须在该期限内向托管人提供一份特权清单，载明从 B&H 向托管人提供之文件中扣留的任何人身伤害文件。

(v) 本动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债务人及 B&H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b)(5)(B) 条寻求追回向托管人提供的任何文件并在特权同意裁定第 7 段允许的范围内对任何该等文件主张特权的各自权利，《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b)(5)(B) 条在其他方面应在所有方面均适用于此类主张。

(vi) 本动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损害债务人及 B&H 在本案作出的《保护裁定》（文件编号 923）项下的各自权利，所有该等权利均予保留。

据此，Baker & Hostetler LLP 谨请求法院批准本动议，并 (a) 作出基本与随附提交形式一致的拟议裁定，以及 (b) 给予在相应情况下适当的所有其他救济。

日期：2022年10月19日

谨此提交，

BAKER & HOSTETLER LLP

代表律师：

GREEN & SKLARZ LLC

/签名/ Kellianne T. Baranowsky
Lawrence S. Grossman (ct15790)
Kellianne T. Baranowsky (ct26684)
Joanna M. Kornafel (ct29199)
One Audubon Street, 3rd Floor
Green & Sklarz LLC
New Haven, CT 06511
电话：203-285-8545
传真：203-823-4546
lgrossman@gs-lawfirm.com
kbaranowsky@gs-lawfirm.com
jkornafel@gs-lawfirm.com

BAKER & HOSTETLER LLP

Andrew Layden，佛罗里达州律师执业号：86070 特许出庭律师
Danielle Merola，佛罗里达州律师执业号：120120 特许出庭律师
Baker Hostetler LLP
200 South Orange Avenue, Suite 2300
Orlando, Florida 32801-3432
(407) 649-4000
alayden@bakerlaw.com
dmerola@baker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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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99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