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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票对204票要求美军撤离伊朗:为什么白宫连否决权都懒得用?

立法否决权无效性(INS v. Chadha 呈机制

众议院 220 票对 204 票通过决议,美军就要从伊朗撤军、这场仗就算打完了? 社交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还有 7 名共和党议员倒戈投了赞成票。 很多人以为国会终于发威,用投票把总统的手脚给捆死了。 然而五角大楼连一架战机都不会停飞,一个士兵都不会撤回。 连白宫都懒得动用否决权。 为什么? 仔细看看议员们手里投的那张纸到底叫什么。 它不叫法案,也不叫联合决议案。 它叫「共同决议案」,编号是 H. Con. Res. 93。 多了一个词,法律分量差了十万八千里。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规定得很清楚: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议案,都必须送交白宫,由总统签字或者行使否决权。 这就是呈请条款。 如果国会真想立一部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强行命令撤军,必须走联合决议案通道,堂堂正正送到总统办公桌上。 送过去的结果是什么? 总统大笔一挥,一秒钟就能把它给否决掉。 国会要想推翻总统的否决,参众两院必须各凑齐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 在 435 个席位的众议院,这意味着要凑够整整 290 票。 看看这次的计票板:220 票对 204 票。 离推翻否决的门槛还差了整整 70 票。 明知道走正道必死无疑,起草决议的马萨诸塞州民主党众议员塞思·莫尔顿(Seth Moulton)是怎么操作的? 他去翻了 1973 年越战尾声时国会通过的《战争权力决议案》。 那部法律的第 5 条 (c) 款当年留了个后门:国会可以通过共同决议案,绕过总统直接命令美军撤出海外冲突。 共同决议案最大的特点,就是根本不用送给总统签字。 这一招看起来是不是挺聪明? 既不需要总统点头,总统也没机会否决,国会就把军令给下了。 可惜,议员们揣着明白装糊涂。 这个后门早在 43 年前就被最高法院给彻底堵死了。 1983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查达案」(INS v. Chadha)里做出了判决。 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在判词里说得非常明白:宪法不允许国会搞所谓的「立法否决权」。 只要你的决议试图改变国会大厦以外任何行政部门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就必须老老实实通过两院并呈送总统签署。 绕开总统签字的共同决议案,在法律上等于白纸一张,没有任何强制执行力。 投票当天,白宫直接甩出一份行政政策声明,指名道姓引了 1983 年的查达案。 白宫给出的答复直截了当:这份决议不仅毫无法律约束力,而且本身就是违宪的越权操作,动不了宪法第二条赋予总统的三军统帅权。 这就带来了一个有意思的追问: 塞思·莫尔顿很清楚这份决议管不住白宫。 投下赞成票的托马斯·马西、南希·梅斯等 7 位共和党议员,也都很清楚它管不住五角大楼。 那大家在国会大厅里严肃辩论、计票、宣布结果,折腾这一大通到底图什么? 因为这是华盛顿成本最低的政治安全牌。 如果要真正阻击一场军事行动,美国国会手里明明握着宪法赋予的终极王牌。 宪法第一条第九款:钱袋权。 国库里的钱,只要没有国会明确通过的拨款法案,任何人连一枚美分都支取不了。 国会如果铁了心要结束对伊军事行动,最立竿见影的办法,就是在国防拨款法案里绑上一条死命令:禁止将任何联邦资金用于对伊作战。 把油钱、补给费和弹药采购费掐断,再强硬的三军统帅也推不动战线。 议员们为什么不敢去动钱袋? 因为掐断军费要承担极其沉重的政治后果。 谁敢为了撤军去掐国防预算,甚至冒着让联邦政府停摆的风险,谁就得当场承受危及前线士兵安全和国家防卫能力的选民怒火。 真正有效的制衡,政治成本太贵了,没人敢买单。 投一张毫无约束力的共同决议案,成本几乎是零。 回到选区面对反战选民,议员可以挺起胸膛说:我已经投票反对战争了。 面对国防工业和军方官员,议员又可以两手一摊:别紧张,这只是个象征性的共同决议,法律上管不着你们。 党派宣传账号在社交平台上更是狂欢,轻松收割满屏的欢呼。 前线的战机照常升空,总统的指挥权毫发无损。 政客拿到了选票,看客收获了廉价的亢奋。 而那部写明了权力制衡的美国宪法,在镜头前被他们当成了一次免费的道具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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