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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eb***"
date: "2026-02-07T01:58:15.39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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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b*** 发言 (2026-02-07)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76/pages/3)
时间：2026-02-07T01:58:15.396Z
回复：[q94a74c95927b6747bdf0](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94a74c95927b6747bdf0)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没收有两种理由，1.被告的钱, 2.犯罪资金, 这两个理由都是合法的

## 发言正文

> 不，那个判例是不久前的判例，最高法反复强调，没收必须仅限被转移到被告名下的资金，以及被转移到被告名下后再转移出去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