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按政府自己提交的调查材料,把余建明称为盖特背后的“大老板”,有相当直接的依据。更准确地说:政府认定,他的Hamilton公司持有盖特95%的股权。 这不是仅凭他与郭的关系推测 刑事案 ECF 716-4,第39页、¶41(f),FBI调查人员明确写道: “JE’s company, Hamilton, owns 95% of Gettr” 意思就是:余建明的公司Hamilton持有GETTR的95%股权。 同段还记载,该公司向GETTR投入了3,500万美元资本。从这项记载看,他所代表的是占绝大多数股权的资本方,而不只是普通管理人员。 同一文件第47页、¶53还将余列为 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Silvergate账户的授权签字人。不过,这是Hamilton相关账户的权限,不能直接替代对GETTR自身银行权限的证明。 但“大股东背后的人”与“唯一最终控制人”仍要分开 这里是2022年的调查宣誓书,2025年归档,不是已经核实的2026年最新股东名册,也不是专门裁定GETTR最终产权归属的判决。 所以,这条证据支持余是盖特的重要控股资本方,却不能单独证明郭没有幕后影响,也不能证明余只是替郭代持。后两个方向,都需要另外的证据。 你这次抓到的关键是:不能把余直接降格为“郭的财务管家”,再把他公司持有的95%股权自动算到郭头上。 接下来真正有区分力的,是股东协议、董事和CEO任免决议,以及重大付款的最终批准记录——这些才能进一步回答:余是在自己作主,还是必须听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