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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oy***"
date: "2026-08-19T11:08:28.01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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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y*** 发言 (2026-08-19)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46/pages/5)
时间：2026-08-19T11:08:28.011Z

## 发言正文

> 换句话说：
> 
> Luc并没有彻底放弃这些资产。
> 
> 更准确地说，他是在说：
> 
> “只要刑事没收最终成立，我不跟政府抢；如果刑事没收以后被二巡推翻，我保留回来抢这些资产的权利。”
> 
> 所以你说“Luc想脱身刑事案角色”，我会修正成：
> 
> 他是在降低自己现在作为刑事forfeiture对立claimant的角色和风险，但同时保留了26-1853若改变forfeiture结果后重新主张资产的后手。
> 
> 这个说法有5739直接支持。
> 
> 至于“上了二巡的人能不能论证”，这里有个程序限制一定要注意。
> 
> 如果你说的是郭本人26-1853的律师，当然可以研究5739对已经在上诉中的问题有什么意义。但5739是 2026年8月18日 才产生的post-judgment材料，不是原始量刑记录的一部分。FRAP 10(e)通常是用来纠正或补充“本来应该在district-court record里却因错误遗漏”的材料，不是简单把后来发生的新材料塞进上诉record。二巡自己的Rule 10也是这个基本结构。
> 
> 因此26-1853律师需要考虑的可能是judicial notice、supplemental authority、适当motion，或者利用5739去解释已经存在于原record中的争议，而不是简单说“把5739加进appendi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