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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eb***"
date: "2026-08-20T23:54:34.05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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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b*** 发言 (2026-08-20)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49)
时间：2026-08-20T23:54:34.050Z

## 发言正文

> 在初步没收令720被批准之前，被告说他在被没收特定财产里没有个人利益。这说的是事实，因为那些财产要么是家人的，要么是投资者的。然后，这句话在接下来每次被告就没收相关提出主张时，政府就用来反驳，说被告自己都承认没有个人利益，所以无权有任何主张。政府在引用这段话时，前提必须是它认同，政府不能用自己不认同的事实去主张法院驳回被告主张。所以这里的矛盾显而易见，政府既然认为被告在那些特定财产上没有个人利益，那么对个人资产没收令里，就不应该计入那些财产，你可以把8.89亿的金钱判决给到郭，但那些特定财产不能被没收，因为你政府自己认同被告对这些特定财产没有个人利益这一主张，政府认同的事实与它的没收那些特定财产的实力行动完全对立。这种操作是否也表面合法？认为我似乎也没有看到被告律师用这个论点来就没收发表异议？然后托雷斯在858里，把G enterprise 里的投资项目里除掉gtv部分的财产，因为郭被定罪rico共谋以及王雁平指任郭是boss，认定为是郭的通过犯罪行为取得的个人财产，没收清单里的相关银行账户里的钱，就是这些财产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表达前后完全对立的主张，法官都采信，法官在判词里，我也没有看到她圆这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