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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roy***"
date: "2026-08-22T08:26:33.85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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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y*** 发言 (2026-08-22)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0)
时间：2026-08-22T08:26:33.857Z

## 发言正文

> 第二件事非常重要：让“掌握第二段资金链的人”说明钱去了哪里
> 
> 大陆投资人不知道境外账户，不代表这段资金流不存在。
> 
> 相反，真正掌握它的人可能是：
> 
> DOJ/FBI/检方、被冻结账户的银行、Trustee、Farm实体、G Club、收款中间公司以及控制这些账户的人。
> 
> 所以法律上的问题应该反过来：
> 
> 既然投资人能够证明第一跳付款和投资权益，而政府/Trustee已经取得境外账户记录，那么为什么还要求投资人证明只有政府掌握的第二跳？
> 
> 这会成为很重要的程序论点。
> 
> 比如一个投资人能够证明：
> 
> RMB 700,000
> → 某换汇人
> → 按香草山通知支付
> → 随后收到US1-xxxxx Loan Agreement
> → Farm后台记录USD100,000
> → Farm后来还通知一年利息USD3,000
> 
> 这已经非常有意义。
> 
> 这时候应该要求：
> 
> Government/Trustee把US1-xxxxx对应的实际入账账户、入账日期、汇款人、后续资金流提供出来。
> 
> 而不是让中国投资人凭空猜。
> 
> 所以“官方确认”应该改成两种
> 
> 不是要求每个人都有中国法院判决。
> 
> A类：已经存在的官方确认
> 
> 有些人恰好有：
> 
> 中国公安笔录；
> 中国检察院材料；
> 中国法院判决/庭审记录；
> 美国SEC Fair Fund确认；
> DOJ victim/remission claim ID；
> 美国法院第三方petition；
> Bankruptcy proof of claim/objection/order。
> 
> 这些是额外强化证据。
> 
> B类：通过美国程序要求产生官方确认
> 
> 这对大多数大陆投资人才最重要。
> 
> 也就是：
> 
> 投资人先提交现有完整证据
> ↓
> 明确指出自己无法取得第二跳银行资料的原因
> ↓
> 指出Government/Trustee拥有或控制相关资料
> ↓
> 要求对方完成matching/tracing
> ↓
> 最终由法院、DOJ或者Trustee确认这笔投资对应哪个资金池。
> 
> 这才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