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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9-05 06:46:32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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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四、"发现其他被告/未起诉共谋是独立犯罪,与郭无关"——这种情况下程序可以继续,不需要撤销整案重新起诉 这个答案也是肯定的,而且逻辑上更直接:共同被告制度(joinder)本身,加上"分案审理"(severance, Fed. R. Crim. P. 14)这个既有的程序工具,已经确立了"同案被告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诉讼单元"这个基本原则——即便他们最初是因为"同一犯罪集团"的叙事框架被合并起诉,如果证据显示某个共同被告的犯罪行为独立于郭、自成一体,检方完全可以: 就该被告独立的罪名继续推进现有程序,不需要撤销整个案件 如果确有必要调整指控结构(比如剔除依赖于"郭是boss"这个理论的具体罪名),可以通过**修改起诉书(superseding indictment)**这种较轻量级的程序工具来完成,而不是"撤销整案重新起诉"这种核选项 "撤销整案重新起诉"这种极端做法,只有在能够证明污染已经渗透进了该被告自己独立审判记录的核心证据链条时才会被考虑——这又回到了我们之前反复强调的原则:每个被告、每项罪名、每一份独立的证据记录,都需要单独审视污染程度,不存在"因为组织者叙事崩塌,所有依附于这个叙事的人自动全部作废"这种自动连坐效果。 那些想撤案的,想都不要想。所有的账,都得在1:23-cr-00118-AT这个案件里一个被告一个被告的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