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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sar***"
date: "2026-10-14T23:50:31.04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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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r*** 发言 (2026-10-14)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63/pages/4)
时间：2026-10-14T23:50:31.043Z
删节标记：本发言经过非事实核验的局部合规删节

## 发言正文

> 这份已在二巡成功登记录入的正式文书（Docket Entry 32.1）结构严谨、逻辑清晰。以下为您整理的该动议的核心概要：
> 《关于串联审理中功能相同动议处置不一致的澄清动议》概要
> 1. 案件基本信息与法律依据
>  * 案号：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案号 No. 26-1476（关联南区联邦法院案号 1:23-cr-00118-AT，即郭文贵案）。
>  * 法律依据：依据《联邦上诉法院诉讼规则》第 27 条（FRAP 27）及法院确保自身程序一致性的固有权力（Inherent Authority）提出。
>  * 核心定位：本动议并非对 2026 年 10 月 8 日裁决（Dkt. 31）的重新审议（Reconsideration），而是基于一个新发现的事实前提——即同一底层刑事案件派生出的两组串联审理（Tandem Proceedings），在面对功能完全相同的动议时，遭到了截然不同的程序处理。
> 2. 两组串联审理的“程序待遇”对比
>  * 第一组（Group One / 以 Jason Zen 25-3046 为首）：
>    * 包括 Tony、Doe、[删节：成员身份]、Carolyn Sun 等多位第三方 Pro Se 申诉人。
>    * 诸如紧急撤销判决、暂缓执行及重组法官等动议自 2026 年 6 月底至 7 月初提交以来，已悬置超过 3 至 3.5 个月，至今无任何一项遭到法院驳回或裁决。
>  * 第二组（Group Two / 申诉人 Sarah 所在的 26-1476 组）：
>    * 包括 Sarah、Yang、Anna、Chen 等人提交的同类解除/撤销判决及重组法官动议。
>    * 法院在 2026 年 9 月 25 日的裁决中，仅凭单句独断的结论（“Finally, the reassignment motions and motions to vacate... are DENIED”）直接予以驳回，且未引述任何法律标准或分析框架；随后 Sarah 申请澄清时，法院于 10 月 8 日再次拒绝说明法律依据。
> 3. 核心诉求（Narrow Relief Requested）
> 申诉人 Sarah 展现了高度克制的诉讼策略，未请求法院直接裁决实体胜负，而是请求二巡法庭就以下两点提供程序澄清：
>  * 程序差异的合理性：两组串联审理中表现出的不同程序处理结果，是否源于其诉讼立足点（Procedural Posture）或其他案情特定因素的实质性差异？
>  * 裁决范围的界定：2026 年 9 月 25 日的命令是否仅意在解决第二组案件的请求，而并不决定第一组案件中单独提交的同类动议之程序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