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美國刑法中的「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基於憲法修正案,指審判過程中的公平、透明與合理性,核心在於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必須「正當」(Due Process)。它強調「過程」比結果更重要,認為唯有通過公正的程序,才能確保結果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程序正義保護人民在面對國家強大力量時,不會遭受肆意羈押、懲罰或財產沒收。 程序正義的核心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源自《大憲章》,美國憲法第五與第十四修正案明確規定,不得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看得見的正義: 程序必須公開、透明且客觀。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違反合法程序取得的證據(毒樹之果),不得在法庭上採信。 中立與參與: 法官需中立,當事人有權利參與程序,享有陳述權、辯護權。 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 被告有權保持沉默,防止自證其罪。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差異: 程序正義(看得見的正義): 強調遵循法定規則、中立處理、尊重權利,確保行為合法。 實體正義(結果正義): 強調真相與懲惡揚善,追求實質公正,但若無程序支持,易發生冤假錯案。 在美國司法中,如果證據獲取過程不符合程序正義,即使被告明顯有罪,法庭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而宣布其無罪,這體現了美國刑法中「過程正義重於結果正義」的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