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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oy***"
date: "2026-08-24T20:07:12.41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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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y*** 发言 (2026-08-2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0/pages/3)
时间：2026-08-24T20:07:12.411Z

## 发言正文

> 真正的问题是律师有没有获得客户授权这样做。
> 
> 这也是为什么那份2023年原始representation agreement那么重要。
> 
> 因为如果客户只授权：
> 
> “追回我被冻结的HEX资产。”
> 
> 律师可以不可以自行扩大为：
> 
> “如果产权路线失败，我还授权你把我作为fraud victim申请remission？”
> 
> 这就不能只靠程序便利来回答，而要回到律师—客户授权范围。
> 
> 而且现在我们又能进一步锁定一个非常具体的数字变化：
> 
> 2025年3月4日前后：6,537名签约客户。
> 
> 减掉约：
> 
> 117名终止代理。
> 
> 理论上剩约：
> 
> 6,420人。
> 
> 可是一个月后的 ECF 676 又说自己代表 6,575人。
> 
> 这并不自动说明造假，因为期间完全可能有新客户加入，也可能不同文件采用不同统计时间点和定义。
> 
> 但是——这个数字一定值得逐份做表。
> 
> 因为我们现在至少见过：
> 
> 3,345
> 5,000+
> 6,537
> 6,505
> 6,575
> 6,491
> 
> 这么多个数字。
> 
> 如果我要审查这套代理关系，我一定会要求回答：
> 
> 每个数字对应什么时间？
> 
> 是“注册过网站的人”？
> 
> “签了representation agreement的人”？
> 
> “HEX认证过HID的人”？
> 
> “仍然有效的client”？
> 
> “提交victim/remission form的人”？
> 
> 还是“被列入sealed master roster的人”？
> 
> 这些概念不能混。
> 
> 这里还有一个特别值得你注意的东西。
> 
> ECF 612明确说，在6,537名签约客户中，只有约 3,539人已经由HEX认证并能够提供存款、HDO、HCN、赎回等数据。
> 
> 也就是说：
> 
> 律师声称代理6,500多人，不等于当时已经有6,500多份完整、经HEX验证的损失文件。
> 
> 这对后来如果有人把“Geyer代表6,500名受害者”直接等同于：
> 
> “法院/政府已经验证了6,500名郭文贵诈骗受害者”
> 
> 是完全不同的事情。
> 
> 至少从ECF 612看，当时经HEX认证的具体数据只是其中一部分。
> 
> 而政府自己的 ECF 493 又明确规定，真正进入remission，还需要逐人证明：
> 
> 具体经济损失、
> 损失与犯罪的直接因果关系、
> 没有参与犯罪、
> 没有从SEC等其他渠道重复获得补偿、
> 以及其他资格条件。 
> 
> 因此一个非常重要的文章问题可以写成：
> 
> “6,500名Geyer客户”什么时候被公众叙事变成了“6,500名郭文贵诈骗受害者”？
> 
> 因为从卷宗看，这两个数字不是天然等号。
> 
> 还有一件特别有意思。
> 
> ECF 506里Geyer向政府发送的材料，附件里确实出现大量客户自己要求退出的邮件。
> 
> 有人说：
> 
> “I am not a victim of Miles Guo.”
> 
> 有人明确终止Geyer代理；
> 
> 还有人强调，自己当初给HID和授权，是为了追回HEX资金，而不是为了参加针对郭的victim claim。
> 
> 而Geyer随后在ECF 612里又向法院说明，确实已经有约117人退出。
> 
> 所以这里可以形成一个非常漂亮的内部验证链：
> 
> 客户邮件：
> 
> 我不是郭的victim，我撤销授权。
> 
> ↓
> 
> Geyer自己的法院文件：
> 
> 约117名前客户已经终止attorney-client relationship，原因涉及“必须接受政府理论才能拿钱”的传言。
> 
> 这比网上说“很多人都退出了”有力得多，因为两边都已经进入卷宗。
> 
> 更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3月27日ECF 514 → 4月4日ECF 612 → 4月7日ECF 643/676，短短十天里可以看到Geyer同时做三件事：
> 
> 反对政府把remission变成迫使HEX客户接受检方理论的工具；
> 
> 继续称HEX客户为“victimized by the U.S. Government”；
> 
> 同时又建立可以让这些人进入restitution/remission的程序框架。 
> 
> 这就是我现在认为最值得写的地方：
> 
> 不是简单的“Geyer反水”。
> 
> 更准确的说法是：
> 
> Geyer试图同时保留两个互相存在张力的法律身份：
> 
> 第三方产权人——钱本来就是我的；
> 
> 潜在remission claimant——如果政府坚持把钱当犯罪所得，我至少还要进入分配程序。
> 
> 这本身未必违法。
> 
> 但是如果客户最初只知道第一条，而不知道第二条，那么问题就从“诉讼策略”升级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