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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chu***"
date: "2025-09-05T22:40:04.15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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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 发言 (2025-09-0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33)
时间：2025-09-05T22:40:04.153Z

## 发言正文

> 四、隐私与删节
> 我谨请求允许我从公开案卷中删除我的居住地址、电话号码、
> 电子邮件地址和财务信息。这符合《联邦刑事诉讼法》第49.1条以及法院保护隐私和安全的权力。参见Lugosch诉Pyramid Co.案，435 F.3d 110 (2d Cir. 2006)。由于此案备受瞩目，涉及
> 相互竞争的原告，因此我请求仅通过非公开渠道提供我的联系信息。
> 五、请求救济
> 申请人谨请求法院：
> 1. 承认其根据《美国法典》第21卷第853(n)条的诉讼资格；
> 2. 排除已被视为毫无根据和妨碍司法公正的债权人登记；
> 3. 排除喜马拉雅联盟或农场领导人（包括格雷尔律师代理的领导人）组织或推动的索赔；
> 4. 或者，如果第853(n)条不适用，则允许申请人根据《房屋建筑法》(CVRA) 主张权利；
> 5. 批准申请人从公开文件中删除个人身份信息的请求；以及
> 6. 提供法院认为公正的任何进一步救济。
> VI. 声明
> 本人，Carolyn Sun，根据美国法律，在作伪证罪处罚下声明，
> 上述内容据本人所知所信，真实无误。
> 签署日期：2025年9月4日
> Carolyn Su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