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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kir***"
date: "2026-10-30T04:10:48.28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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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r*** 发言 (2026-10-30)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66)
时间：2026-10-30T04:10:48.288Z
删节标记：本发言经过非事实核验的局部合规删节
回复：[qfca352bd58fe13e93b54](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fca352bd58fe13e93b54)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你看这个 律师有没有用张的身份冲突反对
> 9:05 PM
> Worked for 13s
> 是的，律师确实使用了张永兵的律师身份提出反对，而且位置很明确：
> ECF 383，第 9–10 页
> 针对 “Farm Members”：Xia Qidong、Sara Wei、David Dai、Zhang Yongbing
> 特别针对张，律师写道：张是律师，检方若要把他的陈述归属于郭，必须证明郭对这些陈述有某种实际参与或确认；但检方没有把张的任何具体陈述与郭的参与联系起来。
> 律师引用 United States v. McKeon 的核心意思是：
> 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形式上的代理关系，并不自动证明律师的庭外陈述可以归属于客户；必须有客户实际参与，或者该陈述事实上很可能经过客户确认。
> 律师的论证是：
> 张是律师；
> 因此不能仅凭“Farm leader”或“郭选了他”就推断张是郭的 agent；
> 检方没有指出张具体说了什么；
> 检方也没有证明郭参与、指示或确认了张的具体陈述；
> 因此 Rule 801(d)(2)(D) 的 agency 例外不成立。
> 原文最关键的一句是：
> “Beyond rank speculation, however, the government has not been able to tie any specific statement by Mr. Yongbing with any ‘participatory role’ by Mr. Guo.”
> 这已经是针对张身份和代理关系的直接反对。
> 但是，律师当时提出的是证据法上的归属/代理反对，不是你现在所说的完整“身份冲突”：
> 没有提张代表投资人去 SEC；
> 没有提张可能同时代表 GTV 投资人和郭支持者；
> 没有提张的民事追偿行为与检方“共谋行为”之间的冲突；
> 没有提出职业伦理意义上的 Rule 1.7/1.9 利益冲突；
> 没有提出张的维权行为说明投资人主张的是民事债权，而不是刑事受害。
> 还有一个关键点：388 后来绕开了部分 agency 争论。388 说它审查的范围主要是 Rule 801(d)(2)(E) 的共谋者陈述，不是重新审查 Rule 801(d)(2)(D) 的 agency 理论。法院最终以“张是 Farm 共谋成员”为基础处理，而不是单纯依靠“张是郭的律师代理人”。
> 所以准确结论是：
> 律师在 ECF 383 第 9–10 页确实反对把张的律师身份和 Farm 身份直接归属于郭，并明确指出检方没有证明郭参与或确认张的具体陈述。但律师没有提出后来出现的“张代表投资人向 SEC 追款、其行为可能是民事维权而非共谋推进”的更广泛身份冲突论点。
> 这意味着，如果 SEC 代理材料后来能够证明张当时是在代表所谓受害投资人追偿，那么它可能是一个没有被 ECF 383 和 388 充分审查的新事实背景。

## 发言正文

> [删节：成员身份]  律师没用张的sec代理人的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