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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2-15 22:27:47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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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二、关于 CVRA 动议(18 U.S.C. §3771) (一)CVRA 的法律地位 CVRA 不是普通 motion,而是“法定权利主张” 法条核心语言(重点): 18 U.S.C. §3771(d)(3) The court shall take up and decide any motion asserting a victim’s right forthwith. 👉 shall = 强制性义务 (二)法官是否可以“不入卷”CVRA? 答案:不可以。 原因有三: 1️⃣ CVRA 触发的是【司法义务】,不是裁量 • 法官 不能通过“不 docket”来规避裁定 • 是否是“victim”,是 裁定问题,不是 收件问题 2️⃣ 不入卷 = 阻断上诉 / Mandamus 权利 CVRA 明确赋予: 立即申请 mandamus 至 Circuit Court 的权利 如果不 docket: • 你无法拿到 docket number • 你无法证明“法院拒绝裁定” 👉 实质性剥夺法定救济路径 3️⃣ 二巡已有明确态度(原则层面) 法院可以 deny CVRA 但不能“假装它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