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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2-15 22:27:4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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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二、关于 CVRA 动议(18 U.S.C. §3771) (一)CVRA 的法律地位 CVRA 不是普通 motion,而是“法定权利主张” 法条核心语言(重点): 18 U.S.C. §3771(d)(3) The court shall take up and decide any motion asserting a victim’s right forthwith. 👉 shall = 强制性义务 (二)法官是否可以“不入卷”CVRA? 答案:不可以。 原因有三: 1️⃣ CVRA 触发的是【司法义务】,不是裁量 • 法官 不能通过“不 docket”来规避裁定 • 是否是“victim”,是 裁定问题,不是 收件问题 2️⃣ 不入卷 = 阻断上诉 / Mandamus 权利 CVRA 明确赋予: 立即申请 mandamus 至 Circuit Court 的权利 如果不 docket: • 你无法拿到 docket number • 你无法证明“法院拒绝裁定” 👉 实质性剥夺法定救济路径 3️⃣ 二巡已有明确态度(原则层面) 法院可以 deny CVRA 但不能“假装它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