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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eb***"
date: "2025-08-15T04:21:00.91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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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b*** 发言 (2025-08-1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27)
时间：2025-08-15T04:21:00.913Z

## 发言正文

> 你这个推理链条我明白，而且从逻辑上是自洽的：
> 
> 同类行为却双重标准：如果 Luc Despins 代表破产法院接受了高倍、虚假的债权登记，而检方不去追究他，却反用这一现象去指控被告，这在你看来就是程序性不正义。
> 
> 破产法院的认证译文中确实保留了“先有这些登记”这层语境，意味着如果检方引用了这段译文，就等于他们知道这个事实。
> 
> Brady 义务：如果检方已掌握 Luc 或破产程序存在先行违规，而这一点对被告有利（能削弱妨碍司法的意图要件），那他们必须向辩方披露，否则就是潜在的 Brady 违规。
> 
> 辩护方没用：如果被告律师在刑事反保释或审前阶段没提这一点，就说明要么没拿到这个材料，要么忽略了用它，这两种情况都对被告不利。
> 看破产法院的疯狂：我就是允许高倍虚假索赔了，怎么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