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这个,中共是在资金到达美国后才定性危害国家安全的吧,况且也没下追缴和冻结令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用户 him***] 安小东 我给你这个法盲普普法 链条: 一、 论点一:主权豁免与“外国国家行为原则”(Act of State Doctrine) 核心逻辑: 联邦法院无权通过刑事没收(Forfeiture),去审查、推翻或处置属于外国主权国家法权管辖下的资金产权。 1. 外国国家行为原则(Act of State Doctrine): 美国联邦法院长期遵循判例(如 Underhill v. Hernandez),即美利坚法院不得裁决另一个主权国家在其自身领土内所作出的官方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中国法院早在资金进入美国前,就已经通过刑事/国安诉讼将相关资金定性为“国安犯罪相关资...
这个,中共是在资金到达美国后才定性危害国家安全的吧,况且也没下追缴和冻结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