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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ch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34"
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kir***"
date: "2026-07-12T16:19:56.40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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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r*** 发言 (2026-07-12)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34)
时间：2026-07-12T16:19:56.403Z
删节标记：本发言经过非事实核验的局部合规删节
回复：[q0b47d57a3e6e143f0b3b](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0b47d57a3e6e143f0b3b)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2. 规则硬伤：联邦上诉规则（FRAP）没有绝对的混合辩护禁止令
> 在联邦地方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各地方地方法院的 Local Rules 通常有极其严厉的条款限制混合辩护。然而：
>  《联邦上诉程序规则》（FRAP）中，并没有一条像地院那样绝对、一刀切地禁止上诉人或第三方独立提交动议的硬性条款。
>  二巡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ry Power）。如果二巡大法官看到律师打的 CIPA 隔靴搔痒，而第三方递交的 $23,000 时间戳和 ECF 偷渡证据（即你们的动议）已经把房顶掀翻了，大法官们完全可以**特许（Grant Leave）**接收并审阅你们的文件。
>  在二巡的法理逻辑里，“发现并纠正对法庭的欺诈（Fraud on the Court）”，其优先级永远高于任何关于“禁止混合辩护”的程序性限制。

## 发言正文

> ［用户 him***］  [删节：成员身份] 第三方地院翻不了案 但是在上诉法院 没有规定第三方翻不了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