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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4-22 17:58:1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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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关于在调卷令状请愿解决前临时暂缓判决的紧急动议 本人 Ryan Bai(白然悦)以自辩(pro se)身份出庭,谨请求本法院在第二巡回法院第 25-2726 号调卷令状(Writ of Mandamus)请愿案(案卷第 38、39 号)解决前,暂缓原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 SDNY 第 1:23-cr-00118-AT 号案件中进行的判决程序。 若不予暂缓,判决将基于一份存在严重缺陷且不完整的记录进行,这将损害本人在《犯罪被害人权利法案》(CVRA)下的法定权利,并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一、 暂缓判决的理由 1. 调卷令状请愿涉及影响判决的核心问题 本人的调卷令状请愿挑战了地方法院在管理受害者请愿和证据记录方面的系统性失败。目前,地方法院已安排在 2026 年 4 月 27 日进行判决,但尚未对本人提出的涉及受害者身份核实、损失计算以及证据真实性的关键程序问题做出裁决。在这些核心法律和事实争议得到解决之前推进判决,将导致基于不可靠记录的司法裁决。 2. 不可挽回的损害 根据 CVRA,被害人享有在判决中被“合理听取意见”的法定权利。如果上诉法院尚未就本人是否被正确承认为被害人或记录是否完整做出裁决,地方法院就先行判决,那么本人的法定权利将被剥夺。一旦判决下达,这种程序性权利的损失将无法通过事后补偿来修复,因为判决所依据的损失金额和赔偿框架将被法律化。 3. 维护司法记录的完整性 记录显示,地方法院在处理被害人申请时存在不一致性,部分由律师代表的申请得到了审议,而自辩当事人的申请则受到预审筛选或限制。这种差别待遇导致判决记录无法全面反映所有合法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暂缓判决是为了确保在最终定罪量刑前,记录是完整、一致且可靠的。 4. 公众利益与公平原则 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建立在程序的透明度和中立性之上。在本案中,存在着对于被害人名单被操纵或证据被某些关联团体(如喜马拉雅联盟相关实体)污染的严重指控。在这些质疑尚未通过对抗性测试得到澄清前强行判决,不符合公众利益,也违背了公平原则。 二、 结论 目前的程序状态使得损失认定和被害人权益保障处于不稳定状态。为防止确立可能在未来案件中损害司法完整性的惯例,并确保在判决前记录是完整且可靠的,有必要实施紧急暂缓。 三、 请求的救济 本人谨请求第二巡回法院立即发出命令,暂缓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1:23-CR-118-1 (AT) 案件中的所有判决程序,直至本人在本法院待决的调卷令状请愿案(25-2726 Dkts. 38, 39)得到完整裁决。 本人谨依据 28 U.S.C. § 1746 声明,就本人所知,上述陈述真实无误。 Ryan Bai 谨呈 2026 年 4 月 15 日 送达证明 案件标题:事由 Ryan Bai 案卷编号:25-2726 地方法院案号: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1:23-CR-118-1 (AT) 本人 Ryan Bai 特此证明: 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本人已将以下文件的真实准确副本送达给下述当事方: 文件:关于在调卷令状请愿解决前临时暂缓判决的紧急动议 送达对象: Nathan Rehn 美国纽约南区检察官办公室 26 Federal Plaza, 37th Floor, New York, NY 10278 送达人签名:Ryan Bai 日期:2026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