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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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可能都没有看联盟关于案情的最新直播,提到:开庭前,检方给郭先生两个选择: 👉要么传唤有利证人,为自己辩护; 👉要么签署协议,承认郭先生是反共人士、是中共“猎狐行动”的首要目标。 最终郭先生选择《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郭文贵先生达成的协议》(DX Stip 0001),而放弃传唤有利于被告的证人出庭。 很明显检方要求被告二选一,涉嫌构成重大程序不公,涉嫌违反第五、第六修正案。这是直接翻案的证据。 当然还有另外的可能,就是信息传递不严谨:大概率应该是郭先生主动提议放弃有利证人换取检方同意签订事实约定stipulation。 我倒是希望检方要求被告二选一,各位怎么看? https://x.com/panshirock77/status/1978961548698665078?s=46&t=kEFogd3OXFCa3hGOTdMhz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