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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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一句话总览(先给结论) 如果有人通过“虚假法律后果(如捏造 CVRA 会加重量刑)+ 恐吓、辱骂、带节奏、施压”等方式,阻止第三方依法向法院提交材料或自诉,在美国法下可能同时触及刑事犯罪、藐视司法、以及严重的程序性违宪问题,核心风险集中在 “妨害司法 / 证人或权利干预” 这一类。 ⸻ 一、核心刑事风险(最关键) 1️⃣ 18 U.S.C. § 1512 / § 1513 证人 / 当事人干预、恐吓、报复(Obstruction / Witness Tampering) 这是最危险的一类 构成方向(不要求对方已经是正式证人): • 使用 恐吓、威胁、骚扰、施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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