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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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一句话总览(先给结论) 如果有人通过“虚假法律后果(如捏造 CVRA 会加重量刑)+ 恐吓、辱骂、带节奏、施压”等方式,阻止第三方依法向法院提交材料或自诉,在美国法下可能同时触及刑事犯罪、藐视司法、以及严重的程序性违宪问题,核心风险集中在 “妨害司法 / 证人或权利干预” 这一类。 ⸻ 一、核心刑事风险(最关键) 1️⃣ 18 U.S.C. § 1512 / § 1513 证人 / 当事人干预、恐吓、报复(Obstruction / Witness Tampering) 这是最危险的一类 构成方向(不要求对方已经是正式证人): • 使用 恐吓、威胁、骚扰、施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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