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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oy***"
date: "2026-08-25T09:09:35.58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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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y*** 发言 (2026-08-2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1)
时间：2026-08-25T09:09:35.582Z
回复：[qb11c5759cbcb80f045c3](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b11c5759cbcb80f045c3)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美国刑事案被告不认罪，不可以缺席审判。”
> 
> 🤦
> 所以即使郭先生已经吐血晕倒了，也得接受审判？

## 发言正文

> 铿锵玫瑰问的是：
> 
> “所以即使郭先生已经吐血晕倒了，也得接受审判？”
> 
> 答案是：不是这么绝对。
> 
> 美国刑事程序里的“被告不得在尚未出庭的情况下直接缺席审判”，和“被告因为身体严重疾病能不能暂停审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 
> 如果郭先生已经在美国法院出庭、案件已经进入正常刑事程序，原则上他当然要接受审判。但是，如果他的身体状况严重到医学上无法理解庭审、无法与律师有效沟通、或者参加庭审本身存在严重生命危险，法院不能简单说“无论如何都继续”。
> 
> 这里至少有两个层次。
> 
> 第一是 competency（受审能力）。18 U.S.C. §4241规定，如果存在合理理由相信被告因为精神疾病或缺陷，已经无法理解诉讼性质和后果，或者无法适当地协助律师，法院必须处理competency问题。18 U.S.C. §4241⁠
> 
> 但单纯身体疾病不完全等同于§4241的精神competency问题。身体严重到不能参加庭审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期、休庭，甚至需要医学评估。
> 
> 第二是 physical inability to stand trial（身体上无法参加审判）。如果真出现“吐血、昏厥、严重疾病”，关键不是一句“他吐血了”，而是要有医生证据回答：
> 
> 他能不能安全地坐在法庭里几个小时？
> 能不能保持清醒并理解证词？
> 能不能及时和律师交流？
> 继续庭审是否存在严重医疗风险？
> 
> 所以如果有可靠医学证据证明答案是否定的，辩方完全可以要求 adjournment / continuance / medical evaluation。法院必须实际审查，而不能因为“刑事被告必须受审”就无视真实医疗状况。
> 
> 而截图前面Robert说的：
> 
> “美国刑事案被告不认罪，不可以缺席审判。”
> 
> 他说的其实是另一个规则。
> 
> 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43要求被告原则上必须在trial的重要阶段出席；最高法院在 Crosby v. United States 中也认定，一个在审判开始时就没有到场的被告，不能仅仅因为逃亡而直接开始缺席审判。 Rule 43⁠
> 
> 但Rule 43同时规定，如果一个已经参加审判的被告后来自愿逃跑/自愿缺席，trial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续。
> 
> 所以你可以直接在群里回答铿锵玫瑰：
> 
> 不是“哪怕吐血晕倒也必须硬撑着审判”。Robert说的是被告从来没有到庭、又没有认罪时，美国一般不能直接给一个逃亡海外的人开缺席刑事审判。郭先生已经在美国刑事程序里是另一回事。如果他的身体状况严重到医学上无法安全参加庭审、无法理解庭审或无法有效协助律师，律师可以要求延期、医学评估等救济，法院必须根据医疗证据处理。真正关键的是医学证据，而不是简单一句‘身体不好’或者‘刑事被告必须审判’。
> 
> 而且这个问题跟“于建民人在海外能不能直接缺席审判”不要混在一起。两个人涉及的是完全不同的程序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