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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hah***"
date: "2025-10-24T07:34:12.46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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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h*** 发言 (2025-10-2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51)
时间：2025-10-24T07:34:12.469Z

## 发言正文

> 技术故障和程序障碍导致的潜在“不作为”： 从Bradford Geyer律师的动议可知，2025年10月22日是附属请愿的最后期限，当天法院的电子提交系统（ECF/PACER）出现了严重问题，以致他无法顺利提交文件，不得不采用应急手段。这位律师提到，有其他案件的团队反映这类问题已持续数月，并担心一些个人申请人（pro se当事人）可能因此错过期限。他本人也尝试多次上传未果，最终通过电子邮件向法庭递交了材料。如果法院对此置若罔闻，严格以截止日期论成败，那么某些本可及时提交的第三方请求将被拒之门外，造成事实上的程序不公。所幸，Geyer律师在文件中请求法院确认收到这些邮件提交并将其作为正式密封文件处理。这表明法院至少被动接受了这批材料。然而，从系统性角度看，联邦司法系统的技术问题已对本案程序产生影响，这并非当事人自身原因所致。如果法院没有提供纾困措施（例如延长期限、接受替代提交），那么那些因技术故障未及时提交的第三方，将无从救济，自然构成程序不公。值得肯定的是，Geyer律师的后续请求还包括希望法院“注意到这些提交并持续改进ECF系统”，避免未来发生类似问题。在法院层面，这提醒我们：确保技术平台可靠、给予意外情况补救，是防止“无意拖延”演变为实际不公的重要一步。
> 选择性地处理不同申请人的请求： 通过材料可以看到，案件涉及多类申请人：有律师代表的大批投资者（如HEX客户6,512人），也有自行提交的个人受害者动议（如Ryan Bai），以及多名早前各自请愿的投资人（后合并为ECF 755号）。法院在对待这些不同主体时，应保持中立一致。倘若出现只偏重听取某一方声音、忽视另一方意见的情况，就属于选择性受理的不当行为。目前了解到：法院8月11日发布的一份指令中提到“之前提交的信息和请求不必重复提交”，这意味着法院承认了4月初以来众多个人请愿的存在，并不要求他们再次申请，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申请人负担。然而，同期法院也指示所有含个人身份/财务信息的文件一律由书记官暂时密封处理。此举虽然是出于隐私保护和程序管理考虑，但结果是很多申请当事人的名字未在公共记录中出现（如764号函件称在合并请愿中，原申请人姓名作了匿名处理）。从公开舆论看，这可能引发误解，仿佛没有个人受害者站出来一样。然而事实上，他们的请求在密封状态下进行。法院这一处理有其合理性，但也要防止过度保密导致外界对程序透明度和公平性的疑虑。因此，确保在适当时机公开裁决和法律依据，才能化解选择性对待的猜忌。总的来说，目前并无直接证据显示法院恶意拒绝某方动议而偏袒另一方；但鉴于受害者特别提出“强制docket”和保留申诉权，说明此前沟通中可能存在一些延迟或阻力，需要引起重视并及时纠正。法院应做到既及时审理检方/受托人的申请，也同等重视受害者和第三方的动议，唯有如此才能避免程序不公的指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