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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0x_***"
date: "2026-07-07T04:26:06.01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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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x_*** 发言 (2026-07-0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32)
时间：2026-07-07T04:26:06.010Z

## 发言正文

> 刑事被告人有权对其不利的证据进行当面对抗质问，这一权利是由《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the Sixth Amendment）规定的。
> 具体而言，该修正案中包含的“对质条款”（Confrontation Clause）明确规定：“在所有刑事起诉中，被告应享有……与对其不利的证人对质的权利。”
> 这项权利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仅凭书面证据（如书面证词或单方宣誓书）对被告定罪，确保被告能够亲自面对指控者，并在法庭上通过交叉询问（cross-examine）来检验证人的诚实度与证言的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