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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oy***"
date: "2026-08-20T09:48:18.07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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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y*** 发言 (2026-08-20)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48)
时间：2026-08-20T09:48:18.076Z
回复：[qb09eb08c17705511ca9b](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b09eb08c17705511ca9b)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刑事案这边，不是引用破产案结论，而是把luc的主张和操作，包装成了破产法院的结论进行呈现。我一直强调，所谓的追回欺诈转移的前提不成立，这些叙事不能用证人证词，证据的方式呈现给陪审团，用来作为其它刑事程序的证据。

## 发言正文

> 对，你这次把问题说得更精确了。你质疑的不是“刑事案引用了破产法院的正式判决”，而是政府把 Luc 在破产案里的“主张、查封、追回、alter-ego诉讼、债权人登记”等尚未最终裁判的程序行为，经过证人、图表、措辞和叙事包装后，呈现成一种仿佛已经经过司法确认的事实背景。
> 
> 这个方向在法律上可以研究，而且比“破产法院没判，所以刑事案绝对不能提”更准确。
> 
> 关键点在这里：
> 
> Luc 可以主张、可以起诉、可以申请临时救济；但这些行为本身不等于事实已经成立。
> 
> 比如：
> 
> * Luc 起诉某公司是郭的 alter ego，不等于该公司已经被法院认定是郭的 alter ego；
> * Luc 起诉追回 fraudulent transfer，不等于被追的钱已经被法院认定是郭的财产或 fraudulent transfer；
> * 某投资者提交 proof of claim，不等于其已经被确认是郭个人债权人或刑事 fraud victim；
> * Luc 临时控制、冻结、追回某项资产，不等于 ownership 已经最终裁判。
> 
> 而你现在真正要查的是：
> 
> 政府有没有把这些“尚在争议中的程序主张”转化成陪审团所理解的“客观事实”。
> 
> 这在证据法上要分三种情况。
> 
> 第一种，政府只是拿 Luc 或其他证人的第一手事实来证明事实本身。比如 Luc 亲眼看到某房产是谁住、某文件谁签、某账户记录显示谁转钱。如果有 personal knowledge、证据本身可采，这不因为来源于破产调查就自动不能用。
> 
> 第二种，政府拿 Luc 的法律结论或诉讼主张证明结论本身。比如：
> 
> “Luc起诉这家公司是alter ego，所以它就是郭的alter ego。”
> 
> 这就有明显问题，因为“起诉了”只是 allegation，不是 proo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