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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zha***"
date: "2025-09-06T18:21:40.62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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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a*** 发言 (2025-09-06)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33)
时间：2025-09-06T18:21:40.628Z
回复：[q26f1906bc26d1daa5c9b](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26f1906bc26d1daa5c9b)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四、論點本人為無辜所有者：
> 
> 我的投資在2023年3月起訴書之前合法進行，證據見 [附件 A–C]，我不知情且未參與被告的指控犯罪行為。
> 根據 18 U.S.C. § 983(d)，我符合無辜所有者資格，有權要求返還財產。
> 
> 先前受害人減免請願書無效：
> 
> 我於 [日期，若已知] 被聯盟農場誤導，提交了《受害人減免請願書》，誤以為這是保護權益的必要步驟（見附件 F：誤導陳述書）。
> 我不認為自己被郭文貴詐騙，且不視自己為受害者。該請願書不反映我的真實立場，應被宣告無效，參考 United States v. Madoff 中投資者撤銷誤導性文件的案例。
> 
> 刑事沒收程序錯誤：
> 
> 缺乏通知：我未收到凍結或沒收的直接書面通知，違反 18 U.S.C. § 983(a)，類似 1MDB Civil Forfeiture Litigation 中的錯誤。
> 過度凍結：政府未證明我的資產與犯罪所得相關，違反 21 U.S.C. § 853(c)，參考 United States v. All Assets Held at Bank Julius Baer。
> 缺乏透明度：政府未提供清晰的沒收資產清單（參考 ECF Nos. 382、388、395），阻礙我確認資產狀態。
> 
> 破產程序錯誤：
> 
> 缺乏通知：我未收到破產程序通知，違反 11 U.S.C. § 341。
> 錯誤優先權：破產法院允許第三方索賠者優先於我的合法權益，忽視刑事沒收豁免（11 U.S.C. § 362(b)(4)）。
> 缺乏透明度：破產受託人未公開債權人清單或資產分配計劃，阻礙我保護權益。
> 
> 聯盟農場的角色：
> 
> ECF Nos. 382、388、395 將聯盟農場列為嫌疑共犯，但未起訴，顯示政府未能區分合法投資者資產與犯罪所得。
> 聯盟農場誤導投資者提交《受害人減免請願書》，可能損害被告案件及我的權益。
> 
> 無其他索賠者擁有優先權：
> 
> 我的投資早於指控犯罪行為，證據見 [附件 A–C]，證明我的權益優先於破產案中的其他索賠者。
> 
> 不可挽回的損害：
> 
> 資產持續凍結造成財務損失，阻止我使用合法投資。

## 发言正文

> 看你这字里行间，好像不是重庆的吧。你是另外一位上庭的朋友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