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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03 12:56:5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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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4,200 件证据——约占总证据数量的 30%——是来⾃于“以⾄少 80 个不同实体或个⼈(包括G 集团中的实体)名义持有的超过约 500 个[银⾏]账户 ”的银⾏记录。(起诉书第 4 段)包括银⾏对账单、开户⽂件和电汇信息。这些证据是证明被告使⽤受害者资⾦的必要证据——特别是资⾦是如何从受害者⼿中通过⼀系列错综复杂的转账进⼊被告及其同谋的腰包的。决定使⽤ 500 多个银⾏账户和数⼗个实体来实施欺诈的不是政府。这⼀决定是被告及其同谋做出的。证明受害⼈的资⾦流向——使⽤欺诈所得购买奢侈品——是政府提供庭审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政府打算以⾼效的⽅式在庭审中引⼊上述⼤量的银⾏记录:⽤证据摘要向陪审团简明扼要地解释这些记录。然⽽,为了做到这⼀点,政府必须将这些基础银⾏记录作为庭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