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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h*** 发言

发言时间:2025-09-06 10:25:0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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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四、論點本人為無辜所有者: 我的投資在2023年3月起訴書之前合法進行,證據見 [附件 A–C],我不知情且未參與被告的指控犯罪行為。 根據 18 U.S.C. § 983(d),我符合無辜所有者資格,有權要求返還財產。 先前受害人減免請願書無效: 我於 [日期,若已知] 被聯盟農場誤導,提交了《受害人減免請願書》,誤以為這是保護權益的必要步驟(見附件 F:誤導陳述書)。 我不認為自己被郭文貴詐騙,且不視自己為受害者。該請願書不反映我的真實立場,應被宣告無效,參考 United States v. Madoff 中投資者撤銷誤導性文件的案例。 刑事沒收程序錯誤: 缺乏通知:我未收到凍結或沒收的直接書面通知,違反 18 U.S.C. § 983(a),類似 1MDB Civil Forfeiture Litigation 中的錯誤。 過度凍結:政府未證明我的資產與犯罪所得相關,違反 21 U.S.C. § 853(c),參考 United States v. All Assets Held at Bank Julius Baer。 缺乏透明度:政府未提供清晰的沒收資產清單(參考 ECF Nos. 382、388、395),阻礙我確認資產狀態。 破產程序錯誤: 缺乏通知:我未收到破產程序通知,違反 11 U.S.C. § 341。 錯誤優先權:破產法院允許第三方索賠者優先於我的合法權益,忽視刑事沒收豁免(11 U.S.C. § 362(b)(4))。 缺乏透明度:破產受託人未公開債權人清單或資產分配計劃,阻礙我保護權益。 聯盟農場的角色: ECF Nos. 382、388、395 將聯盟農場列為嫌疑共犯,但未起訴,顯示政府未能區分合法投資者資產與犯罪所得。 聯盟農場誤導投資者提交《受害人減免請願書》,可能損害被告案件及我的權益。 無其他索賠者擁有優先權: 我的投資早於指控犯罪行為,證據見 [附件 A–C],證明我的權益優先於破產案中的其他索賠者。 不可挽回的損害: 資產持續凍結造成財務損失,阻止我使用合法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