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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joh***"
date: "2026-01-29T14:38:21.54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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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h*** 发言 (2026-01-29)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74/pages/5)
时间：2026-01-29T14:38:21.541Z
回复：[qecacc0242dfd436ce581](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ecacc0242dfd436ce581)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起诉书定义的犯罪开始时间很早的，我感觉很难依靠购买时间早于犯罪时间这一条，所以很多动议都在强调善意购买者这一条，或者先走A，不行再走B

## 发言正文

> /很多人没明白逻辑
> /强调 善意购买 就进了法庭 检方先“定罪”后“没收(forfeiture)”的套(通过定罪 把不属于郭的 G系列喜交所资产 强行按在 郭头上)
> /再让真正的“资产拥有者”们 去要这部分资产（自己要自己的资产)
> /意思就是 我法庭先判了 你们必须认 这些资产就是郭的(庭审的重要 上去的证人都是坑他的 进庭审现场的大多数都是“自己人”)
> 不是你们的 你们如果想要钱 等政府没收 再向政府申请(善意购买 不就是变相承认 资产拥有权不是你的？你承认法庭的定罪？资产是郭的？你只是从郭那里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