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只能用法律手段去打,好在美国法律给了投资人做独立第三方的权力
那是,如果強行沒收程序出來,60天的公示期,各位是否放棄認領?只一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