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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kir***"
date: "2026-06-14T17:35:38.77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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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r*** 发言 (2026-06-14)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18/pages/4)
时间：2026-06-14T17:35:38.771Z
回复：[q8a55338979711ab63c38](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8a55338979711ab63c38)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致命漏洞：如果检方不能清楚证明“这笔钱在流出中国时，其所有权已经无争议地属于受害者”，那么美国政府没收这些钱的法律基础就是空的。这在法理上叫 “Lack of Standing”（缺乏诉讼主体资格）。如果钱的归属权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之间存在纠纷，怎么能直接定性为诈骗所得呢？

## 发言正文

> 1: 钱进美国之前 如果通过中介 黄牛层层转账 那受害者归属不清，这笔钱不能没收，不仅不能没收，定罪也不能用这个证据。而现在没收资金里面大量是这样的资金来源，检方恶意掩盖，这是司法欺诈，单这一条就至少重审。
> 2: 同一笔钱 两种司法定义， 没有解决途径，量刑前必须解决才能继续
> 3: 检方隐瞒中国政府判为国安罪的钱是否可以定罪，没收。 如果一笔钱，检方想用来定义是诈骗所得，给被告定罪，那么这笔钱的归属必须清楚。这里，同一笔钱，不仅经过黄牛中介转账，很多还被判为国安罪，那么这笔钱的归属，中国当局甚至都可以申诉。 这种情况下，美国是不能用这笔钱来定罪 量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