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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ch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18/pages/4"
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kir***"
date: "2026-06-14T17:35:38.77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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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r*** 发言 (2026-06-1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18/pages/4)
时间：2026-06-14T17:35:38.771Z
回复：[q8a55338979711ab63c38](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8a55338979711ab63c38)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致命漏洞：如果检方不能清楚证明“这笔钱在流出中国时，其所有权已经无争议地属于受害者”，那么美国政府没收这些钱的法律基础就是空的。这在法理上叫 “Lack of Standing”（缺乏诉讼主体资格）。如果钱的归属权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之间存在纠纷，怎么能直接定性为诈骗所得呢？

## 发言正文

> 1: 钱进美国之前 如果通过中介 黄牛层层转账 那受害者归属不清，这笔钱不能没收，不仅不能没收，定罪也不能用这个证据。而现在没收资金里面大量是这样的资金来源，检方恶意掩盖，这是司法欺诈，单这一条就至少重审。
> 2: 同一笔钱 两种司法定义， 没有解决途径，量刑前必须解决才能继续
> 3: 检方隐瞒中国政府判为国安罪的钱是否可以定罪，没收。 如果一笔钱，检方想用来定义是诈骗所得，给被告定罪，那么这笔钱的归属必须清楚。这里，同一笔钱，不仅经过黄牛中介转账，很多还被判为国安罪，那么这笔钱的归属，中国当局甚至都可以申诉。 这种情况下，美国是不能用这笔钱来定罪 量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