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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oy***"
date: "2026-08-19T19:26:11.86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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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y*** 发言 (2026-08-19)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47)
时间：2026-08-19T19:26:11.868Z
回复：[qc80faa67b4abb4fe9cce](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c80faa67b4abb4fe9cce)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你让机器人找 二巡以前判例是什么

## 发言正文

> 有，而且我刚按二巡自己的刑事/量刑判例找了，确实能找到很接近夜月神这个思路的案例。
> 
> 最值得先看的，是 United States v. Preacely, 628 F.3d 72 (2d Cir. 2010)。二巡面对的就是：地区法院在量刑时，可能没有真正理解自己拥有多大的裁量权。二巡认为记录至少存在歧义，无法确认法官是否知道自己可以偏离 Career Offender Guideline，于是直接 remand，让地区法院在正确理解其裁量权范围后重新考虑量刑。
> 
> 这个案子对夜月神的问题很有用，因为它说明：
> 
> 二巡并不只管“法官最后选了哪个结果”；如果法官因为误解自己的权力范围，而没有真正进行法律赋予他的裁量判断，本身就可能形成 procedural error，并导致 remand。
> 
> 另一个很直接的是 United States v. Zedner, 401 F.3d 36 (2d Cir. 2005)。这个案子里，被告明确主张地区法院误解了自己有权作 downward departure 的范围，二巡接受了其中一个这种主张，并认为需要重新量刑。
> 
> 还有一个特别适合你们现在“有没有真正作出前置判断”这个思路的，是 United States v. Brooks, 889 F.3d 95 (2d Cir. 2018)。地区法院说自己是在行使 discretion 拒绝减刑，但没有说明是否先完成法律要求的 eligibility 判断。二巡认为记录不足以确认法院是否做了这个必要的第一步，因此 rema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