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kir***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2-31 05:57:28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TG↗FB

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chu*** · 2025-12-31
这是一个非常深入且具有法律专业性的问题。在刑事诉讼(特别是美国联邦刑事诉讼,如郭文贵案)中,**“量刑阶段”与“定罪后的上诉/撤销阶段”**在证据处理上有本质的区别。 针对您的问题“在量刑阶段能否提交‘推翻案件’的程序不正义证据”,以下是详细的法律逻辑解读: 1. 核心结论:量刑阶段“能”提交证据,但其“法律效力”有限 在量刑阶段,被告可以提交关于“程序不正义”的证据,但这些证据通常只能用于减轻刑罚(Mitigation),而不能直接在量刑听证会上推翻定罪(Overturn Conviction)。 在量刑听证会上: 法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 18 U.S.C. § 3553(a) 确定被告...
发言原文
第三方去一趟最高法 打一打1651 就没有老郭律师什么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