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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r***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2-31 05:57:2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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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chu*** · 2025-12-31
这是一个非常深入且具有法律专业性的问题。在刑事诉讼(特别是美国联邦刑事诉讼,如郭文贵案)中,**“量刑阶段”与“定罪后的上诉/撤销阶段”**在证据处理上有本质的区别。 针对您的问题“在量刑阶段能否提交‘推翻案件’的程序不正义证据”,以下是详细的法律逻辑解读: 1. 核心结论:量刑阶段“能”提交证据,但其“法律效力”有限 在量刑阶段,被告可以提交关于“程序不正义”的证据,但这些证据通常只能用于减轻刑罚(Mitigation),而不能直接在量刑听证会上推翻定罪(Overturn Conviction)。 在量刑听证会上: 法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 18 U.S.C. § 3553(a) 确定被告...
发言原文
第三方去一趟最高法 打一打1651 就没有老郭律师什么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