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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chu***"
date: "2026-01-16T08:49:06.81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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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 发言 (2026-01-16)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69/pages/5)
时间：2026-01-16T08:49:06.815Z

## 发言正文

> 这份文件是 Ryan Bai（白冉悦）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的记录保存及不弃权声明函。
> 
> 以下是该信函的中文翻译：
> 
>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 
> 
> 原告： 美国政府 被告： 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等 案件编号： 1:23-cr-00118-AT 第二巡回法院案件编号： 25-2726 
> 
> 
> 
> 
> 记录保存及不弃权声明函 
> 
> 
> 致 Analisa Torres 法官：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丹尼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联邦法院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1312 
> 
> 
> 
> 
> 
> 我，Ryan Bai（真实姓名：白冉悦），谨提交此函，仅为在 2026 年 1 月 20 日状态会议之前，并在与法院 Dkt. 782 号命令及相关文件（包括政府提交的 Dkt. 785 号文件）有关的情况下，保存记录并明确保留异议，目前不寻求实质性救济 。此函并非旨在就实质问题进行陈述、扩大状态会议的范围或请求裁决 。相反，提交此函是为了确保记录准确反映异议和关切，否则这些内容可能会因随后的程序进展而被视为放弃或变得模糊 。
> 
> 
> 
> 一、 保留 CVRA 异议 (18 U.S.C. § 3771) 
> 
> 我谨就任何以 28 C.F.R. Part 9 项下的行政减免程序替代《犯罪被害人权利法》(CVRA)（18 U.S.C. § 3771）所保证的司法强制权利的做法，保留异议 。法院在 Dkt. 782 的命令和政府在 Dkt. 785 的提交中，均未说明在本案中如何裁决、保护或执行 CVRA 权利 。特别是，这些文件未涉及：
> 
> 
> 如何保留被害人在法院诉讼中获得合理听证的权利； 
> 
> 被害人如何对不利裁定获得司法审查； 
> 
> 
> 
> CVRA 权利如何与单纯的行政减免流程并存，或是否被其取代。 
> 
> 
> 我明确反对任何将行政减免视为 CVRA 保证的司法权利之充分替代的明示或暗示处理方式，并保留所有与 CVRA 相关的异议以备将来审查 。
> 
> 二、 保留司法欺诈 / Rule 60(d)(3) 问题 
> 
> 我进一步保留与我在本法院提出的 Rule 60(d)(3) 动议（Dkt. 733）中未解决的“欺诈法庭”指控相关的异议，第二巡回法院已在第 25-2726 号案件中处理了该动议 。第二巡回法院在命令中指出，拒绝 Rule 60(d)(3) 救济“不影响重新提出……” 。该处置并未消除地区法院记录准确反映并澄清这些指控所涉争议事实前提的义务 。法院最近的命令和政府的提交文件均未涉及或澄清与所谓的司法欺诈有关的重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 
> 
> 所主张的债权人债权（包括与 Gongzu 和 Julia 相关的债权）是否真实； 
> 
> 为什么政府在 Dkt. 7, 26 和 192 号文件中的提交隐瞒或选择性地呈现了关于债权人登记的证据； 
> 
> 在第二巡回法院知晓并明确提及这些问题后，为何不更正记录。 
> 
> 我反对在依赖未解决或扭曲的事实记录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诉讼，并保留根据第二巡回法院“不影响重新提出”的处置寻求适当救济的权利 。
> 
> 三、 保留关于报复性未经授权提交及泄露个人信息的异议 
> 
> 我进一步保留关于报复性地、未经授权且未进行脱敏处理便将我的调卷令（mandamus）请愿材料上传至地区法院案卷的异议，此举导致我的家庭住址被公开 。该披露已造成持续损害，违反了我的 CVRA 权利，并在上诉记录中产生了连带后果（详见第二巡回法院上诉案 No. 25-2726, Dkt. 26, 附件 D） 。目前的状态会议议程似乎不包括对以下事项的任何解释、补救或缓解：
> 
> 
> 为何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上传了调卷令材料； 
> 
> 为何未执行必要的脱敏处理； 
> 
> 
> 
> 正在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害； 
> 
> 
> 
> 该披露如何影响了上诉程序和被害人的安全。 
> 
> 
> 我明确保留由此披露引起的所有异议和主张，包括与持续损害和记录污染相关的异议 。
> 
> 四、 保留关于不对称案卷访问权限的异议 
> 
> 最后，我对不同类别的文件和提交者在案卷处理上表现出的明显差异保留异议 。具体而言，我反对对以下情况缺乏解释：
> 
> 由律师准备或提交的文件被登记入卷； 
> 
> 援引 CVRA 权利或提出程序性异议的自辩（Pro se）文件却受到限制、阻碍或被排除； 
> 
> 在第二巡回法院发布命令“鉴于地区法院收到大量提交件，我们相信法院将迅速处理……”两个多月后，仍未更正或上传所有第三方文件。 
> 
> 我保留这一异议，即这种不对称的处理方式损害了公平性、透明度以及对记录完整性的信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