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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beg***"
date: "2026-09-21T23:30:53.43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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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g*** 发言 (2026-09-21)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9/pages/4)
时间：2026-09-21T23:30:53.439Z

## 发言正文

> 代持BVI股份，债权人追得到吗？看这个17亿美元的精彩官司
> 
> 让别人代持BVI公司股份，能不能挡住债权人17亿美元的追债？
> 今天我们看一个关于代持（信托）与追债一个精彩案例。
> 1
> 事由
> 
> 故事从一场国际仲裁说起。债权人（即本次原告，NMH和ATG）在国际商会（ICC）仲裁中胜诉，赢得了（对债务人，即第一被告PWP）一份超过17亿美元的裁决。
> 而且，这份裁决也已经在BVI法院获得承认，并登记为BVI法院的判决。
> 即便如此，判决不会自动变成钱。要执行，债权人就得自己去找资产。
> 然后，他们锁定了一个目标：OS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一家BVI公司，确切的说，是登记在另外一人名下（即第二被告NKT）的这家BVI公司436股股份，价值不菲。
> 于是，债权人向BVI法院申请了押记令（charging order），主张第二被告只是代持，这些股份实际属于欠债的债务人。
> 法院已经发出了临时押记令，但把临时令变成最终命令，债权人还有漫长的路要走，要证明第二被告是代持（信托），要证明BVI的法律有权管这个信托。
> 第二被告当然不认啦。
> 2
> 第二被告的防线
> 
> 第二被告有两条防线：
> 一是事实，根本没有信托，没有代持，就是我自己的股份。
> 在答辩状里，第二被告把债权人的主张形容为："一个逆向拼凑、纯属假设、自说自话的虚构故事"。
> 他认为债权人是凭空臆想（债务人和第二被告之间）存在一个BVI信托关系，实际上，没有任何文件，没有任何信托契据，也没说清楚信托是哪一天、以哪种方式成立的。
> 他说，他与债务人的这笔交易（判决未讲，推测应该是债务人将BVI公司股份转给他的交易行为）发生在15年前的伊拉克，
> 这是两个伊拉克人之间，一桩有完整文件、多年来从来无人质疑的一笔伊拉克交易，交易的目标主要是（BVI公司下控制的）Oilserv Iraq 50%股权，而且底层资产也在伊拉克。
> 这是十几年前正常的交易行为，现在BVI公司股权就是他的，他根本与债务人不存在代持（信托）关系。
> 其二，就算是代持，就算有信托，也根本轮不到BVI法律来管。
> 他认为，信托是要看"准据法"。根据BVI《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61）第80条，准据法先看信托条款明示指定的法律；没有明示，看能否合理推断；两者都没有，就看第(1)款(c)项——
> 第80条第(1)款(c)项 信托条款既未明示指定管辖法律，亦无法从条款中合理推断的，适用信托设立时与之联系最密切的法域的法律。第80条第(2)款 判断联系最密切的法律时，应特别参考：(a) 委托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b) 信托财产所在地；(c) 受托人的居所或营业地；(d) 信托的目的及其实现地。他和债务人之间没有信托契据，没有任何明示条款，所谓代持和信托只是靠推断产生，那就只能走第(1)款(c)项，即有没有信托这个事适用信托设立时与之联系最密切的法域的法律。
> 那好了，他和债务人俩人都是伊拉克人，人在伊拉克，关键交易在伊拉克发生，底层的标的公司也是伊拉克公司，相关重组审批走的是伊拉克法，
> 所以要说联系最密切的，当然是伊拉克。而伊拉克，并不承认信托。
> 所以他的结论是，信托根本就无法成立，债务人对BVI这436股根本不享有任何权益，押记令自然无从谈起。
> 他这套论证精妙无比，不去证明自己"没有代持"，只让代持在法律上"不可能存在"。
> 信托法权威著作《Lewin on Trusts》里也有一个经典比喻：
> 信托是火箭，把财产转进信托的那个行为是发射架。
> 火箭能不能飞，和发射架好不好用，是两个问题，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该书明确写道：一项财产的可让与性受某个不承认信托的法域管辖，同时它上面又成立一个信托。这在法律上完全可能。
> 第二被告就是从这一点去突破：他认为BVI法只管发射架，火箭本身归伊拉克法管。
> 啊这，我只能说，法律博大精深呐
> 3
> 究竟火箭归谁管？
> 
> 到这里，案子转入先不解决"到底有没有信托"这个问题，
> 先看究竟火箭归谁管，看看伊拉克法律，在法律解释上有没有资格，去决定一个BVI公司股份信托的实质有效性。
> 这是一个纯粹的法律解释问题，而最终在今年3月份，BVI的法院也给出了答案：都归BVI管。
> 法官的依据是BVI《受托人法》第83A条，这一条正是业内俗称的"防火墙条款"，这一条的功能就是确保与BVI有特定联系的信托受BVI法管辖，不被外国法动摇。
> 法官的推理和理由是这样的：
> 代持，本身就是一次"处分"。第83A条第(1)款对"处分"的定义很宽：任何设立或消灭财产权益的交易，都算。而所谓代持，无论是明示宣告信托，还是归复信托、推定信托，本质上都是在股份上设立了一项衡平法上的财产权益，这本身就是一次"处分"。
> 而处分的有效性，要看财产是什么，如果财产是BVI公司股份（OS Intl），就适用公司注册成立地（即BVI）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