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局部删节]
[用户 ntp***]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这种**“客户给黄牛人民币 \ 黄牛给外贸公司 外贸公司电汇(Wire)给农场/G系列账户”的模式,在跨境金融中属于非常典型的“三方或多方地下对敲/虚假贸易结汇(Three-Party Currency Off-shoring / Trade-Based Matching)”**。 引入了“外贸公司”这个中间层,表面上看起来链路变复杂了,但在法律和产权逻辑上,反而更深地把检方的“线性诈骗模型”给彻底砸穿了!因为这涉及到了多层独立的合同关系、商业对价以及合法的海外结汇外观。 你可以在提交给法庭的文书中,从以下四个更高级的法律维度,论证“你的钱(国内人民币)在法律上绝对不是欺诈损失”: 1. 产...
[用户 n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