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04 23:54:39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TG↗FB
发言原文
五、内部逻辑张力:528 承认 CVRA 为合法渠道,但 596 的筛选机制可能实质上阻断 CVRA 主张 Doc. 528 明确承认:若非当事人系“直接且近因受害”,可以依据 CVRA 提交动议。 而 Doc. 679 正是以“受害者身份”并明确援引 CVRA 权利所提交的文件。 但 Doc. 596 所设立的筛选标准(“善意”“法律上正当基础”)具有高度概括性。 若被严格适用,可能在程序上形成一种循环困境: 想要通过 CVRA 证明自己具备受害者资格; 但又必须先被法院认定该 CVRA 动议“法律上正当”,才能获得立案; 从而在程序上提前阻断对“是否具备 CVRA 身份”的正式审查。 虽然从“具体适用”角度看,679 号文件最终确实被立案,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问题,但该筛选机制在结构设计上仍存在潜在的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 哪些点不构成有力问题 582 中请求“被追加为被告”的主张,在刑事诉讼中并无法律基础,因此法院将其视为不当提交,较易正当化; 528 关于“非当事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刑事案件实体诉讼(除 §853(n)/CVRA 外)”的基本立场,与常规刑事程序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