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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04 23:54:39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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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五、内部逻辑张力:528 承认 CVRA 为合法渠道,但 596 的筛选机制可能实质上阻断 CVRA 主张 Doc. 528 明确承认:若非当事人系“直接且近因受害”,可以依据 CVRA 提交动议。 而 Doc. 679 正是以“受害者身份”并明确援引 CVRA 权利所提交的文件。 但 Doc. 596 所设立的筛选标准(“善意”“法律上正当基础”)具有高度概括性。 若被严格适用,可能在程序上形成一种循环困境: 想要通过 CVRA 证明自己具备受害者资格; 但又必须先被法院认定该 CVRA 动议“法律上正当”,才能获得立案; 从而在程序上提前阻断对“是否具备 CVRA 身份”的正式审查。 虽然从“具体适用”角度看,679 号文件最终确实被立案,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问题,但该筛选机制在结构设计上仍存在潜在的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 哪些点不构成有力问题 582 中请求“被追加为被告”的主张,在刑事诉讼中并无法律基础,因此法院将其视为不当提交,较易正当化; 528 关于“非当事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刑事案件实体诉讼(除 §853(n)/CVRA 外)”的基本立场,与常规刑事程序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