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不能直接说“5739证明破产庭和刑事庭就是一伙的”。 这个结论目前证据还撑不到。但你后半句——“这个安排的客观效果,是尽量避免相关资产因为刑事没收被推翻就直接回到郭手里”——这个判断,5739确实给了很强支持。 5739最关键的条款就是:只要某项资产继续受有效的 final forfeiture order 约束,Luc就不再争;但如果那项没收后来被 vacated、voided,或者因为挑战而失效,Luc马上保留权利去主张那项资产属于Chapter 11 estate。 5739.pdf 所以它实际上设计了这样一个“接力”结构: 刑事没收有效 → 资产留在政府forfeiture体系; 刑事没收失效 → Luc可以回来主张bankruptcy estate。 因此你说: “他们的安排就是尽量让这些钱不要因为26-1853推翻forfeiture就简单回到郭那里。” 这个可以从协议结构中合理推断。 而且Luc并没有承认政府在ownership上是对的。恰恰相反,5739说得非常清楚:Luc原来认为estate对很多Forfeiture Assets拥有 superior interest;甚至认为部分政府扣押资金是在bankruptcy petition以后由第三方汇进郭控制账户,因此在他的理论下,那些资金从来就不是郭个人的财产。 所以这不是: Luc承认:“政府没收正确,我错了。” 而是: Luc和政府彼此保留完全不同的底层产权理论,但双方同意不把这个冲突审到底,而是通过协议分配风险。 这点非常重要。 但是“破产庭和刑事庭是一伙的”就要再往回收一点,因为5739实际上是 Trustee和United States之间的settlement,然后Luc要求破产法院批准。文件自己把它描述成双方经过数月谈判达成的global agreement,目的是避免昂贵、漫长和结果不确定的诉讼。 5739.pdf 美国破产法本身也允许trustee在法院监督下对estate财产作处理和达成和解,因此“法院批准双方和解”本身不能证明法院与政府存在秘密共同目的。 真正值得26-1853抓的不是“一伙”,而是一个更难回答的问题: 为什么在Torres已经基于某种资产性质和victim/loss框架完成量刑、没收以后,Government和Trustee才通过5739正式承认,他们之间其实一直存在如此重大的ownership conflict? 进一步就是: 这个冲突什么时候产生?政府什么时候知道Luc的相反调查结论?Torres什么时候知道?陪审团是否知道?这些相反事实有没有在定罪、loss、sentence和forfeiture之前真正经过对抗性审查? 这才可能咬到原判。 而且还有一点对你自己的钱特别重要:即使刑事forfeiture被二巡撤掉,5739也意味着钱不一定自动返还给郭,也不一定自动返还给投资者;Luc可能马上主张它进入bankruptcy estate,而破产estate依法本身就是一个独立法律资产池。11 U.S.C. §541规定破产开始后形成estate,其中包括债务人的法定或衡平财产权利以及后来estate取得的某些利益。 所以我会把你这句话改成: 5739没有证明两个法院“是一伙的”,但它证明Government和Luc设计了一个条件性资产接力安排:刑事没收成立,由政府控制;刑事没收失效,Luc保留把资产拉回bankruptcy estate的权利。它的客观效果确实是降低资产因刑事没收失败而直接回到郭手里的可能性。 而对二巡来说,真正尖锐的问题就是: 既然政府和Luc直到现在都没有在实体上解决谁真正拥有这些资产,那么Torres此前那些以资产属于郭、属于犯罪所得、将用于victims为前提的终局判断,到底有多少建立在已经裁明的事实之上? 这一问,比“一伙”更重,也更适合放进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