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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ntp***"
date: "2026-06-19T15:28:45.57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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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tp*** 发言 (2026-06-19)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22/pages/3)
时间：2026-06-19T15:28:45.574Z
回复：[qea7901a66ed86c373064](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ea7901a66ed86c373064)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一、 为什么对敲的资金不能算作“诈骗损失（Loss）”？
> 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引（USSG § 2B1.1）关于欺诈罪损失的定义，“实际损失（Actual Harm）”必须是由于被告人的欺诈行为而直接导致的、不可挽回的财产剥夺。
> 但在虚拟币对敲的模型中，发生了一场即时的、等价的产权移转（Instantaneous Equivalent Transfer）：
> 1. 你付出了对价：你在区块链上，把你的虚拟币（USDT/BTC）转给了农场对敲人员。
> 2. 你收到了对价：农场对敲人员在 G 系列或农场的美元账户里，为你足额平仓并确认了等价的美元份额/权益。
> 法理穿透：在这场对敲完成的瞬间，你作为出资人，在经济上并没有发生任何“被剥夺（Deprivation）”或“赤字”。你只是用一种资产（数字货币）换取了另一种资产权益（G 系列账面美金）。在这场交易闭环中，根本不存在“由于郭文贵的欺诈导致你口袋里的钱变少了”的刑事受损事实。这在产权法上叫“等价资产置换”，而不是“欺诈损失”。
> 二、 如果这算 Loss，检方将陷入“双重没收/不当得利”的宪法级违法
> 如果检方硬要说：“不管你怎么对敲的，只要钱进了 G 系列，这笔被冻结的美金就是诈骗损失，必须没收。” 那么，检方将直接在二巡法院撞上一堵宪法大墙：
> • 区块链上的资产还在： 你付给农场对敲人员的 USDT/BTC，依旧完好地躺在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上，或者在对敲人员的私人钱包里。美国司法部和南区法院的没收令（Forfeiture Order）根本管不到、也无法强行没收去中心化链上的这笔数字资产。
> • 双重计价的荒谬： 如果政府一方面把美国银行账户里被冻结的、与你对敲对应的美金作为“犯罪所得”强行没收充公；而另一方面，你在链上付出的等价 USDT 并没有丢失（它作为合法对价已经完成了结算）。那么在法律实质上，政府并没有剥夺被告人的“犯罪赃款”，而是通过刑事没收，公然抢劫了一个通过合法对敲、付出了全额数字资产对价的善意第三方（BFP）的合法财产！
>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 Honeycutt v. United States (2017) 中的裁决，政府的刑事没收只能局限于被告人实际获得的犯罪所得，绝不能变成一种对无辜第三方的“惩罚性剥夺”或政府自己的“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

## 发言正文

> 那用对敲入金喜交所HDO的情况是不是也适用这个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