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到期前是不是有必要都再上一份受害者动议,把所有一切再提一遍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从程序正义(procedural due process)的角度讲——你说的这种情况确实极其不合规,甚至可能构成structural error(结构性错误)。我给你详细拆解一下: ⸻ 🧩 一、第三方被噤声,本身违反联邦程序规则 在联邦刑案里,第三方(third-party petitioners)如果声称对被告的财产或权利有利益(比如投资人、债权人、受害人),法院必须在没收程序(forfeiture proceedings)中给予通知和发声机会。 • Rule 32.2(c) 明确规定: “If a third party files a pe...
到期前是不是有必要都再上一份受害者动议,把所有一切再提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