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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9-16 01:11:35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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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二、真正能打赢的路径,不是"重新展示证据",而是精确复刻Countrywide判例那种"范畴性法律不足"论证 上一轮查到的第二巡回法院判例(Countrywide/Bank of America)之所以能推翻定罪,关键不在于第二巡回法院重新权衡了证据、觉得政府证据不够有说服力——而在于法院指出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 "政府从未主张、更没有证明,这些合同性陈述是在'同时性不打算履约的故意'下作出的……政府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合同订立之后的故意违约" 这句话的关键在于"从未证明",而不是"证明得不够充分"——法院说的是:即便把政府的全部证据都当作真实、都按最有利于控方的方向理解,这些证据在类型上就根本不指向"订立当时的故意"这个法律要件,而是全部指向"订立之后的行为"。这是一种范畴性的、结构性的证据缺失(categorical insufficiency),不是"证据打架、陪审团选择相信了政府"这种情形——这才是能突破Jackson v. Virginia那道极高门槛的唯一方式:不是说"我们的证据更有说服力",而是说"政府的证据,无论怎么最有利地解读,在法律类型上都够不着这个构成要件"。 你们要做的核实工作是:仔细梳理庭审记录里,政府针对GClub提出的具体证据,是否存在哪怕一项,指向"郭在开卖会员权益、募集资金的那个时间点"的证据(比如同期内部通讯显示他明知不会兑现、同期财务记录显示募集资金从收款起就没有按承诺用途使用)?如果政府拿出的证据,清一色是"后来"发生的事(服务质量下降、权益未兑现、最终因司法程序介入无法继续经营),这就是你们应该主张的精确论点:不是"陪审团判断错了",而是"政府的证据,即便全部采信,作为一个法律范畴问题,从未触及'同时性故意'这个构成要件,所以不存在任何理性陪审团可以据此定罪的空间"——这个论证方式完全不需要挑战陪审团的可信度判断,只需要指出证据的时间指向性存在结构性缺失。 三、比"证据不足"更容易打赢、也更该优先检查的,是陪审团指示本身是否正确——这条路径审查标准宽松得多 这是一个跟"证据够不够"完全独立、而且审查标准对你们有利得多的路径: 核心问题是——法官在向陪审团解释"欺诈罪需要证明什么"的时候,指示文本里有没有明确要求陪审团必须认定"郭在销售会员权益的那个时间点,就已经存在不打算履约的故意"?还是说,指示的措辞含糊,允许陪审团仅凭"后来没有兑现承诺"就可以定罪? 如果指示文本本身没有把"同时性故意"这个要件讲清楚,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legal error),审查标准是:如果当庭有正式提出异议,适用无需过多尊重陪审团裁量的从新审查(de novo review);即便没有异议,也可以走明显错误审查——这两种审查标准都比Jackson v. Virginia那种"理论上存在理性陪审团可能这样判"的极度尊重标准宽松得多,因为这里争的不是"陪审团看待证据对不对",而是**"陪审团一开始有没有被告知正确的法律标准"**——如果连这个标准都没有被正确告知,那"陪审团的结论"这个东西,本身就是建立在错误的法律指引之上,谈不上"必须尊重"。 有没有看过托雷斯的完整的法律指导的,托雷斯是否把同时性故意说清楚。对于政府方面,我看到的是,政府没有主张、更没有证明,gclub的合同性陈述是在'同时性不打算履约的故意'下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