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这份由 Ryan Bai 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提交给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案件编号 25-2726)及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件编号 1:23-cr-00118)的文件,是一份关于**“记录保存(Record Preservation)”**的正式法律文书。 其核心目的是在郭文贵(Miles Guo)案件量刑前,明确保留对诉讼程序和证据完整性的异议,以便日后进行上诉。以下是该文件的详细总结: 一、 核心诉求与背景 记录保存: 请愿人 Ryan Bai 强调,提交此文件并非为了寻求即时的实质性救济,而是为了确保量刑记录能够反映出目前存在的重大程序和证据缺陷。 异议保留: 他认为当前的量刑记录在结构上是不完整的,且存在法律漏洞,因此反对在这些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进行量刑。 二、 对证据可靠性与来源的质疑 文件详细列举了关于证据生成和传递方式的忧虑: 证人 DM(万生程)的证据路径: * 该证人的证据被辩方律师用于量刑陈述,但这些证据是通过“新中国联邦(NFSC)联盟”及其现任秘书长青藤(Qingteng,一名控方登记受害者)协调并转交给律师的。 Ryan Bai 质疑这种“集中化、非独立”的传递路径可能损害证据的独立性和可靠性。 “Tony”的独立证据被无视: * 对比之下,请愿人 Tony 提供了超过 100 页的中国法院记录,证明 G 系列投资者在中国被视为政治犯,而在美国被视为经济受害者。 Ryan Bai 指出,辩方律师和法院无视了 Tony 这种“程序洁净、独立提交”且具有强大证明力的证据,反而依赖于受控方受害者协调的证据。 三、 律师代理中的利益冲突与程序失职 文件指出了几位关键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Bradford L. Geyer(HEX 投资者律师): * 被指控存在“矛盾代理”:一方面声称客户不是受害者,另一方面又引用《犯罪被害人权利法》(CVRA)条款。 文件中提到了此前案卷中记录的关于 Geyer 的合同欺诈和失职指控,以及他与被法院认定的共谋者(如夏奇东)之间的联系。 Jeffrey S. Gavenman(Hamilton 及被告代理律师): * 存在潜在的“库西奥(Curcio)类利益冲突”:他同时代表一名未到案的被告(William Je)和主张没收资产所有权的第三方索赔人。这种重叠代理可能损害诉讼的完整性。 四、 被忽视的“职务执行令(Mandamus)”记录 文件强调,本案中出现了极其罕见的七份独立职务执行令申请(包括 Ryan Bai, Chunk Chyi, Tony, Carolyn Sun 等人的申请),涉及以下重大问题: 跨主权法律冲突: 投资者在不同管辖区(中美)被定性完全不同的冲突。 司法压制: 地区法院对亲自出庭(pro se)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登记限制,以及将合法动议标记为“无理取闹”的寒蝉效应。 辩方律师的不作为: 辩方律师在量刑陈述中完全忽略了这七份职务执行令的存在,导致法院无法获取直接关系到损失计算、没收和受害者认定的关键程序背景。 五、 被告(郭文贵)第一手证据的缺失 最有力的证言缺席: 郭文贵本人掌握大量关于中国当局强迫投资者提交虚假报告的第一手知识,且在过去三年的公开直播中已有详细记载。 程序性缺口: 辩方律师未能将郭本人的直接叙述纳入审判或量刑记录,转而依赖二手的、经过第三方协调的呈件。这导致量刑记录在结构上存在偏见。 六、 总结性结论 Ryan Bai 认为,由于上述因素的累积,目前的量刑记录是: 结构性不完整: 关键的职务执行令、独立证据和被告第一手知识被遗漏。 法律上脆弱: 依赖于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和来源受损的证据。 程序受损: 政府的损失计算和受害者认定建立在未经核实、甚至可能相互矛盾的证据基础之上。 最终立场: 基于这些“严重的程序和证据担忧”,请愿人正式保留所有上诉权利,并反对在记录如此不完整的情况下推进量刑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