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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him***"
date: "2025-12-14T01:39:58.31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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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m*** 发言 (2025-12-1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63/pages/4)
时间：2025-12-14T01:39:58.314Z

## 发言正文

>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实表示，Rule 60(d)(3)（司法欺诈 / fraud upon the court）可以在量刑之后提出。
> 但不是：它并没有说地方法院可以在量刑前忽视、拒绝立案、或假装看不见具有合理基础（colorable）的司法欺诈指控。
> 
> 👉 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命题。
> 
> 
> ---
> 
> 第二巡回法院真正想表达的意思
> 
> 当第二巡回法院说 Rule 60(d)(3) 可以等到量刑之后，它的意思是：
> 
> > 量刑的发生，并不会消灭或放弃当事人日后提出“司法欺诈”救济的权利。
> 
> 
> 
> 换句话说：
> 
> 量刑 不会导致司法欺诈主张被视为放弃；
> 
> 量刑 不会构成时间障碍（time bar）；
> 
> Rule 60(d)(3) 并不会因为量刑而失效。
> 
> 
> 这是一种权利保全（preservation）原则，
> 而不是一种**“现在可以不管”的授权**。
> 
> 
> ---
> 
> 第二巡回法院没有说过的话
> 
> 第二巡回法院从未裁定：
> 
> 司法欺诈指控在量刑前不具备相关性；
> 
> 地方法院可以拒绝将此类文件入案（docket）；
> 
> 法院可以假装这些指控不存在；
> 
> 所有司法欺诈主张都可以不经任何审查自动延期。
> 
> 
> 如果第二巡回法院真的有这个意思，它会明确写成类似：
> 
> > “地方法院在量刑前无需确认或处理司法欺诈指控。”
> 
> 
> 
> 但它并没有这样说。
> 
> 
> ---
> 
> 为什么这个区分至关重要（核心逻辑）
> 
> 1️⃣ “救济时间” ≠ “确认时间”
> 
> 第二巡回法院讨论的是：
> 
> 最终救济（relief）可以在什么时候裁定，
> 
> 
> 而不是：
> 
> 法院是否必须确认该指控的存在。
> 
> 
> 法院经常做的事情是：
> 
> 确认问题存在；
> 
> 记录在案；
> 
> 决定推迟实质裁定。
> 
> 
> 法院不会合法地：
> 
> 拒绝立案；
> 
> 拒绝承认；
> 
> 或否认问题的存在。
> 
> 
> 
> ---
> 
> 2️⃣ 司法欺诈是结构性（structural）问题
> 
> “Fraud upon the court（司法欺诈）”：
> 
> 指向的是司法程序本身被污染或操纵；
> 
> 涉及正当程序（due process）和司法制度完整性；
> 
> 不能被当作普通、可自由裁量的动议处理。
> 
> 
> 即便最终裁定被延期，
> 法院也必须确保案卷记录是完整和真实的。
> 
> 
> ---
> 
> 3️⃣ 第二巡回法院的沉默 ≠ 允许压制
> 
> 第二巡回法院讨论的是：
> 
> 未来救济是否仍然可用，
> 
> 
> 而不是：
> 
> 现在是否可以通过不立案、不回应来“压住”问题。
> 
> 
> 任何上诉法院都不可能：
> 
> 授权拒绝立案；
> 
> 授权对司法欺诈指控视而不见；
> 
> 授权策略性忽视。
> 
> 那将引发严重的宪法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