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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ch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32/pages/4"
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joh***"
date: "2026-07-07T04:28:57.92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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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h*** 发言 (2026-07-0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32/pages/4)
时间：2026-07-07T04:28:57.921Z
回复：[q21af16d4e73f349ba148](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21af16d4e73f349ba148)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刑事被告人有权对其不利的证据进行当面对抗质问，这一权利是由《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the Sixth Amendment）规定的。
> 具体而言，该修正案中包含的“对质条款”（Confrontation Clause）明确规定：“在所有刑事起诉中，被告应享有……与对其不利的证人对质的权利。”
> 这项权利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仅凭书面证据（如书面证词或单方宣誓书）对被告定罪，确保被告能够亲自面对指控者，并在法庭上通过交叉询问（cross-examine）来检验证人的诚实度与证言的真实性。

## 发言正文

> 王共谋 认罪换不庭审
